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的產生,實現了行為主體與行為后果的分離,在社會生產日益專業化、規模化,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化的現代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但是與代理制度相伴而生的無權代理現象,卻不時給代理制度帶來不穩定因素,對各方利益影響甚大。廣義的無權代理可分為兩類:即值得第三人信賴的無權代理(即表見代理)和欠缺信賴價值的無權代理(即狹義的無權代理)。

 

我國《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甘某為某建設公司在河北一工程的項目承包人,喻某為甘某的一個朋友,喻某利用甘某為該項目承包人的身份,私刻該建筑公司公章,對外進行租賃塔吊,于20118月與某機械設備租賃公司簽訂了一份塔機租賃合同,約定向該租賃公司租賃塔機,并在合同上加蓋了建筑公司該項目部的公章。喻某在支付17萬元的定金后,一直未支付塔機的租賃費與租金,租賃公司多次索要不成,遂將某建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該建設公司支付租賃費與租金共計120萬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喻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喻某構成表見代理。主要理由如下:喻某沒有該建筑公司的代理權,但利用其是該公司項目負責人甘某朋友的便捷,對外發布虛假消息,并私刻公章,以該建筑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得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符合《合同法》中關于表見代理的定義,故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喻某不構成表見代理。主要理由如下:涉案工程中所用該建筑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均系喻某私刻,本案存在經濟犯罪嫌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故不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無效。

 

清河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喻某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不構成表見代理,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關于表見代理,一直存在兩種主張,即單一要件說和雙重要件說。單一要件說認為:客觀上代理人必須有足以使相對人合理相信代理權存在的事實。相對人主觀上必須相對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欠缺代理權①。雙重要件說認為:表見代理的成立除了具備授權外觀、相對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觀上亦需善意且無過失,也就是說,只有被代理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才能成立表見代理②。

 

單一說從相對人角度出發,側重保護相對人,雙重說則側重于保護被代理人。筆者同意雙重要件說,即我們不能以被代理人是否具有過錯作為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但又必須在確定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時考慮到權利外觀的形成是否與被代理人具有關聯性。只要被代理人的行為與權利外觀的形成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性,被代理人就應當承受表見代理的后果。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的行為與權利外觀的形成并不具有牽連性,或者說權利外觀的形成與被代理人毫無關系,則被代理人不應承擔表見代理的后果。具體到實踐中:無權代理人假冒他人名義與第三人訂約,尤其是私刻被代理人的公章、偽造被代理人的營業執照等,被代理人對此毫不知情也無法加以防范。

 

雙重要件說的實質是防止表見代理制度的濫用,并給被代理人一個合理的主張機會,同時很好地維護法治所追求的終極目標——正義。這也體現了這句法律格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法律制度,不管他們如何有效率和條理,只要他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③

 

從我國的立法實踐中也能看出立法者對于雙重要件說的肯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確認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適用表見代理。立法者顯然以較為負責的態度明確了對被代理人利益的兼顧,給被代理人的抗辯和免責主張機會,這是立法者的正義觀念的見證。

 

綜上所述,本案代理人喻某的權利外觀的形成與被代理人毫無關系,不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無效。

 

 

參考文獻:

 

①章戈 《表見代理極其運用》 法學研究1987年第6期。

②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第466頁。

③江濤《表見代理制度的若干思考》商場現代化20067月總第47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