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為辯方權利的證據展示制度

 

(一)證據展示制度的概念與起源

 

證據展示又稱證據開示、證據披露或者證據先悉,"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于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他信息"。簡單說來,就是控辯雙方在庭審前通過一定方式互相交換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證據,以便于庭審的更好更快進行。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產生于實行"對抗式"訴訟模式的英美法系國家,其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為了實現控辯雙方在證據方面的"平等武裝"。早期的"對抗式"訴訟,將控方與辯方完全放在對立的兩面,雙方律師為了贏得法庭訴訟,一味的將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作為自己的底牌而互相隱瞞,然后在庭審時出其不意的攤出,造成所謂的"證據突襲"現象。這樣看似公平的做法很快露出了它的弊端:控辯雙方不斷的提出新發現的證據,導致審判拖延,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法官也處于被動的局面,整個庭審過程變成控辯雙方律師進行證據突然襲擊和辯論的比賽;控方代表國家這一強大的角色,與辯方相比,不管是在證據的搜集還是保存等方方面面都擁有絕對的權力,雙方力量懸殊過大。

 

為了控制這些弊端所帶來的不利影響,法學家們開始尋求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十七世紀中葉開始出現證據開示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英國的證據開示是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存在的。"1996年《刑事訴訟與偵查法》才開始以成文法形式對證據展示加以規定。且早期的證據展示實行的是單向展示原則,只要求檢控方向辯護方展示證據,而辯方不承擔一般的證據展示責任。直到20世紀90年代,這種情況才得以改變。美國早期普通法也不承認辯方有要求開示證據的權利,這是因為美國訴訟程序歷史上長期受到龐德的"競技司法理論"影響的緣故。這種理論將訴訟過程看成是一場比賽,法院的判決往往不是對案件本身的裁判,而是著重對律師辯護技巧的評價。20世紀初,這種理論被"真實論"替代,于是開始了一場關于將民事領域的證據展示制度引入刑事領域的爭論。1946年,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首次規定了公訴方的證據展示問題,后來,經過不斷的修改,終于形成今天相對成熟的證據展示制度。

 

如今,越來越多的國家通過對刑事審判方式的改變而建立起抗辯式的審判模式,作為均衡控辯雙方力量的產物,證據展示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證據展示逐步從單向向雙向發展,展示的證據范圍也逐步擴大,這是目前證據展示制度的發展趨勢。我國1996年修改了《刑事訴訟法》,這次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的合理之處,為了配合這種轉變,必須盡快在我國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配套制度,證據展示制度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二)控方證據展示的義務-辯方的權利

 

和民事領域的證據展示相比,"刑事證據知悉的重點集中在辯方一方"。美國"布雷迪訴馬里蘭案件"確立了控方有展示辯護證據的憲法性義務。在這個案件中,控方沒有展示的證據非常有利于被告人,控方是否有義務展示這種證據以及該如何處理由此給案件審理帶來的種種影響成為了爭議問題。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布雷迪有權就量刑問題獲得新的審判。控方不展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已經違反了正當程序,后來,由此案發展成了"布雷迪規則",即控方有展示已掌握的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的義務。義務與權利是相對存在的,證據展示對于控方來說是一個義務,對于辯方則是一種權利。

 

1 基于控方舉證責任的庭前展示義務

 

理論界關于訴訟程序中的舉證責任理論的討論至今沒有停歇,不同于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平衡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主要由作為公訴人的控方承擔,這是由無罪推定原則和其作為國家機關的性質和職能決定的,所以舉證對控方來說更多的是一種法定的義務;而對辯方律師來說,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其有權在不同訴訟階段了解案件情況,據此更好的行使辯護權,因而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權利。"新的刑事訴訟法以無罪推定和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作為訴訟權責配置的基本原則之一,使程序運作的正當、合理得到立法保障。"

 

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條是對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原則的闡述。無罪推定原則最早由貝卡利亞提出,它是刑事訴訟特有的原則,也是刑事訴訟法中不可違背的鐵則,同時,它還是"落實保障人權的最根本的原則"。根據該條原則和相關規定,確立了控方的證明責任。在案件審理完畢之前,任何人均應視為無罪,這是人民應有的權利,因而在刑事訴訟中,辯方并無義務證明自己無罪,控方作為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要想將當事人送上法庭,必須承擔先行舉證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條是對疑罪從無原則的表述,它要求控方在提出控訴是必須提出充分的確實的證據,否則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所以,控方不僅需要承擔舉證的責任,而且提出的證據還必須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

 

2、證據展示是辯方的權利。

 

控方進行證據展示是辯方實現證據知悉權的體現。刑事訴訟辯方知悉權是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從控方了解有關刑事案件的各種實體和程序上的情況的權利。在不同的訴訟模式下,靠不同的途徑來實現辯方的證據知悉權。在對抗式訴訟模式下,就是通過證據展示制度實現的。

 

3、證據展示制度是正當程序的一個必要制度

 

對于這一點,典型的例子是威廉姆斯訴佛羅里達案件中關于對不在犯罪現場通知的規定。在該案中,威廉姆斯打算針對搶劫的指控使用不在犯罪現場的辯護理由。州法院要求其展示不在犯罪現場主張的意圖和當時他的所在地點,以及能夠證明不在犯罪現場的證人姓名和住址。威廉姆斯按照規定展示后,控方卻用證人審前陳述與當庭證言不符來彈劾證人證言。辯方認為控方的做法違反了正當程序。最高法院也認為,"讓被告人泄露自己的證據而不提供相互的開示,'根本是不公正的'"通過該案關于不在犯罪現場通知的規定,在被告人應控方的需要,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自己不在犯罪現場,說明犯罪發生時自己所在地以及能夠證明的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后,而控方也要將能反駁這一說法的證人相關情況通知辯方。這個互相展示證據的要求體現了控辯雙方的"互惠性展示""在對抗式審判中應當有告知的要求來實現'有利于真實發現'的目的,這可以通過保障控辯雙方都有充分的機會對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關鍵事實進行調查來實現。"控辯雙方進行互惠性的證據展示使得雙方能夠在庭審中"平等武裝",有利于實現程序公正。美國大法官特雷勒說,"真實最可能發現在訴訟一方合理的了解另一方時,而不是在突襲中。"通過證據展示,有利于控辯雙方更好的在庭審中對案件焦點進行分析對質,實現實體公正。

 

二、證據展示的內容

 

經過不斷的演變,證據展示的方向逐步由單方展示向控辯雙方雙向展示發展。關于證據展示的內容,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規定,但是有一點一樣,控方展示的證據的范圍要寬于辯方展示證據的范圍。

 

(一)控方展示內容

 

美國對于控方證據展示的范圍規定的較為寬泛,對于控方掌握或者控制的證據材料一般均應展示,無論是否將在庭審中使用,而且還呈現出明顯的擴大趨勢。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16條規定了控方應當展示的證據范圍,包括"被告人陳述,被告人前科記錄,文件和有形物品,檢查和試驗報告",在控方展示這些證據時,根據互惠機制,辯方也要承擔展示相應證據的責任。該條同時禁止將控訴方證人或者可能成為控訴方證人的人的陳述記錄向辯護方透露。屬于禁止透露范圍的還有控訴方制作的與偵查、起訴有關的報告、備忘錄或其他內部文件。經過1983年、1993年、1994年的幾次修訂,逐步增加了開示專家證人情況的相關規定。在偉恩oRo拉費弗等人所著的《刑事訴訟法》一書中則歸納的比較詳細,包括:1、被告人陳述。即由控方掌握或者控制的被告人陳述及各項記錄,包括口頭陳述。2、共犯的陳述。聯邦規則并沒有要求對共犯的陳述進行展示,但聯邦法院有要求對此類證據進行展示的裁量權。3、被告人的犯罪記錄。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控方應將其獲得的被告人犯罪記錄進行展示。4、科學報告。5、專家證詞。1993年修改該《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是增加了展示專家證詞。6、文件與實物。7、證人名單、證人陳述。8、有限制的工作記錄。9、警察報告。《聯邦刑事訴訟規則》16條還規定了"繼續透露"的相關規定,即在審判前或審判時發現新的證據需要告知法院和對方。

 

在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庭審前,法院會有一個審判前的證據展示動議,在這個程序中,辯方可以首先向法院申請控方展示一些其掌握的證據,為審判前工作做好準備。而控方往往會為了在庭審中出奇制勝而不愿展示,這時就需要進行聽審,由法官來裁決。如果法官認為控方掌握的證據對于辯方的準備工作至關重要,且辯方要求合理,則可以發布強制展示的命令。控方接到這個命令即必須展示相應證據。

 

在英國,控方向辯方展示證據分為兩次進行,即控方的初次披露和二次披露。根據《刑事程序和偵查法》第3條要求,檢察官要向被指控者披露以前沒有披露的材料,如果在檢察官看來"它可能削弱控方對被指控者的案件"。對于初次展示的內容,有較大的主觀性,由檢察官自己判斷,如果認為沒有這種材料,需要向辯方提供一份書面說明。當然,在司法實踐中,通過Keane[1994]1WLR746案確立了一個應當展示材料的標準"1)與案件中的事項有關或可能有關;(2)引起或可能引起新的事項,而這事項并不能從控方提議使用的證據中明示出來;(3)提供能將證據導向(1)或(2)的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前景。"英國內務大臣大衛·麥克林認為初次披露主要是"針對可能幫助被指控者的尚未披露的材料"。對于初次披露的標準規定的過于主觀,使得在材料展示的條件、標準問題上的分歧不斷,不過在《刑事程序和偵查法》第7條又規定了控方的二次披露。對于這次展示的范圍有了相對客觀的標準:根據辯護陳述表明,可能對被指控者的辯護有幫助的證據材料。但根據公共利益原則和《1985年通訊截取法》的規定被截取的材料排除在外。

 

總的來說,兩國均比較重視法院審查的作用,不同的是,美國證據展示制度較為重視控辯雙方在展示過程中的互惠性,而英國在這方面更注重控方對辯方的展示要求;在控方向辯方的展示內容上,雖然美國證據展示范圍呈現逐步擴大的趨勢,但是不可否認,美國法律對控方向辯方展示證據的范圍的規定相對要窄于英國。

 

(二)辯方展示內容

 

1970年對威廉姆斯訴佛羅里達一案的判決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確定了有關辯護方在審判前向控訴方展示證據的原則。根據這一判例,在控方提出相關請求的情況下,辯方應當將其準備提出不在犯罪現場辯護的相關證人的姓名和住址告知控方;但是根據互惠性的要求,控方在辯護方進行有關證據展示之后,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一規定有利于保證控辯雙方在訴訟程序上的對等性,也有利于提高控方先行展示證據的積極性。因此它被美國各州法院普遍加以確立,并被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吸收。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辯方需要向控方展示的證據包括:1、證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2、證明被告精神不健全的專家證言3、相關證人情況。

 

為什么要做如此規定呢?原因有以下幾條:第一,對于不在犯罪現場和精神不健全這兩個辯護理由,很容易在審判最后準備和提出,這實際上更容易導致對控方的"突然襲擊",第二,這兩個辯護理由完全推翻了控方的指控,控方需要進行相關調查,因而會導致審判的延期。所以,對于這兩個特殊的辯護理由,必須提前向控方展示,這樣有利于節省訴訟資源和保護程序公正。對于相關證人情況,在辯方向控方展示后,控方必須展示能反駁辯方的相關證人情況。

 

英國《刑事程序和偵查法》第5條,"一旦控方初步披露完成而且案件被提交到皇室法院,被指控者必須向法院和檢察官提交一份辯護陳述。辯護陳述是用一般的術語闡釋辯護的性質和被指控者對起訴的反對及理由的一份書面陳述。"這份陳述實際上就作為辯方向控方展示的內容。在控方初次披露后,辯方必須進行證據披露,否則將喪失控方二次披露的機會。由于控方初次披露具有較大的主觀性,因而對辯方有利的證據材料通常都在二次披露中得以展示,且如果辯方不展示,法官和陪審團將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所以辯方證據展示十分重要。辯方需要展示的辯護陳述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辯護方提出的辯護的一般性質;(2)辯護方與檢察官發生分歧的事項;(3)辯護方與檢察官發生分歧的理由"。如果辯護陳述指出被指控者不在犯罪現場,需要提供能夠證明的證人姓名、住址等詳細信息。

 

對比英美兩國的證據展示制度中對于辯方展示證據的范圍,可以看出,兩國都規定了辯方必須展示"不在犯罪現場""精神不健全"的證據,以便于控方有防御機會;不同之處在于,英國《刑事程序和偵查法》規定辯方還需提交一份"辯護陳述",包括與控方的主要分歧與理由,對于展示的內容規定的十分詳細;美國法律規定控方在辯方展示相關證人情況后,要將能反駁辯方的證人相關情況展示出來,對于互惠的規定更為徹底。

 

三、控方證據展示的例外和辯方證據展示的義務

 

證據展示的例外,是指可以不在庭審之前進行展示的證據,控辯雙方均有證據展示的例外情況。理論上來說,控辯雙方證據展示的范圍越大,越有利于實現控辯雙方在庭審中力量的均衡,有利于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但是"證據展示畢竟不是刑事訴訟的終極價值追求,它必然與其他政策性目標相協調。也就是說,證據開示也是有限度的。"這種限度就是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中的例外。

 

(一)、控方展示證據的例外

 

關于控方展示證據的例外的規定最早來源于英國19世紀判例法中的公共利益豁免原則。這一原則是從國家安全的角度出發,對于可能涉及到國家秘密、公共利益的證據,控方可以不予展示。

 

公共利益豁免是貫穿于英國《刑事程序和偵查法》條文始終的一條原則。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37條第8款規定:如果根據控方的申請,法院認為開示不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因此作出相應命令時,則不得按照本條規定開示該材料。在《執行守則》中也列舉了涉及公共利益豁免的所謂"敏感材料",包括:"1)與國家安全相關的;(2)被機密托付的;(3)與線人或便衣警察的身份或活動有關的;(4)泄露用于警方監視的住所的位置的;(5)泄露監視技術和其他偵查犯罪的方法的;(6)與兒童和年輕人有關并由如地方當局社會服務部制成的材料。"除此之外,對于違反《1985年通訊攔截法》規定的證據材料也不予展示。英國對于公共利益豁免原則的規定本身是為了保護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對于不予展示的這種情況,還必須經過法院的司法審查。因為控方不展示證據有可能會導致不公正。這在英國的泰晤士谷河區法院的一個案件判決中有所體現。

 

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第1款第23項也有相關規定,控方對于以下證據可以不予展示:"1)檢察官或其他政府工作人員在偵查和起訴本案過程中制作的報告、備忘錄或其他控方內部文件,不屬于控方必須開示的范圍;(2)控方證人或可能作為控方證人的陳述,除'詹克斯法案'規定應予開示的部分外,控方也沒有必須開示的責任;(3)大陪審團調查程序的部分,不得對外公開。"詹克斯法案規定的在展示義務之內的三種"陳述"包括"1)證人所作的書面陳述要有簽名或者被證人采納或證實;(2)證人所作的口頭陳述是實質性的逐字逐句的敘述,該口頭陳述被同期記錄在……速記、機械、電子的或其他錄音帶上;(3)證人對大陪審團所作的陳述,無論是收集到的還是記錄下來的……"

 

為了防止控方濫用這一原則,對于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這一標準的衡量的權利應該交給法院行使,并且可以規定辯方有權向法院申請控方展示對其有利的證據。

 

根據公共利益豁免原則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我國,控方可以不予展示的證據應該包括:(1)涉及國家重大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2)涉及臥底警察、線人的證據材料。(3)涉及其他案件的偵查的證據。對于這些證據,必須由法院進行審查,而不能將裁量權交給控方自己,以防權利濫用導致的不公正,其中,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法院更應該嚴格裁量。

 

結合我國實際,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辯方必須展示的證據應該包括:1、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2、被告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的證據;3、對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證據。對于辯護方所掌握的其他證據,屬于請求展示的證據,辯方無義務必須展示。

 

四、我國的借鑒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o布倫南曾說:"如果沒有廣泛的證據展示,審判簡直就成了漫無目的的游戲"。建立一個完善的證據展示制度有利于判定案件真實情況,保證司法實體公正;有利于控辯雙方平等武裝,實現司法程序公正;有利于節省訴訟資源與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有利于保證被告方辯護權的實現;更重要的,能更好的適應、發展和完善我國庭審方式,促進司法的進一步改革。所以,我國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證據展示制度。借鑒英美兩國的證據展示制度相關規定,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于我國的證據展示應作如下規定:

 

(一)在展示方向上,應堅持雙向原則

 

所謂雙向原則,是指在庭審前,不僅辯方要向控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證據,控方也要向辯方進行證據展示,這種展示是雙方均要進行的。雙方均進行證據展示有利于保證訴訟公平公正,防止二者任何一方在庭審中進行"突然襲擊",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且控方向辯方展示證據彌補了實踐中辯方律師取證困難的不足,辯方向控方展示證據也提高了控方進行證據展示的積極性,使得展示證據的過程更加順利。

 

(二)在展示的范圍上,應堅持全面、不對等原則

 

不對等原則是指控方的證據展示義務與辯方的證據展示并不完全等同,控方的證據展示義務相對重一些。雖然證據展示要求雙向展示,但這并不意味著控辯雙方在展示過程中的義務責任相同。控訴方應承擔向辯方進行先行全面的證據展示義務,而辯方實際上承擔的是有限的證據展示義務。全面原則指控辯雙方在證據展示過程中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全面展示所掌握的證據。控方承擔全面展示證據義務,而辯方承擔有限證據展示義務,這與全面原則并不矛盾。全面原則要求的是控辯雙方在應當展示的范圍內展示所有已掌握的證據。公共利益豁免原則是指為了避免更大范圍的公共利益受損,可以免除控方進行證據展示的義務。這一原則最早來源于英國判例法。其中對于公共利益的認定標準,應由法院進行審度,控訴方不得自己做出認定。

 

1、控方證據展示范圍

 

我國沒有證據展示制度,只有關于證據展示的類似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從這兩條可以基本確定控方向辯方展示證據的內容。但是也可以看出,我國對于控方需要展示的證據范圍狹窄而模糊,僅限于起訴書、訴訟文書、技術性材料等等。通過對英美兩國有關證據展示范圍相關規定的學習和借鑒,結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的證據展示應實行雙向、不對等和全面展示原則,控方應當承擔全面和主要的證據展示義務,展示的證據內容應當包括對辯方有利和不利的證據,也包括在法庭上出示和不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已掌握證據。具體包括:(1)偵查部門掌握的所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對于這個"相關"應該作廣義的解釋。(2)控方自行搜集的證據材料。(3)控方所掌握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以上材料,如果準備在庭審中使用的,控方應該主動向辯方展示,如果不準備在庭審中使用,可以由辯方向法院申請控方展示。控方進行證據展示應該以全面開示為原則,這是由其承擔的控訴職能和保障法律得以正確實施的使命決定的,所以,控方展示證據的范圍應寬于辯方展示證據的范圍,且將來的趨勢是展示范圍逐步擴大。

 

2、辯方證據展示范圍

 

根據控辯雙方在訴訟力量上的差異以及辯方無自證其罪的義務,辯方證據展示應堅持有限開示原則。控方展示的證據范圍十分全面,除了需要展示在審判時將要用到的證據,也要展示在庭審時不用的證據材料,而辯方只需展示在審判時將要用到的證據材料即可。且辯方進行證據展示的前提應該是控方的先行證據展示。但是在辯方提出積極抗辯時例外。總的來說,辯方應當展示的證據內容包括:(1)證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材料;(2)證明被告人精神不健全,或者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等證據材料;(3)辯方掌握的準備在庭審中使用的書證、物證等;(4)其他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等證據材料。其中,對于證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和證明被告人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的證據,必須先行展示。

 

3、強制展示、請求展示、不予展示

 

根據展示證據的方式不同,可以將所有的證據分為強制展示的證據、請求展示的證據和不予展示的證據。對于不予展示的證據,如前文所述,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等敏感性的證據材料。強制展示的證據,對于控方,是指那些準備在庭審中使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對于辯方,包括證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不具有責任能力等的證據。強制展示的證據必須主動向對方展示。剩余的證據屬于需要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展示的證據。

 

(三)法官在證據展示中的地位與作用

 

目前,我國庭審中法官"庭前預斷"問題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在審查檢察機關的"主要證據"等材料后,有的法官習慣于對被告人作出"有罪""無罪"的預斷,使得法官無法在庭審中保持完全中立,從而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英美兩國均規定了司法審查機制,在證據展示中,法官有權對控辯雙方展示證據的爭議進行裁決。據此,有人提出我國也可以引入這種制度,結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我認為這種想法是不妥的。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這種條件,檢察院與法院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法院無權對其發布強制令,且法官過分參與會導致庭前預斷現象,不利于司法公平公正。

 

因此,我建議我國應該建立一個預審法官制度,負責庭前證據展示的工作,使得庭審法官可以專心于案件的審理工作。預審法官主要負責對控辯雙方展示證據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進行裁決,以及審查控方或者辯方提交法院的要求對方展示證據的申請。這樣不僅解決了庭前控辯雙方證據展示的問題,也可以避免審理案件的法官形成事先預斷。

 

(四)關于違反證據展示責任的制裁

 

為了保證證據展示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制定相應的制裁措施。目前國際上關于違反證據展示的制裁措施主要有:法院強制要求展示、對違反展示義務的一方進行經濟處罰、排除未展示證據在庭審中的使用等等。其中,排除使用是最嚴厲也最有效的措施,但是結合我國尚在建立證據展示制度的初期的實際,不能只是一味的排除,還需要分情況進行不同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