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影響著司法的廉潔與公信,如何使二者間保持合理的距離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實踐中二者關系存在兩種"畸形"--距離"畸近"和距離"畸遠",極大地損害了司法公信。本文針對這兩種情形,分別分析其成因,尋求可行性對策,提出了強化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正義、裁判應合理評復律師的辯論意見、從物質上和精神上為法官解壓、建立法官行為評定機制以對抗職業風險、增進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學術交流、加強對律師職業的正面輿論宣傳等建議。最終,以拉開"畸近"距離、拉近"畸遠"距離的方式,使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距離趨于完美。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進程的推進,訴訟大爆炸時代的到來,法律職業者們受到了社會空前的關注,其中以對法官和律師的關注為最。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其職責是依法審判案件;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其職責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二者都負有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共同義務,同屬法律共同體的有機組成部分。然而二者之間的關系卻鮮有較為精準的定位,常談法官與律師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但"適當"一詞的尺度該如何把握?筆者認為,在缺少定義性指引規則的前提下,也許我們可以從"適當距離"的兩端入手,撇除"畸遠""畸近"兩種情形,逐漸逼近"適當距離",最終趨于完美。

 

一、距離"畸近"--法官與律師的利益串聯

 

不知從何時起,"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所謂定律開始在律師界流傳,不得不令人警醒的是,這一說辭在律師界得到了相當一部分人的認同。為何會得到認同?其中當然少不了一定的事實支撐:一些律師在打官司過程中嘗到了有關系帶來的甜頭,還有一些律師吃到了沒有關系帶來的苦頭。顯而易見,這其中少不了部分法官的鼎立配合。以關系親疏代替事實和法理,對案件做出所謂的裁決,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一)距離"畸近"之危害

 

"關系案"所導致的個案不公造成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它必然會弱化民眾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和信任。人們選擇訴訟,求助于法律,無論是基于對這一途徑權威的認可,還是處于困境中的無奈之舉,都在不同程度上對法律抱有信心和期待。而罔顧事實與法律的"關系案"無疑給這種信心和期待帶來重創。這是當前司法權威及公信度欠缺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官與律師距離"畸近"的最大危害;

 

其次,它在無形中宣揚了"關系"之于"官司"的重要性。這種錯誤意識還會引導更多的律師開始注重"關系",使一部分律師對法官的中立性產生懷疑,這種萌生于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的懷疑和猜忌一旦蔓延,無疑會給該共同體帶來致命的危害;

 

再者,它可能導致法律業界"逆淘汰"現象的產生,即"汰優擇劣"式,而非正常的"擇優汰劣"式的淘汰。"關系案"加深了法官與律師兩大群體間的隔閡與輕視,以至于在雙方的交往中,廣大正直的法官、律師心存顧慮、如履薄冰、難有作為。常此以往,甚至有可能造成正直的法官、律師的活躍度反而不如那些非正直的法官及律師,以至于他們在法律職業者中所占比例越來越小。

 

(二)利益串聯之源頭

 

無論我國律師職業的發展歷史如何,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就是:在當前絕大部分人的眼中,律師做的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行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近代商業文明導致的理性主義和實用主義,使得律師變成了法務市場中一群特殊的"生意人",他們以追求財富最大化來作為畢生的理想。 與之相對的是,法官群體中的一小部分,也因經不住物質性利益誘惑,或者受體系內考核機制影響等,在辦案過程中也有所求取。在兩者均有依法辦理案件以外的欲求之時,互相提供方便、獲得滿足就不足為奇了。

 

1.經濟利益因素。受經濟利益因素影響的主要是律師,案源多、官司贏則是其直接的經濟收益。為此,一些律師為了案源及打贏官司而不擇手段,主動充當腐敗源,以介紹費、提成、回扣等為誘餌,拉攏法官。一些法官經不住誘惑,違規向律師透漏案情、介紹案件,甚至主動要求或暗示律師給予各種"好處"

 

2.司法作風因素。一些法官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隨意性過強,導致了律師的無奈甚至是附從,喪失了律師應有的職業自信。比如律師在法庭上滔滔不絕的闡述發言,法官卻充耳不聞甚至是任意打斷;律師費盡氣力認真準備的代理辯護意見,法官在最終的判決中卻置若罔聞。為應對這樣的情況,有些律師逐漸變"打官司""打關系"

 

3.考核指標因素。法官在辦案過程中,還背負著各級、各類考核指標的壓力,比如最常見的調撤率指標、服判息訴率指標等,而在是否同意調解、是否需要上訴等問題上,律師的態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左右當事人的決定,所以對于法官來說,滿足了律師的要求也等于變相地完成了相應的任務;

 

4.職業風險因素。了解的人都知道,法官如今是當之無愧的高風險職業。部分當事人濫用訴權、少數社會弱勢群體報復社會的心理、來自網絡炒作及不良輿論等一系列潛在風險無不令法官戰戰兢兢,稍有不慎還有引發涉訴信訪的可能。這些情況,假如律師能夠適時的多做一些正面引導,或者沒有個別律師幕后的"推波助瀾",法官的職業風險系數則會下降許多。

 

(三)拉開"畸近"距離

 

法官與律師的距離"畸近",喪失的是二者各自應有的獨立性。哈佛法學院的艾·德肖微茨教授所言:"認真負責、積極熱心的辯護律師是自由的最后堡壘--是抵抗氣勢洶洶的政府欺負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線。" 而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影響是法律對法官最基本的素質要求。由此可見法官和律師之間如何保持相對獨立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律師要保持與法官的獨立,必須強化律師的職業自信,限制審判權的肆意行使,筆者建議:

 

1.在強調程序正義的前提下,更加注重裁判結果的得出過程,即邏輯說理性。要求每一項裁決都應當有充分的理由作支撐,并且對不利的裁判結果盡可能地明示相應的救濟途徑;

 

2.在訴訟活動中充分尊重律師的努力,針對律師提出的觀點,無論支持還是否定,均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得到合理的評復;

 

3.賦予法官與律師平等的監督權,這種監督不僅限于訴訟活動中,還應擴大到私人活動中一切與法律職業道德規范有關的范圍,在兩者間形成有效的制衡;

 

其次,法官要保持與律師的獨立,必須從物質上和精神上兩方面入手,使法官脫離向律師"乞求"的境地,為此,筆者建議:

 

1.通過提高法官津貼等方式適當提高法官的經濟待遇,使法官在極力保持的職業榮譽感和現實生活的困頓交織而成的尷尬與苦澀中解放出來。尤其在當前案多人少、審判工作日益繁重的情況下,法官的收入應當高于其他類別的公務員,這也是尊重人才、尊重勞動的直接體現;

 

2.重新審視現有的考核制度,盡力取消那些與依法辦案無關或者關系不大的指標要求,在精神上給法官松綁。以調撤率指標為例,法官在要保證辦案程序和裁判結果均合法無誤的同時,還被限定了案件處理方式(基層法院較高的調撤率指標要求大多數案件都要以調解或者撤訴的方式結案),這樣高的要求對于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而言都有一定難度,更何況能力各異的其他法官?

 

3.從制度層面降低法官的職業風險,建議建立法官審判行為評定機制。因為評判一個法官的職業行為恰當與否,很多時候并無量化的標準可供對照,比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等。因此筆者認為,借鑒審計學中的"公允"一詞,由法官協會內部的特定組織,對法官的某一行為進行評定--組織內部的成員均以自己為例,判斷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作出同樣的行為,最終以多數意見者為評判結果。若該行為被判定為公允,則作出該行為的法官不再因此接受任何懲罰。

 

二、距離"畸遠"--法官與律師勢同水火

 

相較于距離"畸近"而言,法官與律師距離"畸遠"的情形要少一些,其所帶來的影響及危害也與前者有異,但其表現程度之激烈卻絲毫不遜于前者。如法官當庭質問律師懂不懂法、律師揚言帶當事人進京上訪,更有甚者,2012年春節前,西南某基層法院的法庭上,竟然出現了律師"威脅"法官,法官"驅逐"多名律師的事件,經媒體曝光后,輿論嘩然。探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完美距離,必須摒除二者間距離"畸遠"之情形。

 

(一)距離"畸遠"之危害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距離"畸遠",雖實現了二者的相對獨立,看似有益而無害,實則物極必反。

 

首先,以法官與律師的當庭對抗為例,有人指責律師不遵號令、咆哮公堂,也有人質疑法官預存偏見、漠視訴權。而無論哪種觀點,都無一例外地中傷了法律的威嚴--法官的號令不被遵守,嚴肅的法庭被肆意破壞,法官的中立性遭受質疑,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重視,這些都是法律的威嚴所無法容忍的;

 

其次,種種法官與律師的距離"畸遠"情形,都不是理性的"就案論案"的體現,相互之間的質疑與威脅,極大地悖離了法律本身的平等和關愛精神,更有失作為專業人士對待不同觀點所應具備的尊重、包容與冷靜態度。這類現象,使法律職業在人們心目中原有的輝偉形象大打折扣,進而有損于司法公信;

 

再者,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距離"畸遠",必然導致二者互不信任,甚至是對對方過分的防備,以至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忽略了追求法律之真實和正義的目標,反將注意力傾注于制造障礙或相互"找茬"上,使案件審理工作無端走了許多彎路,浪費大量司法資源。

 

(二)勢同水火之成因

 

法官與律師在法律專業領域的同臺競技中,摩擦與碰撞在所難免,而極端的好勝心理、報復心理等則無限擴大了這些摩擦和碰撞。

 

1.經濟利益因素。一場官司的輸贏總會直接或間接的關系到律師的經濟利益,而法官是矛盾沖突的調和者,是沖突利益的分配者,處于利益糾紛的漩渦和風暴中心,他們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地完成利益分割后,既得利益的失去者總會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法官,甚至有鋌而走險者用利刃和子彈對法官宣泄著內心扭曲的不滿,觸目驚心;

 

2.司法作風因素。如前所述,一些法官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隨意性過強,律師在無力改變現狀的情況下,一部分人選擇持"強硬對抗"態度,這種態度在工作中與法官互相影響,就造成了二者之間距離"畸遠"。司法作風不端是導致法官與律師之間關系畸形的重要成因;

 

3.執業觀點因素。法官與律師的分工不同導致其各自追求的目標不盡相同,傳統上律師的社會地位就飽受爭議。中國古代的訟師角色,專以教唆、包攬詞訟為事,從中牟利,歷來被置于國家司法秩序和鄉土社會禮治的對立面,是社會的贅疣和不安定因素。加之現實中也確實存在類似現象,如有些律師故意誤導當事人、教唆其上訴、上訪等,導致部分法官對律師反感。這種逆反情緒體現在工作中還會相互影響,致使二者之間距離"畸遠"

 

(三)拉近"畸遠"距離

 

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法官與律師之間理應建立起一種相對獨立、互相監督而又彼此尊重的良性互動關系,以彼此理解和尊重的態度作為看待和維系雙方工作關系的根本出發點。

 

首先,為增進彼此間的理解,倡導雙方的專業交流。嘗試加強雙方在法律執業能力學習與提高方面的有益合作,建立相對穩定的溝通聯系機制,以法律職業者協會、開設網絡學術論壇、召開法律專題研討會等形式,積極推動有建設性、實用性學術活動的開展;

 

其次,加強對法律職業尤其是律師職業的正面輿論宣傳,通過新聞傳媒、影視作品中著重宣傳律師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代表社會伸張正義的事跡,消除長期以來普通民眾以及部分法官對律師"靠出賣法律獲利"的職業誤解;

 

端正司法作風方面,前面已有提及,不再贅述。

 

另外,在校正法官與律師"畸形"距離的問題上,嚴格的法律規范以及諸多不同種類的措施當然是防止人性墮落和司法腐敗的首要法寶,除了上述拉開"畸近"距離與拉近"畸遠"距離所提到的幾點建議外,要想探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完美距離,自律亦是保持法律職業者高尚人格和道德良知并使法律得到誠摯信守的人性保障。通過嚴守職業準入關,不斷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注重自律、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等措施,引導廣大法官和律師自覺恪守《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從業道德行為規范,規范雙方的業內外關系,力爭贏得民眾對法律和法律職業者的信賴,改善司法面臨的信任危機。

 

三、探尋完美距離--內、外兼顧之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早在20043月就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工作的若干規定》,以期加強對法官和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職業紀律約束,規范法官和律師的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 在這一問題上,無論是業界人士、理論學者,還是普通百姓,都給予了較高的關注。雖然在各種探討聲中,較難對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進行權威的、精準的定義,但筆者認為,二者之間的完美距離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完美距離之外觀

 

直觀上,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完美距離,應等同與法官與一般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表現在訴訟中與訴訟外分別為:

 

在訴訟中,法官保持足夠的耐心,保障雙方律師平等、充分的發言權,并用心聽取,體現出莊重和睿智;律師尊重法庭,就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陳詞和辯解,體現出客觀和嚴謹。

 

在訴訟外,無任何經濟利益和人情往來,律師對法官而言,與普通當事人無異。少數必要的私交也與案件問題絕緣,相互之間保持光明磊落。

 

(二)完美距離之內涵

 

深入分析法官與律師之間的完美距離,是同為法律界的專業人士進行學術爭論與辯駁的關系,是站在不同角度的護法者,而庭審現場則是二者就法律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展開的同臺競技;本著對法治精神和自然正義的敬畏與臣服,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觀點異同不摻雜任何個人私情,更與金錢利益、權勢大小等無關;但他們會冷靜、理性地對待反對意見,僅憑客觀邏輯對事實與法律進行推理和判斷。

 

 

 

法官與律師之間的"畸形"關系危害巨大,成因復雜。在探尋二者間的完美距離過程中,雖沒有既定的模式可供采納,但對"畸近""畸遠"兩種不良情形容易辨別,對完美距離的特點也不難掌握。通過嚴格的法律規范及行業自律,不斷拉開"畸近"距離、拉近"畸遠"距離,并大力推崇和鼓勵符合完美距離特點的兩者關系,將有助于建立法官與律師之間的良性關系,無限趨近于完美距離。

 

 

[其他參考文獻]

 

1.顏楊:《淺論我國律師誠信體系的完善》,《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09年第4期;

 

2.蔡學軍:《淺議法官與司法公正》,《企業導報》2011年第16期;

 

3.陳金釗:《難以踐行的誓言--關于法官法治信念的考察報告》,《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1年第5--6期(總第1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