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侵權的概述

 

(一)、新聞侵權的概念

 

隨著社會的迅猛發展,新聞侵權逐漸成為一個常見的概念,但學界對新聞侵權的定義尚沒有統一的界定,如孫旭培認為:"所謂新聞侵權,一般是指通過新聞手段,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名稱權及其他合法權益造成不法侵害。"黃瑚認為:"新聞侵權行為,同一般侵權行為一樣,是指行為人(公民或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魏永征認為:"新聞侵權行為就是在新聞采集和傳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權的一種行為。"董炳和認為:"新聞侵權是發生在新聞傳播活動中的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李矗認為:"所謂新聞侵權,就是新聞報道侵權的簡稱,是指新聞媒介和新聞從業人員在新聞報道活動中對他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顧理平認為所謂新聞侵權行為,是指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利用新聞傳播工具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他們從各自的學科角度出發,分別對新聞侵權進行概念的分析。通過綜合比較、分析上述學者們的新聞侵權概念,筆者認為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單位或者個人利用新聞傳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容不當或法律禁止的內容,從而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名稱權及其他合法權益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新聞侵權的主要類型

 

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條文和新聞實踐,我國新聞侵權行主要有新聞侵害名譽權、新聞侵害隱私權、新聞侵害肖像權、新聞侵害姓名權、新聞侵害著作權等幾種類型。從我國現階段的新聞侵權案件來看,新聞侵害姓名權和著作權所占比例較小,所以本文不對其進行闡述,而將重點分析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三種主要類型。

 

1.新聞侵害名譽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新聞侵害名譽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有損他人名譽的文字、語言、圖像的行為。新聞侵害名譽權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 誹謗

 

誹謗是新聞侵害名譽權最主要的一種形式。所謂誹謗,就是指無中生有,故意捏造事實并公布于眾,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新聞誹謗的最主要特征是違背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新聞報道的內容是虛假的,這種虛假的事實不管是新聞機構故意捏造的,還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信假為真的,只要因為這種虛假事實的公開傳播,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就構成新聞侵權。新聞誹謗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口頭誹謗,即通過口頭語言捏造虛假事實毀人名譽,如廣播、電臺,是通過播音員或主持人的口頭語言進行誹謗;二是書面語言的誹謗,如報紙雜志是通過書面語言進行誹謗。新聞誹謗,違反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應當承擔侵權的相應責任。

 

(2) 侮辱

 

侵害名譽權的另一種主要方式是侮辱。侮辱就是指行為人以言詞、文字、圖畫等語言文字形式或者暴力等方式,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詆毀他人名譽的行為。新聞侵權中的侮辱,主要表現為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中,以有損名譽的不實之辭,對報道的對象進行不恰當的定性、評論并公布于眾,給他人的名譽造成損害。主觀上說,新聞工作者對自己傳播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有特殊的職務要求,任何過失都是不合新聞工作的規范要求的;客觀上說,新聞一旦公布于眾,傳播時效快,覆蓋面廣,公眾往往對新聞深信不疑,其影響是口頭、書信傳播遠遠不能比擬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提出一個原則:新聞對于不利于社會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只應限于事實和對事實本身的評價,而不應傷及被批評人的人格。比如新聞揭露的問題雖然屬實但卻帶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辭,仍然構成新聞侵權。新聞傳播對他人人格的侮辱和誹謗主要以語言、文字或圖形的形式出現,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或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新聞侵害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開的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權利。新聞侵害隱私權行為是指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在新聞作品的采訪報道過程中,未經他人同意,侵擾他人居住安寧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與社會公共生活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新聞的傳播過程一般包括新聞的采訪、報道、發表和大眾接收四個階段。在這一傳播過程中,新聞機構對隱私權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聞采訪和報道階段,但是否構成新聞侵權則是以新聞報道公開發表為認定標準的。

 

(1) 新聞采訪對隱私權的侵害

 

采訪是新聞活動的第一個環節,也是最容易侵害他人隱私權的環節。而在新聞采訪過程中,出現新聞侵害隱私權的情況主要有:①有的新聞工作者認為采訪或者公開采訪難以獲得準確消息時,可能會采取方式竊聽被采訪人的談話,獲得消息,這種行為是違法的,②有的新聞工作者隱瞞自己身份進行采訪或者假扮成其他身份的人誘導被采訪人,雖然這樣往往能得到真實準確的消息,但是很可能會涉及他人隱私權的問題,這種行為不受法律保護。③有的新聞工作者在被采訪人明示拒絕的情況下,一再對被采訪人進行糾纏或者強行闖入被采訪人的私人領域進行采訪的,構成侵權。④有的新聞工作者對被采訪人進行跟蹤監視,特別是在公共場合,如果這種行為使被采訪人感到尷尬難堪或者受到騷擾,也會構成侵權。

 

(2) 新聞報道對隱私權的侵害

 

新聞報道是將采訪到的新聞公之于眾的行為,是新聞傳播必不可少的環節。只有經過報道,新聞才能得以傳播,才能在一定范圍內產生影響,才有可能侵害他人隱私權。報道侵害隱私權通常表現為對私人信息的公開披露。在多數情況下,新聞工作者采訪到的新聞,都可以完全的公開的報道出來,特別是采訪到的新聞是符合公眾利益和公眾興趣的,更可以自由地刊登出來。但是還應注意一些事項:①對要公開報道的內容必須得到被采訪者明確的同意,被采訪者聲明保留不應予以報道。②新聞消息的來源必須是由合法正當途徑獲取的,否則,在新聞消息來源的過程中便已構成侵權。③對第三人的隱私權的保護,新聞工作者在新聞采訪過程中可能獲得關于第三人的隱私材料,對于該隱私材料必須要得到第三人的明確同意才能發表,否則就構成對第三人隱私權的侵害。

 

3.新聞侵害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個人形象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的客觀再現,他反映肖像人的真實形象與特征,與人的人格不可分離。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擁有、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新聞侵害肖像權是指行為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業用途的行為。在實踐過程中,新聞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 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盈利為目的,拍攝使用他人與新聞報道無關、不具報道價值的照片和錄像,侵害他人肖像的行為。根據合理使用原則,新聞單位可以對發生在公共場合的活動或有報道價值的新聞人物、新聞事件進行拍照、錄像,無須取得他人同意。但這種權利只適用于拍錄與新聞報道內容和主題有關的圖像。如果當事人并未處于公眾活動或新聞事件之中,或者即使參加了公眾活動但不是報道內容所需要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被拍照錄像,否則就構成新聞侵權。

 

(2) 未經當事人同意,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如果要把某人的肖像用于商業宣傳,必須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且對肖像的使用范圍不能超過當事人同意的范圍,否則就構成新聞侵權。再者在新聞報刊書籍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作為裝飾,如用作封面、封底、中心插頁、文章的題頭照片等,也必須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也構成新聞侵權。

 

(二)、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在侵權行為法中,抗辯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來的,所以,又稱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而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是指新聞機構的新聞活動雖然給他人造成了損害,但該行為依法不構成新聞侵權行為的情形。筆者從法律及事實的角度提出如下幾方面的抗辯事由:

 

1.新聞報道的內容客觀真實

 

新聞報道的內容客觀真實是新聞機構在法庭上最重要的抗辯事由。新聞的客觀真實性,是指新聞機構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新聞作品的基本事實和主要內容是屬實的,特別是能夠證明事關特定當事人名譽評價的內容是基本準確的。但由于新聞報道具有時效性而且新聞工作者采訪調查手段有限,所以很難做到報道內容與客觀真實完全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八條規定可知,只要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能證明其報道的內容基本屬實且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就不構成新聞侵權。但認定報道的內容是否基本屬實,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應與所報道的當事人是普通公民還是公眾人物的特定身份相聯系,還應該考慮是否符合社會的妥當性。如果新聞報道一味追求細節的真實,不考慮社會的妥當性,同樣也是侵害相關人格權的行為,如針對他人隱私的報道,報道的內容越真實,則侵權的程度越嚴重,相應責任也就越大。

 

2.權威消息來源

 

權威的消息來源,是指新聞消息是由權威機構或人士提供,新聞機構只是如實客觀的進行報道,如果因為該則消息的不真實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新聞機構可以其消息來源權威而非自己捏造為由進行抗辯,要求免責。這一抗辯事由在西方國家稱為"新聞特許權"。面對一般新聞侵權的控告,新聞機構不僅要證明新聞報道與新聞源提供的材料相符,而且還要證明與新聞事實的真實性相符,而具有權威消息來源的新聞則只需證明與新聞源提供的材料相符。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制作的文書、國家機關超越職權的文書、國家機關依法未公開的、非正式的文書、對國家機關的文書所作出的新聞報道不享有新聞特許權。

 

3.客觀公正的評論

 

新聞評論是新聞機構結合重要的新聞事實,針對普遍關注的社會事件和社會實際問題發表的評說性意見、看法,包括社論、評論員文章、短評、編者按語、專欄評論、述評以及廣播評論、電視評論,同時還包括新聞事件報道中對人物、作品、事件、社會現象的評論。客觀公正評論的條件是新聞評論的事件必須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有可靠的事實來源,立場客觀公正,是善意的評論,即使該評論具有某些片面的、偏激的言論,只要滿足公正評論的條件,新聞機構就可以此作為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要求免除侵權責任。

 

4.當事人同意

 

在新聞報道之前,新聞機構取得新聞采訪報道當事人的同意,或者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進行報道,當事人表示自愿承擔報道后的不利后果,之后又提起新聞侵權之訴的,新聞機構可以當事人同意為由提出抗辯,要求不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同意作為抗辯事由具有以下條件:首先,必須事先取得當事人同意,無欺詐、脅迫的因素,如果當事人提供的信息是虛假的,新聞機構并不知道報道的內容是虛假的,否則即使得到當事人同意也不能免責;其次,必須是當事人主觀上自愿承擔不利后果,如果當事人并不希望承擔損害后果,即使向新聞機構提供信息,并認識到有造成侵害后果的可能性也不能視為同意;再次,新聞報道的內容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相同;最后,當事人的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道德。新聞媒體若能證明當事人的同意符合以上要求,即可免除責任。征求當事人同意,不僅是對當事人意愿和人格的尊重,而且新聞經當事人審閱,可以使作品更加符合實際,避免新聞侵權的發生。

 

二、我國新聞侵權產生的原因

 

新聞侵權行為的出現是新聞事業發展的必然結果。如今報紙、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傳播媒介在社會生活中的影響越來越大,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領域,成為人們獲得信息來源的主要途徑。然而在新聞媒體傳播的新聞信息的過程中,有時可能會夾雜著一些不真實的報道或者不客觀的評價,各種新聞活動不可避免地觸及到個人隱私生活和社會成員的名譽,往往使受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分析近年來我國新聞侵權發生的訴訟案件,不難發現我國新聞侵權案件越來越多,涉及的范圍和侵權的對象也越來越廣泛,幾乎每年都會有幾起影響重大的新聞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利的訴訟案件。綜觀這些新聞訴訟,新聞侵權的對象上至國家高級官員、明星等公眾人物,下至普通公民,幾乎涵蓋了社會的各個階層。為了尋找適當的方案減少或避免新聞侵權案件的發生,有必要探究造成侵權的原因,本文認為,新聞侵權案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部分新聞工作者業務素養不高、法律意識淺薄

 

隨著我國新聞事業的快速發展,大量年輕的新聞工作者沒有進行專門的業務技能培訓便進入新聞行業,導致他們對自身的業務素質,包括工作準則和職業道德要求也寥寥無知,所以他們在新聞采訪過程中,往往由于自身的有限的業務素質而造成新聞侵權。如有些新聞工作者一看見新聞線索就立即寫成新聞稿件,不注意實際情況,對所掌握的材料斷章取義,導致報道的內容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合而構成新聞侵權等。

 

再者就是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淺薄,部分新聞工作者有著嚴重的特權思想,在進行新聞采訪時,把自己的特權思想有意無意的體現出來,不能把自己視為一名普通公民,而以新聞仲裁者、審判者的形象出現,作出不公正的報道,從而構成新聞侵權。特別是在一些批評性的新聞報道中,有些新聞工作者不能客觀理智的對待案件本身,不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過于傾向自身的情緒化,對新聞事實枉加評論,輕易做出結論,構成新聞侵權。

 

(二)、新聞媒體缺乏相應的行業內部自律規范

 

近年來,隨著新聞媒體的大量增加,媒體的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在利益的驅動下,新聞媒體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忽略自己的社會職責,有的新聞機構為了追求最大的發行量,大量刊播夸大事實的或者完全虛構的新聞報道;有的為了爭取獨家報道,利用非法的采訪手段,刊播披露個人隱私;有的不經當事人同意私自刊載其作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在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國新聞業正從單一的官方指導向多元的市場指導轉變,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新聞媒體行業規則與職業規范已經不能符合發展趨勢,而在新舊規則交替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空白,客觀上造成了漏洞。

 

(三)、新聞報道違背了新聞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是新聞的宗旨和生命,新聞的真實性強調的是新聞事實的正確性,違背真實性原則往往會發生新聞侵權,有的新聞機構為了追求新聞的時效性,采訪往往不深入,不全面,導致新聞內容失實。在具體的新聞報道中,應該注意細節的真實性,對所報道的新聞事件的本質和整體有準確的把握,進行客觀的報道,不能僅憑一枝一葉下結論,但是這里的真實性并不是說報道的每個細節都和事實相符,只要是主要內容真實即可。而新聞內容嚴重失實主要表現在在:隨意修改,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夸大事實;事實不準,亂下結論等。縱觀新聞侵權的案件,幾乎所有的新聞侵權都和違背新聞的真實性有關,所以把握新聞真實性原則是避免新聞侵權的關鍵。

 

(四)、公民法制意識的增強,輿論監督的力度加大

 

從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開始,便大規模地在全民中進行普及法律知識教育,學校開設法律基礎知識課程,立法和司法機關迅速健全起來。隨著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人們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以前新聞單位的權威性很高,人們會把新聞單位發布的所有新聞看成是黨和政府的聲音,不敢多加評論,即使報道失實,人們也只能向報社反映情況或者尋求上級領導的幫助。而現在人們的法律意識日漸強化,一旦新聞侵權案件發生在自己身上,多數情況下便會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新聞輿論監督是公民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越來越多的新聞媒體也認識到新聞輿論監督的重要性,不斷加大輿論監督的力度。隨著新聞輿論監督力度的不斷加大,新聞事件一旦被新聞媒體公開披露便會產生一連串的震動效應,當事人會受到社會譴責,有關部門會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有關執法部門會抓好防范工作。這樣一來,新聞輿論不僅能夠贏得更廣泛的受眾,還能提高新聞媒體的知名度;但是新聞輿論監督的不斷增加,新聞也會不可避免的存在失實,批評監督報道的次數越多,存在失誤的可能性就越多,新聞侵權案件就相應的越多,這是不可否認的新聞事業發展的規律。

 

三、我國新聞侵權的應對措施

 

在新聞價值的實現過程中,由于上述原因,使得各種新聞侵權糾紛不斷出現,在很多方面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帶來了不良影響。我國新聞機構是黨和人民的喉舌,在人民的心中有著較高的權威.新聞侵權案件的頻繁發生,不僅影響了新聞機構的公信力,動搖了其地位,使新聞傳播功能大大減弱。同時,由于新聞報道覆蓋面廣、傳播速度快、影響面大,一旦含有侵權內容的新聞報道播出后,將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使當事人遭受巨大的輿論壓力,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要想做到新聞價值的實現與避免新聞侵權的雙贏,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強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業務素養

 

新聞工作者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知識的學習,從新聞侵權的訴訟案中可以發現,新聞侵權都是涉及法律問題的案件,主要表現為新聞侵犯名譽權、隱私權和肖像權。不少新聞工作者法律知識欠缺,新聞報道的事實或報道評論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造成失誤;另外新聞工作者不能及時了解、掌握和運用新的法律知識,在新聞報道或者評論中出現誤導現象,這些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糾紛。因此,新聞工作者應加強法律基礎知識的學習以及新聞侵權知識的學習,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新聞機構的主管部門在新法律頒布后,要及時組織新聞工作者學習與新聞工作有關的相關法律內容,保證新聞工作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開展,避免新聞報道侵權現象的形成。

 

避免新聞侵權的產生,還應提高新聞工作者的業務素養。由于新聞工作者的業務能力有限,在新聞報道或評論中,不能及時發現侵權;或者有些新聞工作者主觀上有故意,想要借助新聞作品實現自己的個人利益,造成新聞侵權。所以應該在新聞作品的報道中加強新聞工作者認識新聞侵權的危害性,提高新聞侵權的辨別力,從源頭上把握好新聞報道可能造成侵權的尺度,從最初的新聞報道中杜絕新聞侵權的發生。

 

(二)、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

 

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新聞法》,所以要減少新聞侵權案件的發生,不僅需要新聞工作者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增強自身的業務素養,嚴格按照《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的規定進行新聞報道,還要求新聞機構能夠制定相關行業制度規范,加強新聞行業內部管理,對新聞報道的各個環節予以規定,新聞行業規范能夠注重新聞機構自身的特點,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而且直接受益者就是新聞機構自身,如果新聞機構減少了新聞侵權糾紛,間接提高了新聞機構的社會公信力,能夠防止新聞侵權的發生。制定新聞行業規范,"一方面使被管理者知道他的活動范圍、標準,知道怎樣活動才能得到社會的允許贊成而不至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利益、觸犯規范、受到懲罰和譴責"。新聞機構作為大眾媒體,報道出現錯誤再所難免,有的新聞機構發現錯誤,態度端正及時更改從而取得當事人的諒解,避免新聞糾紛;而有的單位可能對自己的錯誤認識不夠,不能及時改正而引發新聞侵權訴訟。因此,新聞機構要建立長效的更正與更新機制,在新聞報道發生錯誤或表述不完整時,能夠及時進行調整,還事實以真實面目,取得當事人的諒解,盡量防止新聞侵權的發生。

 

(三)、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正確定位自己的角色

 

事實客觀真實,材料可靠確鑿,是新聞最起碼的品格,也是輿論監督的力量所在。新聞工作者必須懂得新聞事實的權威,尊重新聞事實;新聞機構也必須一切以真實為中心,時刻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新聞工作者和新聞機構的首要職能是傳播新聞信息,所以要以應有的態度和社會責任報道新聞信息,保證新聞內容的真實可信,不能"越位"發布片面、未經證實甚至是虛假的消息來誤導大眾;更不能在報道時主觀上帶有個人偏見、道聽途說。根據新聞侵權的原因調查表明,因為新聞真實性導致新聞侵權占絕大部分比例,這說明對新聞真實性原則把握不準是導致新聞侵權的主要原因。所以新聞工作者要樹立事實真實意識,在新聞報道中揭露事件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展現事件的本來面目,這樣才能避免新聞侵權糾紛和新聞訴訟的發生。

 

在新聞報道中,一方面要以事實為基礎,實事求是,不侮辱、誹謗他人;另一方面在涉及一些司法相關的法律問題時,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尊重應有的司法獨立原則,正確掌握報道評論的尺度,特別是對涉訴案件的報道,要嚴格以通過采訪調查所全面掌握的原始事實材料作為報道依據,而不能搞材料變通、斷章取義,借司法公開和表達民意之名,向司法機關施加壓力,誤導公眾。新聞機構在新聞報道中,尤其是在新聞輿論監督中要處于中立地位,在評論性、批評性的新聞報道中,語言用詞要謹慎,不能使用攻擊性、煽動性、侮辱性、猜測性、虛假性的語言。總而言之,新聞機構應該把自己放在事實真相的位置上,不越位、不錯位,做到以事實說話,客觀真實公正的進行新聞報道。

 

在我國,迄今為止尚未出臺一部專門的新聞法,規范新聞行業的法律規范在整個立法體系中都處于較低地位,當與上位法發生沖突時,要讓步于上位法,不能作為司法依據。要改變這種現狀,首先,立法機關應當盡快制定一部新聞法,明確新聞機構的責任要求,通過建立嚴格的程序使新聞內容的真實性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確認,新聞機構的新聞報道、評論等有法可依,規范新聞出版機構、新聞工作者的行為,平衡新聞自身與人格權的利益沖突;其次,新聞法中應明確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在工作中的獨立性,明確其法律地位,防止行政干預,明確規定新聞工作者從業資格的考察標準,提高新聞工作者的入行門檻,從總體上提高新聞工作者的自身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再者就是要提高新聞侵權的立法層次,補充修改現有的法律規范,將相關的行政、司法解釋、通知和相關辦法納入行政法規、規章。由于新聞侵權案件會涉及多個侵權主體,在發生新聞侵權時,容易發生互相推諉的情況,我國法律應明確規定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這樣一旦發生新聞侵權案件后,法院在適用法律時便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防止因理解不同而導致相同案件不同審判結果的情況發生,也避免了司法裁量權的濫用。在制定和完善新聞侵權的相關法律規范時,還應注意整個法律體系的統一,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同部門法之間的相互協調、銜接,避免相互矛盾沖突,形成一個上至根本大法,下至自律條例的一套完整統一的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