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目前,民間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個人廣泛存在,票據民間非法買賣市場活躍。以票據貼現為誘惑而引發的詐騙罪等犯罪層出不窮,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便利偵查的手段,有些公安機關會凍結涉案的承兌匯票項下款項,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必會影響票據權利人票據利益的實現。當票據相關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尋求票據權利救濟時,民事法官如何處理與公安機關凍結票據行為的沖突,如何合法的保護票據善意取得人的合法利益?這些均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困惑之處。本文通過對票據本質,無因性的特點,票據流轉方式的分析,對犯罪中票據作用的解析,尋求刑事領域處理與民事票據糾紛審判的兩全之道。

 

 

引言

 

【案例一】甲公司從乙公司處通過交易取得一張承兌匯票后,于匯票到期日前十天前往銀行提示付款。銀行查詢記錄,發現該票據因涉嫌詐騙罪,已被公安機關將該票據下款項凍結,要求銀行停止支付。銀行遂向甲公司出具拒付通知書。甲公司為維護自身利益,向法院提起對乙公司的民事訴訟,理由為因票據被拒絕付款,故向前手乙公司行使追索權,請求乙公司支付票據下款項。

 

【案例二】甲公司將合法取得的票據交給徐某進行貼現,徐某獲得票據后,遲遲不予支付相應價款,甲公司遂向公安部門報案,稱徐某詐騙。公安部門在偵查期間,將該承兌匯票下款項凍結,要求銀行停止支付。乙公司為該票據最后持票人,乙公司向銀行托收遭到拒付。現乙公司起訴要求甲公司對該票據利益的不能實現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民間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個人廣泛存在,票據民間非法買賣市場活躍。以票據貼現為誘惑而引發的詐騙罪等犯罪層出不窮,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采取了一系列便利偵查的手段,有些公安機關會凍結涉案的承兌匯票項下款項,該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必會影響票據權利人票據利益的實現。當票據相關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尋求票據權利救濟時,民事法官如何處理與公安機關凍結票據行為的沖突,如何合法的保護票據善意取得人的合法利益?這些均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困惑之處。

 

一、沖突:刑事領域與票據法領域的碰撞

 

本文探討的問題立足于目前票據民間非法買賣的現實,以及由該非法貼現活動而引發的詐騙罪等犯罪,票據在這些犯罪中僅是獲得款項的載體,并非直接的犯罪對象。在該類犯罪中,票據本身真實可靠,處于快速不斷的交易流轉中。

 

(一)涉票據犯罪的偵查與刑事措施

 

涉及票據的詐騙罪是目前新形勢下產生的犯罪表現形勢,可以說沒有活躍的民間票據非法貼現活動,也就沒有以此為誘餌產生的大量涉案金額巨大的詐騙罪。目前公安實踐中,在此類涉票據犯罪的偵查及所采取的刑事措施與僅以金錢為詐騙直接目標的犯罪,存在共同的手段。

 

1.罪的契機:民間票據買賣

 

當前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經濟體的發展壯大離不開流動資金的充裕,因此,經濟愈發展,經濟實業體對流動資金的需求愈加旺盛。針對經濟體對流動資金的極度渴求,票據以其功能的多重性華麗的登上社會經濟的舞臺。

 

然而國家宏觀調控態度強硬,力度極大,從而導致貨幣政策緊縮,金融市場流動資金緊張。銀行限制其對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業務,企業對資金的極度渴求與國家對資金的強勢控制這對背離的矛盾在現實中越演越烈,最終地下票據"貼現"活動應運而生,有效緩解市場流動資金的不足,地下票據買賣市場目前異常活躍。

 

對于過度活躍的民間票據"貼現"業務而言,買家和賣家之間的矛盾糾紛必然隨著交易的廣泛而接踵而至:前手向后手交易票據后,后手對于扣除貼息后的票據價款遲遲不予兌付;更有部分票據買家將獲得的票據利潤過度用于自身消費,導致資金鏈斷裂,不能清償賒欠的票據款項。犯罪由此而滋生。

 

2.載體:票據在犯罪中的地位

 

在此類型犯罪中,行為人犯罪的目的并非在于票據本身,其通過承諾一定的貼現利率取得承兌匯票后,再行向他人出售承兌匯票,利用支付票據下款項的時間差值,獲得利潤。行為人并未直接得到票據項下款項,而是通過不斷的承兌匯票貼現買賣行為,以獲取承兌匯票的對價作為犯罪的直接目的。

 

具體而言,如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表現為民間票據貼現行為人必須有占有財產的故意,即將通過承兌匯票貼現活動獲得的款項用于自己奢侈消費,并揮霍一空。承兌匯票僅是行為人利用獲得對價的載體。

 

3.沿襲:偵查手段的應用

 

公安部門在偵查詐騙罪等犯罪時,有一貫的行為模式。即為防止犯罪所得的流失,通常會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凍結涉案相關財物,以便犯罪的偵查以及利于將來受害財物的返還。

 

在涉票據的如詐騙罪的案件偵查中,因票據通常已被犯罪嫌疑人流轉出手,但票據項下款項依據在銀行賬戶內。故有些公安部門遂采取一向的手段,前往銀行將涉案承兌匯票項下款項凍結,要求銀行對該承兌匯票停止支付。

 

(二)票據善意取得人的民事訴訟

 

票據法對于票據權利人的權利救濟給予了充分關注,賦予其追索權、票據返還請求權、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等救濟手段,甚至在票據權利實現不能時,還存在民事上的票據損害賠償。當票據利益的相關當事人無法獲得票據利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其必會向法院提起相關民事訴訟。

 

1.無因理論:票據善意取得人訴訟的基礎

 

票據無因性的一般定義為票據行為與票據基礎關系相分離,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票據原因關系的影響,即票據行為只須形式合法便具備法律效力,不受產生票據行為的基礎關系的瑕疵所左右。

 

票據以其流通發揮其在經濟生活中的經濟效益。確定票據的無因性,就可保持票據各行為之間及基礎行為保持效力的獨立,保證票據持有人的權利,促進票據的流通。在經濟生活中,票據流通的環節越多,其發揮的投融資功能越大,越能有效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困境,其票據持有人在交易中獲益亦越大。

 

2.訴訟:票據善意取得人的救濟

 

權利必須得到救濟,訴訟是權利救濟的最后手段。承兌匯票的最后持票人在認為自身系票據善意取得人身份時,便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向票據相關人員尋求利益的救贖。

 

票據項下款項被公安機關凍結,銀行拒絕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無法獲取票據項下款項,其可以依據票據法規定向前手行使追索權,將票據返還于前手,前手重新支付相應對價。

 

某些時候,涉票據犯罪案件的受害人會希望公安機關將該票據作為贓物追繳,返還自己手中。最后持票人不甘于自己利益的受損,便會與受害人(也即失票人)之間至法院做票據利益之爭。

 

3.進退維谷:民事法官的困境

 

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出現涉及刑事案件的因素,就出現了刑民交叉的問題。在案件審理中,孰先孰后,孰重孰輕,便成為民事法官審理中的痛苦問題。票據項下款項被公安機關凍結,其期限有多久?公安機關意欲如何處理該項下款項?票據項下的利益能否得到實現?如果能實現,現階段的拒付能否成立追索權,且遲延實現票據利益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如果不能實現,連綿的追索權案件將產生,但票據利益最后的承擔者由誰決定?這些難決之問題,困擾著民事法官如何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利益。

 

二、解構:探尋票據流轉過程的法理內核

 

涉票據犯罪中票據的處理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票據糾紛之間產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對票據及其流轉過程中票據行為理解產生差異。

 

(一)票據的本質

 

票據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其有著與眾不同的功能和轉移方式。票據所特有的功能和轉移方式,決定著對票據的處理不可等閑視之。

 

1.票據的特殊功能

 

票據是商業社會公認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票據具有匯兌功能、支付功能、信用功能、投融資功能,這些功能致使票據在金融市場逐漸嶄露頭角,并且重要性日益凸顯。票據必須以流通才能發揮并增強其功能表現。在經濟生活中,票據流通的環節越多,其發揮的投融資功能越大,越能有效緩解企業流動資金緊張的困境,其票據持有人在交易中獲益亦越大。

 

2.票據的特殊流轉方式

 

票據的轉移其實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轉移,當票據背書轉讓給第三人,票據上記載的事項可以脫離票據的基礎關系而存在。票據流轉的越多,背書次數越多,票據的支付信用功能發揮越徹底。方便、快捷是票據流通的基礎,若過于執著于基礎關系的審核,將增加交易成本,注意義務,妨礙票據基本功能的實現。

 

3.票據的無因性原則

 

無因性在票據法理論中一直占據有中心地位。各票據法著作普遍承認其為票據行為的重要特征,甚至是最重要特征。 我國票據立法是否確立了無因性原則,學界一直存在爭議。票據法第13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從條文文義理解,可以看做票據行為和票據基礎關系相分離。

 

(二)票據取得的合法方式

 

票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否則票據權利人無法獲得票據利益。

 

1.票據法規定下的一般方式

 

依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合法取得票據必須滿足的條件為:如果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應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匯票權利。但另一方面,如行為人是通過非背書轉讓方式取得票據,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則必須通過票據以外的其他證據證明來源的合法性。

 

在實踐中,行為人之間并不通過背書轉讓票據的情形日趨普遍,直接交付票據在現實中廣泛存在,而關于直接交付票據在票據法中并沒有直接否定其票據權利。

 

2.票據的善意取得

 

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獲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況,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對該條款的反面理解,可以肯定我國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

 

一般而言,滿足以下四個要件才是構成善意取得:受讓人必須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受讓人須依票據法上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受讓人必須處于善意取得票據,受讓人必須付出相應對價取得票據。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獲得票據的行為人,即是對票據的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盡到了審慎注意義務,在交易當時的情境下不可能知道其直接前手存在欺詐等手段取得票據,且對票據記載事項的形式合法性進行了審查,支付合理的對價,滿足票據法有關票據轉讓的規定,該善意且無過失的受讓人即成為了法律意義上的票據善意取得人。

 

(三)不合法行為對票據權利的影響

 

票據權利的享有應當滿足法定條件,我國《票據法》通過例舉方式明確排除了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除此之外的票據取得人均可享有票據權利。

 

從法律條文分析,票據取得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僅限以下三種:一、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獲得票據的。以上述手段非法手段取得的票據的持票人,當然不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其并非合法持票人,無權主張票據上任何權利;二、明知有前列情況,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行為人明知持票人的票據來源不合法,前手采取了欺詐等非法手段獲得票據,仍從該持票人處取得票據,無論是否支付相應合理對價,行為人不享有票據權利;三、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票據的。行為人對票據記載事項的未進行審慎的合理審查,票據本身存在缺陷的,行為人也不可能享有票據權利。

 

(四)票據合法取得的中斷與延續

 

由于票據的無因性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在存在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獲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況,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情形存在時,自此之后的所有票據流轉行為并非當然不產生效力,之后的所有持票人并非均不享有票據權利。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獲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況,出于惡意取得票據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僅限于以該方式取得票據的行為人自身,票據的合法流轉自此中斷。如若后手符合票據善意取得人的構成要件,則票據合法流轉再次延續,惡意取得人的行為不影響善意取得票據后所有后手的票據取得的合法性。

 

三、融合:票據刑民沖突的解決之道

 

刑事領域與民事領域并非水火不容的兩極,法官在目前固有的現實情形下,必須在法律的罅隙內,尋求維護當事人權益的合法合理之途徑。

 

(一)刑事偵查中對涉案票據的應然處置

 

如今,很多公安機關處理詐騙罪中涉案票據時,采取凍結涉案票據的方法。這一凍結行為乃引發目前與民事票據糾紛沖突和矛盾的關鍵因素。

 

從上文分析,票據及其流轉的特性可以看出,票據作為支付和信用工具,現實中應鼓勵流通,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否則票據的特有功能就蕩然無存,經濟生活中的交易的安全與便捷不復存在。而公安機關的凍結行為,卻正是反其道而行之,嚴重影響了交易安全,損害票據存在的功能。

 

票據本身不是行為人犯罪的目標物,行為人只是以高額貼息為誘餌獲得承兌匯票,再通過承兌匯票交易獲取對價。此后,票據如經過合法流轉,票據利益也合法隨之轉移于善意取得人。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對票據利益未合法取得過。公安機關對票據利益的凍結不存在事實基礎,其處理方式損害票據制度存在的基礎。

 

從票據的性質,犯罪的分析,公安機關不應對涉案票據采取任何措施。

 

(二)刑事凍結票據情形下票據追索權的行使

 

雖然筆者以為,公安機關不應對涉案票據采取凍結的措施。但現今司法實踐中,很多公安機關采取了該措施,法院在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又無法對公安機關該行為進行置喙。如何在現實司法環境下處理民事票據糾紛,是民事法官急需思考的。

 

票據法規定票據被銀行拒絕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是基于公安機關對票據的凍結,而導致的銀行拒絕付款,是否符合該法律條文規定的情形,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公安機關對票據的凍結存在不確定性,民事法官無法預知該票據利益最后能否歸于票據善意取得人。為使當事人民事權利得到及時便捷的保護,應對票據善意取得人的追索請求予以支持。如此,即使后手不斷層層向前手追索,最后由出票人承擔票據利益的支付責任,對于出票人而言,并無任何利益上的損害。因為,票據利益從根本上而言就是出票人在銀行預存的款項,最后的票據利益支付責任其實就是由出票人承擔。

 

(三)衡平刑事受害人與民事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沖突

 

1.刑事受害人的救濟選擇

 

在詐騙罪中,受害人即是指把票據交付給犯罪嫌疑人,卻沒有取得相應對價的行為人。對于受害人損失的挽回,受害人存在兩種救濟途徑:一為刑事途徑,有部分當事人在無法回收票據價款的情形下,選擇向公安機關報案,舉報取得票據卻未支付相應價款的后手買家。公安機關會以詐騙罪將后手買家作為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受害人損失的追回由公安機關進行。二為民事途徑,有部分當事人在無法回收票據價款的情形下,選擇采取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救濟,此類人基于的考慮是既然后手都無力支付票據價款,那刑事途徑必然難以取得實質經濟利益的救濟,而票據的流通性質決定其已不斷流轉至他人之手。該部分當事人采取的方法主要通過申請告示催告的方法進行,在無人申報權利的情形下,可通過除權判決獲得票據利益;在存在最后持票人申報權利的情形下,當事人提起票據返還之訴,來獲取票據利益。

 

2.票據與贓物之辯

 

票據不同于一般的有價證劵,票據行為只須形式合法便具備法律效力,不受產生票據行為的基礎關系的瑕疵所左右。現代商業交易的基本要求乃迅速與安全,無因性則促進票據便捷快速的流轉,交易得以更加安全。故實踐中,個人和單位從事票據貼現活動時,票據的流轉均十分迅速,購得承兌匯票后,迅速出手給下家,未獲得票款的票據賣家在報案后,隨即發現票據已經流轉的不知所蹤。

 

對于承兌匯票民間貼現活動引發的案件中,有受害人提出將涉案承兌匯票作為贓物追繳。然而,贓物的含義是指違法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往往通過一些不法商販或以私人轉賣的形式低價出售。承兌匯票在案件中并非非法所得,其承兌匯票相對應的對價才是犯罪分子趨之若鶩的目標。

 

3.受害人的損失救濟

 

在涉及承兌匯票貼現引發案件中的受害者通常為賣出承兌匯票卻未取得相應價款的行為人,其損失的彌補不應從票據善意取得人身上獲取。從刑事層面而言,實踐中很多案件的東窗事發是由于票據貼現的行為人資金鏈斷裂而暴露,因此從此著手追回票據對價的希望十分渺茫,公安機關故只能采取凍結相關承兌匯票的方法。但是受害人不可能因承兌匯票的凍結即獲得票據項下款項,其訴求將遇到票據善意取得抗辯權的強力狙擊,因為票據權利行使以占有票據為前提,一旦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就喪失了票據權利的基礎。

 

固然,受害人的損失的確可能難以彌補,但損失的不可彌補性不應成為法律不能承受之重。

 

結語

 

建立在無因性基礎上的票據以其安全便捷的流通在金融領域卓爾不群,有效的緩解著企業流通資金緊張的困境。票據的信用,投融資功能需求票據的更多流通。在刑事領域,因犯罪偵查的需要而將票據進行凍結,影響票據的流通以及票據善意取得人的利益,乃得不償失之舉,更致民事票據糾紛處理遇到困境。在此情形下,司法機關采取的措施及案件的處理均應維護票據制度的現行運行模式,維護票據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票據金融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