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19世紀后期,受刑事實證學派(新派)的影響,刑罰的適用由盲目的懲罰和報應逐漸過渡到能動的有目的的教育矯正,一系列的非監禁刑的措施如緩刑、假釋等得以出現。(1)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各國監獄爆滿,罪犯的"交叉感染"問題難以解決,監獄矯正效果不佳。面對此種情況,各國開始了把罪犯放在社區中進行教育、矯正的探索,并創立了除緩刑、假釋之外新的社區執行方式,例如社區服務。我國于20037月開始在北京、上海等六個省(直轄市)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將社區矯正試點工作范圍擴大到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09年上述四單位出臺意見,將社區矯正工作范圍擴大到全國。20112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把社區矯正寫入刑事基本法。我國的社區矯正工作經過近幾年的實踐,無論是實踐還是理論上都取得相當大的進步,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但應清醒的認識到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建設處于初級階段,當前該工作仍存在不少問題。鑒于此,本文通過對我國社區矯正現狀及存在問題的思考,尋找解決上述問題的途徑。

 

 

一、社區矯正概述

 

社區矯正也稱為社區矯治,是相對于傳統監禁式或機構式矯正的新興罪犯矯正模式,旨在通過矯正的手段,以社區代替監獄,對罪犯進行改造。

 

在我國,對社區矯正的界定不盡相同。有罪犯矯正說,該說認為社區矯正就是在社區內對犯罪人實施的各種矯正措施。我國學者馮衛國認為:"社區矯正是指通過適用各種非監禁性刑罰或刑罰替代措施,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區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監禁刑可能帶來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參與犯罪矯正事業的一種罪犯處遇制度。"2)有非監禁刑罰執行說,該說認為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活動。2003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給出了社區矯正的定義:社區矯正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的是將符合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法執行活動。該通知明確了"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予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并明確了社區矯正的三項任務是監督管理、教育矯治、幫困扶助。20112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行、決定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這是社區矯正首次被寫入刑事基本法,表明歷時七年的社區矯正試點、試行工作正式邁入法制化軌道。

 

二、社區矯正的重大意義

 

(一)行刑制度的目的主義理論代替原有的報應主義理論

 

社區矯正被稱為刑罰制度中革命性的創新,起源于西方國家。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近代學派的大師們認為刑罰的目的不應是對犯罪人的報應和對一般人的威嚇,而應是通過對犯罪能力的剝奪和對犯罪人的矯正以保衛社會。(3)伴隨著人類法治文明的進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進行刑罰制度的創新,嘗試用更加有效、人道、文明的方式處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區矯正伴隨著世界行刑社會化的浪潮在各國推廣運用,實現了刑罰執行方式由監禁刑向非監禁刑發展的飛躍。

 

我國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提出了社區矯正,不僅意味著刑罰執行方式的改進,更是刑罰觀念的變化。我國漸漸從"嚴打"犯罪分子的理念向注重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以使其回歸社會,預防其再次犯罪理念的轉變,體現了我國刑罰目的由報應主義向目的主義的轉變。社區矯正由于將罪犯放置于社會環境中執行刑罰,有利于罪犯形成健康的社會人格,順利重返社會,避免監禁型矯正對罪犯消極人格的影響。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依法治國,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權做出了重要貢獻。

 

(二)提高司法效率,節約社會成本

 

社區矯正并不是從來就有的。在持續的犯罪浪潮面前,傳統的、單一的行刑資源(監獄)捉襟見肘,刑事政策開始追求行刑的新途徑,社區資源的利用逐漸成為一些國家的選擇,社區矯正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它是應對犯罪浪潮上漲所迫切需要的產物,緩和了監獄緊張狀況,節省了司法資源,節約了執行成本,同時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在控制犯罪方面,能有效控制犯罪再犯幾率,相較于監禁刑來說,更能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幫助罪犯回歸社會

 

刑罰對犯罪人具有剝奪、懲罰和教育改造功能。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需要體現刑罰的剝奪性和懲罰性;同時,作為一種不同于以往的刑罰執行方式,它更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以使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傳統的刑罰執行方式更注重懲罰的功能,通過剝奪犯罪人的某種權益,使其感到痛苦,抑制犯罪意念,達到特殊預防的效果。但是傳統刑罰執行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消除部分犯罪分子的犯罪意念,暫時的壓制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現代社會中犯罪再犯率居高不下體現了傳統刑罰執行方式存在的弊端。因此,我們迫切需要一種新的執行方式來彌補傳統執行方式所帶來的社會隱患,社區矯正由此產生,在社會化環境中執行矯正,罪犯仍能夠承擔家庭與社會的責任,有利于健康社會人格的形成,在體現刑罰的基本功能的同時更注重幫助犯罪分子回歸社會。

 

(四)體現人道主義和人文精神,與現代行刑理念接軌

 

社區矯正作為一種非監禁型刑罰措施,集中體現了謙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價值。(4)雖然在一定條件下或在一定時間內,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自由也可能受到某種限制,但是并沒有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其所受到的懲罰和因此體驗到的痛苦,都是比較輕微的,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在20世紀60年代的刑法改革中,這種非刑罰化逐漸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西方部分國家如德國、日本等國都早已確立并實施了社區矯正政策。以2000年數據統計為例,加拿大適用社區矯正刑的比例在全世界最高,達到79.76%,澳大利亞達到77.48%,新西蘭為76.15%,法國為72.63%,美國為70.25%,韓國和俄羅斯較低,但也分別達到45.9%和44.48%。(5)在許多國家中,適用社區矯正的人數大大超過監禁人數。從國際社會的刑法改革發展趨勢來看,刑罰制度已經從以監禁刑為主進入了以非監禁刑為主的新階段。

 

三、社區矯正在現實中存在的困境

 

社區矯正相比監禁刑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是國際刑罰制度發展現代化的必然趨勢。我國的社區矯正自20037月開始試點到20099月在全國范圍內試行至今,通過近十年的努力,無論是實踐還是理論上都取得相當大的進步,積累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但應清醒的認識到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建設仍處于初級階段,影響和制約我國社區矯正工作的因素有很多,主要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社區矯正工作立法滯后

 

當前我國開展社區矯正的依據主要是2003年頒布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20112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雖然規定了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但此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缺乏可操作性。《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再加上《通知》的發布相當倉促,《通知》的規定還存在不夠完善的地方。第一,《通知》只是指導性文件,無權賦予社區矯正執行人員法律職權,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執行刑罰的職權缺乏法律依據。在試點工作中,社區矯正執行人員一般是各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員,他們不是刑罰執行人員,沒有執行刑罰的權利,服刑人員出現不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時,社區矯正執行人員難以對其進行有效地管理。第二,《通知》對社區矯正的程序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乏可操作性。社區矯正應該遵循什么樣的步驟、程序,《通知》并未明確規定,只是粗略的提及司法機構之間的簡單分工,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在工作中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矯正操作程序。第三,《通知》對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內容也未進行明確規定。從各地試點工作的司法實踐情況看,采取的矯正措施也是各具特色,沒有統一的矯正內容。

 

20112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把社區矯正寫入刑事基本法,表明社區矯正試點、試行工作正式邁入法制化軌道,也表明我國決策者開始著力解決當前我國在刑罰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開始在立法層面用社區矯正這種非監禁刑來解決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融入社會的問題。社區矯正入法確實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這只是社區矯正立法的一個開端,社區矯正立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第一,刑法中只規定了緩刑、假釋、管制適用社區矯正,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有很多因保外就醫等各種原因而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這批人員數量很大,也應該對他們采取社區矯正,但是暫予監外執行是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要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實行社區矯正,就必須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二,《刑法修正案(八)》只是提出了一個概念,而沒有進行具體明確的規定,很多問題亟待解決。

 

綜合而言,無論是《通知》還是各試點地區的工作文件,都只是一種臨時性的替代措施,很難從實質上解決社區矯正在實踐中面臨的法律瓶頸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社區矯正制度的健康發展。同時,對于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具體職責、權利和義務等沒有法律參考,這種法律體系上的漏洞極有可能導致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濫用權利或消極不作為的情況發生,社區矯正功效很難發揮。

 

(二)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不明確

 

《刑法修正案(八)》對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未予以明確,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管制、緩行、假釋、監外執行以及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主體是公安機關。而《通知》規定,司法行政機關要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街道、鄉鎮司法所要具體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從《通知》的規定看,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都是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這與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發生了沖突。《通知》的法律效力位階低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因而兩高兩部四部門以《通知》的形式改變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是否合法值得商榷。理論界對于此種現象,采用執行主體和工作主體來分別代指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實為無奈之舉。法律文件的沖突直接造成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與工作主體相分離。公安機關作為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其主要職責是偵查刑事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由于諸多客觀因素,自上到下都沒有設立專門負責社區矯正執行的機構。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主體,沒有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和考察權,工作中遇到問題只能求助于公安機關,導致了工作主體不享有執法權的尷尬局面。這一問題不解決,社區矯正工作難以順利開展。

 

此外,目前兩個主體并存的局面使社區矯正存在效率低下的風險。由于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在我國現有的政府組織模式下,公安機關不可能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來監管矯正對象,加之溝通不及時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必然造成權責不清、監管工作脫節、都負責又都不負責等情況發生,導致監管效率低下甚至社區矯正人員脫管的問題。

 

(三)社區矯正工作各機關職責不清、協調不夠

 

按照目前的社區矯正工作機制,工作職責涉及到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門。但因法律規定含糊、兩院兩部的《通知》籠統,使得各有關部門職責不清、權限不明。社區矯正是我國現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也體現了我國犯罪觀的進步,是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具體實施中則要求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相當一部分法院由于審判任務重、人手緊缺、麻煩費時等原因消極應付、機械執法,認為該項工作與法院關系不大而敷衍搪塞、怠于配合,使得法律規定的各種非監禁刑比例較低,假釋適用率整體也不高。檢察院是法律的監督機關,也應當是社區矯正工作的監督者,但實際工作中,檢察院履行該項職責中未完全到位,或認為與己無關,或停留在書面上。公安機關雖然是法律上的執法主體,但由于和工作主體規定不一致,再加上警力的緊缺無暇顧及這項工作,責任難以切實盡到位。而監獄的部分領導和同志則存在著"各管一段"的想法,在工作指導、矯正人員交接及其它工作銜接上還存在著諸多問題,沒有做到無縫對接。社區矯正組織本身也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想法,因此地方政府與社區群眾的認同度不高。

 

(四)社區矯正工作制度化不到位,缺乏影響力

 

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是指社區矯正執行機關根據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的社會服刑過程依法進行監督、考察和管理,以保障刑事判決和裁定得到嚴格執行的具體活動。在美國,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有一整套的制度,如對矯正對象登記報到、分類,風險評估,資格權利的限制和剝奪,社區服務,獎懲制度等均是制度中的內容。而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建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一是制度規定不完整,且比較概括。對于主要的方面有規定,但很多具體制度缺乏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不能達到事事有法可依的狀態。二是制度缺乏統一性,除了全國統一的《通知》、《暫行辦法》外,各省的制度規定五花八門,具體制度和做法不盡相同。

 

此外,社區矯正作為一個新的理念,在重刑觀念根深蒂固的中國,它的引進和試點必然對一些傳統的觀念產生強大的沖擊力,在中國必然有一個本土化的過程。社區矯正工作推行以來,國家和有關省份雖然作了一些宣傳,然而并未達到最佳效果,因此很多群眾根本不了解什么叫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更不了解社區矯正為何物。

 

以上這些存在的問題既不符合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要求,也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向前發展,只有認真進行研究,才能改進社區矯正工作的現狀,使社區矯正工作發揮它應有的效能。

 

四、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社區矯正的相關立法

 

社區矯正是一項刑罰執法活動,執行的是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而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依據主要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一特性,兩部法律中與罪犯在社區的刑罰方法、措施和步驟程序的相關規定,可以看作是社區矯正法律規范的重要內容。然而,由于社區矯正活動需要調整的關系復雜多樣,僅憑兩部法律有限的規定是不夠的。從我國社區矯正的立法現狀來看,除已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外,現有規定社區矯正的法律規范發展滯后,位階較低,內容上較分散缺乏統一的指導,存在著很多制約社區矯正進一步發展的規定和較大的法律空白。面對這種情況,可從以下兩方面加以改進。

 

第一,要修改現行的法律。建議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對《刑法》進一步完善、對《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進行修改。為順應世界行刑制度發展和我國行刑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起與監禁刑執行法律相對應的法律制度,應加快社區矯正的立法工作,來填補我國非監禁刑執行法律的空白。但考慮到目前社區矯正立法的基礎與條件尚不成熟,所以首先要修改和完善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里有關社區矯正的法律規定并以此為作為構建我國社區矯正法律制度的基礎。

 

第二,要加快對社區矯正的立法。社區矯正要得到切實執行,需要立法保障。這是因為這類矯正措施是一項非常復雜而細致的執法活動,矯正的內容不僅和行刑與懲罰有關,還需要達到教育與矯正的效果,更要達到幫助與服務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經超越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凸顯了立法空白。故僅僅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修改不能徹底解決制約社區矯正順利發展的法律問題。因此,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制定一部統一的《社區矯正法》,明確規定社區矯正的性質、方式、程序、適用對象、機構設置、矯正對象的權利義務等,對解決我國目前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大有裨益的。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社區矯正法》,與《監獄法》相對稱,以正式的法律條款作為我國刑罰執行制度中與《監獄法》地位相當的另外一部法律。

 

(二)提高社區矯正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

 

第一,慎用監禁刑,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我國是一個有幾千年重刑司法傳統的國家,從夏商周到明清朝再到當下,在刑罰執行體系中,監禁等重刑一直占據中心地位。由于長期受重刑主義司法傳統的影響,當前我國上至立法者下至基層司法人員大都存在重刑思想,認為監禁刑是懲罰犯罪的主要手段,而極少考慮用監禁刑以外的手段來懲罰犯罪。在此背景下,監禁刑的限制適用似乎是奢談。但立法并不能只是亦步亦趨地被動前行,良好的刑事立法應當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盡可能順應世界刑法發展之趨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積極引領公眾刑法觀念的進步。所以,有必要在我國刑法中增設慎用監禁刑的條款,擴大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

 

第二,建立判決前人格調查制度。判決前的人格調查制度對于社區矯正的發展尤為重要。緩刑、假釋等社區刑罰措施的適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預測水平的限制,而提高測定結果的準確性有賴于建立科學的人格調查制度。由社區矯正工作者對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和在社區中的有關情況進行比較詳細地了解,并且分析這些情況與犯罪的關系,同時作出對犯罪嫌疑人的判決建議,包括應在監獄服刑還是在社區矯正。

 

(三)構建社區矯正執行的科學體制

 

第一,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行刑權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司法權和行政權的統一,(6)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行使是較為合適的,有利于解決目前行刑權主體過于分散及行刑權的非均衡性等問題,從而實現刑事司法權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建立有關國家機關分工配合的運作制度。在非監禁刑執行過程中,國家機關之間的互相配合是使國家刑罰得以實際執行、實現刑罰目的的保障,故應當合理設置社區矯正的決定權和執行權,實現刑事執行的一體化。在司法實踐中,社區矯正對象處于失控狀態,疏于管理,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關國家機關之間沒有建立起互相聯系、相互配合的制度。

 

第三,提高社區矯正隊伍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法律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對矯正工作者的能力、素質等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而,建設一支業務過硬,結構合理,穩定性強的工作隊伍,對于依法規范、有序地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確保刑罰執行的嚴肅性,準確性,提高罪犯的教育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重視選拔及培訓等工作。

 

(四)對社區矯正實行全程化的網絡管理,創新監管機制

 

在司法部社區矯正局內設立社區矯正信息網絡中心,該信息中心應該將全國所有社區矯正對象的資料輸入,包括犯罪分子個人的基本情況,犯罪的性質、罪名,所判的刑罰種類,刑期或罰金數額,審判機關,前科,主要社會關系情況等,以及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過程不斷形成和收集到的資料,這部分資料是動態的,隨著執行的發展不斷得到增加和充實。同時,在省級社區矯正局建立本省范圍的執行信息資料管理和交換中心,保證執行主管機關及有關人員能夠及時掌握全國的社區矯正執行情況,地方社區矯正工作站可以通過網絡系統查看有關資料。另外,充分考慮目前我國全社會的人力、物力和資源都正在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重新調整和配置,就業政策和就業方式也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再加上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等因素,建立原則上允許其外出經商或打工,但必須嚴格審批的制度。司法行政機關還應加強與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相關部門的合作,建立雙向的社區矯正對象的"數據核查制度",降低脫管率。要通過立法,建立和健全社區矯正對象的"收監執行制度",即規定社區矯正對象違反規定,應收回監獄繼續執行原判刑罰的情形及程序及其相關條件,以敦促犯罪人認罪服法,加強改造,確保公眾的安全,維護法律的尊嚴。

 

五、結語

 

社區矯正制度的本質是將不需要監禁的罪犯置于社區中,依靠一系列矯正措施,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社區矯正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在實現了對罪犯懲罰和否定評價的同時,也體現了現代社會對罪犯人權和人性的尊重。開展社區矯正是法治社會人權保障的必然要求,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一種方式,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們應該正確認識社區矯正在罪犯懲罰和改造的重要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完善社區矯正機制,為罪犯架起回歸社會的橋梁,對促進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和諧社會的建設有著重大意義。

 

 

注釋:

 

1) 姜祖楨:《社區矯正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107月第1版,第41頁。

 

2)馮衛國著:《行刑社會化研究--開放社會中的刑罰趨向》,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頁。

 

3)任金振:《中國社區矯正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4月。

 

4) 趙秉志,《刑法基本問題-現代刑法問題新思考》,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9頁。

 

5) 王彥釗:《犯罪只能在監獄服刑?-陳旭等31名代表呼吁制定社區矯正法》,檢察日報,2004311日。

 

6)邱興隆、許章潤:《刑罰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20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