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都是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調解方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調解制度是根植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一朵奇葩,曾被西方國家譽為"東方經驗"。然而,隨著公民法治意識、權利意識的增強,群眾越來越傾向于運用法律武器,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社會調解作為市民社會自我管理的一項優良制度、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相反,司法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卻沖在了化解社會矛盾的一線。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進程的推進,我國農村社會正處于轉型期,矛盾將在改革中進一步凸顯,運用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鈍化和化解矛盾,讓沖突的當事人由對抗走向合作,修復彼此的感情裂痕無疑對于注重情感聯系的農村社會有著重要意義。鑒于上述,本課題組立足法院工作實際,深入調查,廣泛收集素材,細致分析,對訴調對接機制在農村社會的運行現狀和前景展開論述,以進一步促進農村社會和諧有序健康發展。

 

一、訴調對接機制在農村社會的現狀

 

(一)構建調解網絡,參與社會大調解活動

 

1.完善對接機制。構建社會大調解網絡,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以行業調解為補充,以訴訟調解為終端的調解對接機制。我訴調對接辦公室與市鎮兩級調處中心建立對接機制,通過開展訴調對接工作聯席例會,加強與人民調解員的溝通與合作,特別是加強與基層調處中心的聯系,充分調動全市近2000名人民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的調解網絡,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加強委托調解和聯合調解與檢察院、司法局、婦聯、消協等多家單位建立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充分利用其他部門的有利條件,采取委托調解或聯合調解的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上半年,已聯合調解案件450件,委托調解案件27件。

 

2.訴前參與群體性糾紛化解。積極參與社會大調解活動,注重群體性涉訴矛盾化解。構建大調解機制,形成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注重群體性涉訴矛盾糾紛的化解,是我院調解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 2010年至今訴前化解群體性糾紛8起,涉及當事人近2000人。2011530日,訴調對接辦公室接到金壇市人社局的電話:某服裝企業老板及家人為避債欠薪逃匿,企業職工和債權人在工廠情緒激動,廠區秩序混亂,隨時可能引起暴力事件,要求法院派員參與調解。法院、金城鎮政府、公安局、人社區展開聯合調解:公安維持現場秩序,鎮政府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法院開展法律咨詢服務,人社局工作人員清點公司資產、登記職工基本情況。在職工開會選出兩位代表后,聯調工作組與職工代表、債權人展開協調,最后由人社局依法處理公司財物所得、按分配方案落實。雖然最后當事人得到的錢并不多,但處理過程公平公正,措施及時得當,這一起社會矛盾突出、存在激化苗頭的群體性糾紛得以平息,真正取得了"高效、便民、低成本"的法律效果。目前,依照此方法已成功訴前化解勞動爭議案件7件,涉及三百多位企業職工。

 

3.加大司法確認力度。《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法司法解釋》施行后,金壇法院加大力度宣傳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法官們多次到司法局、市鎮兩級調處中心、勞動局、公安局事故處理中心、消協、婦聯等單位上門宣傳,利用訴調對接聯席會議、調解員培訓等場合普及相關知識。目前,該院已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374件。

 

(二)創新調解機制,積極推進訴前調解

 

1.建立"1+T"聯調機制。今年三月,"1+T"警民聯調室在城東派出所試運行,法院、公安局等多部分聯合調解機制的社會效果已初步呈現。所謂"1+T"聯調,"1"就是指公安派出所聯調室這一平臺,"T"就是指各相關部門(包括法院與公安局)。"1+T"聯調流程:公安派出所接處警,符合聯調條件的進入聯調室,通過QQ群、手機短信方式同相關單位聯系調解員共同調處,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后,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提起法院確認,矛盾調處不能辦理,告知程序和途徑,進行訴訟或仲裁等。2011327日下午,城東派出所接110報警稱某服裝廠有人打架。民警處警到現場經查,系陳某與張某在宿舍因瑣事發生爭執,爭執中陳某用斷的塑料拖把柄砸傷張某的頭部。民警隨即與法院訴調對接辦法官聯系,民警與法官共同做雙方當事人思想工作,宣傳法律知識,勸誡陳某向張某認錯,說服同廠又宿舍的兩人和好。兩當事人在民警與法官聯調下達成和解協議,由陳某承擔張某部分損失,之后不得為此事再起爭執。協議在聯調室簽署,然后由法院確認,法院向當事人送達確認調解協議效力決定書,案結事了。目前已聯合調解案件24件,法院就司法確認了70起糾紛。"1+T"警民聯調充分發揮法院與調解組織特別是公安局聯合調解功能和作用,妥善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將各種矛盾糾紛化解于訴訟之前,形成有糾紛無訴訟的穩定新格局。

 

2.構建全員大調解機制。進一步完善健全人民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將訴調對接工作貫穿于訴前、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我們制定了《人民法院關于駐院人民調解室辦案獎勵暫行規定》、《綜合部門法官參與訴前調解暫行規定》。我們發現社會矛盾不斷涌現,而且復雜性越來越高,僅僅依靠辦公室的力量化解矛盾遠遠不夠,因此我們注意利用各種資源參與訴前調解,動員行政部門的法官參與訴前調解,利用周末休息時間開展"大調解活動",取得非常不錯的效果,去年行政部門的法官僅僅利用周末就調解案件34件,及時化解了社會矛盾,綜合部門的法官也得到很好鍛煉和提高。今年,水北、朱林法庭建立了法官與人民調解員聯合訴前調解工作機制,就是說所有起訴到法庭的案件先由法官與人民調解員聯合訴前調解,及時化解了社會矛盾。

 

3.深入開展和諧共建。在去年與"三鎮八村"和部分政府職能部門開展和諧共建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和諧共建的廣度,充分發揮兩個法庭面向基層的優勢,繼續深化庭村共建、庭所聯調工作,努力將少數矛盾比較激烈的諸如農村土地承包的群體性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避免矛盾激化。與金城鎮前莊村委開展和諧共建,共同打造"無訟村"。從源頭抓起,充分發揮村基層自治組織的自我修復功能和作用,妥善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將各種矛盾糾紛化解于訴訟之前,形成有糾紛無訴訟的穩定新格局。具體措施,我院在試點社區設立法官工作室,每月定期派出法官現場辦公,為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發放印有聯系法官的姓名、電話等信息的便民聯系卡,聯系法官不定期到社區進行巡訪,講授維權法律知識,聯合當地政府、社區,以拉條幅、發宣傳單等形式不定期開展送法進學校、進社區、進單位等法制宣傳活動。

 

(三)延伸審判職能,有效推動類案化解。

 

1. 建立物業糾紛巡回法庭。通過調研發現由于近年來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原來居住在農村的農民涌入城鎮,住進了現代化的小區,然而由于觀念的滯后,大量物業糾紛爆發。金壇法院又進行了物業糾紛調委會的可行性分析,與金壇市住建局、金壇市司法局建立對接機制,成立了常州市首家專業的物業糾紛調委會;8月初,又成立了金壇市物業糾紛巡回法庭,建立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的無縫對接機制,派駐法官常駐辦公。運用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三位一體的調解模式,專門調處各類物業糾紛,力爭將物業糾紛化解在訴訟前,為物業糾紛有效處理開辟了一條新的路徑。到目前為止,我們已收到近一千件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糾紛,成功受理并化解32件案件。

 

物業糾紛調委會設會長一名、人民調解員兩名,會長負責綜合協調,調解員負責物業糾紛的調處。法院選派1名法官常駐物業糾紛巡回法庭辦公,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指導、參與聯合調解、及時進行司法確認,對經多次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及時予以立案受理。物業糾紛調委會和巡回法庭的運行模式是:物業調委會的專職調解員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行政部門委托或法院委托,向業主發送蓋有法院公章的通知書或打電話,或上門走訪將業主和物業公司約到一起,通過物業調委會這個平臺,讓雙方進行坦誠平等的溝通,促成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派駐巡回法庭的法官根據調解協議內容及時進行司法確認,化解矛盾。與消費者協會、社區居委會等多家機構建立聯調機制,如遇突發或群體性物業糾紛,調解員與常駐巡回法庭法官協調組織多部門聯合調解。對經多次調解無效的糾紛,巡回法庭將及時立案受理,并組織部分物業糾紛案件到社區開展巡回審理、及時判決。另外,法官與調解員每月進小區一次,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解讀政策,分析案例,公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協調物業公司與業主解決服務中的新問題。與各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保持聯系,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發展動向,方便提前參與化解矛盾

 

2. 訴前化解土地承包糾紛。近年來,由于國家農業政策調整、土地承包政策落實失范(主要是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的簽訂、管理瑕疵眾多)、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混亂、村民法制意識薄弱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發生重大情事變更等原因,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大量出現,增加了土地承包經營的不穩定因素,對農業生產帶來影響,影響著農村社會的穩定。2009年審理了81件,2010年審理了195件,20111-8月審理了142件,另訴前化解69件。為此,以近三年來的農村土地承包案件為范本,經深入調查研究撰寫了專門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查報告,剖析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實際情況;召集相關部門在常州中院的指導性召開土地承包糾紛化解的研討會,"會診"土地承包糾紛的類案化解。

 

建立糾紛預防和聯動化解機制。牢牢樹立大局意識、穩定意識,加強與各級黨委、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以"大調解"機制、"訴訟服務"建設為契機,與市農工辦、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鎮分管領導、村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建立土地承包糾紛預防和聯動化解機制,形成合力,一旦發現糾紛苗頭,主動介入,發揮聯動機制,合力將矛盾化解在訴前,化解在萌芽狀態。今年以來,我院共訴前化解69起群體性土地承包糾紛。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對二輪土地承包合同進行認真的梳理,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登記、發放和管理工作。對不符合持證條件的農戶,要收回證書或宣布作廢;對土地流轉后需要變更證書的應予以及時變更登記,對新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實行家庭成員具名制。幫助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從源頭上減少因合同瑕疵而發生的土地承包糾紛。

 

3. 建立"一鎮一村一社"的農村法制宣傳模式。金壇法院以"和諧共建"活動為載體,聯合各方力量,充分發揮大學生村官的積極作用,將法制教育工作延伸到鎮、村,把幫教"手把手"與打造"零犯罪"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一鎮一村一社"的新型社區模式,在本市轄區的一個鎮選擇一個村成立以該村名命名的一個青少年法制輔導社,在已成功建立的"直溪鎮天湖村青少年法制輔導社"的基礎上,今年將逐步向全市村鎮輻射,形成新農村維權模式。

 

法制輔導社攜手大學生村官,開展法制講座,送法進學校,送法進村入戶,制作一些圖文并茂、簡單易懂的宣傳小冊子,通過堅持不懈的法制教育和宣傳,在潛移默化中傳達法律知識。聯合公安、教育、工商等相關部門,大力開展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理整頓工作,針對擾亂學校治安秩序、非法設置娛樂場所等情況進行及時的綜合治理。優化農村青少年的成長環境,督促農村家庭對未成年人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幫助協調婚姻家庭糾紛。

 

二、訴調對接機制對新農村建設的意義

 

(一)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

 

1.調解以當事人對規范的共識為基礎。

 

審判是法院實現司法職能的基本方式,在社會矛盾的多發期,運用調解的方法能有效彌合發生在農村的矛盾當事人的情感裂痕,更易于實現案結事了。在調解過程中,"具有有效性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關者作為合理商談的參與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動規范。" 沒有對規范合理性的共識,就不可能實現商談。

 

非司法調解是社會組織體自我維系和自我修復的有效形式,具有類似于環境的"自凈"價值意義。社會組織的自治性、社會性和大眾化,與糾紛的調解解決在社會心理、自治模式和行為方式上不謀而合。非司法調解消除了司法對規則的高度依賴型,植根于參與者的共識中。 家法族規、村規民約、宗教法規以及行業規章等民間法更易于為參與者所接受,訴調對接機制的有效運用可以更好地讓糾紛的主體更好參與到矛盾的化解過程。如果說司法是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社會調解則是第一道防線,可以把矛盾化解在激化之前;而且社會調解程序簡便、靈活多樣,有利于節約社會成本和提高矛盾化解的效率。除了承擔化解糾紛的職能之外,還能促進社會共識的道德情感的維系,實現"調解一件、教育一片"的功能,有利于防止群體事件、惡性刑事事件、上訴纏訪事件,防止因為矛盾擴散導致經濟、社會風險政治化、政治風險國際化。

 

2.調解更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

 

據調查,處于核心地位的糾紛,沖突主體大多選擇訴訟的方式;反之,對處于對處于便于低位的糾紛,盡管一方有十足取勝的信心,仍然希望通過其他方式解決,通過讓與某些權利,獲得其他方面的利益。 在英國,對于可以提起訴訟的重大事項,也只有20%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而其余80%則通過其他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解決。 個人是其自身最好的法官,也是自身利弊得失的最好的判斷著。人在選擇做出行動時,都在最大程度地追求快樂和幸福,盡力避免痛苦和不幸。因此,人們總是期盼存在多種糾紛解決方式,群眾的多元化需求推動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產生、發展,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當事人在糾紛解決中的主動性,滿足了沖突雙方當事人功利主義的要求,采取常識化的方式以農村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解決糾紛,節約訴訟成本,必然成為農村群眾解決糾紛的首選方式。

 

3.調解能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訴訟由于具有程序嚴格、耗時較長、公開審判等特點,并不能無限保護權利人的一切權益。訴訟不可避免地存在其固有的弊端,如程序設計中高度專門化與當事人參與的常識化要求的矛盾;規則的確定性和程序的僵化與解決特殊個案所需的靈活性之間的矛盾等,這些悖論或矛盾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手段的功能和效果。"訴調對接"機制擁有其獨特優勢和實際價值,可以有效限制訴訟的副作用,彌補訴訟的缺陷。聯調室以常識化的運作程序消除了訴訟程序給當事人帶來的理解上的困難;以通情達理和非對抗的對話緩解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有利于保持當事人長期的聯系和感情維系;以簡單的事實認定代替了嚴格的舉證、質證程序,使當事人不需要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的幫助就可以解決糾紛;避免訴訟程序就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作法律上的是非判斷,探尋雙方矛盾的源頭,充分解開雙方的心結,使解紛的結果更易為雙方當事人接受,方便執行。

 

人民調解設置于民間,對本區域內的民俗風情更為了解,更易于掌握案件爭議的起源和事實的真相,在化解婚姻家庭、宅基地、相鄰權、自然人的借貸等糾紛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實踐證明,有的當事人、證人對法院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排斥的情緒,對法官甚至對自己的律師說假話、作偽證,卻一般不愿意或不敢在基層干部或德高望重、有一定威望的人民調解員面前說謊,這給法院審理和執行造成了很大困難。同時,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甚明確,特別是針對新類型案件,法官適用法律直接裁判具有很大的難度,人民調解發揮貼近當事人的優勢,融合情理和法理,化解沖突與對抗,實現訴訟與調解的優勢互補。

 

(二)對社會:化解矛盾沖突

 

1.訴調對接適應了傳統農村社會的需要

 

鄉土社會是社會學界研究中國社會時對基層農村社會的特征所做的概括,這個概念準確反映了我國基層農村社會的獨特品質。"從基層上看,中國社會是鄉土性的。我說中國社會基層是鄉土性的,那是因為我考慮從基層上曾長出一層比較上和鄉土基層不完全相同的社會,而且在近百年來更在東西方接觸邊緣上發生了一種很特殊的社會。" 鄉土社會的人安土重遷、珍視土地,幾乎不流動;鄉土社會的人生活在一個彼此信任的熟人社會里。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的農村社會的結構發生了變化,但傳統的熟悉人社會的結構沒有發生質的改變。鄉土社會本身作為一種秩序體系,這些規則的長期運行構成了鄉土社會兩個特有的法律特征。第一,實行倫理中心、家族主義;秩序依靠禮治。 在鄉土社會,人們的行為必須符合倫理的要求,必須維護家族的利益,人們一出生就位于一個有血緣和地緣共同編織的人際關機的網絡中,這個網絡構成了人們生活、勞動、交往的大致范圍,個人的行為必須以家族和家族利益為目的,個人必須服從家族。禮在鄉土社會中的地位相當于法律,因為鄉土社會的人們彼此信任,基本不需要法律來指導人們的行為,禮是社會公認合適的行為規范,合于禮的就是做得對的,禮和法幾乎是等同的,唯一不同是禮不是靠外在的權力來推行的,而是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感,人們主動服從禮的規范。

 

由于鄉土社會是熟悉人社會,情感是維系人們關系的重要紐帶。一旦出現了矛盾,人們習慣性的傾向于從維系感情出發、以禮和風俗習慣出發,重新修復雙方的裂痕。在鄉土社會中,爭議雙方對法律相對陌生,強行將法律規則適用到鄉土社會是不易為村民接受的。而家法族規、村規民約、宗教法規和行業規章為人們所熟知,適用這些民間法規范會使當事人更易于接受處理結果。訴訟程序中,民間法不具有適用的空間,只有依靠融入情、理、法的訴調對接機制,采取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才能靈活地運用民間法到糾紛的化解過程中,實現定紛止爭的同時修復爭議雙方的關系。

 

2.訴調對接應對了農村社會發展的要求

 

由于社會沖突的性質、形式、激烈程度以及沖突主體的不同,解決糾紛的手段和方式就應根據矛盾的實際作出相應的調整。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需要建立一套合理、公平、高效、便利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我國農村正處于歷史上最為多元化的歷史時期,由于社會主體形成的利益集團趨于多元化,社會關系的種類也趨于多樣化,對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渴望也相應越發迫切。訴調對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為社會解決糾紛提供了司法調解和訴訟外便利、高效的社會矛盾化解手段,兼顧了社會主體多方面的要求和整體利益,最大限度地修復爭議雙方或多方的裂痕,實現解決爭議的同時修復感情的裂痕,滿足社會的需求。

 

3.訴調對接實踐了和諧社會建設的理念

 

應對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整合社會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綜合調解等多種調解手段的資源優勢,綜合運用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化解體系,為群眾提供符合他們利益偏好的、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從而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具有全局性的重大課題。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過程中,建立及完善有效的訴調對接機制、充分發揮司法調解、社會調解與行政調解的作用對無疑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三、訴調對接機制在農村社會有效運用的前景

 

調解在我國的發展可以說是命途多舛、在曲折中前進。建國初期,我國民事糾紛解決依靠的是"依靠群眾、調查研究、調解為主、就地解決"方針。 雖然當時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還相當落后,大多數民商事法律均未頒布實施,但依靠著基層黨員干部的群眾工作的突出能力,大量的矛盾糾紛得以有效化解,真正需要法院解決的案件少之又少。上世紀末,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蓬勃發展,法制宣傳的深入推進,公民的法治意識逐漸覺醒,訴訟作為最有效的權利保障方式被群眾逐步接受,矛盾糾紛訴至法院解決也成了人們的首選。1991年,我國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刪掉了"著重調解",調解處于被逐步弱化甚至邊緣化的地位。2009年,最高院確立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方針,作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又一次被確立為法院審判工作的優先原則。

 

(一)訴調對接機制有效運用的限制因素

 

1. 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金壇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單設了訴調對接辦公室,配備了5名審判員、2名書記員,專設2間調解室。今年1-7月,已成功訴前化解1547件民商事案件,訴前成功化解案件占民商事糾紛案件總數的34.6%,司法確認案件374件,完成訴前鑒定303件,訴前、訴訟保全178件,執前督促32件。另外,訴調對接辦還設專人負責物業糾紛巡回法庭的事務,還要參與群體性糾紛的訴前化解,辦案壓力可想而知。

 

2.缺乏激勵社會調解的機制。由于訴調對接機制去年剛剛在我院建立,還處于探索階段,很多制度都有待完善,激勵機制的缺乏使其他機構、人民調解組織的積極性并不高,委托調解的成功率不高。由于接受委托的機構并不將調解案件納入考核指標,屬于可做可不做的事項。也有一些人認為做好了是替法院做了工作,做不好也不會懲罰,在本身工作繁忙的同時,處理法院委托調解案件的積極性不高。很多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懷疑委托調解機關的公信力,有時浪費了一段時間案件還是回到法院調解,也不愿意將自己的案件委托給其他機構調解。

 

3.經費保障不足。人民調解和訴調對接的工作由于沒有專項的經費保障,很多活動很難深入開展。如業務經費不足導致很多調解員缺乏調解積極性,培訓經費不夠使得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長期處于停滯。

 

4.基層調解組織薄弱。近年來,我市基層調解組織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導致大量矛盾不能及時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爭議越來越大,對抗情緒越發激烈。很有可以短時間化解的矛盾成為訴訟案件,矛盾越拖越大。

 

(二)改革的目標

 

健全、完善訴調對接機制,既要考慮如何整合現有的社會資源,促進司法和諧,構建便利、高效、低成本的救濟渠道,促進訴訟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等各種調解方式的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共同構建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筆者認為,訴調對接需要做到以下幾種對接,實現調解與訴訟的平穩、無縫、完美對接。

 

1.人員的對接

 

人民調解工作室是市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派出機構,駐庭式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員由司法局負責選任,經費保障由司法局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室可以自行調解,也可以聯合法官、專家、在當地有一定威望的普通公民及行政機構或社會團體聯合調解。法院對人民調解組織的人員給予法律上的指導和幫助,將法律法規傳授給人民調解員,提高人民調解員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能力。

 

2.效力的對接

 

根據我國《人民調解法》第33條和最高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對接已經相對完善。然而,行政調解協議、行業調解與其他調解方式的效力對接依然存在。其他的調解方式也可以借鑒人民調解的方式,引入司法確認制度,提高所有形式的調解協議的效力。

 

3. 受案的對接

 

并非法院受理的所有民商事案件均可以委托給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構,否則,法院可能將所有案件推給社會,法院選擇性立案,造成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增加。而且,并非所有案件通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完成。因此,必須在建立訴調對接機制時必須明確委托調解的范圍。筆者認為,委托的范圍受制于兩個因素:一是訴訟的嚴肅性;二是人民調解的可能性。例如,2006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制定的《關于規范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1、離婚糾紛;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糾紛;3、繼承、收養糾紛;4、相鄰糾紛;5、買賣、民間借貸、借用等一般合同糾紛;6、損害賠償糾紛;7、物業糾紛;8、其他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糾紛。此外,法院可以將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糾紛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4. 程序的對接

 

法院可以在什么時候可以將案件委托給其他調解機構,實踐中有以下三種做法:

 

①訴前委托調解。在當事人到法院起訴時,法院受理案件前,法院就將部分民商事案件交由人民調解組織。由法官或法官與人民調解員單獨或聯合接待當事人,由法官提供法律咨詢,說服、引導矛盾爭議較小的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

 

②訴中委托調解,包括審前委托調解和審中委托調解。審前委托調解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審理案件前,將案件委托給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審中委托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將案件委托給人民調解組織。筆者認為,此種委托調解的模式打破了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設計,而且會引起如何計算審限、調解成功和不成功的處理等一系列現實問題,應當慎用此種委托調解模式。

 

③訴后協助和解。依托現有的人民調解網絡,建立執行協助機制,人民調解員協助執行法官做好轄區內民商事案件的執行和解工作。

 

5.救濟的對接

 

對調解存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允許法院對當事人予以救濟。建立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的再審制度,對以下四種情形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當事人利益的;②調解協議內容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的;③協議內容損害國家、集體及社會公共利益的;④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惡意調解的假離婚、假債務清償、假債務抵消等情形。在法院依法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允許法院變更、撤銷,并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及人民調解工作室。

 

(三)改革的措施

 

1.頒布法律總結社會大調解機制的實踐經驗

 

社會大調解機制的建立,為社會矛盾的有效化解提供了新的有效途徑,雖然大調解機制在全國各地實踐,卻在建立之初就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缺乏法律保障的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我國一直沒有頒布法律對訴調對接機制的地位、運行、模式等內容作出系統的規定,這將嚴重阻礙訴調對接機制的發展。及時將實踐中的經驗加以總結,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保障訴調對接機制順利運行已迫在眉睫。

 

2.建立調解的回避制度

 

"任何人不得成為自己的法官。"這句古老的諺語道出了回避制度的精神。我國民事訴訟法設專章明確規定了回避制度,然而實踐中一直缺乏調解過程中的回避制度的構建,實踐中也出現了案件的當事人同時也是調解員的現象 。很多村干部不僅是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要成員,一旦出現了與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的糾紛,就出現一方當事人同時也是調解者的現象。調解者對于各方當事人應當保持中立公正。如果調解員或當事人發現調解員有失公正,調解員應當主動提出退出調解程序。中立公正的原則要求調解員在語言、行為、表現上不偏不倚,沒有偏袒。

 

調解員是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案件有利害關系、由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如同學、同事等)影響案件公正調解的,調解員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回避的決定由司法局的分管領導作出。當事人申請回避應說明理由,申請可以在案件調解結束前作出。在回避決定作出前,調解員應暫停調解工作。

 

3.建立訴前調解的保密制度

 

實現調審分離不僅有利于杜絕以調壓判,也是為了實現對案件當事人的信息保密。調解過程中的任何信息均應保密。調解員不得披露調節過程中的任何信息,但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調解員不得在過程中錄音、錄像或制作筆錄。調解員應當在保管、處理調節文字材料過程中保守秘密。調解員不得將一方當事人的秘密信息披露給另一方,并應在交流溝通中保守秘密。在法院委托調節案件中,調解員應將調節進度與法院及時溝通交流。如果需要披露的信息是法律所要求的,調解員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4.建立終止調解制度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的期限,對于超期限未能調解成功的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對案件的調解一般不應當超過30日,防止部分法院以調解為由拒絕審理案件。對于特別復雜的案件,經調解組織副職分管領導的批準可以延長15日;經調解組織正職領導批準,可以再延長15日。

 

如果發現糾紛不適于調解,一方或各方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無法參加調解,調解員則應主動推遲、暫停或終止調解。

 

5.加強法院指導調解工作

 

法院的指導工作是訴調對接工作的重要內容,它包含了兩方面內容:一是法院對調解組織的個案進行法律指導;二是法院對調解員進行法律專業的培訓指導。

 

在個案指導的實踐中,已經實現了調解指導法官和審判法官的分離,但由于現在法院實行電腦隨機分案制度,而且法官指導調解時不直接面對案件當事人,當事人無法確認指導法官和審判法官是否是同一人。這一分離制度缺乏公開性和監督,未來可以由法律規定法院內不參與案件審判的訴調對接辦公室的法官指導,并且建立指導的透明化方便當事人監督。

 

對調解組織的法律培訓,應當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院積極參與。一方面法院的工作是案件的審判,掌握的司法資源也有限;另一方面法官具有豐富的司法經驗。司法行政單位可以組織學者、律師對調解員進行培訓,法院可以通過編寫典型案例、法律匯編等方式提供司法幫助。

 

四、結論

 

社會大調解型訴調對接機制進一步整合了社會調解資源,打破了各自為戰的舊有局面,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社會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優勢,是訴調對接機制的未來發展方向。

 

訴調對接機制需要實現人員、效力、受案、程序及救濟手段的全方位對接。需要頒布訴調對接機制相關法律,總結實踐中的經驗教訓;建立調解的回避制度,避免調解員既做調解員又是當事人;構建訴前調解的保密制度,防止隱私的泄露,使每個當事人都能放心參加調解;建立調解終止制度,杜絕法院為了拖延立案;加強法院對訴調對接工作的指導力度,切實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和依法調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