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審程序的啟動,并不是源于第一審的錯誤,而是源于當事人對第一審的內心看法。當事人服判息訟,第一審事實認定準確,法律適用正確,固然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但上訴審程序的啟動,卻實實在在地取決于第一審是否能讓當事人心理平衡。其實,體現(xiàn)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民事訴訟活動,起于當事人的內心不平,止于當事人的心理平衡。《民訴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只體現(xiàn)了立法時,心理學對司法活動的影響。而自覺和不自覺地應用心理學的有關原理,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行為是心理的外部表現(xiàn),是人們自認為理性的選擇,這一行為心理學結論充分表明,心理活動是人們一切外部行為的內隱根源。法官們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心理進行充分的分析,并運用到糾紛的解決中,那么無論是司法的過程,還是司法的結果,都或將充滿親和力。這樣的司法過程及結果也將提高群眾對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進一步推動群眾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心理分析

 

盡管不同的事件,不同的當事人,使得案件各不相同,"沒有完全相同的一片葉子",但從心理學視角,通過對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心理分析,不同案件、不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心理特點還是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有對抗性、自卑性、求和性等三個方面心理表現(xiàn)。

 

(一)當事人訴訟行為體現(xiàn)出的對抗性心理

 

糾紛的產(chǎn)生是形成訴訟的基礎,沒有糾紛就沒有訴訟。糾紛的產(chǎn)生是因為各方權益追求的逆向性,這種逆向性的權益追求必然會造成當事人心理上的失衡,進而產(chǎn)生心理上的對抗。訴訟是消除對抗的理性文明的方式之一。可以說,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對抗行為,這種對抗行為體現(xiàn)出的對抗心理也就十分自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這種對抗心理支配著當事人的訴訟行為。這種心理對抗性源于雙方需求、動機的沖突,也源于雙方認識、情感和行為沖突,歸根結底是當事人之間的權益沖突。原、被告雙方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在訴訟過程中難免摻雜一定的夸張、掩飾、逃避等成分,甚至是非顛倒、無中生有,訴訟中惡性刺激的相互反饋也往往使訴訟中的對抗心理不斷加劇,而雙方激烈的對抗心理恰恰是需要跨越的最大障礙,嚴重時,這種對抗甚至會轉化成當事人與法院、法官的對抗。

 

(二)當事人訴訟行為體現(xiàn)出的自卑性心理

 

當事人訴訟行為體現(xiàn)出的自卑性心理,不僅體現(xiàn)為對自己的不信任,也體現(xiàn)為對法官的不信任,甚至體現(xiàn)為對司法體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訴訟中當事人心理的自卑性主要表現(xiàn)為恐懼、懷疑和擔心。許多當事人從未打過官司,缺少法律常識和訴訟經(jīng)驗,面對一無所知的訴訟程序會感到茫然、焦慮甚至恐懼,這種由于知識、經(jīng)驗的缺少所產(chǎn)生的不自信心理,是人類面對陌生環(huán)境,心理保護機制的正常反應。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社會風氣出現(xiàn)一些問題,腐敗現(xiàn)象屢禁不止,普通老百姓的所見所聞使其感到世風日下、人心不古,對司法公正產(chǎn)生了懷疑心理,擔心法官收受賄賂或趨炎附勢,怕出現(xiàn)"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怕法官偏袒對方,怕法官先入為主,不顧事實和法律任意裁判。更有甚者有的當事人認為"洪洞縣里無好人",認為法律本身不公正,司法制度不合理。這種心理上的自卑感是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所出現(xiàn)的較為普遍的心理狀態(tài)。當事人對法院、法官潛意識中的懷疑和否定必然增加案件處理的難度,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三)當事人訴訟行為體現(xiàn)出的求和性心理

 

訴訟是消除對抗的理性文明的方式之一,訴訟行為除了體現(xiàn)對抗之外,其實也體現(xiàn)了求和的心理。在趨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當事人放棄暴力的方式,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端,這本身就體現(xiàn)了當事人尋求理性、和平解決爭端的心理狀態(tài)。發(fā)生糾紛后,大部分當事人會有一種想要盡快平息事態(tài)的心理,一方訴諸法律后,另一方也希望能盡快與對方協(xié)商解決問題。當事人的這種心理的求和趨向雖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其為矛盾的解決提供了基本的心理前提和可能性。

 

二、當事人訴訟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對訴訟制度的影響

 

當事人訴訟的心理狀態(tài),對訴訟制度,特別是程序制度的影響深遠。

 

當事人訴訟中的對抗性心理,直接導致了我國審判方式從"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轉變,從"糾問式""控辯式"轉變。

 

當事人訴訟中的自卑性心理,要求審判公開、透明。要求法官甚至是法院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等等。這些制度和原則,體現(xiàn)的是對當事人的人文關懷。

 

當事人訴訟中的求和性心理,促使訴訟調解制度在我國大行其道。并向訴訟之外擴張,各地紛紛設立"大調解中心"大力推行調解解決糾紛的機制。

 

三、訴訟行為的心理分析,在審判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對當事人訴訟行為進行心理分析的目的在于,將其運用到審判實踐中,解決實際問題。

 

(一)心理學運用于司法實踐是我國的司法文化傳統(tǒng)

 

心理學在訴訟中的運用是我國的司法傳統(tǒng),早在西周時期,我國的司法官員在訴訟中就運用"五聲聽訟"來把握當事人的心理狀態(tài),此處的""是觀察審斷之意,即通過觀察當事人及證人受審時的辭(觀其言,不直則煩)、色(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氣(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耳(觀其聽聆,不直則惑)、目(觀其眸子,不直則悚然)來判斷其言辭及其提供證據(jù)的真?zhèn)危源藖韼椭治霭盖椤?span lang="EN-US"> "五聲聽訟"大致可視為西周時期審訊經(jīng)驗的總結,反映了我國古代心理學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的運用,后廣為歷代司法活動所借鑒,雖然這種聽訟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借助外部行為表現(xiàn)來探知當事人的心理狀態(tài)從而輔助案情分析,對于現(xiàn)代法官的裁判或調解仍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二)現(xiàn)代優(yōu)秀法官的具體實踐

 

 1、被最高人民法院兩次授予"人民滿意的好法官"稱號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葛建萍,在多年的審判工作中,積極探索,善于研究,總結出了"四字審判法",很具有代表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工作簡報》進行過專門報道。葛建萍在浦東新區(qū)法院共審理了2000多起案件,未出現(xiàn)一起差錯。她在多年的審判工作中,形成了一套"聽、觀、引、斷"的民事審判方法。"",就是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充分傾聽; "",就是在審理過程中善于觀察當事人的反應;"",就是在庭審中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自我教育;"",就是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和爭執(zhí)焦點,及時對案件的處理作出準確的判斷。圍繞這四個字,她把歷年來積累的經(jīng)驗歸納為以下六種方法:(1)心理緩和法,(2)矛盾疏導法,(3)批評教育法,(4)因案制宜法,(5)直覺觀察法,(6)合力調解法。

 

2、在黑龍江省寧安市人民法院東京城法庭,提起法官金桂蘭"斷案",大家十分佩服。這個佩服,緣于她有一手調解的"絕活"。十幾年來,在金桂蘭審理的1000多起案件中,90%以上都是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到底她有什么"絕招",能讓當事人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呢?"兩口子打架、鄰里糾紛、婆媳不和的,都不是啥大事,若強行判決,當事人就該結仇了,講明了理兒,幫他們把疙瘩解開,多好啊!我的'絕招'就是誠心、耐心和熱心。將心比心,一切就好辦了!"

 

3、全國模范法官、人民信服的好法官,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的法官陳燕萍總結自己多年來的工作方法時是這樣總結的:用群眾認同的態(tài)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法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釋法析理,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化解矛盾。陳燕萍工作法,突出的是她十分重視把握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心理感受和心理狀態(tài)。善于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

 

(三)審判實踐中的實戰(zhàn)技巧

 

第一、針對當事人的實戰(zhàn)技巧

 

1.直接提出調解意見。法官在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的過程中,強勢的提出自己對糾紛發(fā)生原因及雙方責任劃分的認識,并暗示當事人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意見,將會承擔更大的責任。承辦法官通過直接提出自己的調解意見,讓雙方當事人感受到法官對此糾紛的態(tài)度。給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接受調解意見便會得罪法官的感覺。最終使雙方迫于壓力接受調解意見。

 

2.設身處地為當事人分析案情。直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考慮問題,針對當事人最關心、最重視的方面提出建議,令當事人感覺法官其實是在為自己的利益才提出調解的建議,從而自覺地接受調解。法官真心的去關懷當事人,了解他的世界及感受,設身處地的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得到當事人充分的信任,從而使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

 

3.適當?shù)墓ЬS當事人。很多矛盾糾紛發(fā)生之后,雙方當事人其實已經(jīng)感受到到底誰對誰錯,只是礙于面子不愿意承認自己錯了罷了。在這種情況下,承辦法官適當?shù)墓ЬS當事人,讓他(或他們)感覺到法官都認為自己的的行為有一定合理性,面子上已經(jīng)有了,從而接受調解。

 

4.邀請對當事人擁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參加調解。處于糾紛中的當事人也許因為情緒過于激動,對法官等人的意見特別排斥,但是對一些在他們眼中地位尊崇的人的意見,他們還是能夠聽進去的。因此,在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們可以通過邀請這些對當事人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參與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這些對當事人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包括雙方當事人共同的長輩、親人朋友、所在社區(qū)的居委會工作人員(或村社干部)、所在單位的領導等等。

 

5.權力符號的廣泛應用。無論是法院恢弘的羅馬建筑風格、門口怒目而視的獨角獸、多達十幾甚至幾十級的臺階,還是法官們莊重的制服、警車、不為一般人熟知的法律語言,抑或是肅穆的庭審現(xiàn)場,等等,均是一種權力符號。這種權力符號彰顯的是國家強制力,是一種讓普通老百姓順從的權力,并且使法律、司法活動及法官獲得一種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權威。當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置身于這樣的權力符號包圍圈之中,他們總會油然而生一種戰(zhàn)栗感,面對著這樣一個龐大的國家機器,個人的力量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計,讓人失去與之抗爭的勇氣,從而自覺接受國家法律的統(tǒng)治,服從法院的裁判。這種權力符號運用最典型的實例體現(xiàn)在基層法院的巡回審理中。

 

第二、針對訴訟代理人的實戰(zhàn)技巧

 

法官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是通過長期的工作接觸形成的,針對訴訟代理人的實戰(zhàn)技巧主要包括如下兩大方面:

 

1.針對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本人的實戰(zhàn)技巧。這種心理戰(zhàn)術運用的目的主要是讓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明白,如果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不配合法官更好的處理糾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將會遭受很大的打壓:相反,如果他們能夠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主動配合法官處理糾紛,法官們也會在工作中給予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適度的方便。這種心理學戰(zhàn)術的運用并沒有解決具體案件,但是為法官們在以后長期的工作中持續(xù)得到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配合奠定了基礎。

 

a.立案過程中的抵制。對一些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拒絕積極配合法官促成案件調解的律師,法官們會通過內部網(wǎng)絡傳遞到法院的各位工作人員耳中。因此,負責立案的法官一般會采取各種方式打壓該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例如,訴狀即使出現(xiàn)很小的錯誤也要求其全面修改,提高立案證據(jù)的標準,要求提供被告準確的身份證明,甚至利用七天審查期拖延完全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

 

b.審理過程中的抵制。法院負責送達的法官們對一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全部案件消極送達,以至于立案一兩個月后,案件還沒有送達被告,原告往往會多次催促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對此卻沒有任何辦法,這也導致委托人對代理人的不信任。法官們可以合理的利用"案情復雜"的標準將本應該很簡單的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甚至在符合公告送達的條件時采取中止審理的手段。

 

c.日常生活中的抵制。如果生活中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能夠與法官單獨接觸,甚至建立起一種較為緊密的關系,那么他們的地位在委托人的眼中也會大幅上升,這對他們擴大案源,提高收入具有不可忽略的影響。因此,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很樂意生活中接觸法官,能夠約到法官一起吃飯、喝茶甚至娛樂會讓他們在以后的律師生涯中感到更踏實。這也是法官們能夠在日常生活中抵制一些律師的基礎。法官們通過拒絕與這些律師的任何接觸令其產(chǎn)生這樣一種念頭,"既然你在代理的案子中拒絕配合我將糾紛盡快解決,那在以后我和你之間只能公事公辦,如果有適當?shù)臋C會我也會樂意修整一下你。"

 

d.對配合法官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給予一定好處。對于那些一直以來配合法官們積極解決糾紛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法官們會在職權范圍內盡可能的給予其便利。例如,在立案的時候如果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材料不全允許其稍后補充而現(xiàn)在直接立案;立案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副本還未送達被告,法官們會允許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直接用新的訴狀更換立案時提交的訴狀,而不用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在當事人面前,法官們會選擇對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和顏悅色,一般不會打斷他們發(fā)言,適當聽取他們的意見,給當事人一種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在法官面前能說的上話的感覺;允許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使用法院的復印機等設備;等等。

 

2.針對具體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的心理學戰(zhàn)術運用形態(tài)。

 

a.貶低訴訟代理人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官當眾不給代理人面子,令其在委托人心目中形成一種在法官面前說不上話的形象,從而達到打壓一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目的。

 

b.動搖訴訟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法官們單獨和當事人一方接觸,通過言行向當事人表明其委托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能力不高或者不能為其爭取最大的利益,從而動搖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甚至導致當事人單方接觸與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

 

其實,針對具體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的心理學戰(zhàn)術運用的目的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消磨一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銳氣,令其在以后代理的案件中主動配合法官們解決糾紛。由于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是當事人請來幫其處理法律事務的人員,出于"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傳統(tǒng)心理,當事人更加信任其訴訟代理人。一旦在訴訟中這些訴訟代理人自愿配合法官們解決糾紛,當事人很容易會接受法官們的裁判或調解。

 

對訴訟行為的心理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展開審判工作,找到讓各方當事人內心平衡,能夠聽從調解,服判息訴的好方法,是司法技能提高的重要表現(xiàn)。在審判活動(或者說是司法活動)中運用心理學的實戰(zhàn)技巧,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工作方法,就如同武器一樣,沒有是與非,是與非存在于使用武器的人和目的。不同的法官在運用心理學的實戰(zhàn)技巧時,由于目的和動機不同,會產(chǎn)生不同的實際效果,不能因為法官為打擊報復而采取針對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心理打擊,就否定這種工作方法的可行性,就要限制或抵制它的運用。加強對使用者的道德、修養(yǎng)教育與工作方法本身沒有必然有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