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的合法、有效送達,是后續審理合法、順利進行的關鍵性準備工作,也直接關系著庭審的質量和效果,對于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是可想而知的。

 

一、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制度存在的困境

 

關于訴訟文書的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進行了規定,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六種方式。除委托送達外,法律都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這樣粗陋的規定在實踐操作中存在著諸多不便之處。

 

(一)受托主體難以實現定向化、明確化

 

法院是一個龐雜的系統,內涵多個職能部門,委托送達應具體委托哪個職能部門未有可參照的規定。在實踐操作中,各法院處置不一,給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帶來諸多阻礙。

 

1.受托職能部門不一,易發生送達拖延。

 

有的委托其他法院的立案庭予以送達,有的委托其他法院的相應審判庭予以送達(快遞單上的審判庭名稱也模糊界定,如民庭、行政庭等),有的直接寫受托法院的名字,未明確具體的職能部門。

 

委托法院在進行委托時,處于茫然、無措狀態,而受托法院接到快遞,尤其是門衛代簽后,交由哪個部門的哪個工作人員處理也是茫然、無措,特別是在快遞上僅僅寫明某某法院的情形下。收到委托快遞,卻不知由哪個主體來處理,就容易發生責任不清、程序不明的情形,導致受托主體不明、期限耽擱。同時,委托法院如果查詢委托送達事項進度如何,也存在諸多障礙,如不知送達事項由哪個部門、哪個法官進行處理,只得上網查詢該法院有無電話,然后再通過網上公布的電話進行聯系,一般情形下都要被告知由門衛進行查詢由誰簽收、轉交何處,然后再聯系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法官,一般這樣的流程都會一波三折,委托送達的及時性難以得到保證。

 

2.受托法院級別不一,導致程序拖延。

 

在受托法院級別上,一般情形下,基層法院會委托基層法院予以送達,但在個別情形下,因無暇查詢或查詢不到當事人所處地的人民法院,會直接委托外地中級人民法院。越級進行委托,受托法院進行送達經歷的程序會更加繁瑣,更加難以保證委托送達的及時性。

 

(二)難以實現對受托法院的督促與規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于委托外地法院調查、執行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如完成受托事項的時限、因故不能完成時應履行的告知義務等,特別是委托執行還規定了委托法院可通過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對其完成受托事項進行相應督促,確保了委托事項完成的及時性。對于委托送達,法律只是一句話概括,只點明"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而缺乏對受托法院在其行為不當時給予必要規制的相關規定,其結果往往使委托送達形同虛設。1

 

法院之間沒有完善科學的內部協調制約機制,同級法院之間缺乏有效監督。2在司法實踐中,當委托送達時間過久時,大多數委托法院只能自行一再聯系受托法院進行催促,極個別法院會參照委托執行的相關規定,通過受托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規制與督促,但法官也反映此渠道的時間同樣過于長久,難以有效實現制度設立初衷。

 

(三)送達效果不理想

 

委托送達是法院辦理涉及異地當事人案件的一種省時、減少當事人訴累和提高訴訟效率的最佳方式,3但實踐中呈現出適用率低、成功率低、回復率高的"兩低一高"特點,并未發揮其應有的效用。4

 

部分受托法院基于地方利益保護、自身人手不足、委托送達事項與自身無經濟或其他利益聯系等,5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達時,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達的,卻說當事人找不到,能及時送達的卻拖延送達,導致委托送達周期過長,客觀上影響了辦案效率。6

 

二、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制度的完善思考

 

(一)借助網絡媒介,實現受托主體的明晰化

 

網絡在當下已是普及的溝通、交流媒介,法院應重視發揮網絡的及時性、普遍性等優勢。如上所述,法院的龐雜系統性使得受托主體難以明確,影響委托送達的及時性,筆者認為,立案庭是基層法院的窗口部門,其內涵的訴訟服務中心具有文件中轉的職能屬性,因此,可由各高級人民法院將本轄區內的所有立案庭指定成受托送達的專職中轉部門,在網絡上公布本轄區內各基層法院立案庭的聯系電話、地址等,至于各基層法院內部如何確定送達事項的完成主體,可由其自行規定,并將相應職能部門、聯系方式、聯系地址等報各高級人民法院予以備案、公布。只有實現受托主體的明確化,才能快速實現委托送達的針對性,減少因分工不明、責任不清而產生的推諉與拖延。

 

(二)完善對受托法院的規制

 

委托送達就是考慮到外地法院送達的便利性,特別是在當事人為偏遠外地人的情形下,因此,應高度重視委托送達事項的及時性。

 

筆者認為,各基層法院立案庭作為委托送達事項的中轉站,在收到委托送達材料后,應在三日內通過快遞單上的電話向委托法院及時反饋快遞送達情況,同時,應在三日內轉交本院負責委托送達事項的部門,該職能部門應在十日內完成委托送達事項。如果因為委托法院提供的受送達主體的信息不完備等原因致使無法完成送達的,亦應在 5 日內與委托法院取得聯系,要求委托法院增補信息,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法院的增補信息后,受托送達期限重新開始計算,若仍然無法送達的,受托法院應當在 3 日內將受托的訴訟文書退還委托法院。7

 

委托法院與受托法院一般是同一級別的,只能請求予以協助,而無指示、命令之權限,因此,應重視受托法院上級的約束作用,如受托法院在收到委托送達事項后十日內未安排送達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在三日內指令受托法院送達。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是基于我國幅員遼闊、法院人手不足而制定的折中之舉,目的就是為了基于受托法院的便利性實現送達的及時性,避免訴訟程序的拖延,因此,委托送達的及時性是司法實踐所關注的焦點,應通過總結、反思司法實踐中所凸顯的問題進行制度的完善,以期實現該制度的設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