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禁止令在民事審判領域還尚未建立,但隨著《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的下發,也引發了筆者對于民事禁止令的思考。筆者認為,在民事領域民事禁止令擁有廣闊的適用空間。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一定范圍及時間內禁止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并通過將禁止令送達禁止事項所涉及的相關機關,由其監督當事人的行為。在當事人違反禁止令行為后,由相關機關對其采取包括信用降級、從事公益活動等懲處措施,并由人民法院處以懲罰性罰款處罰,以此建立對當事人的監督機制。

 

一、問題提出

 

張某的丈夫李某時常酗酒,酒后經常毆打妻子及子女并損壞家中物品,經家中長輩多次訓誡均無果。萬般無奈之下,張某到法院起訴離婚。李某到庭參加訴訟后,懇求法院在給其機會修復夫妻感情,并保證今后絕不酗酒,在得到妻子張某的諒解下,該起離婚案件以調解和好結案。數月之后,張某再次提起訴訟,究其原因還是由于李某酗酒,到庭后雙方均承認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因李某酗酒導致家庭矛盾突出。妻子張某向法官表示,只要丈夫能夠不再酗酒,自己愿意和好。如何妥善處理該起婚姻家庭糾紛,避免一個家庭因為法院的一紙判決而破裂,成為法官面臨的一大難題。

 

本案事實并不復雜,但是夫妻雙方的感情還存在,特別是作為原告的妻子也承認只要丈夫改掉酗酒的惡習即愿意和好。我們知道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中,人民法院還是以維護家庭的和睦和穩定作為司法裁判的第一要旨的,如果輕易的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一紙判決,往往難以從根本上化解上述糾紛。同時,我們注意到在離婚糾紛案件中,因夫妻一方存在酗酒、家庭暴力惡習的不在少數,而如何在處理類似案件,并真正以夫妻感情的存續為處理離婚糾紛的標準,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在調處婚姻家庭矛盾、維護家庭穩定的司法保障作用呢?筆者認為值得深思。

 

二、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引發的思考

 

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充分運用行政指導手段,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婦女聯合會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江蘇省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正式宣告了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在我省的確立。

 

《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實施辦法》賦予了人民群眾家庭暴力報警求助權利,并規定了公安機關對于施暴者的處理措施。對于查實屬實的家庭暴力情形,由公安機關制作《家庭暴力告誡書》,并公安機關當場對加害人進行告誡,并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以及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和婦聯組織,對于事件發生地和當事人經常居住地分離的,告誡書同時抄送當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村居、婦聯及公安機關受到告誡書后,應及時和受害人進行聯絡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積極開展跟蹤回訪跟蹤,督促加害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家庭穩定。

 

結合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建立,筆者也在思索該種制度對于民事審判,特別是對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調處的所產生的積極影響。我們知道在刑事審判領域已經建立了禁止令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四批指導案例中的14號案例,我們就看到禁止令對于糾正被告人的不良行為所起到的積極效果。案例中,對于未成年人因上網誘發犯罪的,適用了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進入網吧等特定場所的處罰措施,有的放矢地將被告人與容易誘發犯罪的場所相隔離,促進了社區和家庭對被告人的管教效能,預防了被告人再次犯罪。而民事審判領域對于禁止令的呼喚已有多年,但是終因操作不便而難以有效的推行。而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卻給了我們以很好的啟發,我們完全可以將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中好的經驗應用到民事禁止令制度中來,更好地化解民事糾紛,特別是調處好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三、民事禁止令制度的適用探究

 

當然,我國民事審判領域還沒有確立民事禁止令制度,筆者僅是根據民事審判中發現的問題,淺析對于民事禁止令的相關制度設計,以待拋磚引玉,促進我們民事禁止令的深入研究。

 

1、民事禁止令概念及適用對象

 

筆者認為,民事禁止令即按照案件的不同,由人民法院限制當事人一定時間及范圍內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司法強制性措施。其適用的對象是民事糾紛中附有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當事人。如民間借貸案件中,對于不誠信當事人可由人民法院向金融機構發布其不誠信信息的同時,向當事人發放禁止參與金融借貸活動的民事禁止令,以加大對不誠信行為當事人的懲處力度。再如,對于因一方當事人家庭暴力、酗酒等惡習引發離婚糾紛中案件中,可由人民法院發送家庭暴力禁止令或飲酒禁止令等,以幫助當事人改掉惡習,維護家庭和睦。

 

2、民事禁止令的操作程序

 

禁止令經民事案件的審判法官根據案情的需要擬定,可以作為判決或者調解中一方當事人的附隨義務,通過司法程序加以確認。民事禁止令的審核和簽發依然按照民事案件中的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的審核和簽發程序進行。民事禁止令向雙方當事人,并根據民事禁止令的具體禁止事項向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部門送達。如民間借貸案件中禁止當事人參與金融借貸的禁止令可向當地的金融機關送達;又如對于家庭暴力、酗酒等惡習的可向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委員會及公安機關派出所送達。相關機關受到民事禁止令后,可與相關當事人聯系,告知其被禁止事項,并予以公告便于社會各界監督。監督機關及時回訪相關當事人,在禁止令規定時限內,被監督當事人完全遵守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可以解除禁止令。

 

3、違反民事禁止令的責任后果

 

對于相關機關受到違法禁止令舉報時,可采取相應的懲罰措施。以金融機關為例,可強化信用評級監督措施,將違法禁止令的行為人信用降級,加大違反禁止令的責任。對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存在惡習的當事人違法禁止令的,公安機關可責令其立即停止一定行為,并對其當場訓誡、處以罰款或者從事協助道路交通管理等措施,情節嚴重的違法治安處罰法規的,依法處以拘留等強制性措施。村居委員會等有關機關可責令違法禁止令當事人從事社會義工等公益性活動。同時,對于違反禁止令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可采取懲罰性高額罰款措施,加大當事人違反禁止令的責任承擔,并將以此作為該當事人被禁止行為引發民事糾紛案件的不利證據。

 

四、結語

 

民事禁止令在民事審判領域擁有廣闊的適用空間,有利于強化當事人的責任監督。以上文中張某因李某酗酒而引起離婚糾紛為例,人民法院可以對李某送達禁止飲酒的民事禁止令,并向李某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村居委員會、當地公安機關送達禁止令,加強地方群眾的監督力度。李某違反禁止令再度飲酒時,張某可向村居委員會、當地公安機關舉報,由上述單位聯合采取訓誡及懲罰措施,從而便于民事糾紛的徹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