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設之于法院建設甚為關鍵,它是不斷推動審判事業科學發展的基礎。基層人民法院應圍繞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主題,以效能建設為抓手,強化內部管理和自身建設,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

 

一、當前法院在效能建設方面普遍存在的問題分析

 

近年來,各級法院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崗位目標考核方案及相應的規章制度,這些措施對加強效能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方面或多或少仍存在“盲區”、死角,而且這些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諸如審判效率不高,服務不熱情,落實制度不嚴,創新意識不強,激勵機制不完善等等。造成這些現象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制度設置的盲目性。制度的設置脫離單位實際,制度制定者沒有認真研究效能建設的形勢和趨勢,對究竟需要什么樣的制度研究不夠,對制度的供求現狀缺乏必要的了解,只籠統、模糊地提出制度建設要求,這是制度建設盲目性的表現。

 

二是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制度就是規矩。既然是規矩,就要有內容、主體、程序、監督等實質性要求。但是,現有的一些制度存在內容空洞、要求籠統、難于操作等問題。制度內容上的空洞化,使制度看似健全,實質無從執行,從而使制度的權威受到藐視,尊嚴受到挑戰,公信受到懷疑。

 

三是制度內容的標準不確定性。“一種壞的制度會使好人做壞事,一種好的制度會使壞人做好事”。“好的制度”就是實用、可用和管用的制度。隨著效能建設的不斷推進,對制度建設的重視程度在不斷提高,制度建設的節奏也在不斷加快。但問題在于:一方面制度供給過剩,條條框框到處都是,另一方面有效制度供給不足,還要呼吁制定新的制度。

 

四是制度主體缺位。制度設置作為一門科學,其主體不僅僅是制度的執行者,還必須包括制度的制定者、制度的監督者和制度的評價者。特別是從制度的監督角度看,制度設計如果忽略了制度的供給者、監督者和評價者的參與,往往會給制度設計帶來很大的疏漏。一個制度出臺后能否有效施行、能否體現出其應有的效果,制度的制定者、監督者和評價者,都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

 

五是責任追究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對責任的追究不到位,制度的內容只是重在提醒和警告,對違反者的處罰失之于軟,失之于寬,違反制度的成本太低,對與制度有關系的制度制定者、監督者和評價者的連坐責任追究更是無從談起,制度的威信大打折扣,制度的生命力不能不受到懷疑。

 

二、基層法院效能建設的主攻方向

 

基層法院開展機關效能建設的目的就是,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機關管理體系。

 

加強效能建設,是服務奮力崛起的客觀需要。作為審判機關,擔負著為地方穩定和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的重任,我們更應該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努力爭做改善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標兵,努力以一流的工作,創一流的環境,促一流的發展。

 

加強效能建設,是審判工作的內在需要。公正與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題,也是現代司法理念下的價值追求。它要求我們既要重視實體公正、程序公正,也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盡快地息訴解紛,化解矛盾,對于減輕群眾的訴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加強效能建設,關鍵在于落實。沒有落實,再完善的制度也是一紙空文,再理想的目標也不會實現,再正確的決策也不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標已然確定,主題已經明確,方案已經公布,措施已經出臺,內容已經知曉,要求具體到人,那么關鍵問題就是要層層抓落實,形成落實,落實,再落實的良好工作氛圍。在執行過程中既要增強預見力,結合實際需要不斷修正錯誤,又要瞄準目標,堅定信念,增強毅力,“不達目的決不收兵”,沒有這股堅定的意志力,工作往往會半途而廢或功虧一簣。落實需要發揚團隊精神。團隊協作是現代社會各項工作不可忽視的關鍵所在,落實不是一個人埋頭苦干,很多問題不是一個人的能力能夠做好的,需要集思廣益,需要團隊合作,需要協調和溝通。

 

三、基層法院效能建設的主要著力點在于規范管理

 

加強法院效能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各個方面,必須堅持做到方向明確,重點突出,整體推進;應著眼審理規范化,管理制度化圍繞增強服務意識、規范機關行為、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制度建設、轉變機關作風、提高隊伍素質、強化監督機制等七個重點,切實解決機關效能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      規范制度建設,建立司法效能長效機制。

 

制度建設是推進司法效能建設基礎性的工作,用嚴格的制度規范效能建設,是司法效能建設取得實效根本性的保證。

 

1. 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從各庭室工作職能和具體審判業務特點出發,以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為目標,制定一系列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如審判目標和司法效能責任制、司法效能指標考核辦法、案件評查制、案件質量管理制、審判流程管理制、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重大事項報告制等一系列效能建設的工作制度,從而形成比較完善的司法效能制度體系,建立起以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的良性運轉機制,進而從根本上保證法院工作的高效能,提高司法效能。

 

2.強化對效能建設的考核。將司法效能考核作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將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考核納入到審判目標和司法效能考核責任書之中,并按照崗位區分進行分類考核、區別管理。建立以年終考評為輔、平時考評為主的動態考評體系,并作為年度干警考核定格和獎優罰劣的主要依據及干警晉升職務職級、推薦使用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從而調動法院干警參與效能建設的積極性。

 

3.加強作風建設,端正法官審判作風。加強對庭審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樹立法官中立的司法形象,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要求法官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和回避制度,嚴格規范法官和執行員與當事人、律師以及中介機構的關系,嚴格依法辦案,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共同維護司法公正;通過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動,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和司法權威。

 

(二)堅持著眼實效,深化效能建設活動

 

1.從軟環境入手,規范工作秩序。認真開展機關作風建設年和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在深化學習,找準問題,深入剖析,認真整改的基礎上,建立通報制度。一是實行案件評查通報制度,將案件評查結果與獎懲相結合,增強法官的公正意識,提高案件質量。二是實行審限警示通報制度,增強法官的效率意識,提高審判效率。三是實行庭審觀摩通報制度,加強法官司法能力建設,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四是實行發回重審、改判、再審案件通報制度,加強審判監督,落實錯案追究,提高審判質量。五是實行機關考勤通報制度,加強作風建設。嚴格機關考勤制度,建立不定期巡崗制度,充分運用機關效能手段,嚴肅機關工作紀律,確保法院各項工作正常化。

 

2.從服務入手,提高工作效率。

 

1)增強服務大局的主動性。改進工作作風,進一步增強服務市委中心工作、優化發展環境的主動性和責任感,更加積極主動地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階段性重點工作特別是當前城市建設工作提供主動、及時、高效的司法服務。經常聯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風建設監測點監測員、定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外來投資企業老板及相關部門開展調查研究,探討應對經濟危機、維護金融安全,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幫助企業共渡時艱的有效辦法,優化發展環境,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2)延伸司法服務的平臺。堅持“網格化”與“扁平化”相結合。建立“零距離溝通服務機制”、“困難企業跟蹤服務機制”,實行法官“駐點帶面”工作方式,確保服務力量、服務效果直達企業一線。堅持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選派審判業務精、調研能力強的審判人員,深入重點企業,就勞資關系、品牌戰略、防范經營風險等問題,為企業提供菜單式法律服務。邀請企業家來院舉辦懇談會、座談會等進行交流。圍繞拆遷安置、工程施工、勞動爭議、合同糾紛、行政糾紛等領域,逐步建立“片區法官”工作制度,開展菜單式服務,積極探索社會管理創新司法服務群眾的新路徑。

 

(3)實行制度化、規范化管理。對各類規章制度進行清理,建立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形成制度匯編。管理制度要覆蓋法院建設的各個方面,并嚴格執行,實行管理“無縫隙”。強化法院管理職能,通過嚴格管理提升工作效能;建立個人工作績效考評結果與獎懲晉職掛鉤的長效機制。以績效考核制來評價工作實績,以責任追究制來嚴肅工作紀律,進一步目標責任量化,規范機關工作程序,堵塞機關管理漏洞,完善機關工作運行機制,實現以制度規范行為,以制度管人管事。

 

(4)提升辦案辦事透明度。全面落實審判公開、政務公開制度,實行立案、庭審、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依據、判決理由、裁判文書公開和委托評估、拍賣等執行過程公開,不斷增強審判活動的透明度。

 

(5)在落實為民措施上下功夫。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重點加大對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村五保戶、城鎮低保人員司法救助的力度,認真落實司法便民惠民措施;充分關注社會困難群體的司法需求,積極向市委匯報,爭取政府支持,建立執行救助基金制度,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實行執行救助。

 

(6)加大執行工作力度。一是要堅持把“全力消化積案,傾力執結新案,著力創建執行工作長效機制”作為執行工作總目標。針對執行難問題,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形成執行合力。二是要做到依法執行與文明執行相結合,倡導“陽光執行”,探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案件執行,推行案件執行全程公開、說情人登記、執行回避、執行措施窮盡告知等制度,通過規范被執行財產的扣押、評估、拍賣程序和執行款物的管理與發還,加強對執行案件的全面監督和管理,提高執行人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減少當事人的誤解和抱怨,避免因執行而導致的上訪事件。三是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全面推行財產申報、公開曝光、懸賞舉報、限制離境等行之有效的執行措施,做到窮盡財產線索,窮盡執行手段,窮盡執行方法,最大限度地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建立和完善執行案件案情分析會制度。

 

綜上,基層人民法院要通過完善制度、教育引導、督促檢查,打好機關效能建設攻堅戰,努力使審判質量和效率進一步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提高,干警的工作作風進一步好轉,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讓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切身感受到法院作風效能建設的新變化、新形象、新成效,全力打造“人民群眾和黨委雙滿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