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私家車的普及,車輛保險成為熱點,車輛發生損壞后的定損也日益引人關注。本文從一則實例來關注一下推定全損的處理結果。

 

宋某于20062月花355100元購置了蘇D/**726號車。20111月,宋某為該車在人保常州公司處投保車損險355100元;特別約定,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以雙方商定后進行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從賠款中扣除。保險條款約定了折舊計算方法。20118月,楊某駕駛蘇D/**726號車在杭州繞城東線追尾撞上同向行駛的王某駕駛的大貨車,車輛受損。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繞城公路大隊認定蘇D/**726號車駕駛員楊某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宋某向人保常州公司報案,人保常州公司認為該車輛的維修價值大于其實際價值,應該按照現在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再扣除殘值或將損壞車輛歸保險公司,宋某不同意,引起糾紛。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不管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也不管鑒定下來損失金額為多少,賠償金額均不會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蘇D/**726號車損失以其發生事故時按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的實際價值來確定,實際價值為355100元×(1-66×0.6%=214480.4元。因蘇D/**726號車系按推定全損處理,并非實際全損,人保常州公司要求再扣除殘值或將損壞車輛歸保險公司的意見于法無據,法院未予以認可。最終法院判決人保常州公司按車輛折舊計算的實際價值進行賠付,但無須扣除殘值或將殘車歸保險公司。

 

本案在處理保險車輛賠償上并未按一般全損的處理程序進行,即賠償金額等于車輛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或由保險公司收回殘車。

 

首先了解下何謂保險車輛損失,保險車輛的損失分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全部損失又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推定全損是相對于實際全損而言,推定全損是對保險車輛損失的一種擬制,比較抽象,且目前法律規定也不夠明確。但車輛推定全損的法律后果卻是審判實踐無法回避的問題。

 

推定全損是指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受損車輛殘值,加上施救、整理、修復的費用之和超過其實際價值時,視為已經全損。推定全損是實際全損的對稱,保險車輛受損后并未完全喪失,是可以修復的,但所花的費用將超過獲救后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因此得不償失。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放棄努力,給予被保險人以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的賠償即為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主要特征。首先,推定全損以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部分損失,但實際全損尚未形成為前提。若實際全損已經發生,或部分損失尚未發生,均不適用推定全損。其次,發生保險事故后,經采取措施雖可以修復,但因此付出的代價超過實際價值,得不償失。

 

車輛投保后按保險條款約定計算的實際價值只是一個理論上的價值,而非真實的現實價值。事實上,同一輛車給不同的人使用,用得多或少,是否注重保養等,其折舊程度肯定有所不同,而按保險條款計算的實際價值卻完全一樣。這樣就存在司法實踐中對不同的人適用同樣的處理結果,對這些使用車輛情況不同的人而言相對不公平。但既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又接受了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計算方法,就視為已接受并包容了這種不公平。這也是本案中車輛的實際價值按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計算而得的理論依據,其法律依據就是契約自由原則。

 

推定全損并非真正的全損,所謂殘車是可以修好,考慮到節儉和與舊車的感情因素,所以雖然殘車修理成本高于上述折舊計算的實際價值,但車主很可能還想把它修好并繼續使用。如果仍然按一般全損的處理程序,由保險公司扣除殘值或收回殘車,對車主而言并不公平也不合情理。這也是本案中沒有支持保險公司要求扣除殘值或收回殘車的理由。

 

但如何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呢?如果保險公司一定要主張計算殘值或收回損壞的車輛,則保險公司必須首先放棄按保險條款中雙方約定的折舊計算方法確定車輛實際價值的權利,然后對被推定全損的車輛完好時的實際價值申請進行鑒定。保險公司按鑒定下來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這時就可要求收回殘車或扣除殘值。但如果這樣,保險公司就承受了一定風險,即當鑒定下來的車輛實際價值高于按條款約定折舊計算的實際價值時,保險公司就必須支付該鑒定確定的實際價值,而收回的殘值或殘車價值可能抵不過多付出的價值。

 

雖然推定全損是從實際全損演變而來,但從本案的處理結果來看,車輛推定全損與實際全損的效果并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