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獨立是審判獨立的核心和應有之義

 

所謂審判權,是指國家賦予人民法官對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進行裁判的權力。審判獨立來源于西方三權分立學說,沒有審判獨立,司法無公正可言,人權就得不到保障,也必將阻礙法治社會的進程。

 

我國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即審判獨立在憲法條文中的具體體現,這也確立了我國法院的審判獨立制度。審判獨立包括三層含義:(1)審判權獨立,即人民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獨立,這意味著其處于不受立法權、行政權管理和干預的地位。(2)法院獨立,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法院作為審判組織,不受任何外部勢力和壓力的影響和干預;二是不同審級的法院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非領導與被領導的依附關系。(3)法官獨立,即指法官在履行職務時僅依靠事實和法律,在秉持理性和法律正義的理念下形成內心決斷,并以此作為判定糾紛的唯一依據。

 

所謂法官獨立,是指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除了服從法律,不受制于其他外來壓力,其基本內涵包括法官不是政府的工具、法官應獨立于法院、法官應獨立于自我。正如卡爾·馬克思所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法官有義務在把法律運用于個別事件時,根據他在認真考察后的理解來解釋法律。獨立的法官既不屬于我,也不屬于政府。"

 

在審判獨立的三方面內容中,筆者認為法官獨立是審判獨立的核心和應有之義,理由如下:(1)審判權的最終落實依賴于案件最終裁判者的法官,法官是聯系具體案件和法律的橋梁。(2)審判權獨立和法院獨立均屬于抽象的范疇,目前我國審判權獨立在制度層面已經實現,但法官獨立和法院獨立仍未得到充分實現,法院獨立最終要通過法官獨立來實現。(3)從責任追究角度看,只有將具體責任落實到法官身上,才能切實杜絕不公判決的產生,如果把抽象的法院作為追究者,只會將懲罰的意義流于形式。

 

公平正義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的,也是審判獨立的價值所在。培根在《論司法》中提到:"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為了防止審判權濫用、損害司法公平正義,我國建立了完善的法律監督體系,其中以"第四權力"新聞媒體為代表的社會監督權起到了有效的監督作用。然而,俗語有云"過猶不及",由于媒體獨有的特性使得一些普普通通的案件經過媒體的大肆渲染、過度扭曲等導致了媒體超越司法,凌駕于法律之上,成為案件的法官而形成的"媒體審判"現象,正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二、 "媒體審判"是媒體監督權異化的產物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是我國公民言論自由權和批評建議權在憲法上的具體體現,然而由于單個公民能力的局限,而傳媒卻掌握著強大的信息資源優勢,加上我國傳媒具有的官方、半官方的性質,使得媒體的監督權在更大意義上是公民言論自由權和批評建議權的延伸。

 

在當今社會,媒體已經從傳統意義上的報紙、雜志、電臺、電視擴大到了互聯網,使得信息以高速、快捷的方式進入公眾視野。媒體對審判獨立的適當監督對于司法權的行使以及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增強了司法公信力。然而隨之而來的"媒體審判"案件也正在逐漸增多,從劉涌案、許霆案、彭宇案、杭州飆車案、藥家鑫案到最近的李天一案,媒體往往從公眾的道德情感出發,越俎代庖,以社會正義和道德捍衛者的姿態搶先對案件進行裁判,使得一些普通的個案最終演變成波及全國的公共事件。顯然媒體的不適當介入已在一定程度上給法官帶來了巨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壓力,對司法公正產生了極大的沖擊,這從法院一審、二審甚至再審案件的判決上可見一斑。

 

"媒體審判"的概念最初源自西方,是指新聞媒體對未判決的案件進行預先報道和評判,產生一種先入為主,未審先判的輿論氛圍,進而影響到最終裁判結果。國內對"媒體審判"有著不同的概念界定,我國學者魏永征將"媒體審判"界定為"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其主要特征是:媒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者敗訴等結論。以"彭宇案"為例,原告徐老太聲稱被彭宇撞傷要求民事賠償,而被告彭宇則辯解自己是見義勇為,一審法院以"從常理出發,彭宇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的判決理由讓彭宇承擔了40%的賠償責任。在二審上訴期間,各大媒體紛紛以"扶老人反被訛"的報道將彭宇雷鋒化,搶先對案件進行了評判--彭宇無罪,徐老太是訛詐者,從而在法院之外另建立了道德法庭,在強大的輿論風潮沖擊下,案件最終以雙方和解結束。

 

新聞的典型性原則要求媒體考慮公眾的心理,滿足公眾的好奇心和窺探欲,因此往往會抓住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進行地毯式轟炸報道,力求抓住受眾眼球,最大限度地將普通的個案放大為社會輿論的焦點。在片面追求轟動效應、提高收視率的利益驅動下,媒體可能對某些案件的情節過分渲染或妄加評論,從而對法官判案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和心理負擔,使正常的媒體監督異化為"媒體審判",嚴重干擾法官的獨立審判,最終影響判案結果。

 

目前,國內學者在涉及"媒體審判"和審判獨立問題上,往往從媒體角度出發研究"媒體審判"造成不公判決的成因,并提出具體對策。而筆者認為,從媒體角度尋找解決措施,猶如隔靴搔癢、治標不治本。因為媒體相對于審判獨立來說是外因,造成不公判決的根源在于法院,尤其是法官在案件審理上的不獨立。因此對當前學界普遍詬病的"媒體審判"現象進行批判不要僅停留在媒體這個外因層次,而應將焦點放在法官一方,所以對當前"媒體審判"和法官獨立若干問題進行再審視與反思顯得尤為必要,這對于扭轉"媒體審判"導致的法官不獨立,偏離法治正常運行軌道的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若干問題的再審視與反思

 

"媒體審判"案件中,媒體憑借其強大的信息傳播能力、廣闊的受眾覆蓋、極具煽動性的輿論導向等特性給正在審理案件的法院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外部壓力,更是將案件最終裁判者的法官置于兩難抉擇的尷尬境地:是屈從于輿論壓力而隨波逐流抑或是恪守法律本位選擇迎難而上?這既是考察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外界因素的抗干擾能力,同時也是檢驗法官職業素養的最佳時機。

 

(一)由個案引發對"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問題的思考

 

20095月,"杭州富家子胡斌飆車撞人案"赫然出現在各大新聞媒體的報道上。由于被害人名牌大學畢業生的特殊身份和被告人"富二代"的身份背景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是經過各大媒體爭相報道、深入挖掘,"富二代""窮學生""街頭飆車""欺實(70)碼""替身"等敏感詞匯瞬間地激起了公眾的好奇心。不容否認,在媒體的有力推動下,本案的真實情況逐漸顯現,然而有些媒體為了提高知名度和收視率,利用公眾嫉富仇官和同情弱者的心理對此案進行了傾向性的報道,在法院尚未判決之前就已經對胡斌做出了輿論評判,使得"社會公器"的媒體頓時成為公眾發泄民憤的窗口。當然,以上的個案并不罕見。

 

早在2003年轟動全國的"劉涌案"也是"媒體審判"洪流中的殉葬品,被視為中國法治進程中不得不提的一個標志性事件,更有學者認為"它開啟了全民審判的時代"。案件的審理過程可謂一波三折,猶如一部跌宕起伏的多幕劇,被告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死緩,再審又改判死刑。此案因與沈陽高官腐敗案件相牽連的特殊性而被打上了政治烙印,隨后經各大媒體繪聲繪色的報道,形成了全民審判的輿論風潮,"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最終在強大的輿論高壓面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落幕。之后,學界也曾進行過反思:"劉涌案"到底是中國司法界的恥辱還是光榮?在"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的問題上,該如何看待兩者的關系也成為目前學界研究的熱點。

 

(二)"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的對立統一關系

 

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媒體監督和法官獨立都能在不同的軌道中正常地運作,共同為促進司法公平正義而努力。然而"新聞與司法兩種行業的邏輯有著明顯的差異,新聞重感情的訴求,司法重理性的運用,新聞傾向快捷的報道,司法強調審慎的決策"新聞媒體由于受到不同利益驅動,不同價值導向的影響往往超越監督的合理限度,從而形成"媒體審判",將審理案件的法官置于強大的輿論氛圍中。然而,"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是一個矛盾體,二者既對立又統一。

 

"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的對立性表現在:一方面使法官以先入之見,使法官對案情的認識和對法律的理解發生偏差;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屈從輿論壓力、民憤左右司法的后果。處于"媒體審判"洪流中的法官,往往不是僅從法律出發來審理案件,而是綜合考慮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影響,尤其經常被媒體所代表的民意所左右,從而作出違背法律的判決,在法治軌道上越走越遠。

 

俗語有云"事物一分為二""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又是統一的,即它們共同追求的目標完全一致,同樣是為了尋求司法公正。"沒有權利的救濟就不是權利",當權利救濟無法通過司法來實現時,媒體的監督正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補充和救濟手段之一。當前我國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再加上審理案件法官的職業素養參差不齊等因素的存在,尤其當法官在處理人情案、權力案、關系案等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出現明顯的違法違規甚至腐敗等有失公正的情形時,傳媒就可以進行適當的介入。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自身權利的保護變得更強烈,對某些司法不公就顯得非常的敏感,"媒體審判"的實質就是人們對某些司法不公現象利用外部的力量加以監督,使得案件處于公共輿論和討論之中,進而實現司法公正。

 

(三)審慎看待"媒體審判"現象:不能批判錯位,因噎廢食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者的獨立程度決定著司法者與法律的接近程度。設立法庭的目的就是創造一個與社會保持適度距離的隔離空間,相對隔離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社會情緒對法官的指令、干擾和影響。"

 

"媒體審判"導致不公判決的一系列案件中,相對于審理案件的法官,媒體只是充當案件的旁觀者,因為對案件一錘定音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從始至終掌握在法官手里。設立法庭的目的就是為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創造一個相對獨立的空間,相對于法院判決書而言,媒體所謂的審判只不過是紙質的審判、言語的評判,絲毫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最多只是侵犯當事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然而由法官作出的判決書則不同,它直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對其權益有實質的影響。

 

筆者認為"媒體審判"既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也不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只是學者將媒體的輿論作用過分夸大,將法官不能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責任歸咎于媒體的借口而已。在我國,真正有資格對案件進行法律上審判的主體只能是法官,這也是我國審判獨立明確規定的要求。而將"媒體審判"導致不公判決的責任歸咎于媒體身上,則是批判錯位,因為最終對案件負責任的應該是法官,而不是媒體。 

 

"媒體審判"導致不公判決的案件中,法官選擇了屈從公共輿論壓力作出違背法律、順應民意的判決,而沒有遵循"法律之上無上司"的原則。媒體只是公眾表達呼聲的平臺,并不直接作用于案件的審理過程。而作為案件審理法官,只能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對案件進行公正審理;同時對"媒體審判"現象要保持審慎的態度,客觀理性地看待媒體的意見和觀點,不能因噎廢食,采取敵視的態度,將合法的輿論監督排除在法院高墻之外。"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一切骯臟的交易都是在黑暗中進行的",為了有效地對司法權進行監督,合情合理合法的媒體輿論監督對于打擊司法腐敗,弘揚社會公平正義起著"陽光防腐劑"的作用。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明確指出"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會關注的案件,越要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越需要慎重,既不能法外開恩,也不能因為有了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拔高。"這給正處于公共輿論與法律至上博弈困境中的法官,指明了正確的出路,即要從司法角度尋找應對措施,特別是要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四、"媒體審判"洪流中法官真正實現獨立的司法應對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下達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中規定,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性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追究相應的責任。這對于抑制當前"媒體審判"現象,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該規定內容過于寬泛,實踐中操作性不強,因此從媒體角度來說還應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加強媒體監管,加快《新聞法》制定,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新聞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等。

 

顯然,要徹底解決"媒體審判"導致不公判決的關鍵在于法官實現獨立,我國學者賀衛方曾說過"所謂司法獨立本質上正是法官個人的獨立。"但是法官獨立并不是一個孤立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整個司法體制,價值觀念的問題,甚至與政治態度和習慣也密切相關。要想法官真正能夠獨立地行使審判權,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共同配合,尤其是要從司法角度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特別是法官要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因為"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

 

(一)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是法官真正實現獨立的重中之重

 

愛德華·考文曾將法官比喻為"說話的法律",之所以如此,是由法官身份的特殊性決定的,法官是聯系具體案件和法律的橋梁,其作出的判決對于整個案件的發展起著決定作用。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并不是為所欲為,而是要嚴格地遵守法律。盧梭曾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一書中闡述過人與法律的關系,"服從法律:無論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擺脫法律的光榮的束縛。"他這樣說的理由就是法律所代表的正義、正當性,依此邏輯,他得出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也都不會再有力量"的大膽論斷。

 

"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作為案件最終裁判者的法官,理應光榮地屈服在法律這個國王的權威之下。在"媒體審判"的案件中,正因為法官擺脫了法律的光榮束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過多地考慮到案件以外的非法律因素,尤其是最大限度地迎合了公眾心理,使案件的審理過程背離了法治正常運行軌道,殊不知結果適得其反,只會增加民眾對于司法的不信任。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法官除了法律沒有別的上司,法官有義務在把法律運用于個別事件時,根據他在認真考察后的理解來解釋法律",只服從法律,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是法官必須堅持的原則,因為法官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代表人民行使賞善罰惡、評論曲折、為人民排難解紛、其肩負的使命非常重大,直接關系到人民的甘苦,國家的安危、經濟的興衰、社會的榮枯。在處理權力案、人情案、關系案,甚至是"媒體審判"案件時,法官應當而且必須要做到無條件地服從法律,一切依照法律來辦事,排除與案件無關因素的干擾,即便身處輿論浪潮的風暴中仍然能屹立不倒,將"法律至上"的理念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始終。

 

(二)著力提高法官的職業素質和道德素質,為法官獨立提供內在保障

 

法官獨立取決于法官的素質。法官的素質高低不僅是司法公正與否的內部保證, 也是法官能否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的前提。當前我國司法領域還不時地受到拜金主義之風的影響,使得法院這個正義的"天平"在權力與金錢的腐蝕作用下,失去了應有的公正性,嚴重地影響了法官的獨立審判活動,損害了人民法院的聲譽,如果任其發展 ,則必將導致國家審判機關部分職能的錯位,阻礙國家法治社會的進程。

 

業務精通、公正不阿、清正廉潔是當今社會對法官提出的職業與道德要求。提高法官職業素質,教育培訓是關鍵。法官職業培訓的主要任務就是提高法官的職業素質。由于歷史等原因,我國法院的審判人員學歷整體上層次不高,專業知識水平有限,因此在推進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進程中,我們必須著眼目標,立足實際,大力開展法官職業培訓工作,增強其運用理論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應對新時期出現的新類型、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培養高層次專家型審判人才。

 

在提高法官職業素質的同時,還應當著重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質。康德曾說"世界上唯有兩樣東西能讓我們的內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一是我們內心崇高的道德法則",對法官而言,只有確立崇高的道德法則,才能在"媒體審判"洪流中保持獨立,秉持法律至上的理念,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審理,保證案件最終結果的客觀公正。

 

(三)提高法官的薪金待遇和福利,為法官獨立打下堅實的物質基礎

 

美國著名學者漢密爾頓曾說過"誰控制了法官的生存,誰就掌握了法官的意志"。在西方國家,由于法律確立了法官的高薪制,使得其具有豐厚的物質保障,從而在案件的審理中保持獨立,擺脫其他外來因素的干擾,依據內心確信和法理,對案件進行公正的裁判。然而就中國法官目前的生活現狀來說,頗具有強烈的現實意味。

 

當前,我國法官的工薪福利與審判工作的高風險不成比例,使得法官對自己的職業缺乏高度的認同感,在灰色收入的利益驅動下,司法領域的腐敗案件也在逐漸增多。

 

因此要從法官的薪金待遇入手,法官高薪制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慣例,例如加拿大憲法規定,法官工資補貼退休金由加拿大議會確定并支付,這些國家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不僅在于憲法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且在于其現實中的嚴格執行,基本保證了法官具有較高的社會經濟地位,使其工作具有專職性穩定性和公正性,保障了司法獨立價值的實現,這值得我們去借鑒。優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可使法院不被物欲左右,不被金錢迷惑,進而在審判上保持獨立。

 

(四)完善《法官法》中的法官保障制度,為法官獨立提供法制保障

 

首先,應確立法官的不可更換制。法官一經錄用,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換,防止非法罷免或者任意調動職位。西方國家大多在法律上確立了法官的終身制,使法官具有尊貴的社會地位,保證了職位的專職性和穩定性,從而有利于法官無所畏懼地獨立行使審判權。

 

其次,要改變我國現有的法官任職制度。當前學歷低、經驗少、人數多、收入薄、地位低是我國法官的真實寫照。要改變當前的現狀,必須嚴格從理論和實務上對任職法官進行嚴格的篩選。具體來說:要從那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人員中選拔專業素質和水準的人來擔任法官職務;同時提高對法官的法律工作經驗的要求,面對案件日益復雜、專業化程度高的現狀,兩年工作經驗的要求很難勝任現有的職位。

 

再次,要建立和完善適合審判工作特色的法官考評制度和法官晉升機制 。以法官是否具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職業道德和良知 ,是否具有獨立判斷的能力和敢于獨立作出判斷的勇氣以及審判業績作為法官考評和法官的晉升標準,不能以是否"聽話"或裁判是否符合當地黨政領導的意圖為標準,特別要克服動不動就給法官戴上不講"社會效果的帽子"在審判工作中不能以犧牲法律效果來換取所謂"社會效果"

 

(五)配合其他相應的司法措施,為法官實現獨立保駕護航

 

(1) 改革法院現有經費制度。目前我國法院的經費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依賴于政府財政部門的撥款,使得一些法院淪為地方政府的法院,在處理涉及地方政府利益的案件時,法院很難保持完全的獨立,而作為判案的法官,在政府的施壓下往往作出迎合政府的判決來保全自己,可以說法院經費不獨立,法官很難獨立。

 

(2) 完善中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中關于庭前準備程序,防止法官通過庭前審查產生未審先判的先入之見,要徹底實現案件的立審分離,對案件進行審判的法官只能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才可以接觸。

 

(3) 奉行"不間斷審理"原則。該原則要求審判人員連續、集中對案件進行審理,中途不得隨意更換法官,這有利于法官全面地把握案情,作出正確判決;同時還可以避免間斷審理可能帶來的法官因調查案件而與當事人在庭外進行私下接觸。

 

(4) 除上述措施以外,還應加強立法、實行司法公開、完善法律監督等方面來保障法官獨立。

 

結  語

 

審判獨立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原則,人民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法官獨立并非絕對,而應要接受社會尤其是媒體的監督。媒體的適當監督對于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公眾知情權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其不適當的監督所導致"媒體審判"也在實踐中產生了一系列負面效應,但這并不是意味著要將媒體監督完全排除在法院高墻之外,而應當要審慎看待"媒體審判"現象,防止批判錯位。

 

有人說,"中國夢"也是一個公平正義的夢。在"媒體審判"的案件中,筆者認為,之所以產生不公判決的根源就在于法官不獨立。"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國王""法律之上無上司"法官只有保持獨立,尤其是要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只有這樣才能在輿論洪流中屹立不倒,才能保障當事人權益。只要法官獨立了,那么我們離公平正義的"中國夢"就不遠。

 

誠然,要徹底根除"媒體審判"現象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它需要包括媒體自身等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非僅靠法官的一己之力就能力挽狂瀾。對于如何恰當地處理"媒體審判"與法官獨立問題仍然要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