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建設的核心在于法治文化的養成。法治文化作為社會主文化之一,是形成法治秩序、推進法治建設的前提,法治的發展反過來也會促進法治文化的進一步弘揚。本文旨在分析法治文化建設的作用、可能性與存在的問題,探索法治文化構建的社會化路徑。

 

一、法治文化建設的作用

 

法治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以及由此產生的與法律活動相關的器物的全部內容。法治文化是一定社會主文化的組成部分和表現形式。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是江蘇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并向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階段,也是深化法治江蘇建設的重要時期。推進江蘇法治文化建設,是一個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時代性的課題。法治文化的建設與完善,正在和將會推動對江蘇的法治化進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具有教化調控的作用。文化影響意識,意識支配行為,建設法治社會,需要內在的思想認同和文化理念支撐。文化的本意是"以文教化",表示對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養,法治文化建設也應當是"化人""人化"相結合的過程。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產生強烈的方向引導、規范調整作用,使人們盡可能地依法作為。同時,法治文化也表現出與道德文化類似的自我約束,從內心深處為人們的行為模式奠定基調、確定方向。

 

2.具有補救與完善的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根據中國現階段的國情,引導公民按照法治理念和精神,對社會、經濟生活作出文化判斷。當出現立法空白、立法沖突時,法治文化所蘊涵的文化判斷力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制度安排的不足,其所包含的內在精神、基本理念,就可以為個體行為和社會生活提供指導,解決社會矛盾沖突。

 

3.具有推動社會和諧的作用。法治的目的是要確保社會公平正義,和諧社會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決沖突,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所以他們在目標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任何社會建設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環境中進行,和諧社會建設也離不開它必要的文化基礎,法治文化是社會主義文化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基礎之一。

 

二、法治文化建設社會化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使之成為一項不可動搖的憲法原則和制度。但是如何實現法治,建設法治國家,仍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命題。

 

人的社會化是樹立公民法治觀念,實現法治的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和途徑。社會化的內容包羅萬象,目的是要為社會塑造一個合格的社會成員。通過法治文化的理論發展和實踐可以看出,把法治文化融入到人的社會化過程中是可能的,完全可以為社會培養出具有法治意識的公民,這不僅有助于推動社會化理論的發展,也有助于推動法治文化的發展。

 

(一)社會化的概念

 

"社會學中所講的社會化主要是指人的社會化。人的社會化是一個人學習社會的文化,增加自己的社會性,由生物人變為社會人的過程。" 人的社會化的基本內容有:"學習生活的基本技能,學習謀生的基本技能,學習社會行為規范,明確生活目標,培養社會角色"。 簡而言之,社會化要求人們活到老、學到老,在不斷的學習中完善自我,增加人的社會屬性。

 

(二)法治文化建設社會化的可能性

 

人之所以能夠被社會化,是由人類個體自身的意識潛能和人類獨有的文化決定的。之所以能夠把法治文化溶入人的社會化過程中,是因為法治文化早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在世界范圍內法治已成趨勢的情況下,把法治文化通過社會化的過程加以傳播是可能的。

 

1.人的主觀能動性是社會化成功的前提條件

 

 人的主觀能動性,是人類特有的能力與活動,為人的社會化提供了客觀條件。人腦是自然界發展水平最高也最為完善的信息加工系統,它不僅使人可以學習語言、積累知識,而且使人具有抽象思維能力,使人在既有知識與經驗的基礎上創造全新的知識,使人在適應周圍環境的過程中成為一個具有社會化特征的人。

 

2.法治文化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為社會化提供了條件

 

法治文化包含于法律文化,在我國一般都籠統稱作法律文化,但嚴格說來,法律文化與法治文化還是有區別的。我國的法律文化源遠流長,而我國法治文化的長足發展卻是在現代。1978年全國開展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大討論,沖破了"兩個凡是"和個人崇拜的長期禁錮,迎來了思想文化的大解放。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法律文化發展迎來了第一個活躍期。隨后開展的"人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討論,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法律思想逐步得以確立,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得以出臺。1992年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后,市場經濟所要求的自由、公平、競爭等內容要求法律與之想適應,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法制經濟。在這些因素的推動下,圍繞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立法活動全面展開,先后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基本法律,同時仍大量引進和介紹國外的法學思想理論,以自由、平等和權利為內核的法律價值觀念逐步流傳開來。到了1997年,我國首次明確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治國的基本方略,并對依法治國與法制發展戰略作了精辟闡述。在此影響下,我國的法治文化和法治實踐又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對民主與法治、法治形態與發展、法治與德治、司法改革、法治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理論和實踐一定成果。社會主義的法治文化在不長的發展時間里,取得了這些成就,為法治文化的社會化提供了理論和實踐上的條件,但我國的法治文化的發展仍然需要經過一個比較漫長的時間,需要通過法治文化的不斷社會化來慢慢影響人們的觀念,直至人們信仰法治。

 

(三)法治文化建設社會化的必要性

 

法治建設,文化先行。沒有法治文化的繁榮,就沒有法治社會的形成。法律理念、法治信仰不僅僅是法律精英的內在要求,更應當成為社會全體的共同價值取向。法治文化的社會化因此成為法治文化發展的必由之路。但現實與經驗告訴我們,法治文化的社會化存在諸多問題,且不可能一蹴而就。以江蘇為例,"我省法治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盼還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全社會法治意識還有待于進一步增強,地方立法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嚴格、規范、公正、廉潔、文明、理性的執法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仍然是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法治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 深化法治江蘇建設,全面提高依法治省水平,尤其是提高法治文化的社會化水平,仍然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復雜工程。

 

三、當前法治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法治文化傳統的缺失。中國傳統社會強調德治與禮治,而德治與禮治在本質上是人治。"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法律制裁尺度以階級劃分,存在著重刑輕民的現象,刑事法律制度相對發達,民商事法律制度較為粗陋。這些不利因素都阻礙著法治文化的孕育和成長,公平、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律理念難以形成。

 

2、法律的權威作用受到挑戰。法律的終局裁決性受到影響,定紛止爭的效能有所降低。突出表現在普通民眾對法院、行政機關的裁決有異議時,越來越多的選擇上訪而非上訴、申訴等途徑表達訴求,而不管其要求是否在法理與情理上站得住腳。這種"信訪不信法"、通過非法律途徑獲得利益滿足的現象,一方面可能會鼓勵無理上訪者前赴后繼,更為重要的是,法律裁決的紙上效果與現實利益的非法獲取之間存在著極大沖突,使得法治落入尷尬的境地,法律的權威受到貶損。

 

3、法律人內部的沖突。法院、檢察院、法律院校與律師事務所等法律主體之間甚至系統內部之間在對法治文化的內涵及構建等方面有共識,更有差異,相互之間更多表現地表現為各自為戰,缺乏機制上的溝通協調。就法律人個體來說,法官、檢察官、法律學者、律師等作為法律共同體的典型代表,因其所處位置不同,對法律、法治理念的傾向性理解與認識往往也有所不同。檢察官強調依法公訴,律師追求當事人權益的最大化,法律學者喜歡探究問題背后的法理,而法官更注重利益衡平與價值考量,追求價值目標的不同導致法治理念的差異,對個案及其背后的法律理念乃至法治文化的理解往往不一致,突出表現在對許霆案、吳英案等個案的理解上。主體、個體之間的認識差異、缺乏協調,導致法治理念產生差異甚至沖突,難以形成一種穩定、統一的法治文化。

 

4、法治文化宣傳形式的單一,未形成系統性。法治文化宣傳主要依靠法制宣傳、法律咨詢、法制講座等方式,并且側重于法律法規條文的宣傳,普法宣傳手段單一流于形式,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

 

四、法治文化建設社會化過程的具體途徑

 

文化的沉淀與創新需要人的主觀能動性,不論何種途徑去解決法治文化建設過程中的困擾,最終都離不開法治文化的社會化。

 

既然法治文化對于法治建設有著如此關鍵的作用,那么針對目前的法治建設現狀,如何才能推進我國法治文化建設?雖然法治社會并不能通過簡單的法律移植一蹴而就,"制度是實踐的結果,而非設計的結果",文化更是一個民族的生活形態,法治文化的形成顯然也不在一朝一夕之間,但這并不代表我們在法治建設的過程,對于法治文化只能消極等待而無所作為。后進法治國家的法治經驗告訴我們,在法治建設過程,政府和民眾對于法治文化的社會化大有可為之處。"大眾傳媒,正規的法律教育和各種非正規的法律教育,高層次的法律研究,法律實踐活動的信息傳播、散播、反饋等,在法律文化的社會化過程,都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筆者以為,我們可以從法治文化的主體著力培養法治文化,促使法治文化社會化。

 

1.法律人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法律人應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以化解社會矛盾為抓手,以公正廉潔司法為重點,以捍衛法律尊嚴為使命,將"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核心價值觀轉化為內心準則,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法律人無論身處何位,身居何職,均應有著共同的法律信仰與法律理念。唯此,才能逐步培育出穩定而有生命力的法治文化。

 

2.政府必須具有依法行政的理念。  

 

今年3月下旬,省委書記羅志軍在深化法治江蘇建設大會上強調,"要適應科學發展新要求、人民群眾新期盼,不斷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著力構建法治建設先導區,力爭使法治政府建設水平、法治創建績效位居全國前列"。政府作為法治建設的主要推動者,在法治建設的過程必須著力構建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法治文化價值體系。法治文化的建立不僅僅以法律制度的存在為前提,更為重要的是使法律通過公開透明的司法過程在社會生活發揮作用,讓法律真正融入民眾的社會生活,使得民眾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達至信仰法律。因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就形同虛設"。所以必須進一步強化法治政府的建設,不僅要依法行政,而且還要進一步加強司法體制改革,促進法治價值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3.社會全體法治意識的提高。

 

創新法治文化宣傳手段,努力形成生動活潑、豐富多樣的法治宣傳格局,進一步完善法治文化建設載體,深入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著力提高人民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權的能力,逐步改變"信法不信訪"的現狀。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從而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維護法律尊嚴和法治權威。比如,江蘇去年就舉辦了以"公正、廉潔、和諧"為主題的首屆省級機關法治文化節,開展了江蘇省首屆"十大法治人物""十大法治事件"評比活動,聯合考核命名25"農家書屋法治文化建設示范區",開展了第十九屆全省法制好新聞評選活動, 這些活動可以說是法治宣傳的創舉,有利于提高全省人民的法治意識。

 

4.重視法律人隊伍的建設。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人對于法治社會的建設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人能夠產生法律知識,促進法律形式理性化,促使法治社會不斷向前發展同時作為法治的積極實施者保障各種建構起來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生活有效的運作、形成的法治理念在社會現實生活傳播。前者為法治建設提供各種理論基礎,保證法治社會,"有法可依",后者將法治理念在社會傳播,將"書本上的法律"轉換為"實踐中的法律",保障現實中的"有法必依"。另外,法律人是法治文化的承載者傳播者,法律人對于民眾法律信仰的樹立有著不可替代的導向作用。法律人對法律的信仰程度直接決定著民眾對法律的信仰程度,因為"信仰機制的實質在于,人們與其說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寧說是相信法律被廣泛信奉的事實狀態,或者說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為此,必須加強法律人隊伍的建設。

 

5.加強對法治文化理論的研究。   

 

中國的法治建設長期以來側重制度層面,奉西方法律制度為圭臬,大規模移植西方法律,而忽視文化層面的更新,忽視對本土法治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導致法律與文化脫節,最終致使建構起來的法律制度無法正常運作,有法不依的情況到處可見。法律學者、法律院校包括政法機關應加強對宏觀經濟形勢、社情民意的分析研判,及時收集、歸納、整理推進法治江蘇建設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圍繞法治文化深入開展調研、理論研究,逐步完善法治文化的理論架構。

 

四、結語

 

"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其文化,法治文化的力量,無形而有質,持久而彌新。正是法治文化所蘊含的價值認同,才使社會共同體選擇和信仰法律和法治。但由于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特殊性和傳統文化的影響,法律制度先行并漸趨完善,法治文化尚未受到足夠重視,法治文化的土壤仍顯貧瘠。今后我們應將更多的力量、更大的精力投入在法治文化的培育中。唯有此,法治大廈才能有牢固之根基,法治社會才能真正形成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