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現代社會中,新聞監督和獨立審判作為法治社會的價值追求,已經越來越成為文明的象征。新聞輿論監督有利加強和保證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然而獨立審判是法治的基本原則,要求審判人員處理案件時只能服從法律,不受包括新聞輿論在內的其他外部因素干涉,這就產生了新聞輿論監督和獨立審判之間的沖突。探討解決二者之間的沖突,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媒體監督審判的正當性

 

新聞輿論監督,是指包括新聞記者在內的社會公眾通過新聞媒介對公共權力的行使及各種權力關系發表意見和看法,從而對其進行民主監督的一種監督方式,輿論監督的主體是社會公眾,監督的客體是公共權力。實質上是人民群眾的監督。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監督權利。新聞媒體作為公眾的代言人,代表公民對國家機關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意見,是公民的集體聲音,新聞輿論監督給予公民提供了參政權與知情權的渠道。由于社會輿論代表著廣泛的民意,所以,輿論監督并不是來自于輿論本身,而是來自輿論背后表達的民意。  

 

二、新聞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關系考察:對立統一

 

獨立審判是當代社會憲政的首要原則,也是現代法治成熟的重要標志。馬克思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獨立審判與新聞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屬于矛盾中的統一。

 

第一,價值追求的一致性。兩者都以實現社會公正作為自己的終結目標。獨立審判的目的是為了公正的定紛止爭,實現社會公正。而新聞輿論監督是通過媒體的關注的方式將審判活動的內容、過程予以披露,以達到督促審判人員公正審判,最終實現社會的公正。

 

第二,具有良性互動性。

 

英國哲學家羅素提出:"法律如果沒有輿論監督的支持幾乎毫無力量,作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賴輿論甚至要比依賴警察的權力要多。"   二者良性互動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新聞輿論監督促進審判權的正當行使。

 

貝卡利亞最早提出,"審判應當是公開的","以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私欲"   。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審判進行報道,使民眾能夠清晰判斷哪些程序是合法的,哪些程序是違法的,以及結果是否公正,可以對審判人員行使審判權形成牽制,使其真正依照法律的公正觀念來辦案,從而實現司法公正。

 

2.新聞輿論監督抑制司法腐敗。

 

朱镕基同志曾痛心疾首地指出:"司法不公,而國危矣"。 20 世紀70 年代,隨著美國聯邦法院大法官斯特瓦特提出充分反映言論自由的"第四權力理論",從而崛起于立法、司法、行政權力并行的第四種權力,即輿論監督。它被普遍認為是公民社會唯一能夠與公共權力相抗衡的民間力量,從而成為公民監督制約國家公權力、消除權力腐敗現象的"利劍",同時又稱為保障公民權利不受非法限制和侵犯的"盾牌"。  

 

二者沖突表現在以下方面:

 

對案件的切入視角不同。媒體常在情感的角度上來評判案件,注重的是道德上的公平正義。而法官對待案件時需保持高度理性的,注重的是法律上的公平正義。因而采用的標準不同,所以出現的結果是不一樣的。

 

沖突帶有一定的必然性。公民對自己讓渡給公共機構的權利要行使所有人的監督權。審判機關若要真正公正的保護公民權利,就要排除任何可能的干涉,包括媒體的影響。因此新聞監督與獨立審判的矛盾就出現了,這是一種權利配置與運行上的矛盾。

 

媒體的即時性與審判的程序性沖突。對于輿論而言,信息具有一定的即時性,所以快速就成為新聞最重要的條件之一,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不需要受到法律程序的限制,甚至不需要經過專業的判斷就可以根據民眾的感受或媒體的感受、認識做出判斷、定論。在審判活動中,任何證據不經過法庭質證、認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所以媒體對新聞時事真實性的要求不同于法官對案件事實真實性的要求,也是二者沖突的重要原因。

 

三、從司法實踐上看我國新聞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沖突。

 

反思近年來我國在這方面的理論與實踐,二者運行的現實問題是,我國新聞輿論監督容易"越位",形成"媒體審判"的局面,影響公正審判,而審判機關容易"錯位",對新聞輿論監督存有誤解。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媒體"越位"導致"媒體審判",影響審判獨立。

 

"媒體審判"一詞來自美國,指新聞報道形成某種輿論壓力,妨害和影響司法獨立和公正的行為。1965 年,美國法院推翻一起指控詐騙案的判決,其理由是,在庭審過程中所做的電視錄像,對被告有偏見的宣傳,損害他在訴訟中應當享有的權利。因此人們就把這種凌駕于司法之外,干預和影響司法的新聞報道,稱為"媒體審判"   。最近幾年媒體報道與司法的沖突已成為一個越來越熱門的論題。重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尊重司法權行使的獨立性和司法尊嚴。在媒體審判中,媒體往往透過集中的、暴風驟雨式的傾向性的報道和評論,形成或褒或貶的輿論,將具有思辨色彩的法律和程序問題變成一個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即使在理性的法官也難免受到輿論的干擾和輿論以道德的名義向審判機關施加壓力,這些嚴重干涉了審判機關獨立的行使審判權。

 

第二、新聞輿論監督的后續效果,導致某些國家機關的權力加入。媒體報道經常引起各級領導的關注。正如賀衛方所言:"目前我國的傳媒以'機關報'類型為主流,因此具有濃厚的官方色彩。不僅如此,傳媒的報道又經常導致高層次領導人的批示,批示下來,黨政部門便緊急動員,'高度重視,限期解決',"   

 

第三、不尊重審判的程序性特點,對應當賦予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表示懷疑,比如當事人申請鑒定、上訴、申訴就認為屬于拖延時間,并給予相應的報道和評論。

 

(二)審判機關的"錯位",導致對新聞輿論監督誤解。

 

審判機關對新聞輿論的監督存有抵觸情緒,認為媒體的介入是多事,會添亂,進而回避媒體采訪。面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法官們兢兢業業的工作,依法辦案,媒體卻視為當然,不贊一詞,然而一旦發現審判機關和工作人員有一些問題,媒體便興致勃勃、連篇報導。因而審判機關躲避媒體的監督往往是來自于保護審判機關和工作人員形象為動機,對新聞媒體具有戒心,一般不希望媒體對案件進行報道。

 

()當前公眾的社會心里也是導致新聞輿論監督與法院獨立審判沖突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指數偏低時,易受到暗示、沖動、偏狹等情感因素的作用,從而擴大社會輿論的負面問題,加劇新聞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沖突。

 

四、新聞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的契合----兩者之間矛盾關系救濟途徑探析

 

美國學者司得門提出"法律與新聞自由兩者之間沖突得到解決,絕不能認為某一方面得到勝利,或某一方面被擊敗,而應看作整個社會受益。"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一方面,司法公信力下降引人注目,需要借助新聞輿論的監督進行提高;另一方面,獨立審判是法治建設的關鍵環節,而新聞輿論監督對獨立審判的副作用也尤為突出。因此,如何正確處理新聞輿論監督與法院獨立審判的關系,探索二者的最終平衡,不僅是我國政治和法制建設中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新聞機構與人民法院共同面對的挑戰。

 

(一)"保護與限制"原則:新聞輿論監督""之解決。

 

1.適度保障新聞媒體的輿論秩序,切實保護新聞自由。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新聞媒體開放度不夠高,經常以各種形式限制媒體記者采訪,媒體一旦抓住報道的機會就大肆渲染,夸大報道,與此還是有一定關系。如果對媒體的權利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障,不僅有利于媒體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其自覺的履行義務,更能通過媒體,使民眾對法律有更加形象的認識,有利于將正義曝光于陽光之下,成為法院與群眾溝通、實現公正、獨立審判的一個窗口。故要對媒體的權利保障,特別是對媒體的知情權保護。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說過:"觀點得以流通、基于知情權而做出選擇,以及善于接納批評的能力------所有這些民主政治所必須的前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溝通與傳播而得以實現的",故應建立和普及新聞發言人制度,法院專門接待媒體的人員即熟悉法院的審判工作,又了解媒體的特點和規律,能夠較好地把握媒體監督與法庭審判之間的"",能夠在二者之間建立起聯系協作的橋梁,即使媒體得其所需,又不至于給法院審判工作造成負面影響。

 

2.完善媒體立法,制定新聞法。

 

至今我國沒有獨立的新聞法。對于新聞立法,筆者認為,應重點放在對新聞媒體的規制上,使獨立審判與媒體監督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應當規定媒體報道的時間、范圍。媒體從法院立案開始至結案期間、結案后,都可以進行采訪報道,但應以程序性事項作為報道的主要內容,這些內容的報道不會影響對審判人員對案件的理解和審理,能夠保證法官對案件的獨立審判。但在下列情況下,媒體報道的案件的范圍應疏導限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未成年犯罪等案件不公開開庭審理時,記者不能到庭報道。合議庭評議、審委會討論案件時,記者不能到場采訪,也不能要求查閱評議、討論記錄,要求查閱或復制有關容許公開部分的案件材料時,應經法院同意。   要區分實時報道和評論之間的界限。在正當審判活動完結之前,不能對案件的結果進行預測性報道。僅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判,才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評論。

 

3.建立有效的新聞輿論監督機制。

 

美國斯坦福大學著名大眾傳播學學者韋爾伯o施拉姆指出:"如同國家發展的其他方面一樣,大眾傳播媒介發展只有在適當的法律和制度范圍內才會最合理、最有秩地進行"   目前,我國對新聞的監督主要有各級宣傳部門承擔,但是他們的審查僅僅停留在"意識形態"的問題上,一般很少對新聞的真偽或內部操作進行細致的審查。宣傳部門的監督越來越成為一種形式的監督。所以應建立一個全新的媒體監督機制,對媒體各個層面的運轉進行全方位的規范和監督。首先,加強新聞主管部門對新聞媒體的監督,其次,目前我國所執行的新聞職業道德規范與守則行業自律性約束,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效力,所以必須將新聞輿論監督納入法治化軌道,國家必須進行立法。最后,應當給予廣大人民群眾以充分的發言權,新聞媒體應接受大眾的監督,保證新聞傳播事業走勢健康發展軌道。

 

(二)媒體、法院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構建媒體、司法、和公眾和諧的社會。

 

構建一個媒體與司法良性互動的社會,需要媒體、法院和社會大眾三方的同時努力。

 

1.從法院角度。(1)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方面,法官必須依法享有獨立的審判權,法官只對法律負責,而不受任何外來的以及法院內部的其他法官的干預,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只應當接受監督,而不應接受任何指示和命令,指揮方式在裁判中必須絕對避免。  另外,加快體制創新,逐步改變人民法院現行地方化、行政化管理體制,調整法官管理權限,由地方向中央集中,提高法官審案時抗干擾能力。同時,要把法院經費列入國家預算,為法院獨立審判提供物質保障,把法院人、財、物從受制于地方的尷尬境地中解脫出來。    2)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法官自身素質。在實踐中,無論媒體的宣傳力量多么強大,群眾的反應多么強烈,證據的證明力始終是法官審判的標準和依據,要始終忠于法律、保持獨立和中立的地位。(3)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的監督,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

 

2.媒體角度。要加強媒體行業自律,一邊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另一邊不能影響審判獨立,無論任何時候都保持中立的立場。形成司法報道的專門化、專業化的新聞從業人員隊伍。新聞媒體要設立專門的法律專家,對報道的內容進行審查,以把好法律關。   

 

3.從社會大眾方面看,就要培養成熟的公民心態,不要認為媒體的報道就是代表官方的表態,最大限度的避免公眾的憐憫心、獵奇心等被部分追求利益的媒體利用。

 

(三)追究制度的建立:監督權不當行使之解決。

 

媒體可以監督審判活動,然而,當前在我國缺乏對傳媒不當監督的有效處罰機制。由于媒體報道失誤而損害司法公正的,輕者令其承擔民事責任,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如對相關人員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予以適當的罰款或在一定時期內限制對法院案件的相關采訪權等。重者則承擔刑事責任,如誹謗罪或增設藐視法庭罪等。同時新聞行政主管機關還可對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規定侵犯獨立審判原則者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在立法中作出相應的補充,使那些干擾獨立審判的違法行為都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結語

 

媒體審判現象是媒體監督與獨立審判沖突的折射。新聞輿論監督與獨立審判是當今社會實現公正的兩大手段,我們目前急需做的是找準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審判的平衡點,在司法與傳媒從沖突逐步走向平衡的過程中,從相互排斥逐步走向相互促進的過程中,在二者博弈的過程中,使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得到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