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月翟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市政府頒發給卞某的房地產權證,理由是其夫翁某未經其同意,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轉讓給卞某。法院依法追加了翁某及卞某為本案第三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該房原產證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翁某一人,翁某在2002年將此登記房屋賣給卞某,卞某支付價款十三萬五千元,翟某認為市政府的房產過戶登記侵犯了其財產權,主張撤銷登記。鑒于訟爭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無效等問題尚待民事訴訟解決,法官向原告作出釋明,要求其先行提起民事訴訟,但原告予以拒絕,認為法院可以一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此,法院最終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類似象翟某這樣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要求撤銷房地產權證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由于民事訴訟費用較高且當事人對法院審判分工并不明了等因素,原告一般都不同意先行提起民事訴訟,而是直接訴請法院撤銷產權證。而由于基礎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益待定,法院無從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故只能采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駁回訴訟請求后,當事人通常又會提起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民事訴訟,并在勝訴但被告拒絕自行注銷房產證的情況下,再次提起要求撤銷該房產證的行政訴訟。如此重復漫長的訴訟過程不由引發我們思考:可否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即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附帶解決與行政訴訟相關聯的民事爭議,從而減輕當事人的訟累,亦節約司法資源和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實踐中,對于是否應當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并非全票贊成。持反對意見的人主要觀點是,基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在而仿造的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其實與前者完全不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律事實具有同一性;而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主訴查明的事實與從訴查明的事實既不同一也無必然聯系。另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存在諸多不同,如民事訴訟適用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和解及反訴,民事訴訟奉行“誰主張、誰舉證”,而行政訴訟中被告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因此,允許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將引起舉證責任、訴訟時效、判決結果及執行上的混亂。

 

但絕大多數人對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表示贊同,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審判實踐的需要和必然。甚至還有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1條“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即為我國已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法律根據。

 

筆者認為,當前由于行政管理領域擴大和行政機關的職能變化,越來越多的行政法律、法規賦予了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手段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力,允許法院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附帶審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至少有如下作用: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可以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縮短解決行政、民事爭議的時限;有利于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性,避免同一法院不同判決的沖突與矛盾。因此,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不僅可以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和公正透明原則,而且也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倡導的執法為民的理念一致。

 

房地產行政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可行性探討如下:

 

1、《解釋》第61條開創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之立法先河。根據《解釋》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對行政裁決提起訴訟的過程中,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由于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居中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所作的決定,因此賦予人民法院一并解決該民事爭議的權力,將極大地提高審判效率。雖然,從該規定的措辭來看,僅僅是允許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合并審理,并且案件類型僅限于行政裁決案件。但畢竟這一規定創造了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合并審理的可能性,且合并審理時審判組織同一、審理時間相接,這必將為構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提供立法與實踐的雛形,從而拓展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可行性。

 

2、當事人權利意識和訴訟經濟意識的蘇醒。改革開放以后,雖然調解仍然是解決民間糾紛所推崇的方式,但隨著老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快速有效的訴訟已經成了老百姓解決爭議的主要途徑。隨著法院審判業務分工的細化,選擇合適而經濟的訴訟手段也成了當事人必須考慮的因素。行政訴訟由于收費低廉審限較短,逐漸受到了當事人的親睞,所以一旦行政訴訟中法官告知當事人須先行提起民事訴訟,許多當事人往往會由于費用昂貴和過程漫長而予以拒絕。因此,推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極易在司法實踐中得到當事人的認可、歡迎和推崇。

 

3、服務型政府的建立與司法理念之轉變。現代行政法的精神是服務與合作。行政主體的服務就是依法行政。服務的內容是無償地集合、維護和分配公共利益。為了使行政主體能夠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法律賦予了行政主體相應的權力和手段,同時行政主體在服務中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授權不能任意為之,也已成為法治社會的共識。這種正確的行政法治觀念體現在司法領域就意味著行政審判必須保持司法獨立實現司法為民。從單純強調司法公正到重視司法為民,是上述一脈相承的公仆思想在司法領域的正確體現。司法為民要求立法應當設置多元的訴訟程序并使得程序富有彈性,使得當事人比較容易和及時地獲得糾紛的司法解決,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正是司法為民的重要寫照。

 

4、司法實踐中關于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初步嘗試。近年來,各地法院陸續對一些行政案件包括房地產行政案件中進行民事和行政爭議一并判決的作了初步嘗試,相關報道屢見不鮮。法院在探索中也積累了一些審判經驗,從案件處理的效果看,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均比較理想。

 

綜合以上因素,可以說,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我國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基礎和條件。同時,房地產行政案件中試行附帶民事訴訟方式,也可以極大地促進法院審判效率,而且也必將為其他類型的行政案件提供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