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一類新型用工方式,即“賣場促銷員式”用工,極易引發糾紛,成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的難點。本院通過認真調研分析,發現該類用工方式存在一些共性特征,亟待重視并予以規范。

 

一、”賣場促銷員式”用工基本特點

 

1、用工方式特殊。 “賣場促銷員式”用工具體表現為:勞動者與供貨商簽訂勞動合同,供貨商按照與零售商簽訂的購銷合同的約定將勞動者派駐到位于零售商處的工作地點負責其品牌的銷售。該類用工方式在員工管理和報酬發放方面,均與一般用工以及勞動派遣式用工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2、用工分布廣。“賣場促銷員式”用工的產生基于推銷進賣場的商業模式,作為一種行業規則,“賣場促銷員式”用工廣泛分布于各大小超市、賣場,包括國內知名的連鎖賣場和跨國零售業巨頭,涉及員工數量非常之多。

 

3、用工影響大。“賣場促銷員式”中,勞動者對應的供貨商、零售商往往為名牌廠商和零售巨頭,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將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

 

二、“賣場促銷員式”用工易引發糾紛的原因分析

 

1、勞動關系不明確。由于“賣場促銷員式”用工的特殊性,導致勞動關系不明確,容易引發糾紛。在這類用工方式中存在著雙重管理的關系,勞動者一方面代表供貨商的利益,要接受供貨商的管理;另一方面由于促銷產品置于零售商的賣場之中,賣場有統一的營銷,勞動者同時需接受賣場的管理。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一般由供貨商發放,但有的零售商也會支付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再加上有些企業不規范,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因素,要界定勞動者到底是與供貨商還是與零售商存在勞動關系殊為不易。

 

2、與“隱蔽用工”難區分。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隱蔽用工”指雇主為了取消或者削弱法律保護,或者為了逃避稅收和社會保障義務以表象的社會關系來掩蓋真實的雇傭關系。“賣場促銷員式”用工中零售商與勞動者的關系模糊,到底是正常的商業模式還是“隱蔽用工”存在很大爭議,容易引發糾紛。

 

3、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目前“賣場促銷員式”用工成為行業規則,而相應的法律法規卻尚未健全。在沒有統一的法律適用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對于糾紛的處理也不盡相同,從而加大了糾紛化解的難度。

 

4、輿論宣傳的影響。在“賣場促銷員式”用工產生的勞動爭議糾紛中,由于涉及的零售商往往都是國內知名的連鎖賣場和跨國零售業巨頭,在此情形下,輿論通常傾向于將勞動者塑造為被強者侵害的弱勢者,給界定勞動關系、查清案件事實造成較大外部壓力,不利于案件的處理。

 

三、對策建議

 

1、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賣場促銷員式”用工進行規范,明確勞動者、供貨商與零售商之間的關系,區分正常用工與“隱蔽用工”,為勞動關系的界定以及案件的審理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據,真正做到將“賣場促銷員式”用工納入法制化軌道。

 

2,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在“賣場促銷員式”用工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往往難以界定勞動者是與供貨商還是與零售商存在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要積極貫徹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深入與各方進行溝通協調,積極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3、嚴格處理“隱蔽用工”行為。由于“賣場促銷員式”用工的特殊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嚴格審查供貨商與零售商之間的關系,如果兩者之間存在著為規避勞動保障或稅收義務而扭曲隱瞞真正雇傭的行為,勞動關系的確立將不受表面關系的甚至書面勞動合同的影響;與此同時,建議勞動保障部門對這種“隱蔽用工”的行為加大處罰。

 

4、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法律意識。要大力開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一方面使勞動者能更好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另一方面也使公眾能夠更加理性地看待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促進糾紛的順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