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為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國民法所確認,同時各國民法對該制度的適用作了相當嚴格的規定。占有改定作為一項特殊的動產交付方式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論界爭論的問題之一。在對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做出分析后,應當構筑觀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關鍵詞】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  適用  觀念交付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行為越來越多的趨于觀念化。在傳統的現實交付物的交付方式以外,生活中又出現了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觀念交付方式。為迎合經濟發展的新要求,各國立法也紛紛承認了觀念交付為動產物權交付的合法方式,我國《物權法》中也對觀念交付的三種方式給與了肯定。同時,善意取得制度作為現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國民法所確認,各國民法對該制度的適用也作了嚴格的限制。然而在交易中,無權處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處分財產,善意受讓人能否主張善意取得一直存在爭議。在對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作出分析后,得出占有改定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所謂善意取得也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標的的讓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的標的交付給買受人后,若買受人取得該標的時為善意,則其取得該標的的所有權,原標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的一種制度。作為適應現代商品經濟發展的學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規則,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確認。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發生原所有人所有權喪失,而受讓人取得所有權的結果,因此各國對善意取得的適用制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從我國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轉讓人無處分權

 

所謂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未經處分權人授權或同意而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權利的物權行為。善意取得主要適用于無權處分行為,若轉讓人為有處分權人,則其轉讓行為為有權行為,立法上有明確規定,自然無必要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只有讓與人為無處分權人,才會有無權處分行為發生,才有善意取得制度設立的必要。

 

(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是善意的

 

這是善意取得最關鍵的一個構成要件。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是指受讓第三人不知或不應知轉讓人對轉讓標的物無所有權或處分權。善意的反面是惡意,即知情,明知轉讓人無轉讓權或有責任知道但出于疏忽而未知道的,是為惡意第三人。惡意通常不能合法地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三)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善意取得制度的最重要意義,在于保護交易安全,因此,只有在受讓人和轉讓人之間存在交換性質的法律行為如買賣、互易、債務清償、出資等交易行為時,才可能發生善意取得。一般認為,善意受讓人通過交易取得財產的行為還必須是有償的。所謂有償,是指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如果受讓人在受讓財產時沒有支付相應的對價,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最后,買賣、互易等轉讓行為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否則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四)受讓財產須已經登記或者實際占有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需要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善意取得制度是從占有及登記公信力出發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占有或登記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權利的基礎?!段餀喾ā芬幎ㄖ灰镞€沒有實際交付,善意取得就不發生,所有權仍屬于原權利人。這四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使受讓人即時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否則,受讓人就不能即時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人依然可以主張追回權。

 

設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商品經濟交換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紀社會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實際上就是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見代理等制度都被賦予了這一功能。在廣泛的商品交換活動中,從事交易的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實現對市場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從受讓的環境來看,受讓人不知或不應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動產,則在交易后,由于無權處分行為致使交易無效,并使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交換活動時,隨時會擔心現在買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還,從而造成當事人在交換時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反之,如果承認善意買受人可以即時取得所有權,則交易者就必為交易的安全擔憂,從而能放心大膽地從事交易,這將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占有改定情形下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各種學說

 

在現實生活中動產的交付有兩種形式: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所謂現實的交付是指將動產的占有實際地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直接占有該動產;而觀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并不實現動產的交付,而采用能夠一種特殊的變通的交付方式來代替實際交付。觀念的交付主要有三種交付形式: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所謂占有改定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移動產時,如果希望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可以訂立合同特別約定由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間接占有以代替實際交付。對于占有改定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論界存在著較為激烈的爭論,重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一)肯定說

 

該說認為,動產占有的受讓并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本來要件,而不過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占有改定本來就是占有轉移的方式之一,自然不能排除,而且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對轉讓人占有的信賴,而保護善意受讓人,以實現對交易的安全保護,不能因受讓人占有時占有轉移方式的不同,使善意受讓人面對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否定說

 

該說認為,善意第三人通過占有改定而間接占有標的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對標的物的雖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權利人對讓與人的信賴關系已被否定,但此項否定,在動產實現交付以前,仍為實現,真正權利人的權利仍應視為繼續存在,因此真正權利人有權對現在仍占有標的物的讓與人請求返還,該讓與人不得拒絕。受讓人如在標的物已經返還真正權利人后,對其主張返還,真正權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權利回復而加以拒絕。其次,善意取得的目的雖然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盡可能的兼顧靜的安全,及原權利人的利益。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對交易安全與原權利人的固有權利加以衡量,來決定更有必要保護何者。占有改定在占有轉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確的,如果善意取得制度對其加以認可,對原權利人未免過于苛刻。因為受讓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讓動產,實際上就是委托讓與人占有標的物,這和真正權利人因信賴讓與人而使之占有動產的情形相同。

 

(三)折中說

 

折中說是以肯定說為基礎,承認占有改定適用善意取得為前提,同時提出所有權的歸屬在現實的交付之前并不明確,只有在動產為現實交付后,才確定地取得所有權。簡言之,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在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并未確定喪失,若原權利人先取得標的物之現實占有時,受讓人的所有權確定地喪失;反之,則由受讓人獲得所有權。其理由主要為占有改定的公示力較弱,故其只有與現實交付相結合,才能產生確定效力。

 

三、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意義

 

()符合交易安全與利益平衡理論

 

在近代社會工商業日益興旺與繁榮的背景下,產生了對交易安全的強烈要求,正因為如此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交易安全即動的安全,是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實踐依據,意在保護善意無過失的交易者的利益,潤滑財產流通,謀求社會的整體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動的安全,擴大善意取得制度使用的范圍十分必要。其理由在于:

 

1、有利于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效率與安全的結合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有將產品投入到流通領域,使之轉化為商品,才能換取交換價值,進而擴大再生產,實現社會財富的整體增值。在法律規范上應明確界定物權,減少交易成本,排除達成私人協議的障礙,并減少協議失敗所生的損害。而觀念交付能夠省略現實交付中的某些中間環節,替代了實物上的交付,加快了貨幣的流轉速度,為商家提供更多的時間與機遇。正因為如此,許多商家選擇了更為迅速、快捷的觀念交付方式,以替代現實交付。效率的問題解決了,安全的隱患也隨之而來,間接占有本身的不明確性,與直接占有相比,更容易陷入不確定的危險之中。作為交易安全有力保障的善意取得制度,在這一環節上,更應當發揮應有的作用,來保護效率所帶來的經濟效率。法律既然出于對效率的考慮,而認可了觀念交付與現實交付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就不能置觀念交付的安全于不顧。

 

2、承認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效力符合道德上的公平觀念

 

承認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的效力,在利益平衡方面還有一個道德上的考慮。善意受讓人只要是通過合法的交易手段取得了標的物的占有,法律就無須再去追究受讓人是否是現實地占有該物,即該占有究竟是直接占有還是間接占有。法律既然賦予所有人通過租賃、出質等方式在自己所有的動產上設立其他物權的權利,以及通過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所有權的自由,原所有人就應當為自愿失去直接占有地位的事實承擔風險,法律也就沒有理由單方面加重善意受讓人利用觀念交付手段進行交易的風險。即使原所有人與受讓人同樣都是基于占有改定取得物的所有權,受讓人所需承擔的風險,也僅僅限于出讓人將標的物再次出賣,而不應包括原所有人的追索。

 

 ()有利于實現法律上的邏輯自足

 

從立法上明確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取得,有助于肯定善意取得是作為一種法律推導的邏輯結果而客觀存在的,是法律承認無論是現實交付還是觀念交付都具有相同的物權變動法效的邏輯結果。這是一種法律上的邏輯自足,正是基于這種自足,才得以保持立法體系上的完整性和法律制度間的相互協調。

 

總之,觀念交付既然已經作為一種交付手段得到法律的肯定與保護,在法律的適用上就沒有理由"因人而異",否則便會有悖于我們通常所信守的公平觀念,同時背離了法律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則。

 

四、構筑占有改定情形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現今社會為商品交易社會,同種類物品被大規模成批量生產,充斥整個市場,大機器生產與流水線作業,使得同類物品間的區別幾乎存此在,因此大多數商品都可以在市場上獲得替代品。原所有人完全可以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民事責任,以補償其損失。而且通常情況下動產的價值并非如不動產那樣價值巨大,原所有人所承擔的風險負擔也不會太甚。當然在無權處分人無力承擔責任活動產價值巨大時,對原所有人可能不利,但這并非占有改定所面對的問題,而是整個善意取得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以占有改定的方法,善意取得財產的受讓人,同樣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也就是說,讓與人依租賃、借用等某種契約關系實際占有原所有人的標的物并又以占有改定的方法轉讓于受讓人,如果受讓人此時為善意,則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占有改定條件下善意取得的適用較為復雜,由于善意受讓人與原所有人都處在間接占有人的地位之上,為了避免權屬與占有外觀不一致所引發的糾紛,在判定二者物上請求權誰為優先的問題上應當慎重。

 

此外,在占有改定時,非因占有人責任而造成標的物滅失時,如果以否定說,認為受讓人不取得所有權,那么物的風險負擔由原所有權人承擔,此時,原所有權人是不能請求賠償的,反而對其不利。

 

當然,基于正義的要求,法律必須嚴格限制無處分權人之選擇權的行使,效率違約的理念只能適用于非特定物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盡管現代生產力水平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絕大多數物資的種類與數量是極其豐富的,期待所有人的任何一方利用無權處分人給予的損害賠償,都可能輕易地購買到可以替代的物品。然而,還是有許多特定物是不能夠被替代的,例如對當事人本人具有紀念意義的物品,或者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必不可少的物品等等。在這種情形下,就不能夠僅僅憑借無權處分人的選擇來確定財產的完全所有人,此時應當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權衡利弊,以實現標的物最大價值為標準,來確定財產的最終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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