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被告A市農行辦理了金穗借記卡一張,并在該卡中存款。2008114日,原告發現該賬戶中少了204000元存款。經警方偵查,賬戶資金是被犯罪嫌疑人從被告B區農行柜臺及自動取款機上盜走的。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存款204000元及利息15000元。

 

被告A市農行和B區農行共同辯稱:原告在履行儲蓄存款合同過程中違約在先,曾多次將借記卡交給他人使用,該行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借記卡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導致借記卡密碼泄露及卡內資金能夠被他人取走的關鍵因素。被告B區農行在辦理該借記卡相關業務時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對原告借記卡內資金被取走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某市公安局出具的證明記載取款人不是原告陳某本人,不代表被告存在過錯,存在原告委托他人代取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或者因原告泄露密碼導致資金被他人盜取等多種情況存在,不存在原告主張的被告審查不嚴導致資金被盜的情況。公安機關調取監控錄像時未告知目的和用途,導致被告沒有留存第三人取款的監控錄像,對該重要證據的滅失被告不負有責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

 

一審法院查明:

 

1、陳某在A市農行辦理了金穗通寶卡一張。200819日,他人以陳某名義通過金穗借記卡和陳某身份證、密碼,分別在B區農行自動取款機和柜臺處取走現金4100元和199900元。陳某于2008114日發現其銀行賬戶上少了204000元現金并報警。該案至今未破。該金穗借記卡和身份證目前在陳某處。2、陳某曾多次將身份證、借記卡和密碼交與他人委托取款。3、陳某、A市農行均未提交開卡時的儲蓄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借記卡具有的貨幣電子化特有交易特點,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共同形成電腦交易系統進行確認存款人身份的手段,因此成為存取款等交易安全十分重要的因素,其中密碼具有秘密性的特征,密碼一旦確定和輸入,非經復雜破譯程序不可能再現,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個人設置的密碼只有本人知曉,發卡銀行并不掌握,陳某應當知曉密碼泄露可能產生的風險,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碼,對密碼應當具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第三人通過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在B區農行柜臺和自動取款機處提取了204000元的現金。陳某無法解釋自行設置的密碼和借記卡、身份信息他人如何知曉,亦無證據證明因銀行方面的問題導致密碼和身份信息、借記卡泄露。而且,陳某曾多次將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交他人使用,其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的義務。妥善保管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作為一項常識,陳某應予以遵守,故陳某存在違約行為。

 

針對陳某訴稱的"借記卡和身份證件在陳某處,他人利用偽造的借記卡和身份證件從B區農行將錢取走,B區農行在非本人取款的情況下沒有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陳某未提交證據證明第三人持有的是偽造的身份證和借記卡,其訴稱他人利用的是偽造的借記卡和身份證件,不予采信;其次,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6條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不含5 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柜臺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并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后予以支付。"此處的審核是指對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是否與借記卡的身份信息一致。該案中,B區農行對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與借記卡的身份信息進行了核對,并進行了登記,并要求取款人輸入密碼,已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再次,雖然從有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的角度出發,銀行應盡妥善、合理的注意義務,但是銀行識別客戶身份的技術手段不能過于瑣碎和代價高昂,在現有條件下,銀行對身份證件的識別僅能通過肉眼識別,僅能通過辨別身份證件的表面格式和記載事項是否與通常的身份證件相符,要求銀行對儲戶身份進行實質性審查,識別出持有這個身份證件的人是否就是身份證件本人不合理也不現實。故B區農行在本案中無違約行為。

 

陳某在A市農行辦理了借記卡,與A市農行形成儲蓄合同關系,但是A市農行未與陳某發生支付業務,在履行儲蓄合同過程中沒有違約行為,故A市農行在該案中不承擔責任。

 

陳某與A市農行簽訂了儲蓄合同,與B區農行發生了支付業務,但是A市農行和B區農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均無違約行為,陳某存在違約行為,故A市農行和B區農行均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

 

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陳某負擔。

 

【二審】

 

一審宣判后,陳某不服判決,向C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撤銷原判,判令B區農行及A市農行立即支付其存款204000元并承擔相應利息15000元。

 

上訴理由:1B區農行沒有證據證明其在第三人取款時履行了嚴格審查的義務;2、取款非陳某本人進行,B區農行沒有按照規定對取款的第三人進行信息登記,沒有識別取款的第三人和銀行卡戶主的身份,因此,B區農行違約;3、本案是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陳某在A市農行存款后,陳某對A市農行享有債權。

 

二審爭議焦點:陳某款項被取走是誰的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陳某在A市農行開戶存款被第三人在B區農行支取,該事實已被某市公安刑事警察大隊第一責任區中隊出具的證明所證實,三方均無異議。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及中國人民銀行銀復(200728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他人代為取款的,要同時識別代取人和賬戶(含銀行卡)戶主的身份,且要登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也就是說代取人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還要提供賬戶戶主的身份證件。B區農行在第三人支取陳某存款199900元時未按上述規定執行。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導致陳某存款丟失,其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鑒于陳某曾多次將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交他人使用,其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的義務,陳某對存款199900元被第三人支取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故由陳某自行承擔損失的三分之一責任,即本金59970元及相應利息部分。關于第三人從B區農行自動取款機處取走現金4100元,因自動取款機非人工操作,無法識別取款人的身份,只要卡和密碼正確在限額之內均可支取,陳某無證據證明第三人所持卡系偽造的,公安機關亦無該刑事案件的記載,故陳某要求B區農行支付該4100元存款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鑒于A市農行在合同履行中并無違約之處,故陳某對其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判決:

 

一、撤銷某市人民法院第某某號民事判決主文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二、B區農行于本判決書送達后十日內支付陳某存款139930元及相應利息(自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陳某其他訴訟請求。

 

在儲蓄存款合同中,他人代儲戶取款的,代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的同時還要提供賬戶戶主的身份證件,且要登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銀行在第三人取款時未按上述規定執行導致儲戶存款丟失的,應視為銀行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儲戶沒有盡到妥善保管借記卡、身份證和密碼義務的,對存款被第三人支取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