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是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之一。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只有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才能確保法律的正確有效實施,實現法律的價值;只有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才能切實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只有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才能有效規制國家權力和社會主體行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我們要從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的重要性,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不懈努力。

  黨中央和江蘇省委歷來高度重視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特別是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以來,黨中央專門作出《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對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提出了明確要求。江蘇省委先后兩次召開全省法院、檢察院工作會議,并出臺加強“兩院”工作的文件,切實落實中央關于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的要求。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社會各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積極幫助人民法院解決司法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但是,應當看到,在社會轉型的歷史進程中,司法尊嚴受到削弱、司法權威缺失的現象還仍然存在。

  一是申訴、申請再審數量仍在高位運行。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申訴、申請再審案件10440件,雖比2008年減少34.59%,占一審案件受理數也僅為1.45%,但是總量仍然偏高。通過對這類案件的審理,我們發現,真正屬于裁判有問題的案件還是少數。2011年,全省法院審結申訴、申請再審案件9260件,其中,決定再審的1216件,僅占13.13%。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當事人對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裁判仍然存在不理解、不信服的現象。

  二是涉訴信訪問題依然突出。近年來,全省法院涉訴信訪數量逐年減少。2011年比2008年減少38.25%,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的江蘇法院案訪比為830.3:1,位列全國法院系統第31位。但是,我們仍感到涉訴信訪的處理難度日益加大。有的涉訴信訪當事人的訴求是明顯不合理的,根本無法解決。有的涉訴信訪當事人的訴求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足以推翻原先作出的裁判,而當事人卻抓住不放,提出無理要求。有的涉訴信訪經過多次處理,已經窮盡了可能的救濟手段,當事人卻仍不滿足,上訪不止。這使得許多案件案結事不了,法院的裁判始終處于不穩定狀態。在一些當事人看來,信訪成了解決糾紛的最終途徑,有的當事人甚至在一審裁判作出后,不是選擇上訴,而是選擇上訪,這直接動搖了司法解決糾紛的終局性。

  三是執行難問題尚未有效破解。1999年中央下發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文件之后,全省各級法院在黨委、政府和有關方面的大力支持下,花大力氣解決執行難問題,取得了明顯成效。2011年,全省法院未結執行案件4227件,比2008年減少66.58%。但是,當事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的比例仍然偏低。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執行案件214867件,占受理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總數的32.76%。此外,一些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千方百計轉移、藏匿財產;一些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配合、不協助執行,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其轉移、藏匿財產。

  四是司法環境還不夠理想。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司法環境有了明顯改善,但是還不夠理想。少數領導干部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對案件“批條子”、“打招呼”,不當干預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少數部門不能正確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其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缺乏訴訟平等意識,不認真應訴,對生效裁判不執行。少數媒體在不了解案件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偏聽一面之詞,刊登不實報道,給法院工作造成被動。

  五是司法安全形勢不容樂觀。一些當事人不能合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采取纏訪、鬧訪等方式,甚至采取傷害法院干警,圍堵、沖擊法院機關等方式,行為激烈異常、突發涉訴事件增多。一些當事人在國家重要節日、重大政治活動期間,利用人民群眾期求喜慶或安定的心理,組織人員上訪滋事,給法院施加壓力。在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領域,抗拒、阻撓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

  分析上述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有待增強。我國有著悠久的禮治傳統,法治底蘊不足,一些群眾包括少數領導干部“官本位”、“權大于法”的思想仍然存在,尚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對于社會治理的重要作用。二是社會對司法工作規律的認識還不夠到位。司法工作有其特有的規律,比如,司法功能的有限性、司法活動的中立性、司法裁判的終局性等等,但是,人們對這些規律的認識還不夠到位。一些矛盾和問題,法院無權處理或者無法獨自解決,卻把原因歸結為法院不嚴格執法;一些未能執結的案件許多是因為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卻把原因歸結為法院執行不力;一些矛盾糾紛歷經幾審,當事人到處上訪的真正原因是自身不合理訴求依法沒有得到滿足,卻把原因歸結為法院司法不公。三是法院的憲法地位還沒有有效落實。在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上,因各種原因,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一些涉及地方和部門利益的案件,法院往往處理難度較大。四是法院自身工作有待改進。少數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少數干警作風不佳,極少數干警違紀違法,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尊嚴和權威。

  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從多方面入手,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方式,切實加以推進。

  一是要培育全社會的法律信仰。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具有尊嚴和權威、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法律信仰作為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確立的,它是一個長期的、潛移默化的過程,需要不斷地加強法制教育和傳播。要充分運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充分運用典型案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在抓好普法宣傳教育的同時,著力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正確的公平正義觀,增強其依靠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意識,提高其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的自覺性。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帶頭依法辦事,帶頭維護司法的尊嚴和權威。

  二是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的根本所在。只有解決好這一問題,司法才能真正擺脫不當干擾,公平正義的司法精髓才會更好地體現,由此作出的司法裁判才會贏得人們的自覺認同和服從。要理順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根據中央的統一部署,深化法院工作保障體制改革,把地方法院從“地方的法院”這一角色中解脫出來;深化行政審判體制改革,探索設立跨區域的行政法院,充分發揮司法審查職能作用。

  三是要完善司法工作機制。人民法院作為專門性的糾紛解決機關,應當具有對糾紛終局性的裁判權力,作出的裁判具有不被隨意改變的確定性權威。要完善再審程序,對裁判已生效的案件,啟動再審程序要嚴格控制在確有必要的范圍之內。要完善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把涉訴信訪工作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依法維護公正的結論,依法糾正錯誤,非經法定程序,不能隨意更改;依法依政策實施救助,防止簡單地花錢買平安,助長少數人以訪牟利的錯誤心理;依法維護涉訴信訪工作秩序,建立健全涉訴信訪終結機制,對于借表達訴求、維護權益為名違法上訪、聚眾滋事的,堅決依法處理。要完善執行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執行威懾聯動機制,形成全社會合力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合力。

  四是要依法公正司法。依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具有尊嚴和權威的正當性基礎。只有依法公正司法,司法裁判才能真正贏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要堅持司法公正,加強審判管理工作,強化對司法權的監督制約,不斷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要堅持司法為民,深入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要堅持司法廉潔,抓好法院隊伍建設,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深化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提升法院隊伍綜合素質,進一步增強公正高效廉潔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