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一級國家權力機關,通過審議、批準、和決定等手段對司法機關行使監督權,具有鮮明的特點。地方人大對司法的監督權,屬于外部監督,也屬于事后監督;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是司法機關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作了專門的規定,為人大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實踐證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卓有成效,但由于監督后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地方人大常委會司法監督機構人員的組成制度不科學,建議進一步完善《監督法》的相關規定,改革運行機制,提高工作效率。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司法監督權的概念和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于2006827日頒布,于次年11日起施行。該法詳細規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所具有的監督權項,但沒有直接規定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概念。從字面上以及中外國家對監督的定義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所具有的觀察、了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發現工作中存在錯誤時,采取措施糾正其錯誤的權力。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監督權主體為人大常委會。二是監督的客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三是監督的方式為通過審議、批準和決定等手段實施監督權。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司法監督權的性質

 

監督權可劃分為內部監督權及外部監督權:內部監督權通過內部監督這個契約,使上下左右之間明確自已的行為目標、權力義務,在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在執行權、管理權和決策權等方面具有統一性。外部監督權的監督主體和監督對象分屬不同的組織或外部交互監督,具有獨立性、制約性和權威性等特征,其內容、范圍、方式、程序等一般由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確定性和強制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司法監督權屬于外部監督,其權力來源于《監督法》,是法定權力;它通過通取和審議報告、檢查法律法規實施等形式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已完成的工作進行監督,屬于典型的事后監督。

 

三、辯證認識司法獨立與人大監督的關系

 

1、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依據法律事實,依照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司法獨立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對保證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滿足社會成員對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當今法治社會,司法獨立的價值得到了絕大多數國家憲法形式的肯定。據對世界142部成文憲法的統計,有105部憲法規定了司法獨立和法官獨立。我國憲法第126條和第131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因此,人大行使監督權時,一定要堅持司法獨立原則,不能代替、干預和干擾“兩院“依法獨立辦理具體案件。

 

2、司法機關必須接受人大的監督。我國憲法和法律在強調司法獨立的同時,又規定司法機關必須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憲法第3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監督法》第5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為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特別是個人的干涉,并沒有排除人大對司法的監督。另外,權力必須用法律約束,行使職權必須接受監督,否則,權力難免被濫用。現實中,一些地方司法不公、司法腐敗仍然十分突出,司法干警的特權思想嚴重,在民眾的心目中形象不佳,不加強權力機關的監督,難以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的蔓延,司法權威乃至法律權威就要喪失,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就要落空。

 

四、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司法監督權的相關建議

 

1、進一步完善《監督法》及相關法律。明確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司法的監督為司法監督,監督的內容是司法人員、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找出人大司法監督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司法權之間的最佳平衡點。準確而言,人大的司法監督不是對個案進行監督,而是對司法運行整體狀態進行監督,具體而言就是對司法人員的監督、對司法制度的監督、對司法政策的監督。

 

2、充分發揮人大的剛性監督手段。人大及其常委會進行司法監督,不僅可采取聽取、審議工作報告,視察、檢查工作等柔性手段,還可以充分發揮質詢、詢問、罷免職務、撤銷決定、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法律賦予的剛性手段,加大監督的力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向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所作的報告中就指出:“人大監督法院、檢察院工作時,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如果對法院、檢察院工作有意見,可以提出質詢和詢問。”

 

3、提高監督人員的法律專業素質和司法實踐經驗。督人者必先自明,尤其對專業性、程序性、實踐性都極強的司法工作進行監督,監督者必須熟知法律,具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才能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發現司法運行的問題,實現人大司法監督的目的。這就對監督人員的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借助外部力量加強人大司法監督的專業性。如通過聘請高校教授、知名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員組成專家咨詢小組,為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二是加強人大工作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的崗位交流,經過司法實踐和工作熏陶,提高司法監督人員的司法實踐經驗,同時通過換位思考,也加強司法工作人員的人大意識,有助于人大司法監督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