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靈魂。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作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下司法理念的重塑,是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的重要指針。這是對實行多年的嚴打刑事政策理性反思的結果,是刑事政策的新發展。該政策的實質,就是要求對刑事犯罪區別對待,既要有力地打擊和震懾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盡可能地減少社會對抗,盡量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關鍵詞:寬嚴相濟  刑事政策  價值基礎

 

 

縱觀整個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公正作為訴訟活動的永恒追求,它是訴訟價值的核心目標,是效率價值的基礎。失去公正,追求效率將毫無意義,一切訴訟活動將毫無力量和權威,從而失去存在的價值基礎。同時,公正并非必然排斥效率。如果訴訟是公正的,當事人就會感受到法律的嚴明和司法機關的公正,這可以維護公民對司法機關的信賴關系,從而使人們自覺服從法律,接受司法裁判,維護法律的權威,進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訴訟效率。如果訴訟不公正,人們就會對法律產生不信任,并轉化為對司法的對抗,影響訴訟效率。訴訟公正對效率的影響還體現在:訴訟主體對成本與產出比值關系的預期都是以訴訟的公正為前提的,不公正的訴訟不僅使訴訟成本的分擔和訴訟效益的分配有失合理,而且會降低整個訴訟的價值。追求效率就是在公正的基礎上,力爭以最小代價換得訴訟所帶來的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可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價值選擇也是刑事政策制定者在進行價值判斷的基礎上所做出的一種集體選擇,它蘊涵著政策制定者對于刑事政策的期望或價值追求,體現了刑事政策系統的某種價值偏好,表達著刑事政策追求的目的與價值。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價值選擇既包括觀念的選擇,又包括實踐的選擇。觀念的選擇是政策價值目標的確定,實踐的選擇是刑事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創價活動,即價值目標的實現和獲得。由此可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價值選擇是一種主動的、多元的選擇。該政策的提出是對多種因素進行全方位考量的結果,其所追求的價值取向是復雜而多元的,并在這復雜與多元的價值選擇中尋求平衡。

 

一、公正與效率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價值評價主體的多元化和多向性,社會需要的層次性和復雜性,個體利益的差別性和社會條件的變化性,導致法律價值包括訴訟價值取向發生沖突是難以避免的。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在論述法律是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時明確指出:"一個法律制度若要恰當地完成其職能,就不能不力求實現正義,而且還需要致力于創造秩序,這一論斷可能會受到質疑,因為一仆不能同侍二主。當這二主所追求的是截然不同的目標,發布的是互不一致的命令,而且幾乎每從事一定行為它們就會發現其目的相左時,這種質疑便可能是正確的。"該論述是針對法律價值中的正義與秩序關系而言,但它無疑對討論公正與效率的關系也是適用的。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從總體上限制了司法部門、訴訟參加人對公正的絕對追求,導致公正與效率兩個價值目標間存在沖突,呈現出此消彼長的狀態。

 

公正作為訴訟活動的永恒追求,它是訴訟價值的核心目標,是效率價值的基礎。失去公正,追求效率將毫無意義,一切訴訟活動將毫無力量和權威,從而失去存在的價值基礎。同時,公正并非必然排斥效率。如果訴訟是公正的,當事人就會感受到法律的嚴明和司法機關的公正,自覺服從法律,接受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提高訴訟效率。如果訴訟不公正,人們就會對法律產生不信任,并轉化為對司法的對抗,影響訴訟效率。訴訟公正對效率的影響還體現在:訴訟主體對成本與產出比值關系的預期都是以訴訟的公正為前提的,不公正的訴訟不僅使訴訟成本的分擔和訴訟效益的分配有失合理,而且會降低整個訴訟的價值。追求效率就是在公正的基礎上,力爭以最小代價換得訴訟所帶來的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說公正訴訟的古老價值命題,那么效率則是時代賦予刑事訴訟的新的歷史使命。在資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是一個公認的價值,它表明一種行為比另一種行為更有效益,當然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時,我們應當看到,公正和效率有時表現為非互動關系,它或者體現為公正價值不變,而效率提高或下降;或者反映為效率價值不變,而公正加強或減弱。此時,二者平衡的最佳狀態應當是或者效率提高而公正仍存,或者公正加強而效率依舊。筆者認為,在訴訟過程中,當公正與效率發生沖突時,應當把追求公正放在首位。效率與公正的沖突并不意味著各自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公正與效率價值可謂訴訟活動的雙翼,訴訟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性狀態便是公正與效率的最佳平衡。人們對于訴訟必然有公正與效率的雙重價值追求,任何一種只關注單一價值的訴訟價值模式,其機會成本必然很高。將某一特定價值絕對化,不僅另一價值無法滿足,就連該特定價值本身的實現程度也會受到限制。

 

二、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刑事政策價值目標的選擇不僅關系到一個國家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狀況,而且還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人權保護水平。從刑事政策形成的具體歷史條件看,由于我國的刑事政策大多是在特定的政治形勢下,針對特定的社會問題而發動和形成的,因而表現出非常強烈的政治性和功利性。政治生命的原則在于主權的權威,因而可以隨時犧牲人權。在刑法的適用過程中,刑事政策把打擊犯罪放在首位,保護人權在刑事政策上則很難得到反映。刑法的目的固然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最終實現人權,但國家運用刑法打擊犯罪的刑法運作過程必須以保護人權為前提來進行,如果在運用刑法打擊犯罪的過程中,侵犯了人權,那就違背了刑法的初衷?,F行《刑事訴訟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了我國刑事訴訟的目的,第2條規定了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是以國家和集體為本位的,強調對安全、秩序的價值的追求,強調了它的工具性。但這種規定在人權的保護方面卻存在嚴重的缺失。一是強調了國家和集體的權利,而忽視了個人的權利,二是強調了權利的工具性,忽視了權利應有的非工具性、非功利性。無論是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還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是強調權利發現實體真實的功能。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很多權利雖然有利于發現實體真實,但是它們并不完全或完全不依賴于實體而存在。如被追訴人享有"不得被迫自證其罪"的權利,雖然有利于冤假錯案的出現,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被追訴人作為一個人應該享有的內心自由與作為一個人的人格尊嚴而設立的,即任何一個人不應成為實現其他目的的工具。

 

實際上,現代法治意義語境下的刑事訴訟,應當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目的,刑事訴訟法即為人權保障法。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追求,且已經成為人類文明的重要標志。法治國家在根本上就是保護權利的國家。作為維護人類社會公平正義事業最后一道防線的刑事訴訟,應當始終把人和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作為目的,而絕不可當成實現某種目的的工具,所以,對人的終極關懷和對人權的高度尊重構成了所有民主法治社會刑事訴訟的核心目的。即使是傳統的刑事訴訟目的雙重論也主張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目的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民主、文明、法治社會公認的標志和刑事訴訟法學發展支點的理論成果,現代刑事訴訟的核心目的,就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規范國家公共權力,以公平和合乎正義的程序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等訴訟主體的憲法性基本人權。此乃衡量刑事訴訟活動在個案中是否完成了法定任務、是否實現了司法公正的獨立標準,也是評價刑事訴訟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正當性的唯一價值標準。筆者認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順應了上述歷史性的轉變,是人們對刑事訴訟價值進行全面分析后得出的正確結論,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保障人權的要求。在創建以人本主義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過程中,必須樹立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價值理念。在刑事政策領域內,保護人權,充分展現人的主體價值,理應成為我國刑事政策的價值取向。

 

三、個罪與和諧

 

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我國的政治目標,要求通過各種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從而獲得社會的長治久安。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更不是一個沒有犯罪的社會。和諧社會是指在一個社會,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而法律就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刑法,則是控制犯罪的一種方式。只有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輕罪與重罪分別得到妥當的處理,獲得刑罰效果的最大化。

 

任何社會都存在犯罪現象,犯罪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而且是一種社會現象。犯罪與社會結構形態是緊密聯系的,且一定的犯罪態勢恰恰取決于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我國當前出于社會轉型時期,社會轉型過程中貧富懸殊,利益主體多元化,因而各種社會矛盾與沖突十分激烈。從目前的犯罪形勢來看,一方面,重大犯罪尤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流氓惡勢力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突出,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也使社會公眾的安全感降低;另一方面,犯罪總量持續上升,司法資源投入量與需求量的矛盾沒有得到解決,刑事積案上漲,重新犯罪增加,一些罪犯出獄或假釋后犯下更嚴重的罪行,在某種意義上說,犯罪是社會深層次矛盾激化的產物。應當指出,我國目前的犯罪現象已經不同于幾十年前的犯罪,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漸淡化,更多的犯罪都是由于對財產的過度追求與社會不能提供更多獲得財產的合法途徑之間的矛盾所引發的,還有些犯罪是由于鄰里糾紛、干群矛盾等各種社會因素所導致的。現在,在各種犯罪人中,絕大部分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弱勢群體,諸如下崗職工、失地農民、外來務工人員等。這些犯罪人是我們這個社會的成員,而且是處于社會最底層的成員。對于這些犯罪人,不能像過去那樣簡單地采用對敵斗爭的方式,刑事干預的力度應當有所節制,主要就是指輕刑化。只有輕緩化的刑罰,才能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寬松的社會法制環境。在市場經濟制度下,刑事調整雖然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從根本上說,各種經濟關系與經濟矛盾主要還是通過市場的自發調整得以解決,過分嚴厲的刑罰與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本身是矛盾的。事實證明,一味地強調嚴刑重罰是解決不了當前存在的犯罪問題的。刑罰并非越重越好而是貴在輕重有別,過重的刑罰超過了社會的公正底線,使被告人難以接受,社會也難以認同,會產生消極作用,過重的刑罰甚至會制造犯罪。所以當前針對重重犯罪,正確的態度是不要對其加以苛求,只要能夠將犯罪限制在不妨害社會良性運行的程度之內就已經實現了刑罰的價值。在對我國犯罪態勢進行科學判斷的基礎上,提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幫助我們對犯罪進行理性思考與沉著應對,而不是只追求刑罰對犯罪抑制所能帶來的短期效應。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本質就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刑事犯罪的區別對待。在實行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既不能強調"嚴打"而忽視輕緩刑事司法政策的適用,又不能以輕緩的刑事司法政策來代替"嚴打"。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打擊犯罪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既"雷霆萬鈞",又"春風化雨",體現了以人為本和社會公平正義的理念,體現了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對于有效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