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刑事政策對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現階段基本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具有指導意義,因此作為刑事司法中重要一環的量刑也要注意與我國當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相一致。

 

關 鍵 詞   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  量 刑

 

 

一、刑事政策概論

 

"政策"是指"國家或政黨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而制定的行為準則。" 可見其范圍非常的廣泛,包括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本文所講的刑事政策,是政策中比較特殊的一種。關于刑事政策的含義,國內外刑法學界的理解差異很大,因而在討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量刑的關系時,對刑事政策作一整體的闡述是很有必要的。

 

(一)外國關于刑事政策含義的觀點

 

1、大陸法系刑事政策的含義

 

"現代刑事政策的萌芽可以溯源到貝卡里亞和邊沁。刑事政策的成熟是19世紀末犯罪學發展的結果" 而刑事政策這一詞為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所首創。費爾巴哈沒有在其著作中給刑事政策下具體定義,但也有學者認為費爾巴哈當時的刑事政策一詞"乃指國家立法政策" 之后李斯特則給出了刑事政策的具體定義,從而刑事政策一詞便被李斯特等人普遍推廣,逐漸為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所陸續使用。

 

李斯特之后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刑事政策的含義分別作出了自己的闡述和理解,爭議很大??偨Y來看大陸法系學者對刑事政策的意義,大體有廣義、狹義兩中理解。就廣義而言,刑事政策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犯罪而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方法??梢姀V義的刑事政策并不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為目的的刑罰制度,而間接的與防治犯罪有關的各種社會政策也包含在內。而狹義的刑事政策是指國家為預防和治理犯罪,以刑事法或刑事司法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治對策。因此,狹義的刑事政策僅限于直接的,以防治犯罪為目的的刑事強制措施。

 

2、英美法系之見解

 

英美的法律詞典中并無刑事政策一詞,但這并不是說英美沒有刑事政策。由美國來看,我們知道美國犯罪學研究的核心,是以科學的方法研究犯罪和社會失序現象,并提出犯罪和社會失序的原因。在了解了犯罪和社會失序的原因之后,進一步提出預防及治理犯罪和社會失序的對策。其防治犯罪和社會失序的對策范圍很廣,不僅包含直接以強制力防治犯罪和社會失序的政策,而且包含間接的與防治犯罪和社會失序有關的各種社會政策在內。如此看來,其研究范圍,類似大陸法系的廣義刑事政策。因而大陸法系刑事政策相關研究內容便成為美國犯罪學研究的內容。只是美國的犯罪學特別強調科學實證的研究,并以此為基礎形成犯罪和社會失序的防治對策。而大陸法系國家則較強調如何有效合理的使用國家強制力,來達到防治犯罪和社會失序的目的。

 

(二)中國特色的刑事政策

 

我國的刑事政策和外國的刑事政策的含義可能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并沒有淵源關系。我國的刑事政策是獨立發展起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政策。它與外國刑事政策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1、從表現形式上來看,目前在我國,刑事政策常常表現為黨和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予以推廣的運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爭的一系列方針、措施、政策、辦法的總和。這顯然與外國的刑事政策在表現形式是有區別的。

 

2、從實質上看,由于我國從國體和政體上和資本主義國家有著顯著的差別,當前外國刑事政策就是刑法定罪科刑的基礎政策,其追求的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因而刑事政策在這里已經不完全是一個政治概念,已經逐漸成為一個法律概念。而我國黨和國家在各個時期的刑事政策,直接代表了黨和國家在同犯罪作斗爭的政治意圖,蘊涵著同犯罪作斗爭的深刻的政治內容,充分體現了刑事政策的政治意義。

 

可見我國的刑事政策具備以下特征:一是合憲性。刑事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憲法,不得與憲法相沖突,它的制訂必須以遵守憲法為前提,體現憲法精神。二是宏觀指導性。刑事政策主要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運作提供宏觀性的方向指導和工作思路,懲治和預防犯罪的具體依據只能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刑事政策不能代替刑事法律。三是開放性。刑事政策是一個相對活躍的動態的開放系統,它的存在和發展是一個不斷吸收外界信息、不斷適應和影響民主法治進程的過程,一個不斷自我調節自我完善內部結構的過程。四是綜合性。刑事政策主體和載體的層次性、對象和目的的雙重性、種類和手段的多樣性,充分體現了刑事政策的綜合性。

 

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解

 

刑事政策對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對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正確掌握和運用黨和國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而要正確理解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們應當首先將它置于我國刑事政策的體系之中,使其獲得正確的定位。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理論形成之前,我國還經歷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嚴打的刑事政策兩個時期。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根據是我國1979年《刑法》第1條,該條開宗明義的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作為刑法的立法依據之一,此后這一政策便指導我國的刑事立法、司法。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強調對犯罪分子區別對待,既包括懲辦的一面,同時又兼顧寬大的一面,從而取得了與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效果。但是,之后我國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在認識上卻經歷了一個復雜的轉變過程。因為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進入了一個社會轉型時期,犯罪浪潮洶涌而來。在這種情況下,我國進入了一個嚴打時期。學者們曾經將嚴打的內涵界定為:黨和國家在社會治安形勢嚴峻時為打擊某幾類嚴重刑事犯罪而制定的、由司法機關為主要執行主體的、以從重從快為基本要求的一種具體刑事政策,其以運動、戰役的形式存在。從1983年到2001年將近20年的時間里,我國先后發動了3次全國性的嚴打戰役。在這種嚴打的背景下,如何看待它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之間的關系,就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

 

正如我國學者所言:嚴打政策體現的只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中懲辦的一面,或稱為"重重"的一面,而遠非犯罪控制策略的全部內容。對嚴重犯罪的嚴懲必須與對輕微犯罪的輕處辯證結合。惟有"輕輕",方能"重重",方能真正有效地實現對犯罪的控制。 因此,嚴打刑事政策在其內容上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是存在抵觸的,采用嚴打刑事政策意味著在一定時期內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擱置。隨著1997年《刑法》刪除了第1條中關于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規定,我國刑法學界對于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到底還是不是我國奉行的基本刑事政策更加產生了質疑。而從目前的犯罪形勢和刑事司法系統的運轉狀況來看,我國面臨著這樣的局面:一方面,犯罪總量持續上升,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惡勢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嚴重威脅了社會秩序,也使社會公眾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司法資源的投入量與需求量的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司法機構和人員超負荷運轉,刑事積案上漲,監獄的擁擠程度加劇,重新犯罪率上升,一些罪犯出獄或假釋后犯下更嚴重的罪行。如果在打擊嚴重犯罪的同時,不對某些輕微犯罪實行寬松的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資源的供需矛盾還會進一步加深,刑事司法系統也有可能陷入惡性循環的困境。"從重打擊"的單向運行,只會導致刑法的過分張揚;而一味地輕緩又會造成刑罰的乏力。因此,在控制犯罪問題上,越是加重打擊嚴重犯罪,越應放寬對輕微犯罪的監控和處理。

 

基于對嚴打刑事政策的反思,近來學者們普遍認為應當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回歸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當然,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表述因其約定俗成而定型化,但這一命題蘊含著意識形態的成份。在傳統話語中,一般認為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內容是: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獎。但這些內容有些已經過時,例如抗拒從嚴,因其與無罪推定原則存在一定抵觸,因而已經受到質疑。 其他內容也不能完全反映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所以很多學者贊同以寬嚴相濟取代懲辦與寬大相結合。

 

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明確規定我國現階段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其主要內容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寬不是要法外施恩,嚴也不是要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簡而言之就是適度寬容輕處小惡以感化輕案犯、依法從嚴懲罰大惡以震懾重案犯。因此筆者認為,寬嚴相濟,區別對待,應該是我國現階段懲治與預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政策。

 

三、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量刑的指導

 

筆者認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指導作用是不可忽視的。而要具體分析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量刑的意義,就是要解決如何更準確的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應用于量刑規則之中的問題。

 

(一)量刑依據

 

"量刑,是指法院基于刑法的規定對犯罪人定罪后,而對犯罪人選擇適用法定刑中某一具體刑罰的審判活動。" 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整個過程中,量刑是處于從定罪開始,到刑罰執行完畢的中間環節。量刑對應于定罪,是整個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兩個環節之一。因而定罪與量刑有密切的聯系。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礎,量刑是定罪的歸宿。而量刑本身的意義更加需要強調,正確的量刑即是實現我國刑法任務的重要手段又是實現刑罰目的的重要保證。

 

我國現行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這是關于量刑規定的立法規定,簡單的說就是"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

 

1、量刑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量刑的客觀基礎是犯罪事實。人民法院只有在查清犯罪人所犯罪行的事實以后,才能確定是否給其刑罰處罰以及給予何種刑罰處罰。以犯罪事實為根據是一個概括的提法,其具體內容應包括查清犯罪事實、確定犯罪性質、考察犯罪情節、判斷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這四個環節。此外,在量刑時還要考慮犯罪人的某些個人情況和犯罪后的態度等。所以要想正確、恰當的量刑必須要以犯罪事實為根據。

 

2、量刑必須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查清犯罪事實只是量刑適當的前提之一。要做到量刑適當還必須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正確適用刑罰。罪行法定法定原則必然要求在量刑時要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準。量刑以刑事法律為準繩是正確量刑的重要保證。具體來說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時要在刑法對具體犯罪規定的刑種及其適用幅度以內確定刑罰;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的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原則確定刑罰;要求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所確認的各種情節確定刑罰。

 

(二)在立法規定的前提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量刑的指導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的一致性

 

我國現行刑法第5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這條規定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在立法中的體現。"罪刑相適應,是源于因果報應觀念,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這種思想伴隨罪與刑的出現而產生。" 犯罪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后果犯罪不僅決定了犯罪人應當受刑罰懲罰,而且決定了刑罰的輕重必須與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刑事責任的輕重相適應。罪刑相適應原則首先是量刑原則,一般認為,罪刑相適應,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輕的量刑要輕,各個法律條文之間對犯罪量刑要統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輕的輕,也不能罪輕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前文已提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其主要內容是:"堅持區別對待,對嚴重刑事犯罪堅決嚴厲打擊,依法快捕快訴,做到該嚴則嚴,對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過失犯,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慎重逮捕和起訴,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做到當寬則寬。","寬不是要法外施恩,嚴也不是要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簡而言之就是適度寬容輕處小惡以感化輕案犯、依法從嚴懲罰大惡以震懾重案犯。

 

立法上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本身就要求在處罰犯罪人時要依據事實,按照法律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有罪必罰、無罪不罰,最終實現量刑時的寬嚴相濟、罪刑均衡。這顯然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所要求的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是一致的。因此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有立法依據的,對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當然也有著必然的指導意義。

 

2、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量刑

 

刑事政策對刑事司法具有指導意義,因此作為刑事司法中重要一環的量刑也要注意與一國當前的刑事政策相一致。我國現階段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顯然是今后指導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基本刑事政策。

 

當前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正確理解和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要科學界定""""。""是指寬大、輕緩。它來自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寬大",具體來說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量刑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四點:一是該輕而輕。即對于那些較為輕微的犯罪,處以較輕刑罰。二是該重而輕。即所犯罪行較重,但行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節的,法律上予以寬恕,在本應判處較重之刑的情況下判處較輕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對一些輕微的危害社會行為不以犯罪行為論處。四是非刑罰化。即宣判行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將其置于一定機構的監控之中。""是指嚴密、嚴厲。它來自于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懲辦"。寬嚴相濟中的""首先是指法網嚴密。刑事立法應盡量做到嚴密,以預防犯罪,防衛社會。此外,它還含有嚴厲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則指導下,判處較重的刑罰, 而不是指任意從重、加重處罰。在寬嚴之間要保持一定的協調關系, 既不寬大無邊或嚴厲過苛, 也不時寬時嚴、寬嚴失當,只有在量刑時做到寬嚴協調才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對重罪實行嚴打政策的基礎上完善了對輕刑寬松的一面,滲透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疑罪從無原則、從寬處理輕罪原則等內容;它的精神實質,就是要求我們對待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堅持區別對待的策略思想,該寬的寬,該嚴的嚴,寬嚴適度,寬嚴有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身也集中反映了黨和國家對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張,蘊涵著符合量刑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我們黨和國家在長期同敵對勢力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中形成并逐步發展完善的,是長期歷史經驗的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