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非監禁刑不僅具有良好的刑罰效益,更體現了人道主義和對人權的尊重。目前,我國非監禁刑的發展雖然還存在著諸多障礙,但總體向前發展的趨勢仍是不變的,非監禁刑兼具了刑罰效果和人性化色彩,適應了國際社會輕刑化的發展趨勢,應著重運用。采用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式,旨在通過研究非監禁刑的適用問題,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以推動我國非監禁刑的發展。運用理論研究,目的是為了對非監禁刑進行概念上的界定和價值理念的分析,從而確定非監禁刑的價值取向與發展方向,并對我國非監禁刑的發展與構建進行理論鋪墊。實證研究要求從社會現實狀況出發,通過實證的研究得出同社會現實與需要相符合的結論,目的就是從非監禁刑在我國的實際運用出發,分析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解決問題。非監禁刑適用問題的研究對于我國人權的維護和保障發展至關重要。非監禁刑具有監外執行性、輕緩性、執行的多樣性這些特征。非監禁刑的運用有利于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符合非監禁化的刑罰發展方向;有利于降低刑罰成本,緩解監獄爆滿的壓力;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在刑罰輕緩化趨勢下,非監禁刑在許多國家得到迅速發展,但在我國仍發展緩慢,其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現階段犯罪率居高不下;第二,我國重刑主義的傳統;第三,對非監禁刑預防犯罪的效果缺乏實證研究。針對我國非監禁刑發展的阻礙性因素,完善我國的非監禁刑制度:發揮管制型的作用,擴大使用罰金刑,完善緩刑制度,完善我國的假釋制度,全面推行社區矯正制度。

 

關鍵詞:非監禁刑 意義 阻礙性因素 完善

 

 

前言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日益加深,保障人權和維護人道主義的思想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刑罰理論也逐漸打破了絕對的罪刑相適應主義的限制,從以死刑、肉刑、流放刑和恥辱刑為主發展到以自由刑為主。然而,在19世紀末,自由刑的發展也遇到了瓶頸。一方面,由于西方國家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貧富差距擴大,社會矛盾激增,財產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呈急劇增長趨勢,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數的激增,對個人、他們的家庭乃至國家的長期良好發展都產生了極為惡劣的影響,而監禁刑在此刻似乎失去了原有的威懾效果,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各國監獄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超負荷現象,未成年罪犯由于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在監獄關押期間易受其他罪犯的影響,從而導致再次犯罪。監禁刑的諸多弊端以及現實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快了非監禁刑發展的腳步。行刑社會化不僅包含對被監禁的罪犯行刑社會化的問題,而且包含對一部分判刑較輕的犯罪人,不再采取關押的方式,而是采取非監禁的方式,把他們放在社區內進行矯正,或對即將刑滿釋放的罪犯適用非監禁刑,如假釋、工作釋放等,以使他們在刑滿釋放后能盡快地適應社會,減少再犯。

 

西方國家對短期自由刑的執行方式主要以非監禁刑為主,相對而言,我國的刑罰體系仍是以自由刑為中心,對于非監禁刑,不僅種類規定的少,在實踐中適用的也少。因此,筆者采用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的方式,旨在通過研究非監禁刑的適用問題,基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以推動我國非監禁刑的發展。運用理論研究,目的是為了對非監禁刑進行概念上的界定和價值理念的分析,從而確定非監禁刑的價值取向與發展方向,并對我國非監禁刑的發展與構建進行理論鋪墊。實證研究要求從社會現實狀況出發,通過實證的研究得出同社會現實與需要相符合的結論,目的就是從非監禁刑在我國的實際運用出發,分析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解決問題。非監禁刑適用問題的研究對于我國人權的維護和保障發展至關重要。

 

 

一、   非監禁刑的概述

 

 

(一) 非監禁刑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1 非監禁刑的概念

 

非監禁刑,從字面上看,似乎不難理解,然而在近些年我國文獻中卻有不同角度的歸納:

 

1)學者吳宗憲等著的《非監禁刑研究》一書中指出:"根據筆者的理解,可以為非監禁刑下一個這樣的定義,即非監禁刑是在監獄之外對犯罪人使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總稱。"   該定義明確了非監禁刑的適用對象是犯罪人,適用場所在監獄之外。但該定義中的"刑事制裁方法"著重點在非監禁刑作為一種刑罰的制裁性,忽視了其積極意義。

 

2)學者樊鳳林主編的《刑罰通論》一書中指出:"非監禁刑包括限制自由行(管制)、財產刑、資格刑和驅逐出境四類。死刑雖然也具有非監禁刑屬性,但是,因為其比監禁刑還重,不能算作典型意義上的非監禁刑。"   該定義認為非監禁刑只包括刑種,而不包括在執行刑罰過程中適用的具有非監禁性質的刑罰制度,這一定義范圍過于狹窄了。

 

一方面,非監禁刑是一種刑罰,應由審判機關決定,對犯罪人適用,這是從刑事立法的角度來界定非監禁刑;另一方面,從刑罰執行的角度來說,包括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對犯罪人適用的具有非監禁性質的刑罰制度與方法。因此,非監禁刑是由審判機關決定的對罪行比較輕的犯罪人在監獄之外適用的各種刑罰方法以及在執行刑罰過程中對罪犯適用的各種非監禁性的執行刑罰制度與方法的統稱。   非監禁刑的形式主要包括緩刑、社區服務、罰金、假釋等。

 

2 非監禁刑的基本特征

 

1  監外執行性

 

非監禁刑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不在監獄等機構內執行,在實施非監禁刑的過程中,可能會對罪犯的人身自由有一定的限制,但不與社會隔離,強度遠遠低于監禁刑。

 

2  輕緩性

 

非監禁刑是以罰金、緩刑、假釋、社區服務等方式對犯罪人進行懲罰的。雖然有的非監禁刑對人身自由也有一定的限制,但相較于監禁刑,其更多體現的是輕緩性和人道主義的理念。

 

3  執行的多樣性

 

    第一,執行主體具有多樣性,非監禁刑既可以由審判機關直接執行,如罰金刑在我國由審判機關直接執行,也可以由專門的執行刑罰機關在社會上執行;第二,非監禁刑的執行場所具有多樣性,主要是在社區執行,有的國家還專門設立了緩刑集體宿舍等。

 

 

(二) 非監禁刑的意義

 

    第一,有利于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實質即是根據犯罪罪行的輕重和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不同情況,予以區別對待,對罪行較重和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犯罪應當從嚴、從重,而對于罪行相對較輕和主觀惡性不大的犯罪則采取相對輕緩的從寬政策。從非監禁刑制度的立法構建上看,非監禁刑是在對整個社會的犯罪情況的考察和趨勢預測的基礎上,根據一定的刑事政策,在立法規定上對非監禁刑適用的規模和強度進行適當調整,以達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預防犯罪的目的。從非監禁刑制度的具體實施上看,對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犯罪分子適用非監禁刑,促使其在考驗期內,自覺遵紀守法,自覺接受考察機關及社會的教育與改造,可能促進犯罪分子重返社會。而非監禁刑中的考察規定和限制規定,也提醒犯罪分子珍惜改造機會。

 

第二,符合非監禁化的刑罰發展方向。現在世界各國都強調刑罰的人道和謙抑,西方國家已經開始從自由刑為主要刑罰手段過渡到罰金、緩刑、暫緩執行等監禁的代替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監禁控制措施的中間措施,相對來看,我國目前仍處于以自由刑為主要刑罰手段的階段。但是非監禁刑的適用范圍在不斷的擴大,因為非監禁刑是一種最基本的自由刑的替代措施,既不需關押罪犯,又能得到短期自由刑所不能達到的教育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所以已經成為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重要手段,受到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刑法界的青睞。  

 

第三,降低刑罰成本,緩解監獄爆滿的壓力。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刑罰成本在不斷增加,實踐證明,非監禁刑可以節約刑罰成本,不僅可以節約國家對監獄硬件設施的投入,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來強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另外,非監禁刑還可以緩解監獄爆滿帶來的壓力,特別是對那些初次犯罪的少年犯,將他們科處非監禁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緩監獄方面的壓力。

 

第四,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傳統的監禁刑是執行刑罰的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犯罪人被監禁在監獄內,長期與外界隔離,產生不可避免的弊端,造成監禁手段與特殊預防目的之間明顯而嚴重的矛盾。當今社會是一個日新月異的世界,犯罪人出獄后很難適應社會生活,容易走向重新犯罪的道路。而非監禁刑使犯罪人不必脫離社會,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二、   非監禁刑在我國的發展

 

 

(一)非監禁刑在我國的實踐

 

雖然非監禁刑的理論研究近幾年才在我國受到重視,但非監禁刑在我國早有實踐,為我國非監禁刑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實踐基礎。我國的非監禁刑種類廣泛,包括管制、緩刑、假釋、罰金、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沒收財產等,以下列舉幾種主要非監禁刑的實踐發展。

 

1、管制

 

管制刑作為我國所獨創,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已經產生。19797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認真總結了建國以來采用管制刑懲罰和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經驗,并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濫用管制刑的教訓,進一步發展了管制刑,對管制刑的性質、對象、內容、期限以及管制的執行都作了系統、明確的規定,正式確立了管制刑的主刑地位。繼79年刑法規定了管制刑以來,1997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將管制作為主刑之一加以保留。

 

2、緩刑

 

緩刑歷史悠久,我國的緩刑制度是在清末從西方引進的,建國后,我國就在司法實踐中采用了緩刑制度。1979年刑法規定緩刑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應當說,把緩刑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在舊刑法施行之初是有合理性的。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個人與小團體利益日益顯彰,只要不危及到國家利益,這些利益便能在多元化的社會結構中得以滿足。這種現實同時導致基層組織對公民的約束力弱化,逐漸難以發揮過去幫教緩刑犯的正常作用。基于這些問題,1997年刑法重新規定了緩刑考察主體,即"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適應了社會的發展。

 

3、假釋

 

我國的假釋制度最早見于《大清新刑律》,在往后的立法中也都有規定。建國后,我國在一系列單行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假釋這一刑罰制度,并在實踐中運用。1979年我國《刑法》在總結以往立法經驗與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對假釋制度作了系統的規定。1997年《刑法》修訂中,對有關假釋的問題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4、社區矯正

 

    我們在基本法中沒有對社區矯正做出相關規定。關于社區矯正的正式發文, 2003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兩高兩部)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蘇、浙江、山東6省市啟動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51月,兩高兩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擴大社區矯正試點范圍的通知》,將試點擴大到河北、內蒙古、重慶等12個省(區、市)200992日,兩高兩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從2009年起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也標志著社區矯正工作在全國全面運行。   對于我國而言,社區矯正還是一個新生事物,目前正積極試點,進行實踐的積累。

 

 

(二)我國非監禁刑制度發展的阻礙性因素

 

在刑罰輕緩化趨勢下,非監禁刑在許多國家得到迅速發展,但在我國仍發展緩慢,個中原因值得我們分析。

 

1、我國現階段犯罪率居高不下

 

高犯罪率使得我國的刑罰不能很快輕緩下來,"嚴打"政策的運用更是與刑罰輕緩化的目標背道而馳。犯罪率居高不下,使我們特別寄希望于刑罰的效果,幻想用較重的刑罰來威懾那些社會上潛在的犯罪人,并對那些犯罪人進行嚴懲,使他們不敢再犯。這種狀況的存在使我國對非監禁刑的適用非常謹慎。

 

2、我國重刑主義的傳統

 

中國有著漫長的封建史,為了加強封建統治,統治者歷來重刑輕民,重刑主義傳統根深蒂固。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受重刑主義傳統的影響,特別注重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這在我國的刑罰理論與河間中不難看出。重刑主義構筑了我國以自由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同時造成了死刑在我國不能得到廢止。

 

3、對非監禁刑預防犯罪的效果缺乏實證研究

 

    刑罰具有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功能。從一般預防來說,非監禁刑是否具有一般預防效果,即通過對違法者的處罰,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上潛在的違法者起到威懾的作用,阻止他們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對守法公民起到教育作用,增強他們遵紀守法的信心,我國對這一方面缺乏實證研究;從特殊預防角度來看,我國的實證研究也不夠,對于同類型的犯罪人適用監禁刑的再犯率高,還是適用非監禁刑的再犯率高,這就需要實證研究。

 

 

三、完善我國的非監禁刑制度

 

 

(一)發揮管制型的作用

 

    管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審判實踐中也多有適用,但是因為判處管制的犯罪人罪行較輕,一般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那么公安機關更是無暇顧及管制犯的考察與監督,可見,將管制犯也應納入專門的考察部門進行統一考察,發揮其作用。

 

 

(二)擴大使用罰金刑

 

首先,完善罰金刑的立法,凡是有罰金刑的罪名均應規定相應幅度并建立被告人財產調查保全制度。罰金刑的目的是對被告人判處一定的罰金以達到對其懲罰、教育的目的,如果經濟狀況相差懸殊的人判處同樣的罰金那么刑罰的效果自然不同,因而在公安機關偵查起就應對被告人建立財產檔案,并依法對其個人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列出財產清單,并隨卷移交到檢察院、法院,這樣法院在對被告人判處罰金刑時,可以確定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及對被告人判處罰金刑的懲罰與教育力度。

 

其次,制定日罰金制度。日罰金制度,即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等因素,確定與其相適應的日罰金天數,并根據被告人的收入和財產狀況,確定每天的繳納數額。日罰金制解決了符合判處罰金刑條件但繳納不起全部罰金的被告人的困境,使其不用被判處監禁刑,而對其判處日罰金,其改造的積極性會更高。

 

最后,實行判前繳納與判后繳納相結合的方式。現在大多數法院均是讓被告人及其家屬將罰金在判前先與交付,主要為了能夠使判決能夠得到履行,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權威,但是采取這種方式時應特別注意工作方法,應向被告人及其親屬告知罰金的必罰性和主動繳納可以作為好的認罪態度,從而促使被告人主動繳納。這種方式在審判實踐中取得了非常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另外,對于經濟狀況一般但罰金數額超出其經濟狀況的被告人,讓其在判前繳納部分罰金,其他部分可以采納日罰金制等方式。

 

(三)完善緩刑制度

 

緩刑不僅是非監禁刑中最重要的刑罰,更應該是刑罰中最重要的刑罰,因為刑罰的最終目的是要將犯罪人改造成新人,使其適應社會,為社會作出貢獻,那么刑罰的理想方式將不是讓犯罪人在監獄中服刑,而是在社會中進行改造,這不僅是刑罰的最終目的,也是犯罪人的最終歸屬,那么要想使緩刑發揮與其地位相一致的作用,就應完善其制度。第一,完善刑事立法,擴大緩刑的適用條件。判處緩刑的上限為三年有期徒刑,而三年有期徒刑是一非常普遍、也非常低的標準,建議刑事立法提高三年有期徒刑的上限標準為五年有期徒刑,以輕刑化的姿態使犯罪人盡早地接受社會改造。第二,細化緩刑的執行方式。我國現行緩刑制度沒有區分緩刑的輕重,在緩刑執行上也沒有任何區分,凡是判處緩刑的犯罪人之間不論罪行輕重、是否有特殊情況均無任何不同,這不符合刑罰個別化的標準,從根本上是不利于犯罪人改造的,那么在緩刑考察中,對于罪行較重的緩刑犯應規定更為嚴格的執行措施,如定期匯報制度,而對于罪行相對較輕的緩刑犯的執行方式可以相對輕緩。第三,建立完善的緩刑考察制度。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但是,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對緩刑犯的考察力不從心,因為打擊現有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其沒有多余的精力來考察緩刑犯,可見,設立專門的緩刑考察部門、建立完善的緩刑考察制度勢在必行。

 

(四)完善我國的假釋制度

 

假釋適用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形式條件即資格條件,包括刑種、刑期、對象等條件,實質條件即服刑表現和再犯可能,是假釋的決定性條件。假釋條件是假釋制度的核心,完善假釋制度首先就要完善假釋條件的規定:取消禁止假釋的規定;以罪犯人身危險性為主要依據,兼顧考慮罪犯主體的特殊情況,對假釋服刑期限的限制形成合理層次;建立再犯預測機制,應當考察三個方面的因素,即入獄前的影響因素、監獄中的影響因素、出獄后的影響因素;完善假釋監督保護制度,對策是將假釋考察監督納入社區矯正體系。

 

(五)全面推行社區矯正制度

 

1、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立法

 

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著許多制約社區矯正發展的法律性和制度性的障礙。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對社區矯正的法律性質、適用范圍、監督管理措施、保障體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職責、權利和義務,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為社區矯正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奠定更好的法制基礎。

 

2、加強司法所建設,健全社區矯正組織機構

 

社區矯正工作是司法所的重頭戲,司法所建設關乎基層的穩定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司法所建設水平的高低直接決定著社區矯正工作質量的高低甚至于工作的成敗。應當通過加強司法所的建設來推進社區矯正工作。要加強對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增強法律知識,提高他們的執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實社區矯正這項刑事政策。要加強對司法所的保障,加強司法所的基礎建設,地方政府應全力以赴支持這項工作,在辦公用房、交通工具、技術裝備、人員配備等方面加大投入,使司法所真正能切實的履行好矯正職責,提高矯正工作水平。

 

3 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制度,提高矯正工作質量

 

社區矯正工作的執法主體要制定符合實際的有效工作制度。一是要健全社區服刑人員的報到、匯報、請銷假、公益勞動、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等多種制度,確保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落到實處。二是要與社區結合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矯正工作,利用社區這種開放、平等的環境及社區的教化、經濟生活、社會福利保障等功能,快速使矯正對象回歸社會。三是要加強心理矯正教育,培養矯正對象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社區矯正中很多服刑人員是初犯,主觀惡性不深,犯罪只是脾氣暴躁、情緒一時失控等個性不良造成的;還有一些未成年犯是因為在單親家庭缺乏關愛和溫暖,對生活理解發生偏差而犯罪;也有些罪犯是由于世界觀、價值觀尚未形成,受不良思想意識、亞文化的影響,心理不穩定甚至扭曲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在服刑人員中普及心理知識,開展心理咨詢,重視對服刑人員的心理矯治,是矯正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結語

 

人類社會從野蠻走向文明,刑罰制度從重刑主義走向輕刑主義也是必然。對罪行較輕的犯罪人適用非監禁刑,使之不與社會隔離并對他們進行社會化的教育與改造,在刑滿時能更好更快地適應社會的發展,不致再犯。非監禁刑不僅具有良好的刑罰效益,更體現了人道主義和對人權的尊重。目前,我國非監禁刑的發展雖然還存在著諸多障礙,但總體向前發展的趨勢仍是不變的,非監禁刑兼具了刑罰效果和人性化色彩,適應了國際社會輕刑化的發展趨勢,應著重運用。

 

未成年人犯罪的激增及未成年人罪犯回歸社會的困難,對個人、家庭,乃至國家都是一種不幸。非監禁刑的適用是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并使其回歸社會有效的途徑。但是,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偏差、立法缺陷和制度不足等原因,未成年罪犯非監禁刑的適用不容樂觀。查找福建省未成年罪犯非監禁刑適用存在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對策,不僅有助于司法機關改進少年司法工作,而且對提升全省青少年犯罪預防和罪犯矯正工作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