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聞媒介技術,特別是網絡日新月異的發展,新聞日益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不僅限制在政企要聞、奇聞異事方面,新聞近年來漸漸涉足到了刑事案件方面:張金柱案件、鄧玉嬌案件、孫志剛案件,經過網絡媒體的沖擊下,變為了波及全國的公眾事件,民眾的熱情極高,隨著媒體的鏡頭時刻關注著這些案件的進程并時不時的通過各種媒介表達著自己的意見,對這種批評性揭露性的輿論監督報以巨大的希望。研究媒體與司法關系的人們提出了媒體審判的概念,并對媒體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報以極大憂慮。"媒體審判"就是新聞媒體超越法律的規定,越俎代庖,以新聞報道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即在法院作出判決前,新聞媒體對案件進行大量報道,使得公眾對案件的關注度超乎尋常的熱烈,并因此對案件形成相對穩定的看法.此意義上,批評者認為?媒體審判?有違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干預了司法獨立,破壞了法治。

 

一、媒體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力

 

媒體是否有著如此大的影響力呢?一些慘痛的社會事件已經告訴了我們答案,在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2000年十月,3名盧旺達新聞巨頭站在審判席上接受盧旺達大屠殺后人民和國家及社會憤怒的控訴要求他們對100萬人的生命負責。他們被指控率先在米勒o科林斯廣播電臺鼓動胡圖族人殺害他們的敵人---圖西族人和溫和的胡圖族人,并用廣播為瘋狂的胡圖族極端分子播放受害人的名字和隱匿地址。包括1995年洛杉磯市發生的震驚全球的黑人大暴亂,這與業余新聞媒體報道羅德爾o金被毆案時對原始錄像畫面的剪裁取舍有直接關系。媒體所以媒體對一個社會的影響力是巨大的,甚至是一個裝滿社會矛盾的炸藥包,一不小心就是體無完膚。媒體在輿論傳播方面有著天然的優越性,它們可以控制人們眼球的方向,卻給大家一個公正、客觀的姿態。但是媒體追根究底還是盈利性的單位,為了博人眼球,爆出猛料無疑是媒體屹立于競爭對手之上而紛紛采取的手段。而這些特性不可避免的會在一些地方與司法審判發生沖突,從而或多或少的影響正常司法程序和判決結果。?有人認為媒體報道影響不值得大驚小怪,法官被影響是他們表現不自信的關系,如果法官能把所有焦點放在審判上那么就不會出現因媒體誘導而誤判錯判的情形。我認為這種說法是片面的。媒體審判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認知。

 

從心理學角度來看,司法判斷是對案件所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形成認識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外界輿論信息會對審判人員產生一定的刺激,進而影響法官的司法認知,形成心理學意義上的兩種認知偏差。首先,是首因效應(亦稱"第一印象效應")帶來的認知偏差。心理學研究發現,第一印象能對人的社會知覺產生較強的影響,并且在對方的頭腦中形成并占據著主導地位。因此,媒體若插足案件很可能由于審前報道都有可能會以首因效應的模式進入到審判人員的司法判斷之中。其次是暈輪效應帶來的認知偏差。所以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以不讀坊間報紙而著稱。

 

從社會角度來看待,有人將媒體審判推崇為全民法官的審判,認為這是全民進行輿論監督的表現,這是民主進一步發展的表現,這顯然也是不正確的。首先 "媒體審判"不同于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公民行使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這項權利的重要途徑,是公民言論自由權通過傳媒的實現,必須受到保護和尊重。但"媒體審判"不一樣,它不是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也不是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處理案件之后進行,甚至有些媒體報道依據的是一些道聽途說的事實。"輿論審判"反映的是民眾意志,但經過媒體傳播,媒體人會對這些民眾一直進行再加工,所以某種程度上媒體審判反映了媒體人的意志,輿論審判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媒體的誘導。部分新聞媒體歷來標榜客觀中立,以揭露事實真相為職業的最高追求,其中司法新聞更是強調以事實為生命。但是,由于主客觀因素的限制,新聞報道實際上不可能包括事實真相的全部細節,它只能接近事實,或者只能是一種有選擇性的事實,媒體還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主體另一方面,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會通過"民憤"等形式間接對法官審判產生不良影響并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如劉涌案里面審判一波三折,在媒體發表了質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文章后,眾多網友就此發出評論,甚至有人發出了"劉涌不死,則正義必亡"的言論,此案幾經改判,法院似乎難以招架眾人的口誅筆伐。在張金柱撞車逃逸案中,同樣是被媒體和網友的施壓,法院做出了"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判決。民憤的大小會影響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可能會在媒體的影響下濫用這一裁量權。除此之外,媒體對司法審判的公然報道和影響,會使民眾躍躍欲試,像"中國式過馬路一樣"抱著法不責眾的態度,依據媒體透漏出的片面的"真相"對司法審判指手畫腳,不利于法制觀念的建設和民主意識的形成。

 

二、言論自由的底線

 

這時"言論自由"和司法審判的矛盾之處就出來了,美國檢察官律師斯蒂芬o拉普認為 "關鍵的問題是什么樣的言論應受到保護,這種言論保護的底線究竟在哪里。"所以我們要

 

搞清楚言論自由的底線究竟在哪里,從立法上看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的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力。"新聞不是絕對的,必須要被限制,但限制程度還需要我們慎重考量,一些國家對限制新聞媒體已經有了一些實踐。

 

媒體審判的弊端這時顯露出來了,所以人們開始對媒體審判諱莫如深,對?媒體審判?各國都開始采取一定措施。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在英美國家首先產生,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審判進而規定了制裁對法庭有任何藐視行為的人,確保法庭受到尊重。在英國,藐視法庭罪有民事藐視和刑事藐視之分。民事藐視主要伴隨不遵守法庭令而產生,如對已被明令禁止的一個節目,記者"煽動"人們去抵制禁令,就會因此犯民事藐視罪。而刑事藐視在英國是這樣規定的,即關于干擾見證人或陪審團成員,發表對法庭尊嚴的侵犯性材料,或發表破壞法律程序的材料或蠻橫對待法庭。在美國,雖然也有藐視法庭的原則,但也確定了需具有"明顯而即刻的危險"這個嚴格的定罪標準。謝潑德案是傳媒影響司法最嚴重、最典型的案例,也是美國最高法院調和傳媒對審前案情的報道和評論與刑事被告獲得公平審判權利二者之間沖突的最著名案例。媒體藐視法庭罪在我國大陸地區還未廣泛適用,我國媒體干涉法律案件時,一般將追究媒體的權利交給涉案的當事人,從對名譽權或隱私權侵害角度起訴媒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于2006912日在法院系統內部的宣傳會議上宣布若干"禁令"。這些規定包括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進行預測性報道、重大案件新聞發布由最高法院統一口徑、建立法院新聞發言人制度等。之后眾多學者專家,及國內權威報紙等認為媒體要對審判承擔起責任。

 

三、拿掉對媒體審判的有色眼鏡

 

現代人們對媒體參與司法中,保持兩種極端態度,一種是嗤之以鼻,一種是寄予厚望。

 

首先來看第一種觀點。為了預防媒體審判,而對媒體參與進司法報道活動來諱莫如深顯然也是不對的。面對媒體對司法的監督,總有人發表類似"媒體不能干預司法""防止媒體審判""多數人暴政"的警告。一些媒體對吸引人的審判新聞和被戴上"媒體審判"的帽子之間戰戰兢兢取舍不決。國家司法機關和部分法學學者對于媒體"侵犯"了他們的專業領域是大為腦火的,"你們這些新問媒體只會"煽風點火"不了解事實真相,就憑這一點膚淺的法律知識就大放厥詞,這是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于是衍生出許多特殊訴訟--法官或法院當原告狀告媒體損害其名譽權。甚至于有些以開放、開明著稱的媒體也主動自虐,以權威口吻斷然指出:"媒體報道不得干預獨立審判,這是法治國家之鐵律無疑"(南方都市報社論,《悲情不能遮蔽真相關懷回歸專業準則》.2005912)以此來指出媒體不能對案件進行與判決相反的報道和評論。這番言論貌似維護法律的無上權威,實則是一種誤導:是在審判獨立的名義之下,要求媒體放棄輿論監督的權利,認為媒體和網民不能發表意見,除非了解全部真相;發表了言論就是對法庭不尊重。奇怪的是,這種看法,在法學、新聞學界占了主流。

 

而另一種觀點主要是普通民眾對媒體的殷殷期盼,在孫志剛案件中,孫志剛出事以后,他的舅舅、弟弟等家人一直在四處奔波,找過法院、檢察院,去過市人大信訪,人大說案件不歸自己管轄,讓他們去找民政局,民政局說人死在醫院,讓他們去找衛生局,衛生局又把他們指到某醫學會,讓他們先做醫學鑒定,各部門互相推諉……直到媒體將案件公布出來之前,孫志剛案件一直沒有進入責任追究程序。直到距孫志剛死亡一個多月后,2003425日《南方都市報》發表《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的文章,對孫志剛案件作出了詳細報道,引起中央及廣東省委領導的高度重視,案件才進一步明晰,并迅速進入司法程序,20036月,18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死刑及有期徒刑,23名政府官員受處分;620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公布;81日,1982年起施行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梢韵胂螅景溉绻麤]有媒體的及時介人是不可能以這么快的速度和這么徹底的處理結果(僅用三個月的時間就廢止了存在21年的《收容遣送辦法》)結案的。然而,并不是每一個案件都能如孫志剛案件這樣"幸運"而引起媒體的廣泛關注,或者在媒體的報道下都能夠引起民眾和有關領導的重視;換句話說,如果所有案件都需要求助媒體的報道才能夠得以有力解決,而不是通過司法行政機關的自身糾錯機制來發現和懲治違法者,這并不是一種常規和有效率的解決路徑。在法治進程中對媒體的過高期望實際是媒體的"不能承受之重"。

 

媒體作為公民化的人格--法人應當享受普通公民待遇。因此,像普通公民一樣,媒體可以對司法情況進行傳播(在媒體為報道)和評論;司法則通過自身的程序完善和對媒體給以對普通公民一樣的通常限制達到防止民眾激情影響司法理性和保護社會其他利益的雙重目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司法對媒體沒有多于普通公民的特別限制,但這并不意味著,司法當然要接受媒體的影響,因為媒體表達的民眾激情容易情緒化,使司法不能理性地進行裁判。

 

四、保持媒體審判與司法審判的平衡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萊克曾言:"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是我們文明中兩種最為珍貴的東西實在難以在二者之間取舍。"既然我們不能取舍那么就盡我們最大努力去統一新聞與司法,減少矛盾沖突,或者讓這些沖突為構建社會和諧和司法公正而努力。法官抵御媒體主觀影響,獨立審判機制亟不可待,另要讓法院脫離"有關部門"的指示,真正實現司法獨立。另外法院可以吸取美國的審判方法減少外界影響審判的可能:1如果媒體已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形成壓力可以延期審理;2變更審判地點;3法院做好防止案件信息隨意散播的準備;4采取一定措施限制傳媒接近案件和法庭。5嘗試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強媒體和司法機關的溝通。為了讓媒體更好發揮監督司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功能,一定要"內外兼治"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對于媒體本身首先應該提高新聞工作者的職業素養的道德水平,第二應完善消息來源,務必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消息,慎重篩選,最后應尊重法官人格和判決結果的權威性。對于外部,需要媒體與法院機關加強信息交流,相互支持,互相監督,防止案件信息不均衡,不要相互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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