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對司法規律的認識、發展、運用是構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奠基之石。探索我國特有的司法規律,除需借鑒國外相對成熟的司法理論,還必須從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從適當的司法價值取向角度衡量,賦予其具有時代特征并富有發展性、彰顯生命力的司法導向功能。本文擬從司法價值取向角度切入,先對司法一般規律進行初步剖析,然后在價值追求層面上揭示社會主義司法的獨特內涵,并以當前普遍關注的司法改革舉措為標本,評價我國司法規律的衍用現狀。

 

關鍵詞:司法 規律 應用 價值

 

 

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近年來,法院系統逐步落實該戰略任務,在司法體制層面積極探索,銳意改革,"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能動司法""訴前調解、訴調對接"等一系統新理論、新提法、新舉措不斷涌現,并陸續加以推廣。但也遭到理論界、實踐界不同聲音的質疑,是否有悖于客觀的司法規律?應詬病的是制度本身,還是其推廣過程的教條?因此,要理性看待或評價,必須要選擇適當的角度切入--本文也提出了當前司法改革所透射出價值取向是否在適當衍用司法規律這一命題。而準確界定司法規律的含義和內容,揭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背景下司法規律的體現乃是首要之備。

 

一、司法規律的界定:從法制歷史長河溯源

 

(一)規律與司法規律

 

規律是一個哲學概念,是指事物運動過程中固有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司法活動作為人類社會實踐的一項專業性活動,也必然有其規律性可言。首先,司法規律作為一種社會規律,具有客觀實在性,它的存在和發生作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其實,盡管司法規律是客觀存在的,但是人們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去認識規律并且利用規律。"在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政治體制和文化傳統之下的司法活動中,司法規律都有不同程度、方式的體現。" 因此,要研究某一事物的發展趨勢,不僅要看到該事物外部發展的特殊性,更要揭示同類事物內部的普遍規律,只有辯證統一地把握事物,才能使普遍真理同具體實際結合起來。

 

司法規律受法律文化傳統、司法體制、政治制度乃至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共同影響。我國的社會主義司法實行時間不長,也未定型,受政治體制、機制、文化、經濟、社會條件、法官素質、職業倫理等諸多內外部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呈現出獨具一格的特征。要厘清我國社會主義司法規律的內涵,應先采取繼承移植、去偽存菁的必要積累,再在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實踐道路上進行改良或者創新。簡言之,探尋司法規律,就是從司法工作的實踐中去發現哪些因素是我們必須要考慮到的因素。因此,需要我們從法制歷史的長河中去溯源司法規律的基本內涵。

 

(二)司法規律的基本內涵

 

就司法規律的內涵而言,司法規律是司法過程中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內在的本質的規定性,司法規律屬社會規律的一種,它是司法權運作和司法組織設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本準則,是對司法活動、司法權的內在聯系的抽象概括。

 

普遍認為,司法規律的一般內容包括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公開性、效率性、消極性、專業性等。我們尤需解構以下幾點:

 

1、司法的獨立性。司法的獨立性是司法活動的本質屬性。一般而言,司法獨立通常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結構意義上,是指司法機關獨立于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因此,司法獨立是一種"國家權力的結構原則";二是程序意義上,司法獨立的意旨是在司法過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維護程序正當性和結果正確性,因此也被稱為"技術性的司法規則。"

 

2、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公正性既是司法活動的出發與落腳點,也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特點。司法公正,作為訴訟活動正義的體現,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訴訟結果中體現公平與正義的精神,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都是公正的,才算是司法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因為實體公正是司法活動追求的根本目標,程序公正則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3、司法的效率性。司法的效率性則要求司法機關適當地加快訴訟的周期,加快審判活動的進程。自羅馬法誕生以來,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公正一直被法學家認為是法律的唯一價值,效率游離于法律價值之外。效率價值在法律領域得到確立,主要歸功于美國經濟分析法學的集大成者波斯納。在波斯納看來,經濟學是一門關于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從這一意義上說,司法也是一種經濟活動,這是因為司法是消耗社會資源的活動,而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因此現代司法也有一個理性選擇的問題,即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或司法投入獲取的最大的司法效益。

 

4、司法的消極性。司法的消極性是司法活動的固有本性,也是司法節制主義所奉行的理念。司法消極主義,或稱司法克制主義,是與司法積極(能動)主義相對的一個范疇,是一種司法哲學的概念。在司法權的行使上,司法官固守最核心的裁判權,在司法權的延伸(如訴訟指揮權、管理權等)與細化上,都要注意其行使的必要限度和被動因應性,避免過于主動而影響程序的中立。司法節制主義主張法院在行使司法審查權時應當遵循司法尊重原則,即在審查涉及有關實質問題爭議時尊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政策,否認法院擁有相對獨立的價值判斷標準。

 

(三)社會主義司法規律的新內容

 

司法規律具有特定的時代特征,并不斷得到發展。司法一般規律的理念也體現了這種思想發展的軌跡。如現實主義的司法公正觀代替了理想主義的司法公正觀,經濟分析原理與法律的融合導致了司法成本和效益觀的產生。探尋司法規律,就是從司法工作的實踐中去發現哪些因素是我們必須要考慮到的因素。作為現代文明法治社會的要求而言,作為實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規律必然有著其獨異的內容:

 

1、司法獨立的正確定位。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獨立是其主要標志。但在我國談司法獨立,必須要建立在當前國情的基礎之上,過分強調制度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如司法機關的獨立性等都是本文所不提倡的。我們主要探討的是價值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它是指司法獨立不過是自在自為的法律自主體的物質表現形式,法律存在的價值是追求正義和理性,獨立的司法以追求正義和理性為其目標,這是它的內在價值和沖動。獨立的司法不應求助于外部監督,而應求助于司法官內心的獨立意識和信仰,主要依賴于司法官的良心、對司法獨立的信仰以及司法職業道德等。需要認識的是,司法獨立并不是司法官的特權,而是政治民主、社會發展、權利保障、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只不過司法官有幸成為這一要求的"載體"而已,對司法官而言,必須培養與獨立相適應的品質,對政府而言,必須為司法官享受獨立地位提供充分的保障,對社會而言,維護司法獨立是權利與秩序的重要保障。

 

2、司法為民的強烈追求。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所不同的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性特征就是人民性。 人民性是"司法必須反映社會意旨的最高追求"這一司法規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背景下的體現。從一般意義上來講,司法權的人民性是指司法權在本源的意義上屬于人民所有;在性質上應當并可以由人民直接或部分地直接行使;在現實的意義上需要人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在我國,"司法為民"還表現在,司法本質上是為人民服務,保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黨中央在確立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綱領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地方各級法院紛紛出臺相關具體的落實措施。

 

3、司法監督的有機互動。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司法權的濫用,我國在構建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時,特別強調司法的監督性。實現司法監督的方式包括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和外部的監督。就司法機關的內部監督而言,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之間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的關系,由此而形成了公檢法三機關內部的互相監督機制。此外,我國憲法和三大訴訟法還明確了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有權對職務犯罪以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從司法機關的外部監督來講,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有權對法院、檢察院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人民監督員有權對檢察機關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國司法權來源于人民,也受到人民各種方式的監督。這些監督均體現了以權力和權利制約權力的理念,有助于防止司法權的濫用。

 

4、司法效果的多層統一。伴隨著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司法機關愈益強調司法的效果性,即司法活動必須講求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實現三者的統一,司法者不能僅僅是法律的"自動售貨機",簡單套用法條,而且應當是"社會工程師",在司法過程中,不僅應當考慮案件中的法律因素,還需要將案件放置在整個政治和社會環境中來予以考量,審時度勢地權衡法外的因素,利用自由裁量權對各種利益進行比較和均衡。司法活動的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是辯證統一的。司法實踐中,必須克服兩種傾向:一是法律機械主義,這種傾向過分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忽視了司法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注重司法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忽視了其實質上的合法性;二是法律虛無主義,這種傾向打著實現所謂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旗號,來影響法律的正確適用,它實際上以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代替了法律效果,以合理性代替了合法性。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實際上都是對司法效果性的誤解,不利于法治秩序的形成,無助于法律目的的實現、司法權威的樹立。因為,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可能體現在不同側面,但是,它們在根本上統一于法的價值實現。司法活動必須以法律效果的實現為基礎,在遵循實定法的前提下追求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實現。絕對不可以為了實現所謂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而超越法律、踐踏法律。

 

探索我國社會主義司法規律內涵及其應用,既要堅持中國特色,即立足中國國情,在中國語境下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創新性地繼承和弘揚中國優良的司法傳統;又要強調實用性,即將理論探索與我國的司法實踐相結合,針對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提出一系列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解決方案。

 

 

二、司法規律界定:從司法價值取向衡量

 

選取司法價值取向這一維度來探索司法規律,是因為司法活動將法律制度付諸實施,必然貫徹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各國的司法實踐都充分表明,包括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機關早已經不再是法律的自動售貨機,他們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時,借助法律解釋,滲入自身對國家和社會最高價值的判斷。

 

(一)司法規律的遵循是實現公眾司法價值的唯一路徑。從司法的性質看,其社會功能是調整矛盾、解決糾紛,而其所蘊含的內在價值目標,更在于實現人們對公平、正義、自由、秩序等法律價值的期盼。這種期盼和追求由于司法活動主體的多元化也呈現出多元化的傾向,司法實踐中,各主體往往按照自身的利益需求想象和設計司法活動應有的價值目標.并根據自身利益獲得滿是的程度對司法進行價值評價作為法官,必須對不同司法主體的期盼和訴求進行綜合權衡,并作出最有利于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判斷,這需要一個適當的司法價值取向為支撐。確定正確的司法價值取向對司法社會功能的發揮意義重大,對一項司法改革舉措是否契合司法的基本規律,能否贏得司法的最廣泛社會認同至關重要。

 

(二)司法價值目標的取舍折射出司法規律的時代變遷。司法價值目標間的選擇、取舍并不意味著被舍棄價值的不合理性。某種價值的暫時讓步僅僅是閱為現實中的司法在面臨價值選擇時有其無法消除的限度。現實主義的司法公正觀代替了理想主義的司法公正觀,訴辯交易、司法成本和效益觀的逐步認知,展示司法價值所掩藏的時代烙印。

 

(三)司法價值的目標追求不能背棄司法的基本規律。有限的現實條件對司法形成了種種制約,使得司法在面臨價值沖突時無法均衡、無法找到一種任何一種價值都不會受到損傷的解決途徑。一種價值目標的充分實現是建立在另一種同樣可能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價值目標的犧牲上,這種價值的犧牲對該價值本身而言無疑是不合理的,它必將傷及部分主體的利益而遭到否定性的價值評價。法院的司法改革、司法作為可能會因為對單一司法價值的過度追求,而陷入彷徨的境地。

 

1、涉訴上訪信訪的理性對待。信訪制度從設計之初的收集和傳達公眾意見渠道,逐漸演變為化解糾紛、實現救濟的途徑,并已陷入"信訪洪峰"的困境,不堪重負,而且正在以受改革開放以來不斷推進的法制化進程的挑戰。訴訟和信訪同為糾紛解決機制,兩者在我國特定的國情下不可避免地產了激烈地撞擊,其直接后果的產物便是涉訴信訪。據不完全統計,涉訴信訪占信訪總量的三分之二左右。信訪最開始是作為國家對社會的一種控制手段出現的,服務于國家對社會的治理。這種控制既包括對民間社會的控制,也包括對基層行政體系的控制。國家允許基層社會通過信訪這種方式將基層發生的矛盾和沖突向中央政權報告,再由中央作出針對性的決策,并最終反饋于基層以實現為政之目的。這種方式體現了"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和"為人民服務"的意識形態的承諾。相對公民來講,信訪體現了公民的請愿權利,而這一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政治權利,其表現形式為批評權、建議權、控告權、申訴權等等。但時至今日,信訪已從最初"了解基層,服務民眾"的功能逐步演變為"個人權利救濟"的功能。信訪制度以權力為核心,為行動者提供了一種親近權力資源的可能,通過領導對具體問題的干涉和批示,把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這導致了一些當事人一旦發現司法救濟的結果不如己意,就開始尋找機會上訪,希望規避法律得以尋求最滿意的結果。這種情況背后的實質原因是對司法規律中司法公正性與獨立性的毀棄。我們需要的是對司法的有效監督,而不是權利機關或個別領導的金口玉言。一味追求價值的正義目標,可能會抹殺個案的程序規則,乃至整個司法的公信力。各國家機關,尤其是政府機關應當帶頭尊重并執行法院判決,樹立司法權威,將糾紛重新引導回訴訟機制加以解決。

 

2、審判考評體系的合理導向。對法官是否應該進行考評,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答案當然是肯定的,而且已經實現了法官評價的法律化。雖然有學者認為,法官職業具有獨立性,其獨立性體現司法的獨立性,法官只應服從法律。對法官進行考評,勢必影響法官的獨立性,從而影響司法獨立。另有許多學者引用孟德斯鳩的論述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尤其在我國,由于對擔任法官的條件要求不高,因此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高。就目前而言,對法官進行有效的監督是非常重要的,而對法官的考評是對法官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哈耶克曾說,好的制度能讓壞人做好事,壞的制度能讓好人做壞事。因此,如何規制一個符合當前司法規律、審判規律的審判考評體系,至少需要具備對規律的準確認知以及價值的適當平衡的基礎之上。一個錯誤的信號,可能導致整個戰役的失敗。考評指標的比重設計就是司法價值追求的風向標。

 

3、成功司法經驗的切實推廣。司法經驗是特定的司法群體在某一地域、某一時期對司法規律的具體應用進行系統探索的成果。所謂"成功",是指該司法經驗具有較強的先進性與典型性,并能有效促使某一主流司法價值的實現。如我們江蘇法院提倡的"陳燕萍工作法""訴調對結",乃至當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能動司法"等,這些創造性的司法經驗、鼓舞性的司法作為無疑經過了較深層次的理論考量,因此加已縱深的推廣。本文所闡述的切實推廣,實際包含兩層涵義。一是不停留在理論的解讀與吸收,更注重于實踐的掛鉤與貫徹,形成推廣制度,反饋推廣成效;二是必須因地制宜,因時制策,不機械、不教條,不迷信。司法經驗推廣的意義,不是讓推廣地來印證或完成它的實踐步驟與顯著成效,我們更希望聽到不同花開的聲音,這就是其價值所在。

 

(四)社會主義司法價值理論是當前司法規律的衡量起點。

 

1、社會主義司法理念是社會主義司法價值觀的體現。"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包含超越時空的對司法一般規律性的認識,因而存在某些普適性的價值取向。社會主義司法理念并不一概排除中國古代的司法傳統觀念和西方的司法理念,如中國傳統的息訟觀念、西方司法中立的理念等我們同樣接受甚至要堅持。但是傳統的和西方的司法理念需要揚棄,不應當簡單繼承或拿來。司法理念是價值觀,但不應當是功利主義的,相反應當是理性的。司法理念作為司法的理想和信念,是一個復雜的價值體系,是多樣化的,包涵公平、公正、民主、文明、人權保障、中立、法官消極、司法透明、平等、自愿、效率等等內容。

 

2、 樹立王勝俊院長提出的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正義是法律的基礎價值,公正則是司法的靈魂所在。公正司法,不僅體現在實體上,更要在程序上實現司法公正,即"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 廉潔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重要評斷標準,也是實現公正的基本保障。司法工作要廉潔,關鍵要求司法人員嚴格自律。為民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工作的具體要求,是執政為民在司法的具體表現,也是"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的自然延伸。司法為民要求工作中常懷愛民之心,想為民之策和練為民之功。司法核心價值觀的三個方面共同構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與追求,成為推動人民司法事業不斷發展的精神動力。

 

三、司法規律的衍用:從社會主義司法實踐中探索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關鍵時期,既是社會發展的黃金機遇期,又是社會矛盾高發期。經濟發展中的不確定性、不可預料因素增多,社會價值日益多元、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多發多樣態勢。特別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深刻變化,社會階層分化十分迅速,社會利益關系更為復雜,許多社會問題開始顯現,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面臨上述嚴峻的社會形勢,進行一系統謹慎、有序的司法改革迫在眉睫。探索是艱辛曲折的,但絕不是盲目、盲動的,必須緊扣司法的基本規律。而踐行司法規律的過程正是認識并升華該規律內核之路,正是考量并平衡司法價值意義之梯。

 

(一)平民、親民的司法作為(陳燕萍工作法)。總結陳燕萍同志的工作法,其思想核心就是新時期人民司法應當繼續堅持走群眾路線。按照"三個至上"的要求,滿懷對人民群眾的深情,將人民群眾滿意作為工作的最高要求,運用法律規則為人民群眾提供好的司法服務,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使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溫馨,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陳燕萍作為身處基層的法官始終堅持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悉心了解群眾的訴求,向人民群眾宣傳法律、解釋法律,對人民群眾進行勸導,使群眾理解法律,明晰自己要承擔的責任,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紛爭,從而消除人民群眾內部之間的隔閡,維系人民群眾之間的聯系。在民事審判中貫徹平民、親民的司法作為,也要堅守司法的震懾功能。和風細雨的工作作風,不是解決一切糾紛的靈丹妙藥。

 

(二)訴調對接。我國的法治進程起步較晚,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即使是合法正當的司法需求,也不可能完全滿足,必須分清輕重緩急,依次依法加以滿足。比如,涉及贍養、撫養的糾紛案件、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糾紛案件、涉及勞動爭議的糾紛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報酬的糾紛案件等糾紛案件當中包含著人民群眾關乎生存的、最切身的司法需求,因此人民法院對于這類司法需求應該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訴調對接"機制中人民調解與訴訟的定位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混淆法院調解與其他非訴訟調解界線的現象。"訴調對接"不是幾種權力交叉使用,而是有機的街接與整合。只有權力界線清楚,定位準確,訴訟系統和非訴調解系統才能各自發揮優勢,在糾紛解決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三)能動司法。能動司法是2009年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而提出的重要司法理念。經過一年多的有益探索,能動司法已經超越了它被提出時的具體語境。王勝俊院長去年在江蘇調研時指出:"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是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征。"一年多以來,各地法院積極實踐能動司法,特別是在在應對金融危機的過程中自覺而為,采取了許多好的做法,為服務大局、促進經濟企穩回升作出了重要貢獻。但能動司法不是隨意司法、盲目司法,必須遵循司法工作客觀規律,堅持司法的基本特征。司法具有很強的程序性,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不能輕易廢棄和省略必經的法定程序等。

 

 

四、結語

 

遵循司法規律、合理探索社會主義司法規律的獨有內核,是推進我國司法按照自身內在邏輯科學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探索我國當前的司法規律,在司法改革中予以衍用,既不能機械硬套國外相對成型的司法理論,也不能沿襲早已不能適應社會需求的陳舊司法作為,更不能步入追求片面司法價值的異化之路,必須充分糅合已初步樹立的社會司法倫理、司法價值觀念,為社會主義司法規律認識與運用作出指導性、方向性的界定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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