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乙保險公司為自已所有的變形拖拉機購買“交強險”,乙保險公司在保險單據上備注一欄加特別約定,載明:該變形拖拉機只有在廣東省范圍內行使,乙保險公司才承擔相關保險責任。20134月,甲駕駛變形拖拉機與丙駕駛的摩托車在宿遷市宿豫區相撞,經公安機關認定,甲丙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甲訴乙丙至法院要求乙保險公司及丙承擔相應的責任。乙保險公司辯稱:甲駕駛的變形拖拉機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區域行駛,按照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乙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對乙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以及如何承擔保險責任,實踐中有2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乙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理由是:甲乙雙方在保險合同中有特別約定,甲駕駛的變形拖拉機應在合同約定的區域范圍行使,現甲未在合同約定區域范圍行使,故發生交通事故,乙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相關保險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乙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理由是:該條款雖在特別約定欄,但依然屬于格式條款,格式條款使用人在訂立合同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相對人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導致相對人沒有注意該免責條款的,該免責條款應為無效。本案中,甲訴稱其在投保時沒有注意到保險合同中有該免責條款,乙保險公司也沒向其作出過特別說明,且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乙保險公司也未能對該免責條款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舉出證據。

 

 

 

故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應認定該免責條款無效,支持原告對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前的合同領域,尤其是保險合同領域,濫用格式化免責條款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責任的條款,具有分配風險負擔的積極價值。在當今合同領域格式條款常常被強勢一方掌控、濫用的情況下,如何規范格式化免責條款的運用,尤其是規制格式化免責條款的效力,維護合同的公平正義,保護合同中弱勢一方的利益,顯得尤為重要。

 

為了協調與平衡合同自由原則與禁止免責條款濫用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筆者認為,應對免責條款的濫用,應通過立法予以更為明確更為合理的規定相關格式免責條款運用規則。結合國內已有的有關格式免責條款運用方面的司法實踐及國外的立法與判例,筆者認為,格式化條款的規制,亦即格式化條款的運用應遵循如下效力規則:

 

一、格式條款使用人在訂立合同時,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相對人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導致相對人沒有注意該免責條款的,該免責條款無效。格式條款使用人主張其已盡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格式條款使用人應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二、格式化免責條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格式條款使用人提供的免責條款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包含免除侵權責任的格式條款以及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違約責任的格式條款,此類免責條款應為無效。

 

三、格式條款使用人使用的格式條款顯失公平的,應被認定無效,如:1、格式條款使用人使用的格式條款旨在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應為顯失公平;2、限制基于合同性質而發生的重要權利或義務,致使合同訂立的目的難以達到的。

 

需要說明的是,合同中某一條或某幾條免責條款的無效,并不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