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通常是指當事人認為受案人民法院對所受理案件無管轄權,而向其提出的異議,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并在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了當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提起上訴的權利。從其立法宗旨看這項訴訟權利是法律賦予每一位當事人對案件的管轄有權提出異議的權利,有效克服在案件審判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帶來的不利影響,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和人民法院正確行使好管轄權,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本是我們每一位相對國家公權來說力量單薄的當事人維權的一塊法寶。但司法實踐中常被一些不懷好意的當事人惡意使用,喪失了其應有的價值。所涉案件比例不是很大,但有大幅上升的超勢,筆者對此談一點自己的看法。

 

一、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表現

 

1、故意曲解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往往在“住所地”的概念上做文章,故意曲解其法律的含義,找一些與此關聯性的理由,硬是將住所地人為地解釋為受案法院管轄之外。

 

2、片面地引用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避,將當事人已經約定的內容不談,硬是往沒有約定的情形上談,似乎很有道理。

 

3、故意從案件的案由上來做文章。將本是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說是承攬合同糾紛,故意以承攬合同的相關要件為中心,圍繞該要件,尋找各種理由進行證明,從而達到規避管轄的目的。

 

管轄權異議一旦被濫用,就可能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甚至成為那些居心不良的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借口和工具,成為他們逃避民事制裁的“擋箭牌”,由于不正當利用管轄權異議訴權的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行為者以表面上的合法性為掩護,因而其社會危害性和對司法秩序的破壞性是巨大的。它以藐視法律權威、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為代價,以非法獲取個人的不正當利益為目的一種破壞法制、妨礙民事訴訟、侵害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一份惡意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嚴重地破壞了我們正常的審判程序,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制于其惡意的行為,使審判效率受到極大的影響,損害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二、當前惡意提起管轄權異議的原因

 

1、通過惡意行使管轄權異議的訴權,可以達到拖延審判周期,推遲履行義務期限的目的。實踐中有的案件經過一審異議裁定的駁回到上訴后二審維持裁定的生效,有時需要幾個月,如果沒有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恐怕案件早已結案了,但現在案件才進入一審準備開庭審理階段。嚴重影響了審判效力,浪費了由司法資源。

 

2、惡意利用管轄權異議的訴權,達到故意增加對方訴累,以刺激對方,與其打疲勞戰,增加其訴訟成本,使其對訴訟失去耐心而不愿打下去,甚至撤回起訴或主動與被告協商,從而在糾紛解決上向其作出大的讓步,惡意方從中可以獲得實惠。

 

3、法律不健全,制裁措施不力。提起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只需向法院遞交一份申請,繳納任何的訴訟費用太少,不管異議理由是否充分,法律依據是否確鑿,有時甚至提出一些不作邊際的理由,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可言,但法院均要依法裁定。主要是法律上目前沒有強有力的制裁措施對其進行約束,更可惡者,法院裁定后假意不服提出上訴,即使二審被駁回,經濟上也不顧損失幾十元訴訟費,但其從中獲得了較大的非法利益,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浪費的司法資源就遠不止幾十元的事。

 

這不能不引起我們深深的思考,我們的法律威嚴、權威哪里去了,難到就沒有解決辦法了,怎么能讓哪些不懷好意的人破壞了我們良好的法治環境。我們必須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解決惡意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路徑

 

一、從強化思想意識上來解決問題。這種惡意行為的產生主要是行為人的思想意識存在問題,行為人一開始的出發點就不純正,具有故意規避法律、損害他人利益的動機。所以治病首先治本,從強化思想意識上來做文章,達到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目的。加強法律宣傳,培養全民法治意識,倡導以誠信為本的理念,使訴訟當事人以誠實的訴訟態度來解決雙方當事人的各種矛盾和糾紛,充分、正確、善良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訴權,應該行使的訴權不輕易放棄,不應該有的惡意心態,堅決拋棄,讓法律公平、公平評判誰對誰非。

 

二、從外部的約束機制上下功夫。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懲戒措施不得力,使權利失去約束,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而成為某些人滿足個人不正當愿望的工具。現在我們就是讓這些人專了空子,這是導致這類案件時常發生,并有越來越多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所在。這種行為已成為阻止法治建設,實現社會有序循環、人人誠信做事的絆腳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所以我們要加強法制建設,加大立法的數量和速度,特別是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取辦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完善,及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從而為有效懲罰惡意訴訟當事人的不法行為提供準確、有力的法律依據。

 

1、對這種惡意行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且造成他人損失的可以作為一種民事侵權來處理,讓受害當事人從中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

 

2、對于惡意行為一旦被法院認定為是一種惡意訴訟的行為,可以以妨礙民事訴訟的性質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的觸犯刑法的堅決對進行刑事制裁,樹立司法的權威,保證司法資源效率的最大化。

 

3、修改訴訟費預繳方法,加大預繳數額,具體可以參照相應對實體判決不服上訴費的收取方式進行,設置合理門檻,同時加大惡意者的經濟風險,達到從經濟上對當事人起到一種警示作用。努力通過嚴厲的懲罰,使其對自己的惡意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讓善良的人們得到經濟的賠償,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這正是誠信社會必然的要求和法治建設的實現目標,達到凈化司法環境的目的。

 

4、積極、正確、充分借鑒世界各國寶貴、先進的立法經驗和司法實踐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制訂出一套切實可行,操作性強,效果好的法律體系,堅決遏制這種不正當的訴訟行為。

 

惡意提管轄權異議的行為只是目前法治建設和司法實踐中的存在一種不正常的現象,但這種現象只是暫時的,社會在發展,法制在完善,人的素質在提高,其終將成為歷史的拋棄物,法制、誠信、善良必將成為未來法律社會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