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

 

在信息化的21世紀,先進的信息通信技術對民事訴訟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諸多民事活動不再是以前傳統的形式存在,轉而在網絡上進行,與此同時產生的糾紛也就要求在其解決方式中注入新的元素。電子送達便是在此基礎上應運而生的,是先進的科學技術與傳統的民事訴訟程序相結合的產物。在民事訴訟中實現以電子方式進行送達,將在促進民事訴訟的信息化發展、提高民事訴訟的效率等方面發揮一定的作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送達難的困境、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本文分為三個部分,分別從立法、實踐兩個方面對我國目前的送達程序,特別是電子送達程序進行簡要闡述,并對電子送達的規范及完善提出幾點建議。

 

一、立法現狀

 

送達,”像一根鏈條,把訴訟的各個環節連接起來,使之形成一個連貫和諧的整體,缺少了它,整個訴訟進程就變得支離破碎,無法有效運作和進行”[1],關系到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同樣也關系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成為民事訴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之一。傳統的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是我國目前廣泛適用的六種送達方式。傳統送達的方式陳舊、效率低下、效果不盡人意,在某種程度上已不能完全適應節奏高速快捷的當今社會。送達難,成為制約法院工作績效的一大困擾,影響到案件的及時審結,也阻礙了當事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不利于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保護。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就是非正義”,正說明了效率在民事訴訟中所占地位之重,同時也意味著對傳統的民事送達方式進行改革的必要性。

 

電子送達,也稱無紙化送達,是通過特定手段將送達內容轉化成電子數據進行傳達、輸送,主要包括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1999年10月,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首次提及到電子送達這一概念。2000年7月,《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規定了”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2002年12月3日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程序特別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如下解釋:”其他適當方式應該包括傳真、電子郵件(包括受送達人的專門網址)等送達方式。通過以上方式送達的,應該確認受送達人確已收悉。”此時,電子送達在海商法領域已經得到法律上的認可。在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第六條規定:”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2012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增:”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至此,電子送達正式入駐民事訴訟法,成為第七種送達方式。電子送達,是傳統送達的延展形式,雖然送達內容的載體和形式不同,但仍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2]

 

二、司法實踐

 

1、直接送達。

 

隨著人們維權意識的覺醒、訴訟費用的降低,近年來案件數量呈不斷增多的趨勢。目前仍有不少案件由法官或者法院工作人員進行直接送達,送達需要的人力、物力造成其成本之高,當事人復印材料、來回法院耗費的大量時間造成其訟累,也在一定程度上延長了訴訟周期,存在相當多的缺點。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后,大規模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致數億流動人口的出現,同時由于各個地區、城市之間就業機會分布的不均衡,城市人口的流動性也在加強。在此情況下,流動人口不斷變化的地址,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難以確定,也加大了直接送達的難度。

 

2、郵寄送達。

 

民訴法立法者的原意是,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法院可委托郵局進行郵寄送達。郵寄送達處于傳統六種送達方式中的補充性地位。在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中,明確了郵寄送達的范圍與方式。由于我國民事訴訟程序越發偏向效率取向,所以在實踐中往往優先選擇郵寄送達,在郵寄退回或者無法確定代收是否有效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直接送達。此種做法看似與立法相悖,郵寄送達的普通性正是由其簡便性和高效性所帶來的,而郵寄送達的掛號信回執、法院專遞回執是否效力等同于送達回證,仍有待商榷。

 

3、公告送達。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可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的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及不利后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不利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及有無上訴權利等相關事項。作為擬制手段的公告送達,是解決送達難問題的利器,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主要有:未窮盡送達手段而隨意公告,公告未能載明起訴、上訴要點或是裁判的主要內容而流于形式,閱讀所張貼公告或者報紙公告的族群較少,不法分子利用公告進行訴訟欺詐的行為屢有發生、防不勝防。

 

4、電子送達。

 

在簡易程序中通過電話進行傳喚,在緊急情況下通過傳真發送相關材料,部分地區進行了電子郵件送達或是建立了網絡送達平臺的試點,都是廣義上的電子送達,使得法院在無論地理距離的遠近或是不斷變化的情況下,都可以快速地送達。在我國,電子送達尚不成熟,未成體系,卻也是目前民事訴訟發展趨勢的需要,同時也順應了國際司法發展的潮流。英國《民事司法--時代爭端的解決和防范》報告中稱:”信息技術在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運用主要有以下優越性:提高效率、減少成本;優化生產力、減少訴訟延遲;改進司法,使人們更加接近司法;以及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更大的信任。”[3]

 

三、規范與完善

 

1、建立平臺。

 

使用統一的面向全社會公開的法院電子送達平臺、電子郵件地址、傳真號碼、電話號碼以及即時通訊軟件號碼,以提升電子送達的公信力。電子送達的高科技屬性是一把雙刃劍,在其簡單快捷高效便民的同時,送達內容易被篡改和損壞,之后又難以被發現、追蹤及復原。法院需要利用加密技術手段固定電子送達的內容,非經正當程序不得隨意進行修改和刪除,以保證電子送達程序的公正與客觀,同時也是對當事人訴訟資料隱私的保護。技術問題和操作問題都可能會制造程序上的諸多漏洞。”他人代替回復、電子郵箱自動回復,他人代替接聽電話、他人代為接收傳真而當事人實際上并未看到電子送達的法律文書情況是存在的。在這些情況下,電子送達弱程序保障的局限性就凸現出來。”[4]這就要求法院使用更高端的技術手段,排除隱患,保障電子送達過程的安全可靠,從而使得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2、分類推廣。

 

考慮到電子送達的技術及設備要求,首先在律師事務所、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公司中進行推廣,強化聯系,及時反饋。而針對一般當事人,則需要綜合考慮年齡、文化程度、經濟狀況等因素,在征求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要求其準確填寫電子送達地址確認書,保障當事人對電子送達及其法律后果的知情權,電子送達的內容主要為不直接涉及其實體權利處分的通知類文書等。對于不擅長使用網絡或者因經濟條件的限制而無法使用網絡的當事人,則不宜適用電子送達,以免這一新鮮事物的出現增加當事人的負擔。在涉及身份關系的民事案件中,法院應特別提醒當事人是否選擇適用電子送達及送達不能的風險、后果。在推廣中,在對電子送達方式進行詳細說明的同時,還要加強對電子送達高效便民的宣傳以及確認電子送達的送達效力。

 

3、確認收悉。

 

電子送達采確認主義原則,受送達人確認收悉,才能視為送達成功。民事訴訟程序應以人為本,將多種電子送達方式靈活組合,在送達前可通過電話或使用即時通訊軟件進行相關情況的核實,送達后可要求其回復,確認其是否收悉,將電話錄音或相關電子數據進行保存,作為送達的依據。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回復,存在著被他人冒充的可能,而引入數字簽名技術進行簽收并回復,則可以確認其收悉,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的效力應等同。隨著實名制的推行,法院對于當事人所提供的電話號碼或者郵箱可進行主動核實,要求通信服務商、網絡服務商提供相關信息,以免延誤送達。根據電子商務領域的”不可否認”機制,在受送達人否認收悉的情況下,法院亦可要求中立的第三方服務商提供其所傳輸的數據記錄及電子送達內容的備份,證明受送達人確已收悉。對于電子送達的內容、送達日期、是否送達成功及反饋的結果,法院應妥善保存并及時打印入卷,如保存電子郵件內容、傳真件原稿、電子送達平臺數據等。

 

 

 

注釋:



[1] 何其生.域外送達制度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19頁。

[2] 江偉.民事訴訟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18頁。

[3] 徐昕.信息社會的挑戰:英國民事訴訟中現代科技之運用--兼評21世紀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訴訟法學研究》第3卷,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

[4] 宋朝武.民事電子送達問題研究.《法學家》2008年第6期,第1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