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特點

 

當前,百姓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醫療糾紛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具體來說有以下兩大特點。

 

1、案件數量增長較快

 

在當前各地區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占很大比重。從20022010年通過揚州市醫學會鑒定的489起,這還不包括醫院通過內部協商自行解決的糾紛數量,最終構成醫療事故的有94起。從04年開始,有組織、大范圍的醫鬧從南方城市開始往內地衍生,揚州的醫療糾紛數量也逐年遞增,賠償數額也是水漲船高,據揚州市醫學會的數據反映,去年賠償金額最高的為某醫院一起誤用慶大霉素致人耳聾的醫療事故,賠償八十多萬,醫院自行協商賠償的甚至有突破百萬的,依照損害程度不同給予相應賠償。這表明醫患關系緊張已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更值得醫務人員深思。醫療糾紛給醫務人員的心理和執業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影響?;颊咄ㄟ^訴訟途徑起訴醫院的現象已十分普遍,案件審理難度大,醫療糾紛鑒定內容也愈加復雜。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我國司法實務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

 

(二)雙方當事人矛盾突出,化解矛盾難度較大

 

醫療糾紛往往會發生各種情況甚至死亡。由于醫患之間的天然不平等和信息的嚴重不對稱,造成患者話語權的缺失,同時也對通過正常途徑解決失去了信心,致使矛盾激化,糾紛升級,因此難免會引發圍攻醫院、傷害醫生的惡性事件,尤其是由醫患糾紛引發的大規模沖突事件已經出現頻發跡象,這種情況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醫療秩序。另一方面,醫療糾紛案件在起訴到法院之前,通常由醫患雙方進行了協商或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過調解,系協商或調解不成才訴至法院。因此,當事人之間情緒對立,訴訟心態失衡。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維護穩定的工作難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

 

二、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復雜,往往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辨證地講,引發糾紛的矛盾雙方都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據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就醫療糾紛的原因對全國326所醫院進行的多項選擇式問卷調查顯示:選擇"全民法律意識提高快,自我維權保護意識普遍上升"的占63.5%,選擇"由于新聞媒體炒作,制造轟動效應,誤導病人和家屬"的占88.6%,選擇"由于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好,引發糾紛"的占49.5%,選擇"因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存在問題引發糾紛"的占29.6%,選擇"醫院管理不足引發糾紛"的占31.1%,選擇"由于病人對醫學知識缺乏了解,對醫療結果期望值過高,引發糾紛"的占93.8%,選擇"因希望少交醫療費而引發糾紛"的占51.5%,選擇"因對治療不滿意而引發糾紛"的占37.6%,選擇"因患者或家屬無理取鬧而引發糾紛"的占49.5%。從上述統計的結果來看,引發醫療糾紛的原因通??煞譃獒t源性原因和非醫源性原因。

 

(一)醫源性原因

 

醫源性原因是指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存在著某種令患者及其家屬不滿意的服務行為或服務方式,從而引發醫療糾紛。通俗地講,就是由于醫方的原因而發生的糾紛。醫源性原因又可分為因醫療質量存在問題產生的醫療糾紛和因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工作方法不當產生的醫療糾紛兩類。

 

1、因醫療質量存在問題產生的醫療糾紛

 

就是醫方在醫療過程中出現差錯或事故而引發的醫療糾紛。這種類型常見,給醫患雙方造成的痛苦最大、損失最大、危害最大、影響最大,是醫療糾紛中預防和處理的重點。它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構成醫療事故賠償;另一種是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存在診療缺陷的;事故型和缺陷型的區別在用其過錯程度不同。

 

2、因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工作方法不當產生的醫療糾紛

 

就是醫方在醫療過程中由于服務態度、機構設置、規章制度、后勤服務等存在缺陷而引發患方不滿意造成的醫療糾紛。如護士在為患者備皮時不小心刮破皮膚,說"皮膚有皺折";醫生在為患者腰穿刺時未一次穿刺成功,說:"脊椎畸形"等之類強調客觀原因的話,患者聽了自然會產生不愉快的情緒易引發家屬激動情緒,從而對醫護人員不滿,使簡單的問題復雜化,和諧的氣氛變得緊張。

 

(二)非醫源性原因。非醫源性原因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屬自身因素或受社會不良現象或錯誤輿論導向的影響等因素而發生的醫療糾紛。這種糾紛往往與醫療機構沒有一點責任,是因患方不懂基本的醫學知識或為達到某種無理要求而產生的故意行為。這種醫療糾紛僅對醫療機構產生損失、危害和影響,也是預防和處理的重點和難點。非醫源性原因也可分為兩型,即"自主"型和"醫鬧"型,有時兩者兼而有之。

 

1、"自主"型就是患方本身不懂基本的醫學知識和醫療特點,往往受社會不良風氣或不良的錯誤輿論導向的影響,可能為達到某種目的而與醫方發生的糾紛。這種類型的患方沒有任何正確的理論根據,一味地胡攪蠻纏,給醫療機構帶來很壞的影響。需要強調是因為當前醫療科研未發現疾病的治療方法,醫院的診療水平與病人疾病的診治難度不對稱問題,病人及家屬對醫療服務的要求過高以及對醫療程序的不了解、還有對其自身所患疾病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也是醫療糾紛的原因之一,而且常常是糾紛事態升級或擴大化的主要原因。

 

2、"醫鬧"型就是患方在職業"醫鬧"的唆使下,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有規模、有行動的沖擊醫院的一種糾紛現象。專門從事"醫鬧"的職業人群,他們穿梭于各大醫院之間,專門找一些發生醫療糾紛和可能發生醫療事故的人,然后有目的、有組織到醫院鬧事,索取高額的賠償,并從中獲得經濟利益。這種類型的醫療糾紛不但給醫療機構造成很大的危害和很壞的影響,也給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和極壞的影響,是預防的和打擊的重點。

 

三、醫療糾紛的預防

 

(一)醫務人員能夠在工作之余對與醫療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個初步的了解。

 

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應該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不斷增強侵權損害賠償及自我保護意識,從而不斷提高預防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警覺性和責任感。做好事前防范工作,特別是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如肢殘病人需要截肢、無家屬陪護的重危病人、無名病人等,除做好詳盡的病歷記載外,還應該拍照、攝像、留好同病室病人的聯系方式,以便將來一旦糾紛發生便于院方舉證。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各種操作流程。

 

當前醫院都制定完善了切實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如三級醫師查房制度、首診負責制度、術前術后討論制度、疑難危重和死亡患者討論制度、病歷書寫制度、交接班制度、醫療設備管理制度、處方管理制度、"三查七對"制度、醫院感染管理制度、會診制度、術前與患者或其家屬談話制度等。值得提醒的是,目前在許多醫療糾紛的處理中都反映出這樣一個問題,即醫院的管理制度是健全的,但具體執行起來,卻成了空的或者存在很多漏洞。臨床上大量優質服務的經驗表明,當患者病情變化時,只要醫護人員及時到位,竭盡全力救治,即使患者經搶救無效死亡,其家人也不會有意見。相反,即使患者出現的不良后果與醫療行為無關,患者或其家屬也會不依不饒,引發糾紛。

 

(三)要重視病歷的規范填寫和妥善保管。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例如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等。醫療及護理記錄缺陷往往是造成糾紛的隱患,在法庭上將給醫院帶來嚴重的后果。這種情形的發生可能與醫生的醫療技術關系不大,但與醫生的主觀工作態度有關。很多醫生常常抱著這種心理,就是認為,醫生的責任就是把病人的病治好,這是最終的目的,只要這個目的達到了,對于病歷書寫等細節不必太認真,所以出現了醫生在病歷書寫過程中隨意涂改,字跡潦草難以辨認、粘貼(尤其是一些重要數據、醫囑時間、藥物劑量等);醫師之間互相模仿簽字或代替簽字以及代替患者或非患者委托代理人簽字;還有個別醫師不深入病房,憑經驗、憑印象杜撰病歷等現象,這些都造成了病歷的失真。病歷中的錯字、別字、漏字也屢見不鮮,語言文字不嚴謹,前后描述不一致,邏輯性不強,經不起推敲,容易產生歧義。

 

(四)要認真履行醫務人員的說明義務。

 

患者作為醫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利知道醫方將對自己采取何種措施的治療、治療的風險有多大、治療的后果會如何、治療的費用大致會是多少等等。只有醫務人員向患者履行說明義務之后,患者才能基于醫方對其病情和欲采取的治療方案等情況的說明,來做出自己的判斷、行使自己的自主權和決定權。醫療方和患者需要在尊重彼此的基礎上立相互信賴。此時,醫師說明義務則可被視為實現這種信賴的必要的交流的一部分。由于醫療行為是具有較強專業性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患者對醫務人員的醫療措施及程序并不了解,因此需要醫方進行闡釋和說明。

 

四、醫療糾紛的應對

 

醫療糾紛發生時應該如何應對?我國最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對醫療糾紛的過錯認定從過錯推定原則變更為了過錯原則,即醫院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沒有責任的。那么因醫院的過錯導致了醫療糾紛的發生應該如何來處理呢?首先由醫患溝通中心來協調此事,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雙方分歧過大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就開始考慮進入到訴訟程序中。在訴訟中雙方的矛盾往往很尖銳,當事人情緒過于激動的情形也經常會遇到。醫療糾紛案件有一個特點:患者勝訴率高,但獲賠率低。患者或其近親屬起訴時期望值偏高,動輒要求賠償十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特別是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有盲目擴大的傾向。而法院經過依法裁判,得出的賠償數額常常與之相差甚遠。從近期統計分析的情況看,獲賠率僅為20.3%。這說明患者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對醫療賠償的數額往往是期望值很高的,但實際上醫院應當賠付的款項與患者的期望之間有很大的距離,這是導致雙方無法自行協商一致的重要原因。在進入司法程序后,通過法院這個平臺,大多數患者對法官的話還是能夠接受的,因此,當醫院的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責任的時候還是要勇于承認錯誤,通過法院協商解決。實踐中,當法院對其進行法律釋明后,加上醫院的誠懇態度,完全可以調解,做到案結事了。一個醫院的品牌是靠患者的口碑建立起來的,自己有錯的時候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樣也是醫院品牌價值的一部分。

 

另一種是醫院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的醫療糾紛。這種醫療糾紛往往與醫療機構沒有一點責任,是因患方不懂基本的醫學知識或為達到某種目的而產生的故意行為。一種是偶然自發型的,就是患者或患者家屬本身不懂基本的醫學知識和醫療特點,往往受社會不良風氣或不良的錯誤輿論導向的影響,可能為達到某種目的而與醫方發生的糾紛。另一種是職業"醫鬧"型。這些人在某些時候也的確因為鬧事嘗到了甜頭。在處理這些糾紛的時候,醫院很頭疼,因為當事人無休止的吵鬧會影響到正常的醫療工作。一些醫院為了息事寧人,對這些人作出了讓步,更加助長了他們鬧事的氣焰。不可否認醫鬧成為被"私了"寵壞的孩子,面對暴力維權,政府一心維穩,對醫鬧的情緒宣泄"軟執法",第一反應是盡快擺平,莫生枝節,但卻難以服眾,反而加深了醫患之間的不信任。

 

作為一個特殊的公共場所,醫院履行著救死扶傷的職責,受到"醫鬧"分子的干擾和破壞,不僅是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權利的侵犯,也是對其他患者就醫權利的侵犯。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秩序的通知》明確指出,"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維護好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秩序;對醫療機構內發生的各種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時出警,依法查處;對發生在醫療機構內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快偵、快辦;構成犯罪的案件,在偵察終結后,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醫院在應對醫鬧型的醫療糾紛時,首先應當在平時的工作中與公安等機關及時溝通,一旦出現醫鬧事件應第一時間報告情況,由有權機關介入處理,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在公安機關介入后,公安機關核實鬧事者的身份情況,確定是否為本院的患者或患者的近親屬,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應當看鬧事者是否得到了患者或患者近親屬的授權,一般來說,即使得到授權,也僅僅是授權處理醫療糾紛事宜,不可能將到醫院鬧事也進行授權,通過核實身份,確定侵權人。同時在公安機關對事件記錄中,將人身及財產損失予以說明,以備日后主張權利。其次,醫院應當對設置嚴密的監控系統,對醫鬧事件發生的過程進行記錄,保留充分的證據,為日后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保留證據。在鬧事者繼續無理取鬧時,同時對醫鬧的侵權行為及犯罪行為進行追究,即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也可以消除不明真相的其他患者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