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1814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因家庭矛盾,產生自殺的念頭,因不放心自己的兒子(出生50天),產生與兒子一起自焚的念頭。后在自家西房間內,用打火機將紙盒、紙袋點燃引火,西房間著火后,被告人趙某某見火勢越來越大,舍不得兒子被燒死,先將兒子移至堂屋地上,后呼救他人將火撲滅。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20121113日,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中止),向興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興化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放火的手段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為被告人是在自己家的西房屋內點火,其行為危害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不足以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造成損害。被告人趙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系犯罪中止,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該院于2012122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作出(2012)泰興刑初字第5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趙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對趙某某以放火方式殺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審理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理由是:刑法規定的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私有財產。趙某某以放火方式殺人的行為,既侵害了趙某某兒子的人身權利,也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某以放火方式實施殺人的行為,放火的行為與殺人的行為的分別觸犯了不同的罪名,兩種行為是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放火行為是手段行為,殺人行為是目的行為,趙某某系牽連犯,對趙某某的處罰應當按照其目的行為處罰,即認定故意殺人罪(中止)。

 

筆者傾向第二種意見。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行為人主觀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或者他人的私有財產;如果行為人放火燒毀自己的財物,不足以引起公共危險的,一般不構成放火罪。一旦危害公共安全,則構成放火罪。而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人主觀方面僅有非法剝奪特定的公民個人的生命的故意,侵犯的客體是特定的個人的生命權利。放火罪與故意殺人罪一般來說是不容易發生混淆的。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放火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而故意殺人侵犯的客體則是特定的個人的生命權。第二,客觀方面不同。放火的行為人實施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因而往往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第三,主觀方面不同。但是,以放火的殺人案中,則容易發生混淆。放火的行為人主觀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故意殺人的行為人主觀方面僅有非法剝奪特定的公民個人的生命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因家庭矛盾,產生自殺的念頭,想通過放火的方式把自己和兒子一起燒死,只是在兒子居住的西房間內點火,并未在居住的房屋四處不計后果地放火,選擇引火的材料是自家的紙盒、紙袋等物,而且被告人的房屋與鄰居的房屋,均為平房,之間巷道相隔,被告人的房屋著火,不會殃及鄰居,被告人趙某某在火勢稍大時,即大聲呼喊鄰居幫忙救火,其危害行為僅局限于自家,這與在公共場所放火有顯著不同,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的生命安全,而不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其行為不會危及到公共安全,被告人趙某某也沒有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主客觀要件,被告人趙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應具備以下條件:1、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2、中止的自動性,是指行為人認識到客觀上可能繼續實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棄原來的犯罪意圖。3、客觀性。中止不只是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有客觀上有中止行為。中止行為有一種情況,在實行行為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4、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須是沒有發生行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沒有發生任何犯罪結果,而是只要求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故意殺人罪的中止形態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過程中,自動放棄殺人或自動有效地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的情況。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的成立,必須是在實施故意殺人的過程中自動放棄殺人或有效地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對于故意殺人罪而言,只要被害人死亡結果尚未發生,都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反之,故意殺人罪的中止就不能成立。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某出于自殺的心理,企圖以放火的方法燒死自己和兒子,并且實施了放火行為,在實施了放火行為后見火勢越來越大,感到后悔,舍不得兒子被燒死,先將兒子移至堂屋地上,后呼救他人將火撲滅。這時候犯罪結果尚未發生,未發生被告人原來所追求的危害后果即自己和兒子死亡的后果,死亡后果沒有發生與被告人所采取的補救措施有直接關系,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關于犯罪中止的規定,成立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