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是人類面對危險而設計的一種轉移分散風險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保證人類在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發生時, 生產生活仍能夠正常進行。保險與社會經濟活動以及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 對促進社會生活安寧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是現代社會生活的必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社會共擔風險的機制, 保險制度在滿足個體追求的同時, 也要保證制度自身的良好發展, 才能發揮其社會效用。保險利益恰恰就是這兩者之間的平衡點。保險制度分散風險、彌補損失的性質和機理, 以及保險合同的射幸性決定了保險利益是保險制度中的核心概念。

 

一、保險利益原則概述

 

保險利益理論的產生源于將保險和賭博相區別的需要。保險制度是作為防范處理危險的措施之一而產生和存在,"無危險無保險"為保險第一原則。保險制度使得人們在危險現實發生遭受損失后能夠得到一定補償,使個人無法承受的某種危害后果分擔于社會,消化于無形之中。與危險發生即保險事故發生的對象相對應,人們直觀地將保險標的即保險保障的對象認定為危險發生會直接破壞傷及的財產或人身本體。而保險利益是這樣一種人對客體的關系,因為這種關系的存在,若保險合同約定的特定事故發生,該主體會受損,因此該主體可依保險合同受到補償。保險利益的存在使當事人因為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具有正當性,防止不當得利,保險制度被賦予積極的社會意義,由此具有了蓬勃的生命力。

 

雖然現今各國保險立法多已將保險利益原則確立為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對于保險利益原則的根本內涵及其適用的理解卻存有差異,相應地對保險實務也必然存在著不同的影響。因此,解析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及相關問題,對于保險理論、保險實務均有積極意義。

 

(一)保險利益概念

 

保險利益亦稱之為可保利益。 對保險利益的理解,主要有三種學說。一種是經濟利益說,如英國學者約翰斯蒂爾認為"保險利益是產生于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 并為法律所承認的, 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一種是利害關系說,如臺灣學者劉宗榮認為"保險利益,是指對于保險標的物的現存狀態的維持或破壞、對于責任的發生與不發生,或對于被保險人的生存、死亡、疾病、傷害有利害關系,而且經過價值判斷,可以以這種利害關系作為保險標的投保保險的利益。" 第三種是合法利益說。如國內學者卞耀武認為,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此利益分為三種,第一種基于保險標的的受損而遭受損失;第二種是基于保險標的的安全而受益;第三種是責任保險。 我國《保險法》采用的是合法利益說。

 

筆者認為,我國《保險法》第12條第6款對保險利益的定義較為抽象和概括,但同時也給保險利益涵蓋的內容留下了可擴展的空間。其實,經濟利益說、利害關系說和合法利益說都是從不同角度體現了保險利益的特點。有時候保險利益主要體現為一種經濟利益,如所有財產保險合同和涉及損失補償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均能體現為某種利害關系,但因利害關系適用的范圍過于寬泛,必須給予一定的限制;同時保險利益也必須是法律所承認的,法律應當保護的正面利益。因此,對保險利益的理解不應偏頗,雖然我國采用的是合法利益說,但在對保險利益的理解和認定上,可同時借鑒經濟利益說和利害關系說。

 

(二)保險利益的法律要件

 

根據《保險法》第12條第6款的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要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并且可以主張的利益。保險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的直接規定,符合社會公共秩序的要求,并被法律所承認和保護。合法的利益可以由當事人依法約定而產生,也可以由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但不論當事人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利益,都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序良俗。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律認可的利益投保,則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必須是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是能夠確定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關系已經確定或可以確定。確定的利益是指既有的利益,即現實中已經存在的利益,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期待利益是指尚未實際獲得,但又可以確定的利益,即將要取得的、合法的、可以實現的利益。當然,此種利益的取得必須以現存利益為依托,亦即要具有客觀的法律依據,若僅為一個希望或憑空的期待,而在法律上為不確定者,則不得為保險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衡量的利益。保險利益的質的規定性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合法的經濟利益,但這種經濟利益必須是可以貨幣加以計算或估計的利益。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彌補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出險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而這種損失是以貨幣形式來計量的。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三)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

 

保險制度因其"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的職能而具有積極意義,并得以存續和發展,任何人均不應通過保險而獲得無損失的利益或者超過損失的利益,這亦正是保險利益原則的價值和意義所在。具體來說,確立保險利益原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從本質上將保險與賭博進行了區分。保險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如無保險利益,則與賭博無異。保險制度的目的并非在于使個人因為偶然事件而得以僥幸獲利,而是在于聚集多數人之力量, 對面臨同一危險的眾人成立共同團體, 于其成員發生事故需要補償的時候提供經濟支援, 以求分散風險, 通過維護社會個體的生活之安定, 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穩定。保險利益正好為兩者的區分劃清了界限, 避免了賭博行為。

 

2、防止道德風險發生。所謂道德風險, 也稱主觀風險, 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圖謀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人的本性是好逸逐利。當保險利益不存在的情況下, 被保險標的物的損害與投保人并無利害關聯, 而投保人卻能獲取保險金或者在投保金額明顯高于被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利益價值時, 亦不難想象被保險人為獲取保險金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的發生。若如此, 則不僅保險制度分散風險、穩定社會之根本目的無法實現, 更會嚴重損害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因此, 保險利益的出現, 防止了保險領域道德危險的發生。

 

3、決定保險合同效力或限制保險賠償的額度。人身保險合同中,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利益的存在與否決定了保險合同的效力。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能獲得的保險金的最高限度, 原因在于財產保險是為了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而非給予其原有損失之外的利益。沒有保險利益, 便沒有損害, 沒有損害則不用補償。超過保險利益范圍而投保的保險合同, 超額部分無效。保險利益重復的,即可認定為重復保險。

 

4、決定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根據《保險法》第49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保險標的轉讓將導致保險利益從出賣人處轉移到買受人方,出賣人將因為沒有保險利益無法得到保險賠償,而買受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得以承繼保險合同權利義務。

 

二、審判實務中適用保險利益原則的若干問題及解析

 

保險利益原則對于保險合同案件審理具有重要的作用。20092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對保險利益存在的主體、存在的時間、對保險合同效力的影響、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內容等進行了修訂。筆者結合保險審判實踐,就《保險法》施行后保險合同案件審理中適用保險利益原則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供交流。

 

(一)如何認定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范圍

 

根據《保險法》第12條第5款的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從這一定義看,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但被保險人必須是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受損害的人,這是其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基礎。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是財產保險合同中未載明的,但經投保人許可或授權使用保險標的者,且對保險事故負有法律上責任的人,是否能認定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納入被保險人的范圍?

 

案例1 2008410日阜陽市聚賢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將皖KG8902牽引車及皖KV641半掛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泉支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等險種。該被保險車輛屬吳全林所有,掛靠在運輸公司經營。200856日吳全林駕駛該被保險車輛與何家云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相撞,致何家云及同車乘坐的高兆德死亡,兩車受損,吳全林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經溧陽市人民法院判決確認,吳全林賠償死者何家云各項損失91314元,賠償死者高兆德各項損失86477元,賠償對方車損25248.60元,并承擔訴訟費3215元。吳全林車損7883元。吳全林訴至溧陽市人民法院,要求人保臨泉支公司支付吳全林保險理賠款202333.50元。人保臨泉支公司認為吳全林與人保臨泉支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故吳全林不享有對人保臨泉支公司追索保險賠款的權利。

 

案例22005920日,華建昌為自己所有的車牌號為蘇DN5790菲亞特小客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進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061131430分左右,胡興借用華建昌所有的蘇DN5790保險車輛與同方向在其右側行駛的周琴玉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二車損壞,周琴玉及乘坐二輪摩托車的吳國興受傷。胡興應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經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6)武民一初字第2367號民事判決,判決人保武進支公司賠償周琴玉和吳國興共計50000元,胡興賠償周琴玉47454元。后胡興已將47454元支付周琴玉。人保武進支公司拒絕理賠。華建昌、胡興共同向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起訴人保武進支公司要求其支付胡興因交通事故賠付給受害人周琴玉的損失47454元。

 

關于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掛靠人能否直接向保險人主張權利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只有投保人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才是保險合同主體。由于投保人或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無保險利益,因此不具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另一種意見認為,掛靠人作為實際車主,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受到損害勢必會影響其利益,掛靠人對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出險時有權要求保險人賠付保險金。

 

關于車輛出借后發生保險事故的,借用人承擔民事責任后,能否直接要求保險人賠償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果車輛借用人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如出借人對第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此種情形下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理由:一是車輛出借,借用人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依照約定,保險人應當承擔責任。二是根據"舉重以明輕"的法學原理,在保險標的轉讓的情況下保險合同隨之移轉于受讓人,保險人對保險標的轉讓后發生的事故原則上要承擔保險責任。則對于在保險標的并未轉讓、僅是出借的情形下,更不應因此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三是,只有這樣處理才能發揮三責險的功能。

 

筆者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的范圍不僅包括投保人或合同列明的被保險人,還應包括他們授權或許可使用保險標的,且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承擔法律上責任,因而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者。理由如下:

 

1、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因此,即使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未在保險合同中列明,仍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其他財產保險合同在保險術語的理解上應當參照該條例。

 

2、商業保險兼具一定的社會保障性質,這決定了應擴大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的范圍,以保護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如美國的"統括條款"就將"被保險人"定義涵蓋到任何"得到列明被保險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使用機動車的人。因為強有力的公共政策要求擴大被保險人的范圍,以保證當駕駛員在財務問題上不負責任時,事故受害人依然能夠得到保險保障。

 

3、從保險利益的定義看。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掛靠單位的實際車主或借用人在投保人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合法占有并使用保險標的,且在法律上對使用保險標的造成的事故負有責任,應認定其具有保險利益,因而應當列入保險合同保障的被保險人的范圍。

 

(二)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是否應為保險利益主體

 

《保險法》第12條第1款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法定的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主體是投保人。問題是,如果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不一致時,作為最終領取保險金的最大利益獲得者,是否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筆者認為,應當肯定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須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見解。理由如下:

 

1、保險利益原則旨在確保保險標的之安全,減少道德危險發生。要求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不單純為了防止賭博,更重要的方面在于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如果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沒有任何利害關系,則容易誘發道德風險。

 

2、從受益人的定義看。《保險法》第21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為受益人。《保險法》規定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就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避免受益人為得到保險金而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脅,保護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3、從方便確定受益人的角度看,也應確立受益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應具有保險利益的原則。如實踐中大量的團體意外險,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時,并未明確約定受益人。而當勞動者發生死亡時,受益人的確定就非常重要。這時就要看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誰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31條的規定,除勞動關系外,投保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與投保人之間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或被保險人同意的人,可以視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第392款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因此,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勞動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與被保險人之間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因其對被保險人具備保險利益,可作為受益人,享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金的權利。

 

(三)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中,保險標的已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是否隨保險利益之轉移而轉移

 

根據《保險法》第49條第1款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這一規定確定了保險合同隨保險標的之轉讓而同時移轉的原則。此乃基于經濟因素之考慮,在保險合同之保險期間未屆滿之時,以法律規定,將其效力延至受讓人,以維護保險關系的穩定。問題是,如果保險標的已交付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情況下出險的,出賣人因對保險標的不再具有保險利益,而喪失了保險金賠償請求權。此時,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是否能夠依據保險合同主張權利?

 

案例3:某甲以分期付款形式從某運輸公司購買汽車一輛搞運輸,車款未付清之前,登記車主為某運輸公司,運輸公司以自己名義購買了保險。期間發生車禍,死亡幾人。某甲能否以自己名義起訴保險公司賠償車損?

 

一種意見認為,某運輸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不再享有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而甲并未實際取得車輛所有權,故不能承繼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另一種意見認為,某甲是車的實際所有人,盡管投保人是運輸公司,但畢竟被保險標的是某甲已經支付了部分對價的車,因此,車輛受損后,車主應該受到相應的賠償。保險公司不能以車登記在運輸公司名下為由,阻擋某甲請求保險公司予以賠付的正當要求。某甲可以直接起訴保險公司。

 

筆者認為,保險標的交付后,所有權轉移前,如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隨標的物交付而轉移,保險合同權利義務應當隨保險利益的轉移而轉移。理由如下: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我國法律確立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原則上隨交付轉移的規則,故保險標的交付后,風險原則上歸受讓人,相應的保險利益就轉移給受讓人。

 

2、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因此,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有保險利益始可貫徹填補損害之原則。保險標的交付后,所有權轉移前,出賣人收取全部價金的情況下,標的物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因沒有損失,即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而無法請求保險給付。而受讓人于保險標的交付后,即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故為公平起見,原保險合同上之權利,應可歸屬于買受人。如出賣人未收取全部價金,則仍對保險標的存在保險利益,故有權就其未收取價金部分獲得保險補償。

 

因此,建議對《保險法》第49條第1"保險標的轉讓"一詞作擴大解釋,將保險標的已交付未轉移所有權之前但風險已轉移的情況也認定為"保險標的轉讓"

 

(四)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中,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受益人是否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這對于人身保險合同是必要的和不可缺少的,是為了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至于在被保險人死亡時、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是否仍然存在,對保險合同的效力是否產生影響,仍有爭議。

 

案例4:甲于199763日為其公公乙投保10年期人身保險,經被保險人乙的同意,指定受益人是乙的孫子丙,現年9歲。保險費按月從甲的工資中扣交。19992月,甲與被保險人的兒子丁因感情破裂離婚,離婚時經法院判決,丙由丁撫養。離婚后甲仍按月從自己的工資中扣交這筆保險費,從未間斷。2000322日,被保險人乙因病身故。甲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種意見認為,甲為乙投保時雖然有保險利益,但甲與乙的兒子丁離婚后不再是乙的家庭成員,已失去保險利益,故保險單隨婚姻解除而失效,應按無效保單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時候,甲對乙是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并沒有規定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還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并不影響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權利。

 

筆者認為,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中,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理由如下:

 

1、財產保險以賠付實際損失為目的,而人身保險多是按照約定金額進行給付,保險人并不衡量所謂的"損失",因為人命是無價的,無法以實際損失來定損。所以,只要具備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給付的條件,保險人就必須支付保險金,而不能以缺乏保險利益為由拒賠。控制人身保險中的賭博風險只能依賴于嚴格的事前核保。

 

2、人身保險兼有投資和儲蓄功能。如果因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而確認保險合同無效,一方面將會帶來諸如按比例退還保費或重新計算費率等徒然增加保險業成本的問題,影響保險法律關系的穩定。另一方面,在保險利益消失后即認為保險責任終止,對保單持有人亦有失公平,將會導致其投資落空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五)如何理解保險利益的合法性

 

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這并無爭議。但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標的,雖然標的的來源是不法的,但被保險人善意取得該標的,或者標的雖然違反了行政管理法規,但客觀上被保險人對標的存在一定合法的經濟利益,此時該標的是否可保?

 

案例52007628日常州市東星包裝廠在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財產保險綜合險,其中固定資產的保險金額為160萬元。2007711日夜2340分許包裝廠發生嚴重火災,包裝廠的生產車間房屋、存貨等發生全損。包裝廠申請理賠時,雙方對固定資產的保險標的范圍發生爭議。包裝廠認為其租用的生產車間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且承保的保險業務員也認可當時審核160萬元固定資產保險金額時,是將生產車間價值計算在內的。包裝廠因該生產車間的損失已根據法院的生效判決向出租人進行了賠償。大眾保險公司則認為,該生產車間系占用集體土地,目前尚未取得合法的建設用地審批和建房許可手續,沒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屬于違章建筑。違章建筑不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一種意見認為,違章建筑是違法的,被保險人對違章建筑不存在保險利益。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違章建筑的存在違反了行政管理法規,但由于其建造時的成本使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利益,該違章建筑因火災而全損,給被保險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即使該損失并非所謂"房屋"的損失,也是法律上予以保護的經濟損失。

 

又如機動車保險里經常出現購買了贓車而不自知的人投保的情形。這樣的車子被損壞或者再次被盜以后,保險人只要發現被保險人的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話,都會以保險利益不存在為由拒賠。另有觀點認為,贓車的善意購買人擁有保險利益。假設贓物的持有人沒有理由知道自己所購買的財產是贓物,他所擁有的所有權便是有效和合法的,這樣的權利當然構成保險利益。

 

筆者認為,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采用的是合法利益說,只要所投保的標的根據我國民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保護的,均可視為具有保險利益。但在具體認定保險利益的時候,可以參考利害關系說。如案例7中的違章建筑,雖然不符合行政管理法規,但其只是在價值形式上不能等同于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其使用的建筑材料、裝飾材料等客觀上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即被保險人對其損害具有一定的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如發生損失,在法律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有權向侵權者進行主張。保險公司如無特別約定,也不能拒絕違章建筑作為保險標的。若發生保險事故時違章建筑已經依法辦理手續取得合法證件的情況下,更不能否定其保險利益。關于善意取得贓物后以贓物投保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關于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如果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由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依據該規定,善意取得贓物的被保險人可以合法取得贓物的所有權,當然,其對贓物就具有可保的利益。即使善意取得人不能獲得所有權,根據實質性期待理論:"保有這項財產符合被保險人的實質性經濟利益,因為被保險人為購買這項財產已經花費了一大筆錢,如果這輛車在事故中被損壞,他便會損失這筆錢。" 因此,善意取得贓物的人對贓物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六)如何理解《保險法》第31條第2

 

根據《保險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問題是,此處的"同意"未限定為書面同意,如果缺乏書面形式的情況下,保險人主張因無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憑證,認定無保險利益的情況下,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由于《保險法》第31條第2款沒有注明為書面同意,即不應認定為必須要求書面形式,但是否認定為同意,除被保險人純獲利益外,還應當重點從被保險人與投保人、受益人的關系去考察,要判斷雙方是否存在血緣、情感、身份、經濟依賴等能夠認定為保險利益的關系。試列舉以下幾種情形:

 

1、被保險人無須支付對價的人身保險合同,如保險公司為廣告宣傳贈送給某大牌明星的意外傷害保險,即使沒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也可從利益角度推定被保險人同意。

 

2、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其有血緣關系的家庭長輩(沒有撫養或扶養關系)為其購買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自己或其父母的保險合同,雖然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未作出書面同意的意思表示,亦可推定其同意。

 

3、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有感情上的或金錢上的利害關系,如未婚夫妻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等等,投保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知情而未作明確反對表示的,且保單內容對被保險人有利的,雖然被保險人未在保單上簽字,也可推定其同意。

 

 

結  語

 

我國目前對保險利益原則的研究,理論著述雖較多,但實務研究相對較少,審判實務中運用保險利益原則解決保險糾紛的案例相對也較少,并沒有充分體現保險利益原則應有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本文僅就保險利益實務方面的幾個法律問題做了一些粗淺的分析,涉及的范圍有限,研究的問題也有限,希望能給研究保險利益問題的同仁一些思路上的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