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月,張鑫搭乘王力駕駛的摩托車與某汽運公司客車相撞,張鑫與王力在事故中死亡。經認定:王力在事故中負20%的責任,張鑫不負責任。事后,王力父母起訴汽運公司,在庭審中主張王力的死亡賠償金。前案尚未審結,張鑫家屬(原告)又起訴王力父母(被告)及汽運公司。庭審中,原告主張,若被告在前案中獲得王力的死亡賠償金,應用來清償王力在事故中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問:原告的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清償債務以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放棄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不負償還責任。“死亡賠償金”是交通事故責任者支付給死者的補償費,屬于遺產,對其生前債務有義務在遺產范圍內予以償還,因此債權人有權向獲得“死亡賠償金”的債務人家屬主張代為清償債務的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不應該用此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家屬可以拒絕用“死亡賠償金”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2001226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民事侵權造成他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有向致害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該解釋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于死亡的精神撫慰金,以死亡賠償金的方式賠付。其次,公安部和國家法制局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八項所涉及的“死亡賠償金”是這樣解釋: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對死者家屬的精神撫慰金??梢?,死亡賠償金只是補償死者家屬的精神安慰金,所以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也即是說,死者家屬可以拒絕用死亡賠償金來清償死者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只能用王力遺產范圍內的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種意見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但應視為遺產。本案中,被告應就在獲得的死亡賠償金及遺產范圍內來清償王力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時存在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的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是這樣解釋的: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以及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的收益。從《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公民的遺產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事故責任者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因此,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故第一種意見中把“死亡賠償金”納人遺產范圍內顯然是錯誤的。

 

二、20045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進行了司法調整。法律規定放棄過去司法解釋對死亡賠償金采取“扶養喪失說”進行解釋的立場,而是以“繼承喪失說”解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死亡賠償制度。按照這一新的立場,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第二種意見實際上是以原先的司法解釋來解釋死亡賠償金的。

 

三、本案中,張鑫、王力都死亡了,若對死亡賠償金采取“撫養喪失說”將死亡賠償金定性為精神撫慰金,王力家屬的利益是保障了,那么張鑫家屬呢?“撫養喪失說”無疑導致了法律制度設計上的價值失衡。解決問題的辦法有兩種: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由于立法解釋受到各種約束,尚難預期。司法調整則成了必要的,也是必然的選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是從《民法通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對死亡賠償金進行的司法調整。因此,就立法原意而言,原告的主張可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