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學汪勁教授通過媒體表示,無錫市濱湖區法院作出的‘異地補植’判決,不僅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創新性,也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同時,大大的節約了社會資源,為類案審理提供了良好的思路與借鑒。“異地補植”是濱湖法院環保審判的眾多創新成果之一。

 

2008年無錫中院成立環保審判庭之后,濱湖法院成立環保合議庭,致力于將司法的職能融入到對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推動中。經過5年的努力,已然探索形成了環保禁止令、恢復性和異地補植等成功經驗,打造了一張具有濱湖特色的環保“司法名片”。

 

環保禁止令

 

濱湖區依山傍水,很多村鎮都有集體所有的山林。部分村民借著熟悉地形之便,大量上山砍伐成年樹木,再圈地種植楊梅樹等經濟作物,以此來增加收入,當地生態環境因此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為防止毀林現象進一步蔓延,濱湖法院于20126月向全體村民發出了環保“禁止令”。

 

在相關涉案區域張貼該禁止令后,當地百姓意識到擅自砍伐山林是違法違規行為,自覺停止,禁止令張貼6個月以來,根據當地政府反饋意見,未有新的違法行為被發現。

 

據了解,“禁止令”作為一種新的法院決定模式,在環保審判中,面對有可能造成無法彌補或巨大損失的污染與破壞的情形下,具有很強的及時救濟效果,先叫停再裁判,為環境保護贏得了時間,也可以看作是法院的強制執行力進入了“加速模式”。5年來濱湖法院共計向各類企業、飯店以及其他場所發放過50余份環保“禁止令”。

 

恢復性司法

 

20097月,劉某等四名在錫務工人員通過在無錫市蠡湖西側附近水域放置絲網的方式進行非法捕魚,共捕撈上鰱魚計756斤,價值人民幣5670元。劉某等人所捕撈的這一批魚,是相關部門用以改善水環境而投放的。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及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卻不小。

 

濱湖法院經多方考慮后決定,嘗試將“恢復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領域。該案判決之后,四名被告人認購了價值8000元左右的魚苗,在法官、檢察官的監督下,將魚苗投放至蠡湖內。

 

據記者了解,恢復性司法被稱為“實現公正的一條捷徑”,其基本內容可以歸納為責任、恢復和回歸,即在判令犯罪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同時,致力于通過讓其履行能力范圍內的補救措施修復被損害的社會公益和秩序,并促進其悔悟改造,再度回歸社會,為社會認可和接受。

 

異地補植

 

200910月至20107月,某景區在建設過程中,未經批準和辦理相關手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法院調查發現,該景區確實在建設過程中占用了部分林地,建造成了翻山電梯及消防水池。但該部分設施為游覽配套設施,對森林防火、提供急救通道等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要求被告原地恢復林地狀態,拆除已建大型設施,將會對財富造成極大的浪費。

 

濱湖法院決定采取“異地補植”的方式來修復生態環境。在廣泛聽取民意后,判令被告于6個月內在十八灣荒地補植4500平方米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