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實踐中,我國的民事送達制度還存在諸多的問題,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瑕疵送達,已經成為影響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最大難點。本文具體分析了審判實踐中送達的主要問題,對新時期新型送達方式進行必要的探索。

 

關鍵詞:送達方式  難點  改革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送達作為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貫穿著民事訴訟的始終,因此,確立科學合理的送達機制,對于保證程序公正和訴訟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民事送達制度還存在諸多的問題,送而難達、送而不達、瑕疵送達,已經成為影響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最大難點。同時,由于送達的不規范帶來的送達效力的爭議也給審判工作增加了難度,很容易造成新的矛盾激化。現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對現行的民事送達方式作以下分析與思考。

 

一、我國民事送達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種類比較齊全,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移交送達、公告送達以及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等等。但是,上述有關送達方式與民事訴訟法的許多規定一樣,帶著很強的計劃經濟的色彩,在當事人的居所穩定、流動性不大、案件較少的情況下,這些規定的可操作性很強,也符合訴訟的需要。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不太靈活,送達程序過于嚴格、苛刻,顯示出了較大的局限性,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順利進行,送達法律文書的困難成為長期困擾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問題,影響了人民法院所追求的"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亟待進行完善。

 

二、審判實踐中的主要問題

 

1、直接送達越來越難。客觀上,我國流動人口日益增加,人們活動范圍日益擴大;主觀上,有的受送達人故意躲避或拒絕簽收法律文書,使及時準確的直接送達越來越難。除此,還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①法律對送達地點規定不夠靈活。以當事人的住所地為送達地的立法模式下,一旦受送達人地址不詳或住所地改變則送達無法完成。②當事人故意逃避使法律文書難以送達。有不少當事人不愿接受法律文書,得知法院文書的送達即使在家也不開門,不與法官見面。③有的當事人工作單位不固定,不容易尋找當事人,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往往找不到人。④法律對簽收人的范圍規定過窄。實踐中當事人往往為逃避送達而事先離開其住所,而其他人的簽收在法律上又沒有法律效力,造成事實上的送達效率不高。

 

2、留置送達的要求過于苛刻。對于留置送達,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很嚴格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訴訟文書的,法院送達人員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再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才能視為送達。簡而言之,就是必須要有見證人,而且留置地點也必須是受送達人的住所。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單位或者基層組織的有關人員由于種種原因,往往對此不予理睬,拒絕在有關回證上簽名作證。也有的基層組織或者單位對外出的人員拒絕出示任何有關證明等等。這些都不利于司法行為的進行。

 

 3、公告送達過于隨意、單一。 公告送達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送達,因此,公告送達必須慎用。實踐中,公告送達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公告送達過于隨意。據統計,公告送達案件中離婚、借貸、賠償案件占較大比例,部分法官只是程序性的向被送達人郵寄訴訟文書,在郵件被退回后,不經直接送達和調查核實被送達人是否確實下落不明,甚至不經郵寄送達,僅憑當事人一面之詞,就直接簡單的采用公告的形式向被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第二、刊登報紙過于單一、刊登費用過高。法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實踐中,由于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受地域的限制,通常情況下,法院均要求當事人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根據上級法院要求,所有的公告必須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不僅在半月之后才能見報,而且普通民商事案件開庭、判決兩次費用高達560元,破產類案件一般需要刊登三次公告,所需費用高達1800元,如加急、超字則需加收公告費,這樣勢必加重當事人的負擔。

 

4、郵寄送達過于形式,缺乏可靠性。近年來,各地法院多以"法院專遞"的形式向受送達人郵寄訴訟文書,該項送達方式在實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未按規定簽收郵件。按規定特快專遞一般應由被送達人本人簽收,并注明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寫明簽收郵件的時間,本人確實無法簽收的,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屬代為簽收,代收郵件時必須注明代收人與收件人的關系,并注明身份證號碼。實踐中,郵局工作人員僅讓收件人或代收人簽名,未標注簽收郵件的時間和代收人與收件人的關系,導致送達時間和送達效力無法確定。第二、郵件退回率高,退回時間過長。因原告起訴時大多不能提供被告的工作單位,起訴狀中只填寫被告的家庭住址,而多數被告白天家中無人,只有晚上才能送達,郵遞人員晚上早已下班,通常情況下,郵遞人員白天投遞幾次收件人家中無人,或收件人拒收郵件,即將專遞貼上"查無此人""拒收"退回法院。

 

5、委托送達形同虛設。在司法實踐中,委托送達最大的問題是受委托法院既不送達,也不給予任何回音,送達不送達無關緊要,從而不愿意花時間、精力去辦理委托事項,同時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一些法院不愿意辦理委托送達案件,認為既不能為本院取得經濟效益,相反還要代為付出人力、財力去送達,"得不償失",從而對委托送達函不問不理,嚴重影響了法律文書的送達和案件的審理。

 

三、對新型送達方式的探索

 

隨著生產力的飛速發展和科技的巨大進步,我國原有的送達方式已不能適應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不能滿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目前,由于科技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話、傳真、計算機網絡已日益普及,采用現代化送達方式已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司法實踐已在部分領域進行了有益嘗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指出:"其他適當方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包括受送達人的專門網址)等送達試。通過以上方式送達的,應確認受送達人確已收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2009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法釋〔20092號)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以下對幾種新型送達方式作簡要分析。

 

1、電話送達。電話送達的成本低、效率高,但其缺點是無法留下書面的送達證明。在實踐中,也有人提出兩個解決辦法:一是電話錄音,可以完整記錄通話內容,然后制作書面筆錄,內容包括通知人,受話人,撥出電話和受話電話的號碼,通話的時間、內容等,由兩個以上的證明人簽字,然后和其他訴訟材料一起歸檔;二是發送短信,以短信形式把送達和回復的內容固定下來,以備核查。但是實踐中還是存在著較多的問題,比如有的當事人收到短信后不回復,還有的干脆換掉手機號,或以假的身份騙取手機號,致使當事人身份無法確認等等,當然隨著3G技術的不斷發展,可視電話的使用會解決到以上的問題,同步保存的音像資料也可用來存檔備查,這都給法院事后證明電話送達的合法提供了必要的技術空間。因此,電話送達不失為未來民事送達制度的選擇之一。

 

2、傳真送達。傳真現已經成為使用最為廣泛的通信工具之一。但是利用傳真送達法律手續,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一些當事人利用傳真傳送不真實委托書或信息,也有的在送達回執上故意讓別人代簽,事后又不予認可,惡意拖延訴訟等。實踐中,對于利用傳真送達的證明問題,可以將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一起傳真給受送達人,受送達人在獲悉訴訟文書內容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字蓋章,然后再將送達回證傳回給送達人,在電話詢問受送達人是否收到訴訟文書后,將電話錄音作為送達證明。

 

3、電子郵件和電子公告送達。所謂電子郵件送達,是指通過互聯網的鏈接,在法院系統和當事人各自的計算機之間送達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的特定訴訟文書。電子公告送達,則是指法院在特定的網絡平臺上,向社會公眾發布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的訴訟文書,經過法定期間,即視為送達。法院通過Internet以電子郵件和電子公告方式送達法院文書是一種嘗試,在司法實踐中也已經逐漸顯示出其低成本、高效率的優越性。但該送達方式的運用也存在著一定缺陷。①安全缺陷。網絡最大的隱患是黑客。電郵送達借助網絡,如果黑客非法侵入電子信箱,篡改、偽造法律文書,冒用人民法院名義發送訴訟文書,或者冒用當事人名義回復文書,將給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審理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電郵送達在技術上隱藏著極大的不安全性。實施電郵送達,對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有一定的技術保障。②操作缺陷。一是送達回證的取得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在電郵送達中,法院和受送達人之間沒有面對面接觸,如何確認法院已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并取得送達回證,這就成了操作上的一個難題。二是如何確定被告已收悉郵件。送達的目的之一是保證被告得到充分通知,這是法院開展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前提。否則,法院不能進行正常審理。因此,采用電郵送達時,被告郵箱的真實與否,文件是否送達到被告郵箱,以及被告是否閱讀并知悉了所送達文件的內容,在法律認定上都有一定困難。三是哪些文書可以電郵送達。是否所有的訴訟文書都可以通過電郵送達?特別是對于開庭傳票,依民事訴訟法,如果原告缺席,視為撤訴;如果被告缺席,則可以缺席判決。一般而言,由于電子送達的只是數字信號,目前只適宜送達傳票、通知、公告等法律文書,而不適宜送達判決書。因為判決書通常當事人需要長期保存,在申請執行時又需要出示原件,這都給實際工作增加了一些困難,相信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這些問題會得到很好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