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問題在于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于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 隱私權 形成 特征 保護 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隱私隱瞞權。又稱保密權,它首先包括公民對身體隱秘部位的保密權,這是公民一項最根本的隱私權,從上述隱私權的特征可知,隱私權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人格權,故權利主體有隱瞞的權利,是維護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戀中的男女雙方對以前的婚戀史、性生活行為史有隱瞞對方的權利。而現實生活中,作為坦誠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對方的諒解從而造成婚戀關系破裂。這種隱私權專指自己對自己的隱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公民對自己的隱私,不但享有消極隱瞞不用的權利,還同時享有利用的權利,這種利用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資訊進行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這種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許他人利用。

 

3)維護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維護其不可侵犯,并在

 

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4)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于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

 

(二)隱私權的歷史沿革

 

    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最初源于美國。近現代的法制化進程中,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所以也就沒有隱私權的理論。1980年,美國法學家路易斯o布蘭蒂斯和薩莫爾o華倫在哈佛大學的《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著名的論文《隱私權》,提到"保護個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產物之原則,是為隱私權。"當時英文里面提到隱私權的概念是這句話:"就是讓我獨處一種權利,讓我獨善其身的一種權利,不受別人打擾的一種權利。"文章特別強調上述權利是憲法規定的人所享有的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養達到一定程度的人才會認識到它的價值,進而珍視它。此后,這項關于隱私權的理論,開始受到廣泛的重視和承認。

 

關于隱私權,學者們對其下了許多種定語。(1)美國學者威廉o荷爾在《新聞法》中認為,隱私權可以下定義為一種每個人要求個人的私人事務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眾的自然權利,或個人私事未經允許不得公開的權利。(2)英國學者認為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關于個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為他人非法公開的權利,并將侵害隱私權的形式歸納為侵擾、盜用及披露私人事務等三種。(3)日本學者前田雄二認為隱私權是保護個人私生活秘密、控制個人情報流傳的權利。人,無論誰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這些如被窺見或者公開發表,讓很多人知道,便會覺得羞恥不快。(4)我國臺灣學者呂光認為:"隱私權是對個人私生活的保護,使每個人能安寧生活,不受干擾,未經本人同意,其與公眾武官的私人事務,不得刊布或討論,其個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獲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業上的用途。"5)我國大陸學者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如以下幾種:佟柔認為:"隱私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個人私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1]"楊力新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和社會組織對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護的權利。"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動、個人信息等私人領域內不為或不欲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為限,包括動態性和靜態性的隱私權[2]"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隱私權保護在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993年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均規定:公布、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但是問題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隱私權雖沒有被認為是一種獨立人格權,利益受司法保護,但是該解釋隱含侵害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仍不失為一種立法和法律研究的進步,但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我國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侵犯公民隱私權的現狀在我國司空見慣,遺憾的是時至今日,隱私權在我國法律叢林中尚無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確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權利從立法上予以確認,有關隱私權保護的曖昧性規定散見于若干法律之中,就連《民法通則》也通篇不見隱私權的蹤影,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權的保護往往于法無據,致使公民隱私權的司法救濟相當尷尬和被動。最高法院的司法結實將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范疇予以保護,涉嫌侵犯隱私權的官司,通常只能牽強附會地以侵犯名譽權、肖像權或姓名權等為案由立案審理,這種張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來保護個人資料不被泄露和濫用,立法上遠未形成完整體系,司法審判的經驗欠缺,理論研究也比較落后。因此可以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是社會發展給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個人資料被商家使用本是無可厚非的,因為商家需要利用用戶資料以獲取更大的商業利潤,同時消費者也需要獲得更多、更周到的商業服務。而目前的問題在于,大多數商業公司收集個人資料時,沒有明確告知用戶將如何管理和使用這些個人資料,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用戶資料作為商業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單位或個人利用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將居民提供的個人資料作為商業情報,提供一些商業公司賺錢,甚至于倒買倒賣用戶資料。比如將孕婦體檢、生產分娩、幼兒入托、上幼兒園、小學等資料和信息出賣給相關商業公司,這些公司在從中挑選目標客戶,從事商品銷售等活動。在用戶不需要相關商業服務的情況下,這樣的銷售就干擾了人們的正常生活,給人們帶來了無窮無盡的麻煩。尤其是近年來大量發生在醫院的患者隱私權被侵犯的案例,實在令人觸目驚心,于是,醫院也被稱為"最沒有隱私的地方"。據報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婦女在醫院作婦科檢查時,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醫院竟將她當成教學的"活標本",讓十幾個實習醫生圍著她觀摩身體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個人醫療隱私,不僅僅是醫院的義務及醫生的職業道德,同時也應成為醫院及醫生的法律義務。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但醫療隱私權的保障問題卻沒有在現行《執業醫師法》予以規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觀念滯后所致。

 

民法草案對隱私范圍做出明確界定,規定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私人空間。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受法律保護。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以開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存儲、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隱私資料,應當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草案還在侵犯責任一編中規定,侵害他人隱私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因此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損失給予賠償。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損失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給予十萬元以下賠償。民法專家表示,保護隱私權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民法草案的這些規定獲得通過后,將對更有效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這表明中國政府在保護人民隱私權方面前進了一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接手,民法草案的有關規定是我國第一次明確提出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比如憲法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外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勢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根據目前狀況,我國處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用信息機制,征信機構應當客觀、公證地收集、記錄、制作、保存公民、法人的信用資料,合理使用并依法公開信用資料。具體來說,人民法院依據當事人履行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情況,可以建立執行法律文書等信用檔案。金融機構根據當事人借貸還貸等情況,可以建立還貸紀律等信用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資信等情況,可以建立;資信檔案。質量監督部門可以檢查、復制征信機構設計自身和他人的信用資料,有權要求修改、更正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資料,通過建立信用信息機制,把信用不良者列入"黑名單",把重合同守信用的人列入"紅名單",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三、我國隱私權的保護方式

 

對隱私權的保護,涉及個人尊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在內的私人生活,是一個人生命中值得珍惜的一部分,也是一旦與別人"分享"就失去價值的人生寶貴財富。侵犯一個人的隱私權,就等于是剝奪了他生命中最珍視的財富、傷害了人之為人最重要的獨特性和被別人尊重的條件。同時,每一個人都有他雖與公共利益無涉、卻也不愿為人所知的生活,人類社會是由不完美的個體組成的,但卻需要對美好生活的想象;把每個人作為個體存在的人的缺陷公示出來,滿足其他人的偷窺欲,這與我們文明、進步的社會目標是背道而弛的。不僅如此,散布一個人的隱私,就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讓一個人生活在恐懼中。當日記、私生活都可以被當作罪證來指控某一個人時,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也就是很危險了。越是現代社會,人要想保持有質量的自由生活,就越是需要人和人之間保持適當的距離,以及對公民的隱私形成習俗性的保護。在美國,即使是公開詢問一個人的宗教觀點,也會被視為這是不禮貌的行為,因為這個領域是人類最容易產生沖突的地方,進行人與人之間的正常交往,是社會和諧的應有之義。

 

關于隱私權的保護,世界各國大致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從立法角度考察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直接保護方式:這種方式是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直接確認為侵害隱私權責任。這種方式的優點是立法直接確認隱私權為獨立人格權,故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能直接找到法律依據,最利于對隱私權的保護。

 

2.間接保護方式:這種方式是指立法不承認隱私權為獨立的人格權,但涉及隱私權的案件,可以納入其他侵權行為的范疇尋求法律保護。我國采取這種間接保護方法。間接保護方式不僅在訴訟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尋求司法保護,在實體上,如果隱私的損害沒有可比照的法律規定,則無法進行救濟。如泄露他人隱私,既未造成名譽權損害,又未造成其他權利損害的,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救濟。

 

(二)從保護的法律部門考察,可以分為民法保護方法和刑法保護方法

 

1.隱私權的民法保護方法:是指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主要承擔民事責任。具體講,除去侵害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行為方式,對一般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均可適用。損害賠償主要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利益的賠償。

 

2.隱私權的刑法保護方法:是指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以承擔刑事責任作為救濟手段。隨著社會的進步和隱私權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發展,承擔刑事責任的方法對隱私權進行保護應該是隱私權保護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也不能說侵犯隱私權就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原理,只要一種侵權行為具備了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要件構成犯罪,那么這種行為就從普遍的民事侵權行為轉化為刑事責任。

 

(三)我國采取間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層面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憲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里的"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包括用宣揚他人隱私的方式,而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當然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公民的某些個人生活規律也屬于個人隱私,本條確保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被非法干擾,也從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的生活隱私權;憲法第四十條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如上所述,我國憲法沒有對隱私權做出明確直接的保護性規定,但卻間接地從其他方面對公民的隱私權不容侵犯給予了確認。

 

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規定,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我國刑法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的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進行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二是通過確定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而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三是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在所有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層面中,民法是保護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部門。

 

行政法規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關于新聞、出版、廣告、宣傳、廣播、電視、電影、醫療衛生、檔案管理、郵電、社會治安等許多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中都有隱私權保護的規定。例如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就規定了任何報紙不得刊載的內容,其中包括誹謗或者侮辱他人的以及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的內容。國家通過對違法行為追究行政責任,來加強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如《艾滋病監測管理的若干規定》規定:"不得將病人和感染者姓名、地址等有關情況公布和傳播。"我國銀行為儲戶保密,律師有責任對公民的個人隱私保密,醫生、公證人、會計師、新聞工作者對其在職務活動中獲得的他人隱私材料,負有保密義務。

 

程序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一般原則,但對于有些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該法是對公民隱私權最明顯的司法保護。

 

此外,筆者就其他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再加以補充。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婦女的隱私權、殘疾人的隱私權以及消費者的隱私權[3],都作了明確的特別規定,我國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的一些法律中,凡是涉及到民事權利保護的,幾乎都有對隱私權的規定。從而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立法奠定了基礎。

 

四、我國隱私權的保護體系中存在問題與完善

 

公民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主要在通過民法的相關規定中加以保護,但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實質上把對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到名譽權的范圍內,以是否"公開""造成社會評價降低"作為評判侵犯隱私權的標準。受立法上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大部分都被披露、傳播、宣揚等公開他人隱私權的行為視為侵犯權,而把單位的非法竊取、探查、搜查等獲得他人隱私權但未公開的行為排斥在外。這種立法上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

 

第一:它并未正確區分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

 

根據權利的性質和標準不同,可將民事權利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兩大類,其中人身權即人格權與身份權的統稱,人格權可以分為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以一般人格利益為客體的,它在構成上體現為一種集合性的權利,即尊重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嚴,從而使人獲得全面的發展,使人真正成為人。它是對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貞操權等具體人格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所以,《民法通則》理應對一般人格權做出規定,使侵害一般人格權的行為得以追究。遺憾的是在實踐中,對于侵害一般人格權的案件,法官既不依一般人格權的創造出新的具體人格權,也不依其補充功能直接按侵犯一般人格權做出判決,而是參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類推適用有關"名譽權"的規定,使名譽權具有了一般人格權的屬性,顯然擴大了它的適用范圍,這種做法是極不科學的。

 

第二,縮小了隱私權的界限。

 

眾所周知,隱私不僅僅指名陰私,凡是設計到公民個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開同時又不害于社會利益,不違反法律的一切信息,都屬于隱私的內容,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司法解釋中雖然使用了"隱私"這一用語,世界上道理界仍局限于"陰私"的范疇,宣揚他人陰私當然會使他人名譽受損,于是很自然地得出宣揚"隱私"的行為就是侵害名譽權的結論。將隱私等同于陰私這種偷換概念的做法導致的一個最主要的后果就是使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范圍過于狹窄。

 

第三,混淆了侵犯隱私權與名譽權的判斷標準。

 

名譽權的主體是公民和法人,客體與名譽,即對特定主體的人格價值所進行的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它與財產利益有密切的聯系,損害名譽必然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而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公民,隱私權的客體即個人隱私,包括無形的個人信息、動態的個人私事、有形的個人領域等第三種形態,它主要針對個人事物,木的是為了維護公民個人的心靈安寧不受侵犯。侵害名譽權和隱私權的方式和相應的救濟方法是有明顯區別的:侵害名譽權一般是通過公開傳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的方式使其社會評價降低,在主觀上導致受害人精神不安,客觀上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認定侵害隱私權名譽堅持的是一種客觀標準,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從而獲得救濟。但認定侵害隱私權則不能以是否"公開""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為要件,應當堅持主觀標準,重點著眼于侵權行為的結果是否使公民產生精神壓力和思想負擔、個人的心靈安寧是否受到破壞。即使獲取他人隱私沒有公開,但足以導致受害人心靈不安,即構成侵權。

 

由此,就如何完善我國公民隱私權這一課題,筆者認為應當遵循三個原則:一是社會政治與公共利益原則;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比較時,公共利益大于個人利益,且公共利益涉及社會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為最高利益標準。二是權利協調原則;當權利沖突時,雙方可以選擇犧牲最小利益,當必須犧牲隱私權來行使知情權時,應當將隱私權損害減小到最低限度,即縮小披露、公開范圍,當知情權是財產利益時,應當以維護隱私的人身權來對抗知情權。三是人格尊嚴原則。當隱私涉及到人格尊嚴時,如他人的妻子與第三人有不正當的性行為等隱私時,或有疾病等,知情權要讓位于隱私權,否則,將損害當事人終身的利益。因此根據三項原則,解決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以利益最大化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為了更好的適應新時期社會要求,在此,我鄭重地向全社會呼吁,希望大家攜起手來共同關注公民隱私權這一課題,關心你身邊的每一個人!

 

 

 

 

注釋:

 

 [1] 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1頁。

 

 [2] 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頁。

 

 [3] 張俊潔《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年第219頁。

 

 

 

參考文獻:

 

[1] 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96--98頁。

 

[2] 徐子良著:《論涉及隱私權的權力沖突糾紛之司法衡平》載《民商法理學理論與審判實務研究》一書 第29頁。

 

[3] 曾慶洪、鄒兵《隱私權及其探究》 中國新聞研究中心 2002年。

 

[4] 馮菊萍《隱私權探討》法學 199811月。

 

[5] 張國華《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第187頁。

 

[6] 張俊潔《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年第219頁。

 

[7] 王利明、楊立新著:《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416頁。

 

[8] 張新寶著:《中國侵權行為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04

 

[9] 張詩蒂:《新聞侵權、輿論監督與隱私權保護》,載《現代法學》1998年第2期。

 

[10] 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04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