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網)報道“痛心!廣州男子報警稱:2名男童在其停在院中的車內死亡,警方通報”2020年6月20日,花都區2名男童自行進入市民陳某停放在院中的車內活動(車門未鎖)時,觸碰車輛中控門鎖按鈕導致車門鎖死,因年齡太?。ㄒ幻?歲、另一名4歲)不懂脫困,長時間處于高溫悶熱環境,導致脫水性休克死亡,初步排除他殺嫌疑。目前,該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span>

該事件的爭議點在于車主未鎖車門,是否構成“過失”?

本文作者認為,無論刑事方面亦或民事方面,車主不構成過失,不需要承擔責任,兩名男童意外死亡,屬意外事件,責任在于監護人。

刑事責任認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的形式:(1)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2)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預見了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輕信能夠避免,實際上又未能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犯罪,刑法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在本案中,車主陳某將車停放在自家的院中,是正常的對自有車輛的管理行為,不管是車鎖壞了沒有鎖門或者是車鎖沒壞沒有鎖門,都是對自己財產的處分,不存在故意或者疏忽大意。作為常人也不會想象到停在自己院子里的車輛,會有外人鉆入車內,不屬于應當預見的情況。車主停車后根據一般人的常理認知推斷,不會預料到會有人在車內悶死事故的發生,車主鎖車是為了防盜竊,現該案車主在沒有確定車門是否處于鎖上的狀態就自行離開,是對自己財產權的一種處置,法律沒有要求車主離開必須上鎖,而且車輛處于一個私有的民宅院子里,車主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過錯,雖然在客觀上有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車主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不需承擔刑事責任,屬于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法律要體現公平正義。反觀“兒童好動,去車子上玩耍也屬正常,但畢竟年齡太小,不懂事,需要監護人謹慎監護,因此,監護人是嚴重失職的,實則監護人才須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責任)。從刑法上已經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只是從人情上來說他們也是被害人,之前有不少類似的案例,都沒被立案追究?!?/span>

民事責任認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泵袷虑謾嘭熑位練w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造成損害結果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后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輕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的一種心理狀態,也是侵權責任法中最常見的過錯形態。本案中,車主陳某在車輛使用完畢后,停放于自家的院內,盡到了妥善合情合理管理自己車輛的義務,至于車輛沒有落鎖,從民事權利的角度來說,屬于對自己財物行使處分權,車主陳某主觀上沒有故意追求、放任車輛悶死人的可能發生,也不會預見到這種情況,不屬于疏忽大意或者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不構成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和過失行為。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權利和義務相一致。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保證私法自治原則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在上述案件中,雖然造成了兩個小孩死亡的悲慘后果,但是車主陳某在主觀思想上和客觀行為上都沒有過錯、過失。因此,本著公平原則,車主陳某不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關于刑事責任,上文已有論述,不再贅述。綜述,筆者認為車主陳某不構成過失,在刑事和民事方面均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