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社會的縮影,從中可以窺見人生。人生如戲,法槌、法袍與假發便是演戲的道具,法庭便是演戲的舞臺,兩造各就各位,分飾角色,慷慨陳詞,聲情并茂,法官居中危坐,旁觀者清,察言觀色,持兩用中,一旦帷幕拉開,演員粉末登場,舞臺上就演繹一出出充滿悲歡離合、愛恨情仇的人間悲喜劇,其人物血肉豐滿,個性鮮明,其事件跌宕起伏,扣人心弦,其情節錯綜復雜,撲朔迷離......但真假是非、善惡美丑,終將昭然于落幕之時,正義也必將大行天下。戲亦如人生,法律為我們提供人生舞臺上的游戲規則,但法律人不僅遵守游戲規則,還參與推動游戲規則的制定,他既演戲又看戲,既入戲也出戲,怎能沒有既”入乎其內”,又”出乎其外”的游戲精神呢?

 

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敲擊聲,審判長宣布”現在開庭”,法院案件的開庭審理正式開始,莊嚴的法庭在審判長的精心準備、統籌安排、指揮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告判決等有條不紊的進行著。

 

開庭審理好似在舞臺上演戲,法官是這臺戲的主角,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配角,在法官的指揮和帶動下,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按照法定程序、步驟,把案件的事實逐一展現出來,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法官查清了案件的事實,最終根據法律的規定作出裁判。但是,開庭審理又不同于演戲,法官擔任的不僅僅是主角,他還是該戲的編劇、導演、策劃等,法官主持的開庭審理不是為了博取旁聽者的喝彩,而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因此開庭審理與舞臺演戲有相同和相通之處,但也有不同之處。

 

作為法官如何把開庭審理這”戲”演好,出頭彩,必須深刻理解開庭審理的含義,認真學習好三大訴訟法,準確把握好開庭審理的程序和形式,也就是演戲的套路、程式等,由外及內,由表及里地循序推進庭審、盡最大可能地把開庭審理這臺”戲”演好。

 

何謂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民事、行政、刑事)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是訴訟的中心環節,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訴訟手段,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和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最集中、最重要的階段。

 

開庭審理時,所有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都必須到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圍繞著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進行訴訟活動。

 

開庭審理按繁簡程度可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按審級可分一審,二審,再審,還有特定的刑事死刑復核審。

 

開庭審理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開庭審理必須采取法庭審理的形式,在訴訟程序中,一般而言法庭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對案件爭議進行審理的審判組織,在簡易程序中專指獨任審判員,在普通程序中專指對具體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合議庭;二是指用于審判的特定空間,也就是指用于開庭審理的具體場所。既包括各種專門設立于人民法院內的法庭,也包括被人民法院用來審理案件的其他場所,如巡回審判點、影劇院、禮堂和案件發生地的露天廣場等。在普通程序中,開庭審理必須采用法庭審理的方式。

 

二、開庭審理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案件審理以是否公開劃分,可分為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在普通程序中,開庭審理原則上采取公開審理的形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適用不公開審理的形式。根據三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當公開審理。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仍要開庭,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應當公開宣告。

 

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允許記者現場采訪并予以報道。訴訟程序既要求一定的封閉性,保障審判組織獨立審判,同時也要求對社會保持適度的透明性,使訴訟程序接受社會監督,從而防止法官擅斷,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進行,保障裁判的正確作出。

 

三、開庭審理應當采取言詞審理的形式。法庭審理以是否采取言詞的形式分為言詞審理和書面審理。言詞審理是指開庭審理的過程中,人民法院的所有職權行為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均必須以言詞的方式作出。書面審理則與其相反,要求以書面陳述即可生效。言詞審理對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總體而言優于書面審理,雖然我國的三大訴訟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言詞審理的原則,但從普通程序的各項具體的規定來看,言詞審理是客觀存在的。

 

四、開庭審理以直接審理為原則。以審判法官是否直接訊問(詢問)訴訟當事人,法庭審理可分為直接審理和間接審理。直接審理,是指作出判決的法官應直接訊問(詢問)訴訟參加人,從而使法官直接接觸訴訟材料,有利于發現案件真實,因此對于言詞辯論的案件,法官未參與作為判決基礎之辯論的不得參與判決。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如有更換,應更新其程序,當事人須重新陳述以前辯論的要領。在普通程序中,開庭審理應當采取直接審理的方式,從而真正保障當事人的主體性參與權,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通過自己的訴訟行為最終影響訴訟裁決。

 

開庭審理,就是要充分發揮庭審的核實證據、查清事實、辯明是非、分清責任、講明道理、公正裁決之功能,法官如能將據事論理的場所轉變為演戲的舞臺,那該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就爐火純清,得心應手了。

   

法庭是法官進行審理和裁判案件從而解紛止爭的特定場所。在法庭這一特殊的舞臺上,法官的演技即語言素質的高低對于實現審判的公正與效率,維護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嚴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所謂法官的語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語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運用語言進行口語表達的能力。

 

法官的庭審語言,是指法官開庭審理案件時所使用的話,即說話的聲音、腔調、態勢、使用的詞匯等,包括普通話、方言、少數民族語言等。應具備以下特點:服從性、地域性、通用性、法律性、對話行、豐富多樣性。

 

開庭審理時法官的語言要求,首先要合法,其次語言表達音調要平穩,態勢語言要得體,在法庭上的一字一句、一招一式、一言一行,都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0〕54號) 法官行為規范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對開庭審理作了明確規定。

 

出庭時注意的事項規定有:在進入法庭前必須更換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潔和莊重,嚴禁著便裝出庭;合議庭成員出庭的著裝應當保持統一;不得與訴訟各方隨意打招呼,不得與一方有特別親密的言行;嚴禁酒后出庭。

 

庭審中言行的規定有:坐姿端正,杜絕各種不雅動作;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庭審活動無關的事;不得在審判席上吸煙、閑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電話,不得隨意離開審判席;平等對待與庭審活動有關的人員,不與訴訟中的任何一方有親近的表示;禮貌示意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發言;不得用帶有傾向性的語言進行提問,不得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爭吵;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法槌,敲擊法槌的輕重應當以旁聽區能夠聽見為宜。

 

對訴訟各方陳述、辯論時間的分配與控制的規定有: 根據案情和審理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訴訟各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及辯論時間;不得隨意打斷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等的陳述;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發表意見重復或與案件無關的,要適當提醒制止,不得以生硬言辭進行指責。

 

對法庭上使用的語言規定:當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數民族語言。訴訟一方只能講方言的,應當準許;他方表示不通曉的,可以由懂方言的人用普通話進行復述,復述應當準確無誤;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陳述,他方表示不通曉的,應當為其配備翻譯。對當事人在法庭上的異常情況,亦規定了如何處置。

 

由于案件的性質不同,適用的訴訟程序亦不同,開庭審理的法官的態勢語言應該有所不同,要求亦不相同。

 

在刑事案件的庭審中,應突出法官威嚴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對的被告人絕大多數是應當受到譴責的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

 

在民事案件的庭審中,應體現法官居中裁判的立場。民事案件以解決平等主體間的糾紛為目的,法官要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避免當事人的合理懷疑。

 

在行政案件的庭審中,應讓原告感到法官是為他講話的,法庭是他講理的地方。行政訴訟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訴訟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則是平等的。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態度必須嚴格中立,要格外重視保護原告的訴訟權利。

 

在主持調解的時候,法官要保持一種良好的情緒狀態和具有親和力的形象。要促使當事人順利達成和解,法官必須先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與好感,具有一定的親和力,讓他信任你,把主你做。

 

當前開展的”三評查”活動,庭審評查是其中之一。評查和考核一個法官的工作能力,開庭審理是重要的方面。開庭審理的效果如何,從法院內部講是考核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法律效果,從法院外部講是考核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以及社會評價。案件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旁聽群眾通過案件的開庭審理,受到了法律教育,獲取了法律知識,提高了守法意識。與此同時,對法官的庭審能力有了直觀的評價,如同看戲后,對演員的演技進行的評論那樣,好中差便一目了然。因此,提高法官開庭審理的水平,增強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至關重要。俗話說的好:”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法官要想把開庭審理這臺戲演好,就必須苦練基本功,全面認真學習開庭審理的相關知識和規定,深刻理解其內涵,熟練掌握開庭審理的技巧,準確把握開庭審理的主動權和方向,指揮和調動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按照既定的方案,把開庭審理這臺”戲”演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