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運輸事業發展迅猛,特別是私人購買力的增長,使機動車數量激增,隨之而來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數不斷上升。2004 5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故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不再以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為前提,調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造成訴訟案件激增,給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帶來巨大的壓力。特別是該類案件執行難度較大,目前已經成為法院工作中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或者說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本文通過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原因,提出相關對策,并針對該類案件存在的賠償不能的情況,提出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的構想,希望能夠引起各級立法、行政機關和上級法院的重視,并盡快加以解決。

 

一、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概述

 

(一)該類案件的特點

 

1、執行標的額大。2008年筆者所在的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421件,其中經當事人申請進入執行程序的76件,占1333件執行案件的5.7%,總申請執行標的783.5萬元,平均個案執行標的達10.3萬元,標的額在15萬元以上的案件42件,占該類執行案件的55.3%

 

2、執行難度大。2008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以自動履行、和解方式結案的只有22件,只占該類執行案件總數的29%;通過強制執行方式獲賠的39件,只占該類執行案件總數的51.3%;其余案件因當事人無履行能力不得不中止執行。

 

3、異地執行多。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有30%左右在外地,居住地很多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托執行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很多案件需要執行人員異地奔波。

 

4、易引發信訪。人民法院在執行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在窮盡與案件相適應的執行措施后,如果被執行人暫無財產或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只能中止或終結執行。執行不能,就好將比一個已經死亡的病人送到醫院,最高明的醫生也不可能將其救活一樣。對于執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理說是沒有任何責任的,但往往是這類案件,很可能涉及弱勢群體,當事人往往素質不高,對法院工作不理解,因權益得不到兌現而心理失衡,遷怒于法院和社會,導致申請執行人多次上訪,纏訪,甚至做出靜坐、游行、示威、以自殺相威脅等過激行為,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損害了法院的形象,也牽制了法院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從而給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如:執行申請人王某、印某與被申請人儀征市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申請人印某由于高位截癱,急需醫療費用,案件執行人窮盡措施查找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一直下落不明,根本無法執行。期間,印某被其夫送至法院,在法院辦公室起居達一個多月,嚴重影響工作秩序。此后,權利人多次赴京上訪,還揚言在天安門廣場自焚。

 

(二)執行難的原因

 

1、被執行人下落難找、財產狀況難查。一方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安徽來儀征運砂石的個體運輸戶,住所地無跡可尋而居住地又很不穩定,流動性非常大,收入不穩定且一般是現金及時結算運費,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往往肇事者扔下車輛就逃匿。另一方面,有些被執行人即使有履行能力,為了逃避巨額賠款也常常采取躲、逃的方式,逃避債務的履行。

 

2、賠償金額高,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隨著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的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標的金額也大幅提高,使被執行人的償還能力相對降低。一是被執行人中個人占較大比重,特別是農村居民,因大多數農民年收入只有幾千元,通過貸款購車跑運輸后,一旦發生事故,無法履行高額賠償款。如耿某與厲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法院判決,被告厲某應賠償原告耿某近56萬元。由于此案執行標的較大,加之被執行人厲某早就下落不明,且夫妻離婚,無可供執行財產。耿某父母將將二級傷殘的耿某先后多次送至一審法院和省高院,并聲稱:"你們法院判我們那么多錢,就應該立即給我們那么錢"。一審法院分管副院長兩次帶人到省法院接送耿某回家,最近又將賴在一審法院不走的耿某安頓在招待所,并請護工照料其日常生活,同時指派干警輪流值班,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

 

3、由于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難以理賠。一是很多肇事車主貪圖便宜,不買保險或不足額買保險,或者保險過期沒有及時續保,一旦出現事故便無法通過保險理賠。二是一些被執行人通過按歇貸款所購買的車輛,發生事故后,法院變賣的車款必須先行償付銀行貸款,經常是不夠償付或償付貸款后所剩無幾。三是一些肇事車輛是無牌車、套牌車、報廢車等,發生事故后更是難以執行。

 

4、事故處理銜接不足,車輛處置困難。一是由于受害人接受治療或法律知識的缺乏,未能及時申請法院對被交警部門查扣的車輛采取保全措施,致車輛在查扣期滿后被車主轉移或變賣。二是即使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由于交通事故從發生到交警部門處理,再到訴訟,最后執行,需要比較長的時間,車輛往往因存放時間過長受損嚴重,在評估、拍賣過程中,很難將車輛拍賣或變賣掉。三是是由于肇事車輛由于在停車場停放時間太長導致存車費過高,經常出現無法將事故車輛提走的情況。

 

二、解決該類案件執行難的現行對策

 

1、強化源頭管理。很多交通事故是駕駛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交警部門應依法從嚴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重點查處超速、不按規定行駛、違章超車、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加大吊、扣駕照力度,輔助嚴厲的經濟處罰。嚴把車輛檢驗關,加強對上路車輛的檢測,嚴禁報廢車輛、無牌無證車輛和帶病車輛上路行駛。加大對違章駕駛的處罰力度,是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的有效手段,也是從源頭上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良藥。

 

2、加強與交警部門協作。交警部門是事故發生后首先介入案件的機關,法院通過加強與交警部門的協作,可以事先控制可執行財物,減少受害方的損失。首先,交警部門在對肇事車輛采取扣押措施時,一并提醒受害人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其次,在交警部門處理環節責令肇事方提供身份證明、事故車輛實際車主及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并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再次,調整扣車費用,減少車輛長期停放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方的權益。

 

3、加大訴訟保全力度。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要及時告知受害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接受受害人要求先予執行的請求,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治療,也可緩解今后執行壓力。

 

4、完善保險理賠機制。以立法的形式賦予受害方以保險請求權人的主體地位。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擔理賠責任,法院可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促使保險公司配合理賠,以利于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目前,江蘇已經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規定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方承擔理賠責任。

 

5、解決好車輛未辦過戶手續的轉讓、買賣、掛靠的賠償責任問題。當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數額大,而車主的賠償責任認定尤為重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車輛買賣未辦理過戶,由實際車主而不是名義車主承擔責任。有些被告惡意規避法律,將車輛過戶給沒有責任承擔能力的人,致使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到位。而且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常要到車籍地進行調查,有時還難以查清誰是真正的車主。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應當從嚴掌握車輛私下買賣的行為,盡量應認定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承擔責任,便于執行中將車輛作價清償。

 

6、充分運用執行調解機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較重,給法院調解增加了難度,但一旦調解成功,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就較強。因此在執行過程中,要抓住有利時機,引導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要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疏導,平撫受害方的激動情緒,對肇事方要向其詳細解釋法律規定,指明其責任過錯,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盡一切可能爭取和解。

 

7、采取多種途徑、多種方式靈活執行。因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特殊性,單純地加大執行力度往往事倍功半,所以要區分不同情況,采取靈活的執行方式,有效的執行措施。如對沒有經濟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可說服其親友幫助執行,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分期賠償。對有一定經濟履行能力但思想上搖擺不定的被執行人,應對其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爭取讓其自動履行。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惡意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則堅決采取強制措施,多方面查找財產線索,敦促其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加大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交通事故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的損害。在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經常看到手腳殘廢的申請人。當發生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申請執行人無法得到足夠的賠償,生活陷入困境,不少人由于缺醫少藥,延誤了最佳的治療時機。還有一些案件中的肇事者也因事故造成了身體傷害,生活難以自理,更談不上賠償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雖然對受害人獲得司法救助和執行救助作了相關規定,但前者僅指法院對生活困難當事人的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后者指案件在強制執行中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當前確無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執行,而申請執行人無經濟來源,生活極度困難時,給其一定的款項以解決生活急需。司法救助和執行救助的條件嚴格,救助的范圍狹窄,救助資金來源無保障且發放額度較小,對被救助者而言可謂杯水車薪,難以滿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需要。為此,應進一步放寬救助范圍,加大救助力度,擴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對經濟確實困難的受害人,及時給予司法救助,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發的社會矛盾。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即國家應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用于解決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肇事后逃逸或搶救費用超出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等特殊情形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喪葬費墊付等社會問題。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從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負責制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既是對受害人的及時保護,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這一規定對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機動車主無經濟賠償能力或機動車駕駛人逃逸等情況而遭遇傷、殘、死的受害人及其家屬來說,無疑是救苦難受害人于水火之中的一項民生政策。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的基本構想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51日實施至今,已有5年之多,但國務院至今尚未出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使得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法律條款成為一紙空文。由于《救助辦法》遲遲未予出臺,致使地方對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救助等無法操作。筆者認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既然《交通安全法》規定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在國務院《救助辦法》出臺前,可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員會牽頭成立由法院、公安、財政、民政、保險等職能部門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委員會,通過強制支付保險、財政撥付、社會捐贈等形式,設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但無力自救的受害人進行救濟,防止由于受害人得不到極時的救濟而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

 

1、救助基金性質。社會救助本質上不是一種社會救濟,也不是執行墊付,而是司法參與的債權提前實現和司法指引的必要幫助。但這樣的救助僅僅是救急而不是救窮,只有生活確有困難或生存確有危機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才能夠獲得一定救急范圍內的債權提前實現的權利,而不是物質幫助權。救助體現的是司法的關懷和司法寬容而非司法職能延伸。申請人獲得救助后,與救助金額等額債權即行轉移。既可能是全部轉移也可能是部分轉移,債權債務并不因救助而消滅。

 

2、救助對象和條件。救助對象:只能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必須是自然人)。救助條件:(1)只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暫無履行能力致使先行給付不能或者案件執行不能;(3)受害人無經濟來源,生活極度困難,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4)急需一定的資金治療或解決其生活困境。

 

3、基金來源。(1)保費收入提成。由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保費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2)財政撥付。由政府編入預算,安排專項資金,每年不低于50萬元;(3)彩票發行收益。由民政部門從福利彩票發行收益中撥付專項資金;(4)有償發放車牌。由公安機關車管部門將一些社會公眾追求的熱點號牌、吉祥號牌實行有償發放,所得資金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5)執行收益。法院執行款存款利息和執行當事人的捐贈;(6)接受社會捐贈等。

 

4、機構設置與管理。(1)救助基金決策機構。救助基金決策機構主要負責指救助基金發放決策。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政法委員會牽頭成立由法院、公安、民政、保險等職能部門參與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委員會,該委員會是救助決策機構。筆者認為,該委員會設置在政法委為宜,因為政法委方便協調法院、公安、民政等政法各部門。(2)救助實施機構。救助實施機構主要負責救助的實施。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應該設在民政機關,即民政局是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為了便于基金和受讓債權的統一管理,救助基金和受讓債權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為宜。

 

5、使用原則和程序。(1)使用原則為:嚴格審批,按需使用,因案制宜,動態管理。(2)使用程序。A、申請人申請。申請人申請時需提交救助基金申請書、身份證明、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所在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權利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的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B、審核。受害人向交警部門申請救助基金的,僅限于急需的醫療費用,具體可由事故處理科承辦人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交警部門領導審查后提交事故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救助基金的,可由執行案件承辦法官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執行局領導審查后提交事故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C、民政部門實施。經事故賠償委員會審批后,通知申請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門領款。申請人持事故賠償委員會批準文書到民政部門領取救急基金時,同時與民政部門簽訂債權轉移協議,書面承諾放棄與其所接受救助基金金額相應的賠償款,由執行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取得代位追償權。無論在訴前還是訴后,民政部門均需要將救急基金的發放情況報人民法院備案。D、受害人申請次數。同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無論是向交警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救助基金的申請,一般只能申請一次,受害人提出二次申請的,申請審查部門應駁回申請。但是,如果不對受害人進行二次救助,將危及其生命的,由法院院長審批后提交事故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

 

6、救助額度。在訴前階段,受害人申請救助額不得超過賠償義務方根據責任認定應承擔受害人醫療費的份額。在執行階段,法律文書確定權利人的受償額在5萬元以下的,救助額度可在50%-100%之間酌情決定;執行標的在5-10萬元之間的,救助額度最高不得超執行標的的50%;執行標的在10-30萬元之間的,救助額度最高不得超執行標的的30%;執行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救助額度最高不得超執行標的的20%

 

7、追償。權利人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獲得的賠償金如果已由社會救助基金全部或者部分支付,人民法院可終結或中止執行程序。但一旦被執行人日后有了履行能力,應立即啟動執行程序,對被執行人繼續追償,執行到位的部分,人民法院應將已發放的救助基金款優先扣回,以保證社會救助基金的正常運行。

 

五、結語

 

現階段,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指社會公平、公正,民主法治,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生機、朝氣蓬勃、人和自然和諧相處。"和諧社會"是社會資源兼容共生的社會,應當給各類人謀取一定的物質利益,提供生存與發展的條件,從而把各類社會資源聯合起來,形成合力。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由于肇事者逃匿或者無履行能力,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經濟賠償而無力救治,生活陷入絕境。這些受害人在無助、絕望的同時,往往會心理失衡,抱怨"世上無公道""社會不公平",因此有可能實施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的行為。設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對現有社會救助制度的補充,是黨和政府以及司法機關為解決民生疾苦,對交通事故受害群體進行特殊保護的一項有力舉措,是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的具體行動。對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助,讓他們維持基本的生活,為最終實現他們的合法權益提供基本條件,能夠充分體現黨和政府親民、利民的執政形象,彰顯執政為民的宗旨和司法的人文關懷,有效地緩解當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狀況,解決由交通事故所引發的社會矛盾,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減少社會對抗,從而更加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