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是判斷權,對實體爭議作出認定;執行權是強制權,對生效判決采取強制措施。司法實踐中,為了高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執行權在以更靈活地形式發揮其功能。比如對執行款的償付順序問題,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實踐中執行款償付順序操作隨意,有必要進一步予以規范。

 

一、司法實踐中關于執行款的償付順序

 

償付順序將決定最終執行標的額,直接影響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如果當事人之間對執行款的償付順序有約定,則從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法院直接扣劃到執行款的情況下,執行款的償付順序往往會出現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由于沒有相關立法的明確規定,實踐中主要有三種做法。

 

(一)按照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和遲延履行金的比例進行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法釋【20096號)第二條規定: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并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該司法解釋,主債務與遲延履行金是根據數額比例確定償還具體數額。

 

(二)先沖抵本金,再沖抵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這種做法和銀行業的做法基本相同。銀行的做法按照規定是先沖本金余額,本金是要計提準備的,利息是不計提準備的,故先沖抵本金;如果先沖減利息,從核算上也不合理。

 

(三)先沖抵利息,再沖抵本金,最后再沖抵遲延履行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所為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沖抵:(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二、三種做法的分析評價

 

關于第一種做法。根據司法解釋法釋【20096號確定的比例原則,按比例償還債務及遲延履行金,有可取之處。但實踐中有的是將本金和利息作為“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有的僅將本金作為“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但該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說明主債務的范圍是否包括利息,導致實踐中仍會出現不同做法。而“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本身也不具有確定性。比如,有的判決結果是“違約金以4757823.18元為本金,自2012930日起按照日利率千分之零點五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而法院扣劃來的執行款,不存在實際給付之日。如果按照扣劃時間計算,卻沒有判決依據,分期扣劃的情況下,也很難進行分段計算。

 

關于第二種做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便于計算,先沖抵本金后沖抵利息的做法較為普遍,尤其是標的額較小的案件,沒有精算的必要,不同計算方法的差額微乎其微。在“執行難”問題突出的情況下,一些當事人本著早點兌現權利的想法,甚至不再主張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盡早拿到本金就自愿結案。從執行部門的角度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標的到位了,即應認定為符合結案條件,對于遲延履行金,由于帶有罰金性質,不能因為遲延履行金未執行到位,而認定執行案件未結案,因為執行是為了兌現當事人在裁判文書中確定的權利。實踐中,執行部門尤其是基層執行部門為了提高實際執行率也愿意盡量爭取當事人的同意后采用這種做法。

 

關于第三種做法。按照合同法解釋(二),利息是本金的孳息,應先行沖抵。其次是沖抵主債務。遲延履行金帶有罰金的性質,故應最后沖抵。和前述第二種償付順序一樣,實踐中為便于執行,往往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不再執行遲延履行金。

 

三、關于執行款償付順序的建議

 

筆者認為,應折中幾種做法,按照比例原則同時抵償本金、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統一執法尺度。同時應考慮精算基礎和成本。對于執行標的較少的案件,可以不作精細計算。標的額較大的案件,應向當事人釋明法律規定,由當事人自己決定采取哪種計算方法,爭取支持和理解。

 

一是有規定的從規定,堅持同案同執。法釋【20096號明確了比例原則,就應得到嚴格執行,否則極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執的情況,容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法釋【20096號雖然沒有明確對利息的抵償方式,但可以遵照比例原則按照比例抵償。對于沒有確定的金錢履行義務的判決,也應參照法釋【20096號規定的精神執行。

 

二是加強執行公開,讓權利人了解自己的執行權利。許多當事人對法律實體性規定較為了解,但對程序性規定多不熟悉。執行法官在執行時應告知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享有的權利。由于不方便計算、不方便高效執行等原因,需要當事人放棄部分權利的,應明確地告知權利人放棄的后果,讓權利人自己在效率和公正之間權衡。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權利人放棄實體權利。

 

三是建立精確計算程序,便于執行、便于公示。由于本金、利息和遲延履行金按照比例抵償,計算基數、期間、比例等計算較為繁瑣??梢钥紤]設置專門的有期間、同期同檔利息、比例等基本參數的精算程序,便于法官計算,便于權利人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