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在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中,常常遇到當事人要求親子鑒定的問題。出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對方當事人往往拒絕配合鑒定。我國的婚姻法以及民事訴訟法都沒有對此類訴訟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從而使得親子鑒定這一本應具有較高證明力的證據在適用上遇到一系列的問題。同時,該類案件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認定,身份關系訴訟具有對世效力,親子鑒定程序一旦啟動,則會挑戰現有的家庭關系,震撼既存的倫理道德基礎,其影響遠遠超出一次普通的訴訟給各方當事人帶來的變化。剛性的法律規則難以應對現實中千變萬化的個案,而靈活彈性的法律原則卻可以較好的平衡身份關系訴訟中各方主體的權益。那么,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親子鑒定問題,面對此類案件中存在的權利沖突,應遵循怎樣的原則才會更合理地權衡和保護訴訟各方的利益,是值得司法實務界深入思考的問題。本文對近五年來北大法律信息網收錄的涉及親子鑒定的典型民事案例進行了歸納梳理,并從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中透視司法實踐面對該類案件的審理困境,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審理此類案件所應遵循的三個原則:即"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適用、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的適用、民事訴訟推定規則的合理適用。           

 

科技的迅猛發展提高了人們處理問題、認清事實的能力,通過科技手段得出的鑒定結論也作為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越來越凸顯其特殊價值。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和世界多元文化的碰撞與融合,人們的價值觀、婚姻觀處于快速變化之中,社會婚姻狀況呈現不穩定趨勢,婚外性行為的增加導致非婚生子女大量出現。于是,在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中,常常遇到當事人要求親子鑒定的問題,且此類案件近年來呈現明顯上升趨勢。比如,以筆者統計的近五年來(2006年至2010年)典型案例﹙ ﹚為依據進行分析(見附圖一),可略窺一斑。

 

在上述案件中,出于種種原因,許多情況下對方當事人都拒絕配合鑒定。我國的婚姻法以及民事訴訟法都沒有對此類訴訟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從而使得親子鑒定這一本應具有較高證明力的證據在適用上遇到一系列的問題。同時,該類案件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認定,身份關系訴訟具有對世效力,親子鑒定程序一旦啟動,則會挑戰現有的家庭關系,震撼既存的倫理道德基礎,其影響遠遠超出一次普通的訴訟給各方當事人帶來的變化。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親子鑒定問題,面對此類案件中存在的權利沖突,應遵循怎樣的原則才會更合理地權衡和保護訴訟各方的利益,是值得司法實務界深入思考的問題。

 

一、涉親子鑒定民事案件的類型及特征

 

(一)案件類型:

 

司法實踐中,涉及到親子鑒定的身份確認之訴表現形式繁多,而且不斷有新情況出現,概括起來,筆者認為,以該類案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身份關系為出發點,可分為三種類型: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的親子鑒定

 

該類案件男女雙方有合法婚姻關系且子女系婚姻期間出生;男方懷疑或者發現孩子并非自己的親生子女,于是提起離婚之訴或者在撫養糾紛中,男方提出子女非自己親生,拒付撫養費。此類案件中,男方申請親子鑒定多會遭到女方拒絕。

 

如,甲(男)與乙(女)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丙,現年五歲,一家三口其樂融融。最近因一個偶然的原因,甲帶兒子丙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顯示甲并非丙的生父。甲無法接受這個現實,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乙離婚,并請求判令乙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庭審中,乙對甲提供的親子鑒定結論不認可,男方向法庭提出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進行親子鑒定,乙方拒絕。對于該類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因為女方不同意鑒定,而認定男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因此不排除男方與孩子的親子關系,男方仍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另一種結果是因為女方有能力配合做親子鑒定而拒絕,應承擔不利后果。

 

2、因婚外關系所生子女的親子鑒定

 

這類案件在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婚前同居關系中所生子女的親子鑒定,二是因為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的親子鑒定。原告多為未成年子女,或者為女方,案由多為撫養費糾紛。

 

如,甲(男)與乙(女)同在某城市打工,未婚同居,后來兩人種種原因分手,分手時乙發現自己已經懷孕,而后乙另嫁他人,且婚后生育子女,后乙因其他原因離婚,遂以孩子名義起訴甲要求支付撫養費,并提供照片、書信等證明甲與乙曾經有過親密關系,庭審中甲否認與孩子的親子關系,乙申請親子鑒定,甲認為這將妨礙其現有家庭的和睦和侵犯其人格尊嚴,拒絕進行親子鑒定。對此類案件法院判決結果亦有兩種,一是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甲乙雙方存在同居期間受孕并生育的可能性,此時乙方拒絕配合鑒定則推定乙方與子女具有親子關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乙方提供的證據及現實不足以使法官作出親子關系的認證時,因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親子鑒定要求從嚴掌握,現甲方拒不同意配合鑒定,法院無法啟動鑒定程序。亦不能以甲方拒不配合而推定親子關系。

 

3、申請為第三人子女進行親子鑒定

 

如,甲(男)與乙(女)系夫妻,后因甲出現婚外戀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乙遂提起離婚之訴,請求判令甲作為過錯方賠償乙方損失,但對于甲的婚外情乙沒有有力證據,而是提出丙女之子丁是甲的私生子,要求對甲與丁進行親子鑒定。甲與丙均拒絕。

 

(二)審理中所呈現的特征

 

1、案由分布廣泛。

 

仍以筆者統計的近五年來北大法律信息網所顯示的典型案例為依據,案由包括撫養糾紛、離婚糾紛、親子關系確認糾紛、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繼承糾紛、以及其他類型的案件,比如婚約財產糾紛、名譽權糾紛、醫療機構侵權糾紛、配偶侵權糾紛等,各類案件數量所占比例詳見附圖二。其中撫養糾紛所占比例最大,約占三分之一,離婚糾紛次之,約有五分之一,其次親子關系確認糾紛亦有一定數量,但是親子關系確認案件有時會以其他人身權糾紛的案由出現,但實質為親子關系身份確認,如柳某訴劉某其他人身權糾紛案中,柳某因懷疑女兒并非自己與妻子曹某所生,而是第三人劉某與曹某所生之女。二審判決中認為:柳某主張女兒不是其與曹某共同生育的子女,柳某提起的是親子關系確認之訴,即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請求﹙﹚。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親子鑒定的數量相對較少,但因為鑒定往往需要死者的相關材料,故鑒定難度往往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中的親子鑒定類似與繼承糾紛案件。其他類型案件數量雖然均不多,但往往社會影響大,比如醫療機構侵權糾紛表現形式為兩家以上同時在某一家醫院生產,由于醫院的過錯,致使嬰兒抱錯,若干年后,家人發現該問題,遂起訴醫院,審理中不可避免涉及到親子鑒定的問題。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因承受巨大精神痛苦,往往情緒激動,相關媒體亦對此類案件非常關注。

 

2、當事人矛盾激烈,上訴率高。

 

有關親子鑒定的身份關系訴訟案件既涉及到兒童利益問題,許多情形下為單身母親帶著未成年子女生活存在巨大壓力,無奈起訴生父要求支付撫養費,或者是情緒激動的男方認為撫養多年的子女非自己親生,認為自己感情受到巨大傷害,或提出離婚之訴,或提出名譽權侵權之訴。因身份關系的改變影響到雙方各自的社會關系結構,故該類案件雙方親屬參與較多,案件處理難度較大,一審服判息訴率低,上訴率相對較高,約有三分之二的案件會進入二審程序,另有部分案件進入再審程序,詳見附圖三。

 

二、處理親子鑒定問題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國法律層面尚無針對親子鑒定問題的相關規定,有關此問題的法律法規基本沒有,目前處理涉親子鑒定案件除了可引用一些《婚姻法》、《證據規定》里面的相關具有宏觀指導價值的規定外,另有最高法院的兩個批復中有一些原則性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而且,因為最高法院的批復不能直接作為判決援引的依據,由此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境。盡管如此,兩個批復中確立的一些原則對處理有關親子鑒定的案件仍有指導意義,因為兩個批復體現了較強的國家政策性與社會道德倫理價值觀,強調對子女利益的優先保護,可以給審判人員以宏觀的指引。

 

(一)最高法院兩個批復的規定及適用限制

 

最高法院于1987年所作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認為:"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1)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2)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3)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4)人民法院對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該批復明確親子鑒定要遵循自愿和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且要從嚴掌握。

 

    1998年,最高法院又作出了一個批復,即《關于在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指出:"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鑒定。被告如果拒絕做鑒定的,法庭可根據查證屬實并排除對方為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因該批復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鑒定問題,所以適用范圍畢竟有限。

 

 (二)宏觀指導性法律條款的規定及不足:

 

除了最高法院兩個批復外,在涉及親子鑒定案件的實際審理中,經常用到的法律規定有如下幾條:(1)婚姻法第2條:"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2)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3)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中,對上述規定的理解不通,在案件同時涉及多元利益沖突時衡量的側重點也不同,有的案件處理側重于強調保護兒童權益,有的則側重于保護配偶的隱私權、知情權,還有的強調對公序良俗的維護。所以,實踐中,各地法院對于個案的處理缺乏統一標準,即使是同一類型案件,各個法院的處理結果也會不同。比如,對于子女一方申請親子鑒定,對方拒絕,有的法院以鑒定必須自愿,對方拒絕親子鑒定為由,認為應該由申請方繼續舉證,若不能舉出更充分的證據則排除申請方(子女)與被申請方的親子關系。還有一些法院則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決,認為對方有能力配合親子鑒定而拒絕,則應承擔不利后果,遂推定孩子為被申請方親生。上述截然相反的兩種判決結果有時發生在同一案件的一審和二審中。比如錢某某訴王某撫養費糾紛案中,原告母親錢某與被告王某在打工時相識。1995年正月,錢某與案外人張某舉行婚禮,同年710日補領結婚證,19961月生錢某某。20033月,錢某與張某經海安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載明:婚生子錢某某隨錢某生活并由其負責撫育;張某的婚前財產自愿贈與其子錢某某所有。20059月,錢某某訴至海安縣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系錢某某的親生父親,提供了被上訴人在公安部門的反映記錄及有關證人的書面證明,要求判令王某承擔撫育費。一審中,原告申請對王某、錢某某作親子鑒定,但遭王某拒絕,致鑒定未成。一審法院認為因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應從嚴掌握,不得強迫當事人作親子鑒定,故主張原、被告之間存在血緣關系的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方承擔,而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足以證明錢某某生父為張某。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錢某某上訴至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而與本案情節非常相似的(2006)新密民一初字第948號民事案件,原告同樣為未成年子女,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被告同樣為與原告母親不具有婚姻關系的男性,審理中,被告亦不配合親子鑒定,該案一審結果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則改判,支持原告訴訟請求。﹙﹚雖然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不具有司法拘束力,但實踐中,很多法官還是很注重參考既有的生效判決的,該類案件中屢屢發生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讓很多法官感覺無所適從。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很大的損害。

 

其實,上述兩種判決結果都有其合理性,只是因為對權利保護的側重點不同而遵循了不同的原則,同時也體現了在法官將抽象法律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司法的原則和理念起著重要支配作用。指導人們行為的滯后司法理念會妨礙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義實現。所以,用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或者原則來指導這類案件的審理,直接決定了處理結果的妥當性。

 

三、"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適用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作為權利協調的一般原則,利益衡量是指當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時,由法官對沖突的利益確定其輕重而進行的權衡與取舍活動。它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興起的一種法律適用方法。法官運用這種方法審理案件,在案情事實查清后,一般是不急于去翻閱法規大全和審判工作手冊,尋找法律適用的規則,而是綜合把握本案的實質,結合社會環境,經濟狀況,價值觀念等,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比較衡量,作出本案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利益衡量的操作規則就是實質判斷加上法律依據。利益衡量是訴訟過程的必然環節,訴訟的過程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通過司法進行利益衡量的過程。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利益衡量的思維方式貫穿始終。而且,鑒于個案情況的錯綜復雜,現有的法律規則往往無法應對個案的特殊情況,因此利益衡量更加彰顯出其對于審判的必要性。正如天下沒有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天下也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案件,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利益衡量的普適性。運用利益衡量思維的法官不僅僅是被動適用法律,更是立法者的助手,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法官需要明白立法者的意圖,并通過個案的審理,賦予立法者的意圖以鮮活的生命力。"這種通過審判案件貫徹法律的過程,實際上是法官對立法者想要但沒能清晰表達出來的利益分配原則進行明確化的過程。"

 

(二)涉親子鑒定案件中子女利益的考量:

 

涉親子鑒定的案件中,往往會存在幾種權利的沖突,包括子女的相關權利,各方的隱私權,父母對子女的知情權,離婚自由權等等。各方權利主體在追求自身權益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對立和摩擦。因此,法在承認和保護人們利益的同時,還要權衡和調節各種利益沖突,以便把對立和摩擦減少到最低限度。法的整個運行過程實際上就是對各種利益進行衡稱、選擇、取舍,并通過權利和義務對這些不同利益進行權威性、規范性調整的過程。﹙﹚利益衡量的價值,即在于實現不同權利的最佳配置,從整體上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各國法律都遵循保護弱者的基本精神,而且兒童作為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其健康成長對于家庭、社會、國家都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如果沒有法律的優先保護,他們很容易受到傷害。由于兒童的年齡、心理等因素,一旦受到傷害,這種負面影響在他們的成長歷程中是不可修復的,對整個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是無法估量的,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都把優先保護兒童利益作為一個基本原則。幼年的子女不僅僅是需要父母的物質供養才能長大,同時更需要精神層面的父母關愛。因此,父母的權利在子女利益面前應當作出讓步。1959 年《兒童權利宣言》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確認為保護兒童權利的一項國際性指導原則。﹙ ﹚它確立了一個重要理念,即涉及兒童的所有行為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而且把這種考慮宣布為兒童的一項權利。該原則不但是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同時也是對立法、司法保護提出的綱領性條款。﹙﹚

 

(三)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在《婚姻法》中的體現:

 

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引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但在婚姻法第2條規定了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優先保護兒童利益原則一直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特別考慮的一個因素。現實中,導致父親與子女沒有血緣關系的情況很復雜,有些情況下,確實是因為女方違背了婚姻的忠實義務而生育了與丈夫沒有血緣關系的子女,但也有很多情況下,女方可能是因為一時的過錯或者根本沒有過錯(如因為婚前遭遇強奸而懷孕),并非真正的想背叛家庭。人們對鑒定結果的關注,更多的是對配偶"清白"的關注。親子鑒定的結果,雖然可以證明孩子與父母是否存在血緣關系,但顯然不能由此斷定一個人的忠貞。這些問題,絕不是一次親子鑒定所能承載的,而根本的解決之道,只能依賴于社會、輿論和道德的約束。﹙﹚

 

(四)利益衡量方法的具體運用:

 

基于上述利益衡量的考慮,我們再看一下上述第一類案件,在女方拒絕鑒定的情況下,也許法官憑借其他的證據已經傾向于認定男方與孩子確實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如果支持親子鑒定,或者直接推定女方承擔不利后果,客觀上確實保護了男方的相關權利,但是對于孩子來說,將是毀滅性的打擊,這不僅會給其身心發育帶來重大的影響,而且也會影響其正常的學習生活。子女是無辜的,一個鑒定結論盡管是""的,可是所引發的后果未必是""的。本可以健康成長的孩子也許會因此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這樣的例子在現實中不勝枚舉。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女方拒絕鑒定,法官可以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男方進一步補強證據,男方如果不能,則不能輕易推翻原來的親子關系。"當事實真相的發現將有損子女利益時,法律只承認已存在的對子女有利的親子關系。" ﹙ ﹚此時,也許男方的一些權利比如對子女真實血緣關系的知情權確實受到侵害,但是此種侵害是為了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犧牲,從社會利益衡量的角度,這種犧牲是有意義的,也是必要的。

 

四、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的適用

 

(一)堅持當事人主義法則為原則

 

依據最高法院于1987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民事案件審理中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應當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得依職權進行鑒定。同時,進行親子鑒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申請人同意鑒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主義法則,要求不能強制不愿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且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被申請人通過拒絕鑒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這也是被申請人正當程序權利的行使。親子鑒定涉及到個人身體完整性及個體資訊自我決定權及隱私要求,直接強制鑒定情況下,將人視為審判客體,人喪失了訴訟主體資格,喪失了尊嚴與自主決定權,違背了保護人權的宗旨,所以如果被申請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一般不得直接強制。

 

綜上,當事人申請和對方自愿配合應成為親子鑒定程序啟動的兩個必要條件。以上述第三類案件為例,因鑒定涉及的相對方已經突破了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范圍,所以必須嚴格遵循自愿的原則,只要被申請人不同意,則不能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而且也不能適用推定規則來認定被申請方與男方存在親子關系從而證明男方在婚姻中的過錯。該類案件中,不僅涉及訴訟雙方權利問題,也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保護,這里既有兒童的相關權利需要優先保護,也有兒童家人的隱私權需要保護,同時,第三人家庭的穩定性亦不應被破壞,雙方訴訟行為不應該侵害第三人利益。所以上述第三人的相關權利應該優先于訴訟中女方為了證明男方過錯而主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當事人主義法則的例外:

 

有原則必有例外,在特殊情況下,不排除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雖然該舉措目前尚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但值得我們思考。如果親子鑒定結論對于查明案件事實,解決糾紛具有關鍵作用,同時經衡量各方利益后認定進行親子鑒定更有利于子女最大利益的實現,此時可以依據職權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比如,在追索撫養費的案件中,涉及到親子鑒定時,男方不配合親子鑒定可能出于多種因素的考慮,如果僅僅推定其承擔不利后果,很可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很難保證當事人做到心甘情愿自動履行,會對以后的執行帶來障礙,而一旦確定親子關系的客觀存在,男方或許心理上就會產生微妙的變化,不可否認血濃于水的概念仍然是民眾的普遍心理,在很多人看來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具有某種神圣性和崇高性,具有不可替代和不可侵犯的價值內涵。﹙ ﹚這里涉及到社會倫理、傳統心理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依職權啟動親子鑒定,可以更有效地解決糾紛。

 

五、民事訴訟推定規則的合理適用

 

(一)案件懸疑狀況時推定規則的特殊價值:

 

證據推定規則,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現存的事實,并據以推斷出另一相關事實存在的一定假設。推定適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兩種事實之間具有共存關系,其中前一事實為已知的事實,亦稱基礎事實;而后一事實則是在基礎事實之上求得的未知事實,也稱推定事實。在邏輯上推定是"以無知為據"的謬誤,即"認為一個命題沒有證明為假的證據,就是真的,一個命題沒有證明其為真的證據,就是假的。事實上,沒有證明其為假的證據不等于它就是真的,沒有證明其為真的證據不等于它就是假的。" ﹙ ﹚司法實踐中,我們努力追求做到對每一件案子都能夠百分之百地查明案情,但是,案情探索中經常會遇到既不能證實又不能證偽的懸疑狀況。此時,推定規則能夠顯示其特殊價值。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第75條就是關于推定的規定。

 

  (二)涉親子鑒定案件中推定規則的適用情形:

 

 推定規則在涉及到親子鑒定的案件中可以合理適用,主要有兩種情況:

 

1、婚姻期間受孕并出生的子女首先應推定為婚生子女,這也是世所公認的經驗法則。一方主張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子女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血緣關系。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另一方當事人拒絕親子鑒定為由否認該子女的婚生性。該原則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適用的,這也與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相輔相成,這種推定對于形成安定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2、在非婚生子女追索撫養費之訴中,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所提供的證據如果已形成比較完整的證據鏈,而另一方否認并拒絕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親子關系成立。以前述第二類案件為例,因為非婚生子女涉及到同居關系中所生子女以及因為婚外性行為所生子女兩種常見情況,在這些案件中,只要女方提供的證據能夠使法官形成較高的內心確信,即使男方拒絕親子鑒定,亦應推定親子關系成立。該推定仍然是基于對子女利益的優先保護。從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的規定,可以做如下推斷:單就做親子鑒定而言,必須由雙方配合同時參與方可完成,如果男方不配合,那他就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為女方已經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完成了自己的舉證,即案情陳述和鑒定必須由子女所提交的鑒材。男方若要反駁對方的觀點,則必須提交鑒材,通過科學手段來否定女方的主張。此外,從權力的行使來看,女方向法院申請做親子鑒定經法院同意后,法院要求男方配合做親子鑒定是行使法律上的公權力,男方拒絕配合則是從個人私權力角度作出的決定,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私權力應當向公權力讓步。當然,這一公、私權利較量的前提和結果也只是在向子女傾斜的利益考量之下才有意義。在實踐中,審理此類案件經常產生的一個爭議是作為被申請方的個人隱私權應該如何保護。筆者認為,綜合衡量子女利益和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因子女利益涉及更多的社會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因素,應該優先得到保護,如果此時男方拒絕配合,則推定其承擔不利后果,同樣符合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