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非婚同居現象近年來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盡管我國的傳統倫理道德和文化背景并沒有為其提供適宜的社會生長環境,但是人們對于非婚同居還是給予了越來越多的寬容,非婚同居已經成為我國目前一個無法回避且又難以禁止的社會現實。同時,非婚同居現象的大量存在也給社會帶來了諸多問題,因同居引起的人身關系矛盾和財產關系糾紛尤為突出,對此我認為應通過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專門法律來進行調整。只有相關法律條文的確定,我們才能真正的廓清非婚同居關系的內涵和性質,才能厘定非婚同居關系與其他社會、法律關系之間的界限,才能確認非婚同居期間和非婚同居關系解除時各種矛盾糾紛的處理原則和解決方法,從而使人們的生活更加的和平,我們的社會更加的和諧。

 

 

關鍵詞:非婚同居 ;人身關系; 財產關系; 法律調整

 

 

 

 

都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男女一旦結婚了,就不會再像戀愛時候那樣濃情蜜意,再加上一談婚論嫁,經濟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了了壓力。于是,現在有的青年男女們開始恐懼婚姻,不愿意承擔婚姻賦予的責任和義務,出現了越來越多"只戀愛不結婚"、"只同居不登記"的現象。非婚同居現象增多導致婚姻不再是兩性關系惟一的結合方式,兩性關系呈現多元化。特別是近年來,非婚同居現象在我國已呈普遍和公開之勢,成為一種生活方式,但是目前法律上對非婚同居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如何規制還沒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沒有婚姻的束縛,男女雙方是自由了許多,但是意想不到的麻煩也添了許多。戀愛期間、同居期間引發的財產糾紛、同居關系財產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各類糾紛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雖然在現有的婚姻法中有少量的法律條文規定,以及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有相當的規定,但這些對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來說只是杯水車薪,尚不能完全解決生活中所遇到的這類問題。因此,從立法上將非婚同居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給予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規制,是完善我國民事立法進程中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

 

1非婚同居關系的定義

 

我們想要運用法律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首先必須搞清楚什么是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最準確的定義是什么,它和婚后與他人同居,通奸,試婚等現象又有什么區別。

 

現在人們對于非婚同居的認識有很大的分歧,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認為非婚同居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同居,它包括未婚同居和婚外又與他人同居,這基本上與我國婚姻家庭法學界長期以來所爭論的"非法同居"是一個意思;二是認為非婚同居是無婚姻的同居,主要是指男女不履行結婚手續而自愿同居生活,同居者對今后是否正式結婚沒有明確的態度,以情趣相投和離異兩便為原則;三是認為非婚同居是指在我國當前環境下,不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試婚、姘居,也包括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但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無效婚姻及部分符合事實婚姻實質要件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的兩性關系[1];四是認為非婚同居是不符合傳統婚姻要求但具有相對穩定性的自愿組成的共同生活伴侶關系。這種觀點強調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兩人自由地共同生活,但不構成婚姻,因而不同于事實婚姻[2];五是認為非婚同居應當是指無法律障礙的雙方當事人基于雙方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生活狀態,不管雙方是否有結婚的意思表示[3]。

 

我傾向于最后一種觀點,認為在目前社會條件下,所謂非婚同居,是指均無配偶的雙方自愿不進行結婚登記,而像夫妻一樣持續公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間。其前提是不違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實質是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經濟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賴的生活共同體。它屬于未結婚的同居,雙方是否具有結婚的意圖在所不論。

 

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后又與他人同居,前者雙方當事人皆為未婚者,也可以都是離婚者,喪偶者,這種現象雖然不值得提倡,但由于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所以秉承法無規定即自由的精神,非婚同居并不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相反后者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有明確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雙方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已經結婚,這種情形在婚姻法的第三條是明確規定禁止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

 

非婚同居也不同于試婚,雖然兩者情形都具有共同生活并相互照顧的意思,但前者只是成為生活上的伴侶關系,并沒有抱著以后要結婚的意愿,后者是作為婚姻之先導的試婚,雙方是抱著結婚的目的居住在一起的。

 

非婚同居還表現在公開持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期間,因此它不包括非公開的秘密同居,通奸等情形。男女雙方公開持續共同生活達一定(法定)期間,[4]持續公開共同生活意味著兩性關系的長期性、穩定性和公開性,這是非婚同居的重要特征和構成要素。至于共同生活的期間,應以一年以上為宜。在西方國家,兩性關系持續的期間是認定構成非婚同居的要素之一。長期性的共同生活才會使得雙方之間產生一些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這符合我們社會的倫理要求和道德準則,也是運用法律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內在依據。

 

2將非婚同居納入法律調整的必要性

 

2.1從立法進程探討其納入的必要性

 

我國對于非婚同居關系的立法與有關事實婚姻的立法密切相關,因為非婚同居關系持續一定期間是可以轉化成事實婚姻的。對事實婚姻,我國經歷了由承認到逐步限制承認,到完全不承認再到有條件追認的變化發展過程。在1950年的《婚姻法》試行階段,由于當時人們法律意識單薄,受儀式婚姻的嚴重影響,人們結婚時往往側重于只舉行相關儀式而不去辦理結婚登記,領結婚證之類,所以當時的法律是承認事實婚姻的;在1986年的《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在該辦法出臺之前同居的,起訴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或在該辦法出臺之后同居的,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的,以事實婚姻論;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非法同居論,這表明法律對事實婚姻是限制承認的;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即使男女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以非法同居對待。即法律否認了事實婚姻的存在,非婚同居關系不論持續多長時間也都只是非婚同居關系,不會轉化為事實婚姻關系;但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后,由于這個硬性規定并沒有使更多的非婚同居的人進入婚姻的殿堂,反而引發了很多社會糾紛。為了適應社會生活,國家進一步規定符合實質要件的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可追溯至符合條件時有效;相反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關系只能認定為同居關系,但不再是非法同居關系而已。所以至今,我國并沒有將非婚同居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有的也僅是對事實婚姻的有條件的追認而已。

 

黑格爾說道"凡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即所謂的"存在即合理"。我國非婚同居現象從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出現,至今在社會上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事情,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無論是在青年人還是中老年人中,都已屢見不鮮。正由于這種關系已經真實的存在于我們的生活中,目前看來我們僅僅依靠道德是改變消滅不了這種現象的,既然非婚同居這一社會現象大量存在,那就表明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性,法律自然就不能對此熟視無睹,否則便不能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所以法律這個時候就應該體現出它所應有的作用,把非婚同居這種新型的社會關系納入法律調整的大框架中來。

 

2.2 從社會現實以及司法實踐的情況探討其納入的必要性

 

2.2.1非婚同居的社會現實情況

 

從社會現實來看,由于非婚同居的盛行,對我們的社會生活帶來了許多的問題,比如說非婚同居關系中弱者利益的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財產糾紛等等。這在我們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真實案例。李女士與王先生均是離異,經朋友介紹相識,互相感覺不錯,于是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李女士就搬進王先生的平房里居住。王先生與他的兄妹不和,所以王先生、李女士二人與王先生的兄妹很少往來。從1996年兩人在一起一住就是十多年,出雙入對,對外一直以夫妻相稱,周圍街坊鄰居也都以為他們是合法夫妻。2007年10月20日晚,王先生突發心臟病,送到醫院后沒有搶救過來。王先生沒能留下任何書面文件就撒手而去。在把王先生的喪事處理完畢,李女士回到住所時,門鎖已被換掉,自己的個人衣物被裝在幾只箱子里放在了門外,箱子里放了一張紙條,大意是王先生的兄妹通知李女士:他們收回了王先生的房屋,讓李女士限期搬離。李女士隨即報警,公安部門答復她:維持房屋目前的現狀,李女士與王先生的兄妹之間矛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李女士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得到的解釋是,由于王先生與她本人沒有合法的婚姻登記,而我國從1994年2月以后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他們之間的關系僅是同居關系,而非夫妻關系,所以李女士的權益很難得到法律保護。

 

從上面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由于李女士選擇非婚同居,最后導致自己與他人的矛盾糾紛,并且自己的權益受損得不到保護。更嚴重的是,由于我國法律的空缺,非婚同居關系游離于法律之外,非婚同居往往成為一些不良企圖之人規避法律的手段。例如利用這種松散的非婚同居關系來逃避共同債務,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或者是挑戰我們社會最基本的社會道德和倫理等等。

 

2.2.2 司法實踐中的尷尬

 

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非婚同居而產生的人身和財產糾紛大量存在,而且正由于相應的法律條文的缺位,致使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中也常常陷入尷尬的境地。例如在上面案件中,李女士從各方面來講都是利益受損方,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可是由于我國沒有相應的調整非婚同居的法律條文,也沒有把非婚同居納入婚姻法的保護范圍,所以李女士在庭審時很可能處于被動方,面臨著敗訴的可能性。當利益受損又得不到法律的幫助時,人們難免會采用極端的非法手段解決問題,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在對非婚同居的法律調整中,保護當事人的基本利益具有現實意義,也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3國外借鑒

 

在國外,對非婚同居進行法律規制已經成為時代的一個發展趨勢,各國都開始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調整此類關系,把非婚同居納入法律調整范疇。在這些國家的立法中,大都給予非婚同居關系類似于婚姻關系的保護,越來越多國家將這種同居關系看作是一種新型的家庭關系。這種法律規定不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在大陸法系中都有很明顯的體現。

 

3.1英美法系的立法相關規定

 

英美法系國家中,早在1989年美國紐約州就通過法律批準同意注冊家庭伴侶關系[5] 。此后加利福尼亞州、馬蘭里州以及密西根州等等各大城市相繼通過了市級家庭伴侶關系條例。目前美國各城市的家庭伴侶關系條例的內容非常相似,絕大多數都既適用于異性同居又適用于同性同居,大多規定了類似的登記和解除程序[6]。甚至有法律明文規定承認非婚同居等同于婚姻,例如佛蒙特州和馬薩諸塞州現在已經把法律中所有的婚姻利益完全給予了同性同居者,馬薩諸塞州甚至在2004年5月份立法承認同性戀者享有結婚的權利;加利福尼亞州也在2005年1月份頒行了給予同性同居者與已婚者相同權利的類似法律[7]。當然,這里的非婚同居,根據有關學者的解釋,就國外目前的立法來說,首先是排除有婚姻關系者與他人的婚外同居,因為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這與本文對非婚同居概念的把握是相同的。

 

英國從二十世紀70年代起,通過1975年的《遺產法》、《家庭法》等一系列法律,開始逐步接受和承認非婚同居關系,并于2004年頒布了《民事伴侶法》。值得一提的是英國在1975年的《繼承法》中就已經規定,非婚同居的一方可以申請法庭命令以改變無遺囑繼承規則,進而獲得死亡的伴侶的部分遺產。[8]這個規定可以說是在非婚同居關系立法進程中具有建設性的一步,它開創了保護非婚同居關系中弱者利益的先河,給出了類似與我國婚姻法中保護弱者利益的相關規定,可以說在當時情況下這個條文是很有實用性和前瞻性的。例如在上文的李女士案件中,如果我國法律有類似的規定,那么很可能李女士就可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獲得王先生的部分財產。英國在1982年的《司法法》中又修改了1976年《致命意外事故法》,賦予了同居者可就其伴侶死亡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進一步擴大了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總的來說英國法律在處理非婚同居問題上采取當事人自我約定處理與法院裁量處理相結合的方式。這種方式我認為是可取的,它符合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又可以有效的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協商一致的矛盾和糾紛。

 

3.2大陸法系的立法相關規定

 

其實對于非婚同居關系的法律調整,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那是在古羅馬的社會中存在著兩種類似的制度:即同居和姘和。[9]古羅馬時期的這種同居是指在男女奴隸之間或主人與奴隸之間建立的穩定的共同生活關系。由于羅馬法不承認奴隸享有結婚的權利,因此這種共同生活關系只能被稱之為同居,因同居而出生的子女被稱為親生子。古羅馬時期的姘合,又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以永續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由于市民法對正式婚姻設有種種限制,使那些有真正愛情的男女因社會地位差異而不能締結合法婚姻,他們不得不采取事實結合的方式,于是在正式婚姻之外又形成了姘合制度,曾被稱為"沖越門第的婚姻"。 [10]可以看出早在古羅馬時期,那時的人們已經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制定出了區別于婚姻的同居制度。

 

此后隨著社會的發展,瑞典、丹麥、法國等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在美國頒布了家庭伴侶法之后,也相繼的認同了非婚同居的家庭伴侶關系。美國判例法已經肯定同居配偶的權利,德國、法國、葡萄牙、北歐諸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在立法上增加了非婚同居的規定,稱之為"類似婚姻狀況的結合"、"性伴侶關系"、"事實上的結合"、"非婚生活共同體"等,并且逐步對這種特殊關系做出規范,不僅從民法上賦予其婚姻的效力,而且從行政法、稅務法及其他法律上賦予其婚姻的效力。[11]

 

4我國非婚同居關系法律規則的構想

 

非婚同居現在可以說是一種已經普遍存在,且不可能消失的現象。是否對非婚同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調整,目前我國學術界爭議較大。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把非婚同居納入法律調整的大家庭中來,一方面是為了尊重社會生活多元化的選擇,讓法律更好的為人們服務,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構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也有學者認為,如果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那么是不是在某種程度上有鼓勵人們進行非婚同居的意思。[12]事實上如果我們給予了非婚同居類似與婚姻家庭的法律保護,那么必然會導致社會上非婚同居的增加,人們更傾向于只同居而不進行婚姻登記,因為二者沒有什么實質的區別,相反非婚同居更加的方便快捷,而且又可以省去一些婚姻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何樂而不為?

 

現在我們面臨的是一個兩難的境況,一方面社會上相關的矛盾糾紛激化,而且法律的回避和等待讓更多受害者望法興嘆,另一方面是對傳統的兩性結合關系和傳統倫理道德的挑戰。我認為理性的法律應認識到法律是現實生活需要的反映,應站在客觀、中立的角度,區別的對待非婚同居和婚姻,雖然也把非婚同居納入法律保護范圍,但不能把非婚同居關系等同于婚姻關系。對非婚同居主體、人身關系、財產關系、非婚同居終止,尤其是財產制、債務承擔、扶養請求權等明確界定,人性化地制定相應法律條文來進行規范,這些法律條文可以參照婚姻法的立法模式,但是在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設定上應該區別于婚姻法。也就是說,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雖然可以自由的選擇登記結婚或者不登記同居,但是其也要相應的承受這個選擇所帶來的權利和義務。從這個角度來說,怎么在立法上體現非婚同居的個性,怎樣使非婚同居的立法區別與婚姻法,怎樣使我們在立法上避免存在鼓勵非婚同居的意思表示,這些都應該是我們所要探討和研究的。總的來說,我們應從順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開放主義角度出發,在《婚姻法》之外,制定一部專門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法規,對非婚同居關系加以適當規制,這才是理性、明智和務實的態度。只有這樣才順應了時代發展變化的要求,符合世界各國立法的共同趨勢,符合現代國際社會保護人權的理念。

 

4.1非婚同居關系的構成要件

 

4.1.1非婚同居的雙方應都沒有配偶。只是最首要的條件,是區分其他同居關系最重要的特征,一方或雙方有配偶同居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明文規定,不屬于非婚同居關系的范疇。

 

4.1.2非婚同居的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生活的意愿,雙方自愿類似夫妻關系的生活在一起。雙方是否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是非婚同居關系成立重要組成要件,這種關系與婚姻關系的區別僅在于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4.1.3同居行為具有持續性和公開性。只有自愿結合達到法定的持續期間,才能使非婚同居雙方具備類似于婚姻關系雙方的特征,進而方便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權利義務關系,方便社會對于這新型關系的維護和尊重。

 

4.2非婚同居法律調整的基本原則,包括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

 

4.2.1 意思自治原則在非婚同居關系中的基本內涵

 

社會學家伯納德曾經說過:"未來社會婚姻的最大特點,正是讓那些對婚姻關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做出各自的選擇。"因此,非婚同居作為當事人自主選擇的家庭生活方式,只要這種選擇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序良俗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就應當對這種選擇予以充分地尊重,堅持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對此種選擇予以承認、加以適當地保護并提供救濟。

 

意思自治原則不僅應用于當事人選擇非婚同居上,同樣也體現在非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和非婚同居關系終止時。在非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對于雙方日后的財產分配利用和歸屬我們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約定,這也是區別于婚姻法中的夫妻雙方財產分配的規定;在非婚關系終止時,我們也是遵循當事人對于財產子女等關系的事先約定或事后達成一致的協商,出現協商不一致時才運用法律來解決。意思自治原則同樣體現在當事人選擇同居伴侶上。2005年7月中國官方首次向世界公布有關男性同性戀人數的數據,意味著政府對這個群體的確認。總之意思自治原則應該貫徹于非婚同居關系的整個期間,充分體現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權利。

 

4.2.2 公平原則在非婚同居關系中的基本內涵

 

在社會開放、社會輿論相對寬松的今天,雖然非婚同居被很多年輕人甚至部分老年人所接受,但它并沒有得到主流道德觀的支持,即便是在較遠的將來,我國也不可能離開利用法律婚姻來調整兩性關系的這種常態方式。許多學者認為,非婚同居與婚姻都是兩性關系的正常方式,應當受到法律的平等待遇,也有學者認為,如果通過立法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調整,是否有鼓勵同居之嫌。尊重個人自由并不意味著放棄公平正義,實行寬容并不意味著要容忍不公正。[13]承民法的公平原則,我們應期待一種新的法律調整方式的出現,一種新的法律調整方式又必須依賴新的社會道德觀的誕生。

 

所以從根本上說,我們應該從思想上正確的對待非婚同居現象,從根源上消除對非婚同居的先天偏見,不要戴著有色眼鏡去看待選擇非婚同居的人們。我們應該把這種現象當作是類似于婚姻而又有所不同的新型兩性結合方式來看,公平的對待非婚同居和合法婚姻;其次在法律上我們也應該給予非婚同居法和婚姻法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現實生活中公平的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用非婚同居法或婚姻法來解決相關的問題。

 

4.3非婚同居關系的內容

 

4.3.1人身關系

 

當事人雙方之所以選擇非婚同居就是為了逃避婚姻所帶來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避免承擔婚姻的責任。這也是非婚同居關系和合法婚姻的最大區別。所以我認為,對于非婚同居者之間的人身關系法律應當不予調整。也就是法律上不承認非婚同居者之間的婚姻關系,不產生任何配偶間的人身關系,也不隨時間的延長而自然地轉化為配偶關系。這也是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表現,是尊重當事人自由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表現。

 

4.3.2財產關系

 

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既不同于婚姻關系間的財產關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伙關系,不能按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不宜按照有關合伙財產關系的規定處理。[14]就其法而言,應認定為無婚姻關系的男女共同生活的財產關系。

 

同婚姻關系中一樣,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包括個人財產和雙方共同財產。現階段關于財產的分割主要有兩種方式: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我認為,在非婚同居關系中,財產分割應堅持以雙方約定為主,法律規定為輔。具體情形分析如下:同居期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系主要遵循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有事先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事后協商。鑒于同居男女在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上的相對不穩定性,我認為非婚同居的男女在同居之前或同居期間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應該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同居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約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財產應當由最初財產取得人或原所有人所有,無法證明原所有人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內容、形式合法,就應當承認其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雙方始終沒有財產約定,事后又達不成協商,則應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即婚姻法中有關財產關系的規定。我國現行婚姻法對未婚同居及其財產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在這一領域還是空白。這一問題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不論他們是什么關系,財產都是他們共同生活、共同勞動所形成的,都是受《物權法》保護的合法財產。只要其財產的取得是合法的,即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必須承認其對于財產的所有權以及他們因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形成的共同財產關系。所以法律對于非婚同居雙方的財產關系應當予以全面的規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或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更具指導性和操作性的依據。

 

4.3.3子女關系

 

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親子關系是非婚同居關系中的重要內容。對于作為準婚姻關系的非婚同居關系中的同居者與子女間也十分重要。[15]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國向來是承認的,認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非婚子生女享有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在我國《婚姻法》中有明文規定。但是縱觀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以及2011年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中都沿用了"非婚生子女"一詞,用以區分婚生子女。我認為,在國家正規出臺的法律條文中只要在稱呼上對二者有區別,那么他們二者的法律地位就并不是真正平等的。最徹底的做法是摒棄子女的"婚生"和"非婚生"之區分。

 

我認為在非婚同居關系中,雖然由于父母的選擇生活方式不一致,但是所生子女都是無辜的,平等的。他們由于父母的結合而來到世上,雖然父母結合的方式不一致,但是父母依然是子女的父母,不會由于父母親之間沒有取得合法的婚姻關系而導致子女和父母之間的關系不合法。也就是說,不論父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還是非婚同居關系,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與父母的關系應該是一致的。因此,我認為在以后的法律條文中應該徹底廢棄"非婚生子女"一詞,并且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婚姻法中有關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我們只在法律規定上做到二者公平是遠遠不夠的。在現實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往往成為弱勢群體,其合法的權益得不到保護,這是不可否認的。在保護非婚生子女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我們常常面對的一個棘手的問題是親子鑒定問題,因為只有通過親子鑒定才可以確定生父,從而才可以法律強制生父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可以說親子鑒定是確定承擔撫養義務的最重要的證據,但在許多情況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親子鑒定,使得他們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在現行的司法解釋中關于親子鑒定是這樣規定的,親子鑒定必須以當事人同意為要件,法院不得強制取證,不得對不同意鑒定的當事人采取拘傳等措施進行強制鑒定。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做親子鑒定的,應予準許。如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無論男方或女方,或者子女年紀較大的,均不能為做親子鑒定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說,在我國是不可以采取強制性的親子鑒定的。但是在現實生活的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中,如果不能強制進行親子鑒定,很有可能使當事人逃避自己應該履行的義務,損害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那么在一方當事人拒絕親子鑒定而又不能提供合法理由時,是否可以直接推定對拒絕鑒定一方不利的事實成立呢?我認為,親子鑒定因涉及身份關系,原則上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是如果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證明被告為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須撫養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這樣不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關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也可以有效的防止義務承擔方逃避自己的責任,從而更好的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4.3.4繼承關系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和我國現行《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繼承權的取得是以一定的合法身份的存在為前提的,即繼承權只在有法定繼承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此種合法身份或者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身份,或者是有血緣關系的近親屬。非法同居當事人之間既沒有婚姻關系,也沒有親屬的血緣關系,因此自然雙方互相不享有繼承權。因此,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非婚同居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但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可以適當分得一定財產,其他遺產由死亡公民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同居的另一方作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16]

 

雖然我國現行法不承認非婚同居雙方的繼承權的,但是否定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繼承權既不利于社會穩定,也不利于當事人尤其是女方利益的保護。在當代許多國家,非婚同居產生當事人間的繼承效力已成為法律的通則。南斯拉夫1976年《婚姻家庭法》第12條規定,非婚雙方享有相互的遺產繼承權。美國加利福尼法律也規定: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有繼承權,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遺囑,同居生存方可繼承死亡一方的部分遺產;如同居一方死亡而其他遺產繼承人的,則同居生存方可以繼承一方的全部財產。英國法律規定,如果同中一個死亡沒有留下遺囑另一方不能自動繼者財產,但承認"當事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如或是銀行存款),所有權轉移給健在的一方",根據1975年英國的遺產法(家庭及其成員的)賦予健在的同居者有權申請合理的經濟幫助。當然法律必須考慮申請者的年齡、同居持續的時間、申請者對已故的人的家庭貢獻等等。

 

因此我國應當有條件地承認同居雙方的繼承權。非婚同居雙方并不當然取得繼承權,亦即同居雙方不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但具有一些特殊情況一方可以取得繼承權。例如一方根據死亡一方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繼承權;沒有其他遺產繼承人的同居一方死亡,又無遺囑的,另一方取得繼承權;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達一定年限如2年以上,沒有共同子女的非婚同居達一定年限如5年以上的,相互取得遺產繼承權;如果同居一方是依賴于死亡一方生前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或者屬于對死亡一方撫養較多或對死亡一方的家庭成員貢獻較多的,可以依照我國《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適當的財產。上述設計既有利于維護雙方穩定的同居關系,又有利于維護同居關系解除時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弱者和盡家庭義務多的一方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公正。

 

4.4非婚同居關系的終止

 

非婚同居關系的終止,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當然終止和協議終止。當然終止包括同居二人選擇結婚,任一方或雙方與他人結婚或死亡這些情況。如果非婚同居二人選擇結婚的話,自然這種非婚同居關系就當然的終止,轉而形成的是受法律明文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如果任一方或雙方選擇與第三人結婚,那么這種非婚同居關系也當然終止,不然就是婚外同居,這種關系是為法律所禁止的;至于一方或雙方死亡的話,這就和婚姻法中規定的一樣,非婚同居關系因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終止。至于協議終止非婚同居關系,即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選擇終止非婚同居關系。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雙方協商好終止關系的很少,更多的是一方想終止而另一方不愿意,相應的產生很多的糾紛。但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本身即當事人本身之間的人身關系糾紛是不受理的,僅受理因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所產生財產關系爭議,包括財產糾紛或者子女撫養糾紛等。[17]這樣一來社會大量存在的非婚同居關系糾紛得不到訴訟程序的解決,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導致不少社會家庭關系的復雜化和社會矛盾的增加,同時也給司法人員在處理相關問題上帶來了難度。一旦處理不妥,會使矛盾更加惡化甚至影響社會治安。

 

因此我認為在允許當事人自愿協商終止非婚同居關系的同時,也應當將有糾紛的非婚同居關系案件納入訴訟管轄的范圍。[18]終止非婚同居關系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在某些問題上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某些不公平的情形時,應當允許當事人訴諸法律,尋求法律的保護。司法人員也應當根據相關法律來處理,沒有相關的規定的情況下,也應類推適用婚姻法中的類似規定,如非婚同居持續期間,同居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全部或較多勞動,終止同居關系時也得到一定補償。[19]此外如當事人一方解除非婚同居關系會使另一方陷入嚴重的生活困難,應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費。而且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還應規定在女性懷孕及哺乳期間男方不能提出終止非婚同居關系,女性提出的除外,如果結束非婚同居關系會帶來一定程度上不公平時,法律應允許不公平待遇的一方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5結語

 

非婚同居作為一種社會存在并不是現代社會所特有的,然而在不同的時期人們對其態度卻有所不同。傳統社會中,非婚同居者不僅會遭受社會道德的嚴厲譴責,而且還可能面臨法律的懲罰。如今,隨著非傳統家庭的數量與日俱增,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就共同生活的社會現象在許多國家大量存在,一些國家開始改變其傳統的態度,對非婚同居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調整。但反觀我國之立法,不禁令人感到惋惜。然而,現實是我國非婚同居現象廣泛存在,且發生在社會各個階層之中。同居不登記不僅僅在受傳統婚俗文化影響較深、缺少法治觀念的農村大量存在,在城市中一些受過良好教育,甚至是深諳法律的男女也自愿做出如此選擇。[20]盡管我國的傳統倫理道德和文化背景并未提供適宜的社會環境,但是人們還是給予了非婚同居越來越多的寬容。非婚同居已經成為我國目前一個無法回避而又難以禁止的社會現實。同時,非婚同居現象的大量存在也給社會帶來了諸多問題,因同居引起的人身關系矛盾和財產關系糾紛更為突出,而這些已明顯是超出道德評價能力的矛盾和糾紛。法律的變革源自社會現實的變化,在文明社會中,男女關系的每一次變革,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將其固定下來。我國應該對非婚同居現象及時做出回應,用法律方式來規范和調整非婚同居關系。

 

我認為,雖然非婚同居與合法婚姻在法律上不能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對待非婚同居問題上,我們應該少一些道德上的指責,多一些對個人權利的尊重和法律上的人文關懷。如今,構建和諧社會是我們國家在新時代的偉大目標。一個和諧的社會是由千千萬萬個和諧的家庭組成的。家庭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也是實現和諧社會的基礎。在不遠的未來,當非婚同居群體在社會中成長為一個階層的時候,我們期待人們用一種寬容平等的目光來看待他們,我們期待一種新型的婚姻家庭道德觀的出現,我們期待一部專門用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出現。

 

(句容法院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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