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永恒的主題,是司法工作的生命與核心所在。為維護司法公正,法官與律師這兩者都扮演著重要角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是建國以來第一個以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作為直接調整對象的規范性文件。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對司法公正和廉潔的影響重大,可以說,這個關系處理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公正和廉潔能不能實現。筆者現結合自身的工作實際,談談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當前法官和律師不正常交往的主要表現

 

在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中,法官和律師這兩大群體中的絕大多數成員能夠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絕大多數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總體上是適應的,也是健康的。但也有個別的法官和律師交往過密,形成所謂的利益共同體,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使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非正常化,主要表現為:法官私下接觸會見律師,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業務;向律師泄露案情或為律師打聽案情;向律師“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師的吃請或由其支付的高檔娛樂消費;到律師處報銷應當由自己支付的各種費用等。這種法官與律師之間非正常的關系現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關系案、人情案、 金錢案)現象。這種關系現象,公眾深惡痛絕。從幾年前的武漢中院法官腐敗案,到安徽阜陽中院法官腐敗案,都說明法官與律師的“親密接觸”行為是產生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律師以辦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過各種途徑向法官行賄,其花樣繁多,送代金券、購物券、打牌故意輸錢等,或者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紹當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觸,由當事人給辦案法官直接行賄。

 

二、導致法官與律師不正常關系的原因

 

多年來,抵制“關系案、人情案”是法院反復強調的廉政話題,但從我們這次活動中開展的雙向問卷調查情況看,“人情案、關系案”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目前我縣有5家律師事務所,在儀征本地注冊的律師有27人。除了律師與法官有接觸外,還有在法律服務所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他們也與法官有接觸。當然和法院法官打交道的還有來自全國各地的一定數量的律師。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法官與律師之間不正常關系呢?筆者認為,導致法官與律師之間不正常關系原因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制度設計出了問題。現行司法體制給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太多的空間,我國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處不在。例如,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中存在大量模糊規定,“可以”、“等等”一類詞匯的大量使用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極大空間;不僅如此,最高人民 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在不斷地擴大法官的權力。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法官隊伍整體素質還較低,自由裁量在某些法官那里成了“隨意裁量”。個別律師為了打贏官司特別有興趣與法官進行權錢交易。

 

(二)體制結構出了問題。為什么要這么講,因為在人們腦海中根深蒂固,就是“法院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從司法結構的角度看,我國是照搬前蘇聯的審判模式,司法行政化,法官首先是行政官員,套來套去離不開公務員式的管理,《法官法》規定的法官等級形同虛設。法官的獎懲、任免、待遇等受制于同級行政機關,這為行政干預司法、司法權力地方化埋下后患。法院變成了地方的法院,經費靠的是財政撥款,這也為地方保護主義行了方便之門。因為有了這樣一個模式,“關系案”與“人情案”就有了滋生的環境。

 

(三)司法理念出了問題。主要是司法為民的誤區。在實踐中,法官大量地投入到了社會生活之中,田間地頭走訪,街頭法制宣傳,深入企業清欠,協助城建拆遷,等等。就實際而言,法院的司法為民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宣傳、普及法律知識應該有所區別,法院主動介入有越位之嫌, 法院主動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更不宜提倡,如果主動提供法律服務,則違背其裁判職能所要求的被動性和中立性原則,一旦該糾紛訴諸法院,不管如何判決,它在形式上就是不公正的。

 

(四)執法環境出了問題。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嚴重沖擊法院干警隊伍的思想防線,一些人覺得不送、不請、不找關系,案件就無法得到公正處理,不管有理無理,通過各種關系給法官吃請、送禮。一些別有用心的法官為了打贏官司,處心積慮地與法院領導、與法官拉關系、交朋友,投其所好,用長期的感情投資,麻痹他們的自我防范意識,少數意志薄弱者未能守住行為底線。

 

(五)隊伍管理出了問題。近年來,各級法院方方面面的制度出臺不少,但不少規定流于形式,執行力度不夠。在審判改革強調“放權”、“法官獨立審判”中,未能正確處理好“放權”與“監督”的關系,過分強調法官獨立審判,忽視了對審判權、執行權的監管。平時對干警違紀的苗頭性問題如結束律師吃請、受禮等反映,缺乏有針對性的談話提醒和嚴肅深究,尤其是對立案環節、案件審限管理等均缺乏有效的跟蹤制約措施,導致少數干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發生。

 

(六)法官心態出了問題。兩方面,一是工作強度、工作要求與收入不相符,與高收入的律師相比,一些法官的心態不平衡;二是過于疲勞,產生了厭戰心態。眾所周知,法官是高風險的職業,工作很辛苦,工作量超強。各類案件的迅猛增長是全國法院的普遍現象,以儀征法院為例,案件數量劇增,一線辦案法官的人數始終在45人左右,一年的收案總數在7000件左右,一個法官平均每年要辦理120-150件訴訟或執行案件,還要制作法律文書,開庭、調解等,所花精力之大、時間之久,不是常人所能想像的。法官加班是常事。此外,執行法官經常為了一個案件日夜奔波,審判法官經常為了在審限前寫一份判決書而挑燈夜戰。而現在的各項考核,對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容不得半點差錯,工作壓力極大,身體狀況越來越差。由于心態的不平衡,會導致少數法官自省自律不夠,人格發生蛻變、心靈發生扭曲,權力觀扭曲,私欲膨脹,心存僥幸,盲目攀比,從而成為人情、金錢的俘虜。

 

三、建立法官與律師“隔離帶”的對策

 

為規范法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法律制度的規定與禁令不少,然而卻沒能有效杜絕法官和律師關系中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僅僅在與律師關系這一層面上,就存在著不少的不廉潔苗頭和隱患。在近年的訴訟過程中,律師與司法人員互拉關系,請客送禮,辦關系案、人情案的現象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由于法官職位特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極為惡劣,涉嫌犯罪的法官雖然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卻嚴重損害了法院形象,挫傷了人們對法治的信心。因此,在廉政建設和隊伍建設上我們不能過高估計,要始終保持憂患意識,教育法官把別人的教訓當作自己的教訓來吸取,堅持抓早抓小,一定要嚴管厚愛。抓好法官這支隊伍,確保干警廉潔自律,是我們紀檢監察干部應有的職責。紀檢監察部門要針對違紀違法人員的不同心理、不同違紀性質、不同違紀表現形式等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防患于未然。俗話說“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我們紀檢監察干部的任務就是要提醒大家在河邊行走要穿好雨鞋,必要時要穿高幫雨靴,時刻敲響警鐘。規范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有必要建立起“隔離帶”。筆者認為,要規范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權本是法官的應有權力,但是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無異于賦予法官人治的權力。特別是在我國法官素質整體低于律師素質的現狀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具有現實意義的。當然,此項措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實施,并且在今后立法過程中予以確認,以防止在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產生新的不必要的“自由裁量”。

 

2、嚴格執行回避制度。法官與律師不正常關系大多發生在基層,而中國又是個人情社會,法官在本地任職,難以突破“學友、戰友、親友”等人際關系紡織起來的人情網。因此有必要實行回避制度。這種回避是廣義上的回避,不僅是指對相關案件的回避,對與有一定關系代理人的回避,還包括任職地域上的回避。

 

3、加強法官職業道德。要改變法官是“官”,而律師只是當事人的辯護人或代理人,是民間人士的不平等觀念,重視律師在審判實踐中的重要作用。兩者在司法活動中應彼此尊重,互相合作、良性互動,從而共同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要建立法官和律師之間的良性關系,還須進一步制定、完善能夠有效約束兩者的職業道德規范,增強雙方的誠信意識。

 

4、確立合理價值目標。對法官的嚴格要求和對法官的待遇要相適應。要為法官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使廣大法官專心審判、安心審判。既要提倡勇于奉獻的精神、艱苦奮斗的精神,同時我們要面對市場經濟下的沖擊,通過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給法官以與其崇高地位相適應的政治、經濟待遇,使其安心司法事業。當前盡管在收入上,法官比不上律師,但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在社會上享有崇高的地位。法官應該真正算好 “七本賬”,即自毀前程的政治賬、傾家蕩產的經濟賬、身敗名裂的名譽賬、家庭破裂的家庭賬、眾叛親離的親情賬、身陷牢籠的自由賬、身心憔悴的健康賬,不斷增強法官的自律意識。

 

和諧的社會,需要和諧的法治環境。如何構建與社會主義法治要求相適應的法官與律師的關系,讓這兩輛維護司法公正的馬車并駕齊驅,是廣大法官和律師面臨的共同課題。我們要逐步建立一種良性互動的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只有這樣司法公正和廉潔的“堡壘”才會牢不可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