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近些年來,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一些人披著訴訟的合法外衣,利用審判權威和法律程序的強制力謀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將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人們將此統稱為"惡意訴訟"。此種非正當訴訟行為不僅極大地損害了相關當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給他人、集團和國家的名譽、財產造成損失,還浪費了本已十分緊張的訴訟資源,干擾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值得慶幸的是,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打擊觸角延伸至訴訟的全過程,加大處罰力度,意以違法成本的提高對惡意訴訟進行有效規制。本文結合新民事訴訟法相關內容,對如何惡意訴訟規制進行初探。

 

 

在我國以往的民事訴訟法及民事實體法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規制惡意訴訟的明確規定,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對其不能進行有效的遏制。針對這種情況,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12、11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民事訴訟法還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倡導誠信訴訟;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救濟因惡意訴訟侵害的案外人。這些規定,對于規制實踐中愈演愈烈的惡意訴訟,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民事惡意訴訟的概述

 

()民事惡意訴訟的概念

 

筆者認為,理解民事惡意訴訟的含義,既要看到惡意訴訟行為的表現形式,更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在這里,"訴訟"即向法院起訴以及由法院依法對案件裁判;[1]"惡意",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民事行為時,事先明知有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率的事實存在的一種心理狀態。在訴訟中表現為是故意損害他人利益或故意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基于此,惡意訴訟是指原告明知自己不具備正當的起訴理由,但為了損害別人利益或達到謀取不當利益的目的,向法院起訴的一種侵權行為。

 

()惡意訴訟的特征

 

惡意訴訟的表現形式,理論上沒有統一而明確的界定。但一般應具備下列特征: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應為惡意,其運用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是基于不正當的目的。從訴權保護和我國法治現狀來看,重大過失不應視為惡意。第二,行為人在形式上是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利和法定程序進行訴訟活動。表面上對他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結果是訴訟程序本身帶來的,是訴訟程序進行的必然結果,但本質上是行為人利用訴訟程序這一合法的目的來達到其不正當的目的。因此,惡意訴訟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對其甄別至關重要。第三,惡意訴訟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例如,在訴訟中,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惡意串通,采取隱瞞真相、虛假陳述等非法手段,致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者騙取法院的調解書,損害他人的正當權益以謀取非法利益。又如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以訴訟的形式占有他人財產;或者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與他人合謀,偽造債務關系,造成還債之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從而導致申請人的權利落空。

 

二、民事惡意訴訟的危害

 

惡意訴訟的侵權損害具有間接性和必然性的特點,即損害事實和后果是通過訴訟過程與訴訟裁判間接體現出來,惡意起訴人一旦提出惡意訴訟,就一定會對被告造成損害,假如不進行有效阻止惡意訴訟的進程,那么也會對司法進程造成損害。

 

()對受害人的危害

 

對受害人的侵犯表現為對受害人財產的侵害和對受害人非財產性利益的侵害。對財產權的侵害表現為受害人對訴訟費用的支付。雖然近來國家在不斷減少訴訟費用,但對于一般的公民,訴訟費用仍然是一筆很大的數目,況且對于受害人來講,他原本就不需要支付這筆費用。另外,惡意起訴人會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一系列非法手段讓法官相信自己受到侵害,要求獲得巨額賠償。一旦惡意起訴人勝訴,要么受害人不得不按照判決執行。對非財產性利益侵害主要體現在對受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等人身權的侵害,因為惡意起訴人勝訴后,受害人在名譽上肯定會受到影響。尤其對于企業,名譽就是其生命,一旦卷入一場官司,其受到的打擊恐怕很難用金錢來衡量。

 

()對司法系統的危害

 

對司法系統的侵害主要表現為,浪費司法資源和損害司法權威。因為惡意訴訟通常也是按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即起訴、受理、開庭審理、判決宣告、執行等,有些案件也經歷第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這樣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我國司法資源在一段時間內是有限的,而訴訟是無限的,況且,惡意訴訟也是毫無價值的。拿有限的資源來解決這本身就是不正當的訴訟是不值得的,也不符合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對于發展中的中國,盡管訴訟法已規定了每一道程序要用的最長時間,由于人口基數大,訴訟也多,而司法資源相對又少,那么法律強行規定的時限是不可能解決案件積壓這個問題。

 

同時,惡意訴訟是通過法律程序來達到侵害對方當事人的目的,比行為人用其他方式侵害他人更可怕。首先,是借用了正當的法律程序。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行為人如果能夠利用惡意訴訟來侵害他人,那么可以認為是在借助國家的力量來侵害他人。與民事訴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本質背道而馳。其次,具有隱蔽性。在惡意訴訟的過程中,公平公正原則表面上貫穿其中,法院,外界對其進行識別比較困難。綜上所述,惡意訴訟人通過法院侵害他人謀取到不當利益,違背了法治精神,損害了司法權威。

 

三、民事惡意訴訟的規制方法

 

()設立民事惡意訴訟的阻卻程序

 

從目前我國訴訟法看,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只需對起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這主要是從有利于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如果要求公民提供實質證據才能起訴,法院對證據進行實質審查很容易造成公民起訴困難審判庭的審判權被架空的窘境。但起訴條件的寬松同時也為起訴人濫用訴權提起惡意訴訟提供了有利條件。因為惡意訴訟完全符合起訴的條件,從而非常順利的進入審判程序。

 

為了防止惡意訴訟頻繁出現,侵害受害人的權益,有必要強化審前準備程序。設立審前準備程序主要是讓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當面進行對質。惡意訴訟人一般都是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的方式讓法官相信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而被告即訴訟的受害人一般也會有真憑實據來反駁對方,即便沒有證據,對于起訴人提供的虛假證據,受害人能夠比法官更容易指出破綻。但是法官并不能在這個程序中做出判決,只能說明惡意訴訟的厲害關系,讓惡意訴訟人自動撤訴,對于明顯是惡意訴訟的,可以發表自己的觀點,要求起訴人撤訴,從而可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如果起訴人執意不肯撤訴,那么這時即使進入審判程序,惡意起訴人承擔敗訴的危險相當大。所以設立阻卻程序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

 

()建立民事惡意訴訟的罰款制

 

民事惡意訴訟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行為人應負相應的侵權責任。這一點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所認定。但惡意訴訟的法律責任僅限于侵權責任的范圍,即限于僅承擔訴訟費,對方律師費,以及其他相關財產損失,這樣未免過輕。法律責任過輕是促使惡意起訴人甘愿冒險的一個因素,因此根據訴訟結果對惡意起訴人處以一定數量的罰款,加大其經濟責任,有利于阻卻起訴人的不良意圖。一些國家和地區就專門設置了民事惡意訴訟的罰款制度。如[2]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民事訴訟法在第五篇第二章專章對惡意訴訟問題做出了規定,其中第385條規定,當事人出于惡意進行訴訟者,須判處罰款。[3]在日本,法律要求民事訴訟應以誠實信用為之,否則法院可以裁定處以1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4]法國《新民事訴法典》第32款第1條規定:"以拖延訴訟方式,或者濫訴方式進行訴訟者,得處100法郎至1000法郎的民事罰款,且不影響可能對其要求的損害賠償。"

 

這種以民事罰款的方式防止濫訴的立法規定,對我國極具借鑒意義。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認定起訴人是出于惡意損害他人謀取不當得利時,可以以裁定的方式對起訴人處以一定數量的罰款。這可以視為一種司法行政處罰。由法官對惡意起訴人處以一定數量的罰款,可以視為是代表國家的司法機關對這種惡意起訴行為持一種否定態度。

 

罰款制的設立無疑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容易導致出現貪污腐敗,濫用權力的現象產生。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官應對此進行充分釋明,對可能進行惡意訴訟的當事人進行警告。[5]具體的做法是在案件正式開庭審理前,法官應該詳細說明惡意訴訟的違法性以及其要承擔的后果。另外,即便法官做了充分說明,罰款的具體數量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額度內進行,因為如果沒有設置上限,任由法官來決定很容易造成侵害惡意起訴人的權益。對此,建議可區分個人與單位設定兩個不同范圍,以個人名義起訴的處以5000-10000元,以單位名義起訴的處以10000-50000元,這個波動范圍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水平進行調整,而法官可根據惡意起訴人的具體情況在處罰范圍內處以具體的罰款數額。另外,收繳的罰款應該上交國庫而不是給被起訴人。這是因為被起訴人所遭受的損害已經由起訴人承擔的侵權責任中給以補償。如果再接受罰金,那么被起訴人就會因為被起訴而得到不當利益了。

 

()規制民事惡意訴訟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存在惡人先告狀的情況,那些惡意起訴人本來就存在過錯,為了取得法官的信任,往往都是先發制人,搶先起訴,使自己處于主動地位。一旦惡意起訴人敗訴,受害人須重新向法院起訴要求獲得賠償。為了節約訴訟成本,及時維護受害人的利益,賦予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即受害人可以在法官認定原訴為惡意訴訟的同時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訴,而不需要重新向法院起訴,而法院也不需要重新開庭審理,而是可以直接進入判決程序階段。而且,允許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可以充分調動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與惡意訴訟作斗爭的積極性,以特定民事主體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制約濫用權利的惡意訴訟(違法)行為,不僅符合一般法理,也是貫徹民法公平原則的需要。另外,就惡意訴訟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還可以加大惡意訴訟經濟風險,這無疑是規制惡意訴訟的最有效手段。

 

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滿足三個條件,受害人才享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權利。1、行為人的惡意民事訴訟行為已經通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予以確認。2相對人存在損害事實。3相對人的損害事實與惡意民事訴訟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上述三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惡意訴訟受害人同時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則不僅享有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而且享有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

 

 

注  釋:

 

[1] []戴維·M·沃克:《牛津法律大詞典》,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598。

 

[2]章曉洪:《論惡意訴訟》,《.河北法學》,2005年第3期,第240-241頁。

 

[3]伍曉容:《惡意訴訟及其規制》,《甘肅農業》,2006年第3期,第45-46頁。

 

[4]邱星美:《論詐害案外人惡意訴訟之程序法規制》,《.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第22-23頁。

 

[5] 廖月順:《論民事惡意訴訟》,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