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權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并為法律所認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人身權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權(第14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居所選定權(第9條)、計劃生育義務(第16條)、互負忠實義務(第3條、第4條)、禁止行為等(第3條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遺憾的是,《婚姻法》未直接規(guī)定配偶權。考察世界各國親屬法,配偶權的內容除了包含與夫妻人身權相似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和居所選定權等之外,還包括同居權、貞操權、生育權、家事代理權等特定權利。本文只重點述及配偶權和家庭暴力。

 

1.配偶權及與之相關的侵權請求權

 

配偶權是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我國婚姻立法未作明確規(guī)制,僅有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規(guī)定,未采納法學專家建議稿關于配偶權的立法設想。學術界觀點也不一致。贊成者認為,配偶權是婚內侵權責任的基礎,由于法律缺乏對配偶權的強制有效的保護措施,使眾多的受害配偶一方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有的受害者轉而求于用非正常的手段保護自己,如自殺、殺害對方或轉向社會施以同態(tài)復仇等。因此,完善配偶權的保護機制勢在必行。反對者認為,配偶權的核心與實質在于明確男女婚后性權利的歸屬,如果在法律中設立這一權利,將會使婚姻在某種程度上成了相互間的"賣身契",不利于婚姻關系的維系,導致婚內強奸合法化,助長家庭暴力行為。 筆者以為,配偶權是基本的身份權,基于夫妻關系中的特定配偶身份而產生,這種特殊權利已為多數(shù)國家法律認可,創(chuàng)設配偶權是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基礎。況且配偶權中的夫妻姓名權和住所權兩項派生身份權,已散見于現(xiàn)行婚姻立法,只是對最能體現(xiàn)配偶權本質特征的同居權、貞操權以及生育權等均未作規(guī)制。筆者建議,借鑒各國關于配偶權的成熟立法經(jīng)驗,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創(chuàng)設配偶權,完善婚內侵權民事責任體系。

 

筆者認為,配偶權應包含姓名權、居所決定權、同居權、貞操權、生育權、相互扶養(yǎng)權、日常家事代理權等主要內容。配偶任一方侵犯上述權利均構成婚內侵權。(1)姓名權。姓名權是夫妻締結婚姻關系后,無論嫁娶招婿,無論落戶夫或妻家,還是夫妻單獨立戶,夫或妻均有獨立姓氏權。各國對姓名權規(guī)定各有不同,有妻從夫姓,如瑞士;有從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如德國;有從約定,如原蘇俄;有在妻姓前冠以夫姓,如我國民國時期。現(xiàn)代通行立法是,夫妻各自具有獨立姓名,我國《婚姻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確認和保護獨立的人格權。(2)居所決定權。居所決定權是配偶選定婚后居所的權利。各國關于居所決定權的立法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丈夫決定居所。瑞士法規(guī)定居所決定權由夫單方行使,英國法則規(guī)定丈夫必須履行為妻子提供住所的義務,妻子只享有在該住所居住的權利。二是夫妻自由協(xié)商確定居所。法國等國規(guī)定居所決定權由配偶雙方協(xié)商一致、共同行使。前蘇聯(lián)則規(guī)定夫妻各方都有權選擇居住地點。我國《婚姻法》采用的是夫妻自由協(xié)商確定居所,符合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例。(3)同居權(夫妻同居義務)。同居權是婚內侵權民事責任體系中一項重要權利,其所指同居區(qū)別于一般異性男女共同居住生活,是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配偶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以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現(xiàn)代婚姻立法均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互負共同居住生活的義務,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否則將構成婚內侵權。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若夫妻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依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方式迫使其履行或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夫對妻無正當理由不與其同居時,得拒絕給付生活費用。"英國法規(guī)定,配偶一方違反同居義務,他方享有恢復同居的訴訟請求權。我國《婚姻法》未規(guī)定同居權,筆者認為,應在配偶權中明確規(guī)制。同居是婚姻派生的權利義務。規(guī)定同居義務有利于保護婚姻當事人,否則將會導致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與對方同居,卻不承擔任何不利法律后果,不利于婚姻秩序的維持。當一方違反同居義務時,允許對方提起婚內侵權之訴。在設立同居權時,也要尊重夫妻基本人權,夫妻間有正當理由暫不同居,不視為違反同居義務。夫妻一方在享有同居權的同時,也應尊重對方權利和感情,不得濫用同居權。(4)貞操權(互負忠實義務)。忠實義務也稱貞操義務。忠實義務通常是指配偶之間專一的性生活義務,也稱不為婚外性生活的義務。貞操在古代指女子不失貞或不改嫁,是婦女的單方義務。現(xiàn)代婚姻法賦予夫妻平等地位,夫妻雙方互盡忠實義務,夫或妻都有權要求對方保持貞操。貞操既在婚內平等地約束夫妻雙方,也同時約束配偶權的婚外義務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就構成婚內侵權。我國法律雖未明確規(guī)定貞操權,但《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且將配偶與他人同居和通奸作為離婚侵權損害賠償?shù)那樾危@說明《婚姻法》已有夫妻間互負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只是未采用貞操權概念。貞操權是法定權利,侵犯該權利則構成婚內侵權,因貞操權的特殊性,侵犯該權利必然是配偶一方與婚外第三人共同作用,一人不可能侵權。因此,這種侵權請求權既可以向配偶侵權人提起,也可以向共同侵權人提起。在婚內侵權責任承擔上,既可以要求配偶侵權人承擔,也可以要求配偶侵權人與婚外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5)生育權。生育權是男女兩性繁衍撫育子女的權利,基于丈夫、妻子特定身份而產生,由雙方共同享有。該權利具有共同性,需要夫妻雙方共同行使,不可能單方行使,只要一方不配合,生育權就無法實現(xiàn)。如果夫或妻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對方行使生育權,拒絕或故意不與對方過性生活,夫通過相關措施使妻無法懷孕,妻故意讓自己不懷孕或未經(jīng)夫同意擅自流產等,均構成婚內侵權。我國法律未規(guī)定生育權,對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婚內侵權,學術界有爭議。爭議的焦點是,誰具有生育決定權。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應賦予女性具有相對優(yōu)先的生育決定權。由于生育的自然屬性決定了妻在生育中承擔著更多義務和更大風險,夫除了受孕前承擔相應配合義務外,從懷胎到分娩妻承擔了更多義務和艱難,且女性的生育能力時間也遠少于男性,我國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女性有依法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6)相互扶養(yǎng)權。夫妻間的扶養(yǎng)是夫妻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供養(yǎng),相互支持對方的意愿和活動,在遇有危難時相互救助。各國法律大都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德國民法典》規(guī)定,"夫應依其社會地位、財產及收益能力扶養(yǎng)其妻。如夫不能撫養(yǎng)自己者,妻應依照其財產及收益能力給與夫社會地位相當?shù)姆鲳B(yǎng)。"我國《婚姻法》也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屬婚內侵犯扶養(yǎng)權,他方有權依法要求對方扶養(yǎng)。(7)日常家事代理權。日常家事代理權,是夫妻雙方因家庭事務而與第三人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對方的權利。該代理行為系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雙方共同承受。該權利基于夫妻身份當然享有,無須明示,屬于特殊法定代理。其范圍僅限于日常家事代理,以家庭生活必要為限,通常包括家庭生活所必要的一切事務。配偶一方如限制對方行使該項權利,或超范圍濫用該權利,均構成婚內侵權。兩大法系國家法律對此權利均有規(guī)制。《瑞士民法典》規(guī)定,"妻為家計日常需要之處理,與夫同樣代表共同體。"美國法規(guī)定,妻以夫的信用與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對,法律則承認妻有代理權。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代理權,"但未規(guī)定連帶責任。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這不但滿足了夫妻處理復雜、多樣的家庭事務的需求,而且有利于與一般代理相區(qū)別,從而保護夫妻和第三人的利益,適應我國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只是設定權利要嚴格限定日常家事范圍,將重大事項如處分不動產和價值重大財產等排除在外,以防濫用權利產生新的婚內侵權。

 

2.夫妻家庭暴力侵權請求權

 

夫妻家庭暴力是最嚴重的婚內侵權行為,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身體實施以毆打、捆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給對方造成身體、精神、性等方面?zhèn)Φ男袨椤_@種行為具備了婚內侵權的全部特征。在實施侵權中,行為人往往是故意而為,侵犯的權利也以人身權為主,且造成的損害后果比一般婚內侵權更為嚴重,行為的違法性也更為明顯。因而這種嚴重的婚內侵權行為,必為法律所禁止,現(xiàn)行《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2條規(guī)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刑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亦有規(guī)制,只是法律規(guī)制尚不完備。對于夫妻家庭暴力行為如何正確定義,國內外意見不一。48屆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將對婦女的暴力定義為三方面:身體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內部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強暴行為。最高法院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從狹義角度將家庭暴力定義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筆者認為,應從廣義上定義夫妻家庭暴力行為,既應該包括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身體暴力行為,也應該包括強行實施性行為或性變態(tài)等性暴力行為,還應該包括精神暴力行為,諸如貶損人格、譏諷等,造成對方精神痛苦、心理壓抑。

 

從全球角度看,夫妻家庭暴力不僅是嚴重婚內侵權,亦已成嚴重社會問題。據(jù)報道,在美國,每18秒就會發(fā)生一起家庭暴力,20%的謀殺案發(fā)生在家里。全國婦聯(lián)一項調查顯示,我國約2.7億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根據(jù)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的案件數(shù)據(jù)顯示:從2006年到2010年,審結的婚姻家庭糾紛案分別是1126件、1260件、1241件、1362件、1247件,離婚占婚姻家庭案件總數(shù)比例分別是90.8%90.5%89.6%89.2%89.1%。其中,因涉及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占判離案件數(shù)的比例分別是50.2%50.8%51.5%51.6%52.7%。通過比較發(fā)現(xiàn),五年來審結的婚姻案件離婚率逐年下降,而因夫妻家庭暴力侵犯配偶權導致離婚的比例卻呈上升趨勢。夫妻家庭暴力侵權,侵犯的不僅是配偶的私權,不僅破壞夫妻平等原則,而且嚴重侵犯配偶人身權利,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響家庭乃至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輕則導致感情破裂、家庭解體,重則產生自殺、報復傷害、殺人等惡果,甚至會造成子女人格缺陷、妨害其健康成長。為防治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各國均通過立法加強對婚內被侵權者的保護。199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針對婦女暴力法案》,并據(jù)此成立專門機構負責指揮與協(xié)調有關制止包括家庭暴力等在內的針對婦女的犯罪行為的行動;2000年又將這一法案修改為《預防販賣婦女和暴力傷害婦女法》。  2006年印度首部《反家庭暴力法》針對長期存在的家庭暴力問題,規(guī)定了施暴者舉證的原則,并且禁止丈夫向妻子索要大量嫁妝。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也制定相關規(guī)定,加大公權力對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的懲治、預防和救濟。

 

筆者建議,應借鑒他國立法經(jīng)驗,盡快制定反對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的專門法律,以使婚內侵權民事責任制度更加完備。現(xiàn)行《婚姻法》雖明令禁止家庭暴力,規(guī)定了一些救助措施,但具體規(guī)定不詳細,救助措施不完備,也并未明確將家庭暴力侵權行為視為婚內侵權行為進行救濟。因此完善立法時要明確規(guī)制,在時機成熟制定反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時,要專列反對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條款,以懲治和預防這種嚴重婚內侵權行為。在定義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時,應從廣義上規(guī)制,凡夫妻一方向對方實施身體、性和精神暴力侵權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的,均構成婚內侵權。對婚內暴力侵權,情節(jié)惡劣,造成重傷等嚴重后果,除依法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外,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情節(jié)輕微的,受害人可以單獨提起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通過法律創(chuàng)制,使婚內夫妻家庭暴力侵權救濟有法可依,以實現(xiàn)制止、緩解和預防這類嚴重婚內侵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