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值"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斗爭復雜"期,黨和國家當前和今后相當長時期的中心工作始終是"改革、發展、穩定"。完成這一中心工作的重要指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全黨、全國人民的思想統一起來、最大限度地把黨的利益與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統一起來,就是要以最大公約數統一、匯集各方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和作用。

 

 刑事政策一語,起源于德國。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德國法學教授費爾巴哈的著作中,費爾巴哈認為,刑事政策是國家據以與犯罪作斗爭的懲罰措施的總和,是"立法國家的智慧"1)。日本學者大谷實認為:"所謂刑事政策是國家機關通過預防犯罪、緩和犯罪被害人及社會一般人對于犯罪的憤慨,從而實現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對策"2)。我國《刑事法學大辭書》認為:"刑事政策是指根據犯罪變化運用刑罰制度及有關制度,有效地同犯罪作斗爭,以期實現抑制和預防犯罪之目的的策略、方針、措施和原則"3)。

 

 社會形勢決定刑事政策。我國社會形勢的一個基本特點是我國社會趨勢的穩定性和階段的變化性的統一,黨和國家的刑事政策為了保持與社會形勢發展相適應,從建國之初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發展到現行"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說明黨和國家制定基本刑事政策的價值理念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嚴打優先演變為更加注重寬嚴相濟、剛柔并用,更加強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黨和國家根據基本刑事政策在社會形勢發展的每一個新階段,又制定了具體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靈魂。刑事法律具有相對穩定性,往往滯后于社會形勢的發展。刑事政策具有靈活性,往往與社會形勢發展相適應,甚至超越社會形勢發展。因此,刑事政策在刑事審判工作中的作用遠遠超越了刑事法律的作用。

 

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如果不充分發揮刑事政策在刑事審判工作的作用,只見具體案件,不知社會形勢、犯罪態勢的發展變化,勢必就難以跳出就案辦案、機械執行刑事法律的泥潭,刑事法律的精神難以得到弘揚;如果充分發揮刑事政策在刑事審判工作的作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片面曲解刑事政策,就會出現""傾或者"右傾"地執行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精神亦不能得到弘揚。因此,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刑事政策作用的科學認識,顯得尤為重要(4)。

 

二、刑事政策的價值理念。

 

 刑事政策的出發點就是要有效地組織對犯罪的反應,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防止犯罪的發生,以維護社會的共同福利與安全。秩序與安全的期盼是每一個國家永恒的渴望,當然也是刑事政策旨在實現的終極目標。刑事政策的價值理念是隨著人們對刑事審判價值取向的不斷批判而日趨成熟,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經歷了國家本位觀、個人本位觀、社會本位觀的演變過程。在刑事審判價值取向演變的歷程中,充滿了刑事政策價值理念飛躍提升的影像。

 

(一)國家本位觀:懲罰犯罪。

 

   國家本位觀產生于前資本主義時期,犯罪被視為對國家利益的侵犯,對統治秩序的危害,大陸法系國家主張刑事審判最重要的機能就是抑制犯罪,即為了維護公共秩序,犯罪行為必須被置于嚴格的控制之下。在國家本位觀的支配之下,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就是刑事審判是國家懲罰犯罪的工具,強調的是刑事審判的效率,忽視了刑事審判的正義。在國家本位觀支配之下的刑事政策,在注重刑事審判效率的同時,更注重對刑事審判合理性觀念的探究。美國刑法學者韋伯認為:"合理性是法律制定者和適用者的活動,只要他們遵循理性,這種理性可以是實體的或形式的"5)。因而,在國家本位觀支配之下,刑事政策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有正義的效率"

 

(二)個人本為觀:保障人權。

 

  啟蒙思想家基于自由主義、理性主義,反對封建司法的專橫與罪行擅斷,反對刑訊制度,提出無罪推定原則。對于資產階級保障人權的理念,貝卡利亞最早完整地提出并闡明了無罪推定的思想。貝卡利亞的這一思想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以個人為本位的價值觀念突出地體現為英美法系國家正當程序的刑事審判價值取向的確立。正當程序是以個人優先的觀念以及為了保障個人權利不受侵犯而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的觀念為基礎的,它對控制犯罪的效率持消極態度,而關心正當程序的切實執行和被追訴者權利的切實保護。因此,其程序設計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為旨歸。由于正當程序的目的在于增強個人對抗國家的能力,這樣,刑事審判演變成為國家與個人的爭斗。

 

 在個人本位觀的支配之下,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就是切實執行刑事追訴程序,就是保障人權。它忽視了刑事審判的效率性和實體公正性,忽視了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保障。致使犯罪現象不斷變化升級,層出不窮,出現了刑事審判難以應對犯罪的局面,社會的共同福利與安全遭到破壞,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個人本位觀支配之下的刑事政策,在關注刑事審判保障人權觀念的同時,更注重對刑事審判抑制犯罪、維護社會的共同福利與安全觀念的探究。因而,在個人本位觀支配之下,刑事政策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尊重社會與保障人權并重"

 

(三)社會本位觀:社會防衛。

 

  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國家犯罪率急劇上升,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人們開始重新認識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二戰以后,通過反省戰爭期間人類所遭受的空前的不幸和苦難,民主、自由和人道的價值被重新喚回,人們渴望社會的共同福利與安全。刑事審判以社會為本位的觀念得以形成。在社會本位觀支配下的刑事政策,在關注刑事審判社會防衛觀念的同時,更注重對刑事審判在保護人權、尊重社會基本準則基礎之上的保護社會、懲罰犯罪觀念的探究。因而,在社會本位觀支配之下,刑事政策所追求的價值理念是"恢復被犯罪所破壞的社會關系"

 

(四)刑事政策應當追求"國家、社會與個人利益并重"的價值理念。

 

  1964年,德國立法首次賦予檢察官在一定條件下對微罪案件決定不起訴的裁量權。大陸法系國家則在刑事公訴制度中紛紛拋棄絕對起訴法定主義,而采取起訴便宜主義。刑事審判在對犯罪人權利與需要加以關注的同時,也注重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由罪犯本位主義向保護被害人利益的傾斜,標志著"國家、社會與個人利益并重"的刑事審判價值取向產生。刑事政策在關注新的刑事審判價值取向產生的同時,更關注對"被犯罪人所破壞社會關系的修復和社會管理制度的創新,切實重視源頭預防犯罪"的理念探究,"國家、社會與個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價值理念得到了完美彰顯。并在法治社會的狀態下,與刑事審判價值取向達到了日月生輝、相得益彰的境界。

 

 我國改革開放以后,面對突然飆升、長期居高不下的刑事發案率,一度,我國從國家本位觀出發,更加倚重"嚴厲打擊、高壓態勢"的刑事政策。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只是懲辦的一面被突出、被強化,寬大的一面卻被忽視、被弱化。由此造成犯罪非但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引發刑事發案率持續、大幅上升,再犯率高,上訪劇增的社會局面。社會形勢、治安形勢的重大變化,必然呼喚社會管理、刑事政策與時俱進地發展創新。如果我國對刑事犯罪仍然過于倚重懲辦、從嚴的一面,"一手硬一手軟",重打擊而輕預防、重懲治而輕矛盾化解、重治標而輕治本,勢必難以有效治理犯罪,實現社會治安形勢的根本好轉;既難以更好地服務經濟發展,也無法有利地促進社會和諧。黨和國家在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刑罰對于懲治和預防犯罪作用的同時,理性認識到刑罰作用的有限性,乃至其"副作用"。黨和國家在對社會形勢、犯罪現象與刑罰功能進行重新認識的基礎上,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地提出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社會與個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價值理念。我國的執政理念、立法理念、司法理念、執法理念、守法理念只有與時俱進地予以更新、轉變、統一到"國家、社會與個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價值理念上,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三、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

 

我國由于受到左的思想和前蘇聯法律觀的影響,對于刑事審判價值取向都是以國家本位觀念為主宰,刑事審判只是維護國家政權的工具。隨著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發展,中共十六大把"依法治國、建設和諧社會"確定為治國方略,并明確提出了政治生活中人權保障問題。這些重大的改革和變化,反映了我國的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已經從國家本位主義轉變到強調和肯定法的社會屬性方面,并確立了人權保障原則。但由于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國家本位的價值觀根深蒂固,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出現了偏差,重國家輕個人,重打擊輕保護,重控告輕辯護,重實體輕程序等,明顯的價值取向就是國家本位,而忽視了市民社會和個人權利的存在(6)。

 

 我國對市民社會的利益和個人的權利缺少應有的重視,只強調國家權力決定社會和個人,導致了權利意識的淡漠和法治精神的缺失。刑事審判中的獨立、平等和權利被忽視,以至陳獨秀早就指出,義務本位和權利本位的價值觀損壞了個人獨立自尊的人格,窒礙了個人意見的自由,剝奪了個人法律上平等的權利(7)。

 

 現代法治國家更是重視市民社會的作用,并提出了善治的社會目標。按照這一目標,政府將更多地與公民對公共生活進行合作管理,確立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的意義上說,進一步法制化的進程(8)。善治的過程就是國家的權力向社會回歸,以還政于民的過程,并且是以政府的法制化為基礎的,它有賴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應該要拋棄一元化的價值取向,體現"國家、社會與個人利益并重"的刑事政策價值理念。

 

(一)刑事審判的基本價值取向:懲罰犯罪與保障被害人權益并重。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指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刑事審判的基本價值取向就是通過懲罰犯罪,實現預防犯罪(9)。

 

但是,在這種價值取向下,國家和罪犯作為相互對立的兩極成為詮釋刑事審判的著眼點和中心,被害人自然成為刑事審判的盲區。在現代法治社會,被告人不再是刑事訴訟的客體,擁有著對抗國家追訴的諸多權利保障;但與此同時被害人的權利卻不斷萎縮,更多只是作為國家指控犯罪的依據,這造成了對被告人與被害人的保護嚴重失衡。在刑事訴訟活動終結后,國家將注意力集中在對罪犯的矯正上,而在道義上更應受到同情的被害人卻往往遭受冷落。單一"懲罰犯罪"的價值取向顯然缺乏正當性,在這樣單一價值取向指導下,刑事審判變成制造新的社會矛盾的平臺。

 

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具有鮮明的對抗色彩的涉及個人自由與生命的利益沖突--懲罰犯罪,是否同樣可以進行利益衡量,日本的西原春夫教授經過實證分析以后,得出了肯定的回答(10)。筆者認為,就我國的刑事審判而言,同樣存在利益衡量的制度根基。

 

刑事審判一般指涉三方面的利益:一是以社會安全和法律秩序的維護為內容的一般社會利益;二是作為被追究對象--被告人的利益;三是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和裁判結論直接影響的被害人利益。三方面利益雖然不是處于同等的平行關系狀態,但社會利益和被害人利益往往結合成為被告人利益的對立面,相互之間形成一種極具有對抗性和情緒化的利益甚至價值沖突。即使被害人無法或者沒有直接參與訴訟,社會作為強者因防衛的需要承擔著與作為弱者的被告人進行對抗的責任,同樣存在著利益的衡量問題(11)。

 

刑事審判經驗告訴我們:我們在刑事裁判領域從未停止或放棄過利益衡量,只不過衡量的結果基本有利于社會利益,忽視對個體利益的尊重和保護,基本屬于"一邊倒"式的利益保護傾向。當然,在涉及平等主體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因人身侵害產生的利益平衡時,已經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將賠償確定為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法定事由。因此,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在懲罰犯罪的同時,要理性衡量刑事審判涉及的不同利益;在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同時,重視維護被害人權益,切實傾聽、尊重、實現被害人的合理訴求,實現對被告人與被害人保護的有機統一(12)。刑事審判的基本價值取向不能單純僅僅是"懲罰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的基本價值取向應是刑事審判不可或缺的基本價值取向。

 

自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以來,隨著新的法學理論的興起和廣泛流傳,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有了全新的視角和認知。國家通過刑事審判,建立起一個由被告人、被害人和司法機關三方參與的對話機制,用于相互溝通、交流、對話、協商,并對被告人、被害人和國家利益進行權衡,作出調整。只有這樣,刑事審判才能成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平等自愿解決糾紛,從根本上化解相互之間矛盾恩怨"的平臺;才能成為"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司法制度,實踐被害人理論和恢復性司法等全新法律理論"的最佳場所(13)。從我國當前的實際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出發,刑事審判的基本價值取向要求"懲罰犯罪""保障被害人權益"并重。只有堅持這一基本價值取向,才能通過刑事審判最大限度地緩和以至化解被犯罪行為所激化的矛盾,最大限度地修復被犯罪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最大限度的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刑事審判的最終價值取向:保障人權與保護社會并重。

 

  人權是以人的"存在"為根基的權利。隨著道德進步,人類認識到人生活在社會中不應僅把他人當作實現自己目的的工具,更不能把他人作為純自然的掠奪的、征服的客體,人應當相互尊重,尊重對方是人;作為此人也應當相互盡義務,以保障他人作為人的存在。人權作為權利及其規則、原則,可用來評價國家主權行為倫理價值的標準,如果國家主權未盡保護人權之職或竟侵犯人權,人權就作為裁判其行為倫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標準(14)。

 

中國法律中注入人權這一全新的價值是從1902年清廷的變法上諭開始的。由于內亂與外患,人權的保障主要是存在于沒有實效的法律中。1949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府成立,使中國擺脫了百年的內亂與外患,為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但由于中國社會與觀念本身發生了重大的轉折,法律傳統由西方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轉向東方的蘇聯的新的傳統。然而,這一法律傳統是以政治工具主義的法律觀與法律實踐見長,中國進入對外封閉和階級斗爭為綱的時代。國內主流思潮強調人權是以抽象的資產階級人性論為基礎的,談論人權就是站在資產階級立場上向人民爭權利,法律以"公民權"替代人權,人權問題的研究被禁錮。人權問題解禁萌芽于1989年,真正取得正當性是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政府于199810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莊重聲明:實現人權是全人類的共同理想,也是中國政府為之努力的目標,尊重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并與本國具體情況相結合。

 

刑事審判涉及的人權問題是多方面的,不僅要尊重和保護被告人的人權,還要尊重和保護被害人的人權,更要尊重和保護證人等刑事訴訟參與人的人權。刑事審判是國家主權的重要體現,國際社會上形成了基本的人權法律文件--國際人權法,且聯合國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公約》業已生效,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將受到它的審判和制裁,國際社會干預國內人權問題就有了裁判主體。因此,我國刑事審判的價值取向必須以與時俱進的精神,予以調整。刑事審判專政的機能正在逐步為保護社會、保障人權的雙重機能所取代。在和諧社會里,刑事審判已不再僅僅是專政的工具,而是社會矛盾的化解器、社會關系的調解器。刑事審判不僅可以通過懲罰犯罪、修復被犯罪行為扭曲了的社會關系、消除由于犯罪行為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來保護人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而且保護公民不受刑罰的恣意侵害、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罰處罰,即使是對犯罪人進行懲罰,也維護其應有的權益,使其所受到的懲罰與其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相適應,保證其免受不公正的懲罰(15)。刑事審判專政工具論的弱化,人權保障理念的確立,"保障人權與保護社會并重"的價值取向才能成為刑事審判的最終追求。

 

 

參考文獻:

 

1[]范伯格、王守昌等譯:《自由、權利和社會正義》,貴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大谷實:《刑事政策學》,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楊春洗、高銘暄、馬克昌、余叔通:《刑事法學大辭書》,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4)張軍:《刑事審判理論研究的方向、目標、重點和方法》,載《人民司法》,總第586期,2009年第23期;《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解與適用》,載《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實務手冊》,京內資準字2010-LY0017號。

 

5[]馬克斯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張乃根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

 

6)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頁。

 

7)公丕祥:《法律文化的沖突與融合》,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頁。

 

8)俞可平:《治理與善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頁。

 

9[]貝卡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頁。

 

10[]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與哲學》,顧肖榮等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62頁。

 

11)龍宗智:《相對合理主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頁。

 

12)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釋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頁。

 

1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1213日公布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

 

14)周永坤:《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4頁。

 

15)江必新:《寬嚴相濟--新時期我國刑事政策之理性抉擇》,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21期,第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