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財產保全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財產保全措施的實施,直接關系到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現階段,各地方為推進城市化進程或因經濟發展需要,大量征收私有房地產,并采取貨幣或產權置換等方式的進行補償、安置。面對當前執行難的現狀,各級人民法院為緩解執行難的壓力,不約而同地將目光聚集到補償款項上,想方設法采取保全措施,將補償款項牢牢控制。實踐中,這種財產保全措施的實施不是一帆風順的,時常出現風險,造成了大量補償款的流失。本文通過對該種財產保全現狀進行列舉,并分析產生的原因,以供廣大司法工作者參考。本文所稱的房地產征收,是指城市或農村用于生活居住的私有房地產。

 

關鍵詞:房地產征收補償款、財產保全、分析

 

 

為進一步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各地方政府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推進城市化進程、發展地方經濟,房地產征收成為現階段的新事物出現在中國大地上。貨幣補償,作為征收補償的一種方式,被各地方普遍使用。財產保全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將其分為三類:訴前財產保全制度、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執行財產保全制度。無論哪種財產保全制度,其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通常情況下,征收補償款的數額比較可觀。面對日益突出的"執行難"問題,如對征收補償款成功實施財產保全措施,無疑是解決執行難的一個理想途徑。實踐中,這種理想與現實差距很大。筆者通過自身司法實踐,對該種財產保全的現狀進行分析。

 

一、保全的現狀分析

 

受理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財產保全申請,依照法律規定,制作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并向征收方進行送達,要求征收方協助執行財產保全措施。由于現階段房地產征收工作屬地方政府主導,由政府委托房地產征收服務企業開展具體工作,政府相關部門與受托企業在征收工作中雖各有分工,但權利義務關系并未明確,形成了受托企業、地方政府屬下的拆管辦和財政局()、村()委會、銀行等單位共同參與征收工作的格局。

 

各地方因實際工作需要,參與征收工作的單位也有所不同。

 

1、在協助執行主體方面。有的法院要求受托企業協助執行,有的法院要求拆管辦協助執行,有的法院為了財產保全措施的實施達到最大效果,要求所有參與征收工作的單位協助執行。

 

2、在財產保全法律文書的送達方面。有的單位相互推脫,不愿意協助執行;有的單位雖接收法律文書,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不協助執行或消極對待協助執行事項,有的單位在接受法律文書的同時要求法院在發放補償款時到發款銀行去凍結補償款,發款時間及發款銀行由該單位提前通知。

 

3、在保全措施實施的時間方面,有的法院在征收工作開始前保全被征收的房地產,有的法院在被征收房地產交付拆遷方前保全可期待的征收補償款,有的法院在被征收房地產交付拆遷方后保全即將發放的征收補償款。

 

4、在征收補償款實際保全數額方面,因在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未明確被征收方(被征收方為多人的情形)成員各自的份額,通常以戶為單位,故難確定被保全的實際數額。在確定被保全人是否享有征收補償款方面,因房地產征收通常以戶為單位,如在征收方未有登記,則需調取其戶籍證明進行確定。

 

5、在征收補償款發放的方式方面,通常是以銀行存單、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的方式發放。如銀行存單登記在被保全人名下,且征收方通知及時,法院還可以到發款銀行對補償款進行補充保全;如以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的方式發放,補償款很容易脫離法院的有效控制。在征收補償款發放的時間方面,補償款通常在房地產交付征收方后迅速得以發放,稍有疏忽,財產保全措施就會落空。

 

二、出現上述現狀的原因

 

(一)基于制度上的缺失

 

這里的制度,既包括法律規定,又包括具體的征收政策。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雖對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個人拒絕協助執行規定法律責任,但有關特別法及與房地產征收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既沒有明確規定參與房地產征收工作的主體及其職能,又沒有規定負有相關協助執行義務的具體主體。實踐中發現,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規定,具體的征收政策也缺乏這方面的內容,更多規定的是征收工作程序性事項和被征收方的權利與義務。鑒于上述制度上的缺失,各地方為保證房地產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組織多單位共同參與,但因參與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缺乏明確,給人民法院實施財產保全措施帶來諸多不便,無法確定具體的協助執行單位,導致各單位互相推諉,接受協助執行法律文書的單位無法協助執行、不協助執行或消極對待協助執行事項,對征收補償款補充保全等情形的出現。

 

(二)基于房地產征收工作的特殊性

 

實踐中發現,補償政策再合理的房地產征收工作都不是一帆風順的,源于人無止盡的滿足欲。房地產征收涉及城市規劃,是項目開發的預備工作,故要求征收工作限時完成。一般情況下,房地產征收是成片進行的,涉及眾多被征收方的利益,矛盾也呈現出錯綜復雜。為按時完成征收工作,各地組織多單位參與,一方面提高征收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快速化解因征收引發的矛盾糾紛。"高效"成為房地產征收工作的特點。具體表現為:快速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快速交付被征收房地產,快速發放征收補償款。這種"高效"的征收工作,一方面可以避免一部分社會矛盾,盡早完成征收工作,另一方面對人民法院實施財產保全措施造成很多不利的影響,是行政權擴張的表現之一。在簽訂協議階段,為防止部分被征收人"坐地起價",索要更多額外的補償款,征收人想盡各種方法做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使雙方盡快達成協議。在交付被征收房地產階段,為防止部分被征收人以要求增加補償款為由繼續居住于被征收房產內,征收人限定被征收人在短期內交付被征收房地產。上述兩種情形下,如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也只能對被征收的房地產進行查封,征收人一般不協助執行或告知法院等待時機進行保全,不能影響房地產征收大局。在發放征收補償款階段,較大額的補償款通常在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地產后短期內迅速發放,如法院財產保全不及時,補償款就可能落空,申請人將會對此纏訴不休,影響法院正常的審判、執行工作。

 

(三)基于人為因素

 

實踐中,房地產征收通常是以戶為單位進行的。有的戶指定戶中的一人為被征收人,有的戶則指定多人為被征收人。在被征收人為多人的情況下,由于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未確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法院根據案件審理、執行需要,只對其中部分被征收人應享有的補償款進行財產保全,這部分被保全的補償款很可能基于人為因素被其他部分被征收人領取,造成被保全補償款的流失。原因是,參與征收工作的不少單位長期管轄被征收區域,其工作人員與部分被征收戶存在比較復雜的人際關系,在財產保全申請人與被征收人(被申請人)不是同村(居委會)人時,被保全的補償款很有可能基于人為因素被未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其他被征收人領取。根據物權規則,被征收人只能領取份額內的補償款,當份額不明確時,應當提起確認之訴進行析產,待份額確定后再行領取補償款。在補償款以存單形式發放的情形下,協助執行單位要求保全法院前往存單開戶行進行補充保全,如法院保全不及時,補償款很可能發生流失,這里也存在人為因素,因為協助執行單位不愿意攬事上身,得罪被申請人。在對補償款實施財產保全措施時,如申請人不能將征收工作的進度情況及時提供給保全法院,也可能造成補償款的保全風險。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房地產征收這一新事物的出現,對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故急需建立房地產征收過程中的財產保全制度,規范保全行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加大對拒不協助執行單位的處罰力度,并加強法制宣傳,確保財產保全的有效實施。由于房地產征收工作系由政府主導,并涉及城市規劃大局,故建議在實施財產保全措施時要有大局觀念,先調研后保全,盡量爭取征收方的支持,保證財產保全工作的萬無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