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月的一天深夜,刁某潛入歐某的家中伺機盜竊,歐某聽到動靜后開燈起床將刁某堵在屋內,刁某為逃跑遂與歐某發生廝打。這時,在另一房間居住的歐某父親老歐被驚醒后起床,見狀便前來幫助歐某捉刁某,老歐見歐某自己很難抓住刁某,于是就操起家中的一把尖刀對準刁某就是一刀。刁某受傷后奮力掙脫而逃走,當晚因為傷勢過重死亡。

   

對于老歐的行為如何認定,存在以下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老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因為刁某的盜竊行為是對老歐父子財產所有權的不法侵害,老歐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犯而將刁某刺傷,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老歐的行為構成特殊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刁某先是入室盜竊,且被歐某發現后準備逃逸,為抗拒抓捕采取暴力手段與歐某打斗,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而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采取暴力手段危及人身安全的搶劫行為,法律允許實施特殊的正當防衛而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老歐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應為過失致人死亡。因為老歐針對刁某的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刁某死亡的重大損害,但其主觀上不具有傷害致刁某死亡的故意,其應對防衛過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筆者傾向于第三種意見。

 

首先,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是為正當防衛的法律界定。本案中,老歐和其子歐某為合法權益人,針對刁某正在進行盜竊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符合這一法律規定。

 

其次,盡管《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特殊防衛: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即按搶劫罪)定罪處罰。搶劫罪的轉化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必須首先實施了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這是適用該條的前提條件;(2)行為人必須是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這是適用該條的時間和手段條件;(3)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目的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這是適用該條的目的條件。縱觀本案,本案刁某雖然為抗拒抓捕而與歐某廝打,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但不屬于嚴重暴力犯罪,因此不適用特殊防衛的規定。 

 

第三,《刑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正當防衛過當的規定。筆者以為本案中,老歐在看到其子歐某無力一人抓獲刁某的情況下,而采取以刀刺傷刁某以制止其逃逸,其主觀上不具有傷害致死刁某的故意,目的是為了將刁某抓獲移交有關機關處理,當然,老歐也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來制止刁某,但其采用尖刀刺傷的方法,客觀上造成了刁某死亡的后果,因此老歐的行為應為防衛過當,對刁某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