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以來,全國法院民事案件數量呈現大幅增長態勢,法院工作也隨之產生和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困難和挑戰,其中較為突出的就是"送達難"問題。送達應訴手續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體現,也一個案件能否按期開庭、順利進行的關鍵;送達裁判文書則關乎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期待,也是一個案件能否正常結案和保障當事人上訴權利的依據。如何結合新《民事訴訟法》對民事訴訟文書送達制度的具體規定,探索符合實際的完善送達方式的途徑,理應成為法院應當努力思考和認真實踐的問題。

 

一、合理界定直接送達與公告送達的界限

 

雖然《民事訴訟法》分別用兩個條文具體規定了直接送達和公告送達各自的適用條件及送達方式,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兩者的邊界會發生模糊和沖突,難以界定究竟應當適用何種送達方式。

 

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而九十二條則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這兩條的規定會出現一個沖突的邊界,即如果被告下落不明,但能夠直接送達到其同住成年家屬的,應當適用何種送達方式?

 

如何認定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會了解其同住成年家屬及周圍鄰居,并充分聽取基層組織的意見。然而,即使能夠確認被告下落不明,亦不代表被告家人不清楚被告實際下落,同樣不排除他們之間仍保持聯系,只是不會如實告知法院。這種情況下適用公告送達,會延長法院審理期限,加大訴訟成本,不利于原告及時實現合法權益。

 

因此,結合審判實踐,建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關于公民經常居住地的規定,統一將公告適用條件定為一年。即被告下落不明超過一年的,適用公告送達;被告下落不明不滿一年的,如能夠送達其同住成年家屬的,直接送達給同住成年家屬。

 

二、重視并規范郵寄送達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從法條規定來看,民訴法所認可的送達方式,是以直接送達為主,其他送達方式為輔的。但從法院實踐來看,由于時間、精力、人手等方面條件的限制,目前民事案件多采用郵寄送達方式,送達不了的再上門直接送達或公告送達。

 

這種送達方式雖然大大節約了法院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較為便利,但從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可以看出,由于送達人從法院工作人員變為郵政或快遞人員,其送達的態度、責任心及相關業務知識的程度直接關系送達的合法性和效率。這一點需要各法院與選定的郵寄單位進行定期交流溝通與合作培訓,不斷加強轄區郵寄單位及具體負責郵寄人員的意識與能力。

 

上述人員在郵寄送達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方面,需要法院加以溝通和提醒?

 

1、對直接能送達到被送達人的,其本人簽收,郵寄人員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并在回執上注明居民身份證號碼,以求準確無誤。

 

2、如被送達人同住成年家屬或單位簽收的,應注明代收人與被送達人的關系,并盡可能要求其提供身份證明。

 

3、對被送達人家中無人的,應分別在不同時段送達三次以上,防止被送達人或家人早出晚歸等情況導致無法送達。

 

4、對確實無法送達的,郵寄人員應在退信回執上注明具體退信事由,相關事由應由法院與郵寄單位共同協商確定,由郵寄人員按統一標準進行注明,以防出現郵寄人員隨意書寫退信理由,導致法官無法確定送達情況,浪費審限。

 

三、研究制定留置送達新規定的操作細則

 

《民事訴訟法》在第八十六條關于留置送達的規定中,增加了新內容,即"送達人……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這條規定的增加非常及時,因為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人口遷移流動加快,城市鄉村拆遷現象也普遍存在,原有的村社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法院在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人員時,經常會碰到相關人員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陪同送達、不愿意簽名見證,或者根本無法找到相關人員進行陪同送達的情況。此時,法院采取拍照、錄象的方式記錄送達過程,體現了靈活變通的原則,有助于提高送達效率。

 

然而,法律中對這種新的送達方式規定較為簡單概括,如何具體操作及解決可能碰到的問題,尚需實踐驗證和出臺操作細則。

 

我認為應注意如下問題:

 

1、嚴格遵守送達程序規定,由兩名以上的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著正式制服,出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

 

2、對被送達人及其家人因不理解法律新規定,對拍照、錄象可能采取的抵制甚至過激行為,要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可以參照司法警察執行公務的方式,確定專職送達人員,并配備執法記錄儀、針孔攝像機等專門器材,確保安全效率。

 

4、對記錄下來的數據內容及時復制拷貝,刻錄光盤,附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