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8月8日電 今天上午,蘇州姑蘇法院對一起盜竊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并進行了宣判,據悉這是江蘇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新標準出臺后,該院首次適用該標準對盜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本案中盜竊金額達到了1萬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金額標準,其金額就達到了巨大,量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標準,數額僅達到數額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

  被告人孟某與同案人孟某某共謀盜竊后,于2013年4月期間,先后竄至蘇州市區多家超市及大廈門口,趁無人之機,采取撬鎖的方式,實施盜竊電動車作案6次,所盜竊車輛經物價鑒定,共價值人民幣1249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實施盜竊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孟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法院判處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日前確定了辦理盜竊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數額標準,具體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盜竊金額達到了1萬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金額標準,其金額就達到了巨大,量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標準,數額僅達到數額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

  法官說法:新標準更好地詮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針對記者“標準提高是否意味著縱容犯罪”的疑問,該案主審法官劉揚表示,新標準并不是在縱容犯罪,而是在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物質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法律與時俱進的必然結果。就他辦案的體會來說,新標準從三個方面更好地詮釋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使盜竊案件的入罪量刑更加科學。

  第一,更好地體現了經濟發展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今年4月3日發布了《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司法解釋對盜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進行重新定義,把盜竊罪起刑點金額標準的最低值和最高值都提升了。而此前所適用的盜竊罪司法解釋發布于1998年,距今已有15年,那時候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而2012年為23903元,增長4.6倍。等值貨幣對被害人的影響力、對社會的危害性顯然與現今相差甚遠,新解釋對盜竊犯罪入罪及量刑的調整體現了經濟發展的成果。

  第二,更好地體現了地區差異。我省經濟發展水平走在全國前列,此次出臺的標準是在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且取的是中間數額,充分考慮我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進一步推進平安江蘇建設的需要,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

  第三,更好地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保護。新標準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等特殊群體的特殊保護,將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等八種盜竊情形的入罪標準確定為新標準的百分之五十,與刑法所規定的“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入罪標準一起,進一步明確了盜竊犯罪的入罪門檻。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民生權益的充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